司法考試民事糾紛解決機制考點

時間:2026-03-27 13:20:34 考試

司法考試民事糾紛解決機制考點

  導語:在民事糾紛中,由第三者(調解機構或調解人)出面,對糾紛當事人進行調停說和,用一定的法律規范或道德規范勸導沖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是民事糾紛的解決機制。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司法考試民事糾紛解決機制考點,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司法考試民事糾紛解決機制考點

  (一)和解:建立于交涉、談判的基礎之上

  1.含義:糾紛當事人通過協商,互相作出讓步,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

  2.優點:

  1)最為經濟的解決糾紛方式

  2)自愿達成,有利于協議的履行

  3.缺點:1)一方不愿意時無從進行;2)可能對弱勢方不利;3)履行缺乏保障;

  (二)調解

  1.含義:由第三者(調解機構或調解人)出面,對糾紛當事人進行調停說和,用一定的法律規范或道德規范勸導沖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

  2.種類:

  1)人民調解:當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合同效力,不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

  2)行政機關的調解:行政機關,無法律拘束力,不作為法院強制執行的依據;

  3)基層人民政府調解:當事人必須執行,有異議則提起訴訟;

  4)仲裁機構的調解:與裁決書有同等法律效力,可申請強制執行;

  5)其他調解:如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律師等,不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

  (三)仲裁

  1.含義:指當事人雙方依書面協議的方式,自愿將糾紛交給第三者(仲裁機構或仲裁人),由其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制度。

  2.性質:半自愿,半強制的方式。仲裁協議的達成體現了自愿,仲裁機構有權對糾紛審理并作出裁決則體現了強制性。

  3.條件:一致的、明確的書面協議。選擇仲裁則意味著放棄訴訟,達成了仲裁協議則排除了法院的管轄。與調解一樣,仲裁也是引入第三者,但不同的是給予調解人對事實的決定權。仲裁具有民間性,是準司法性質機構。

  (四)民事訴訟:國家公權力的介入

  1.含義: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

  2.民訴中以提起訴訟者為原告,遵循不告不理原則。一旦啟動,對另一方具有強制力。(這也使民事訴訟有別于其他糾紛解決機制)

  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協商解決。

  主要是指發生糾紛的雙方,在經過充分的交流和溝通之后,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協商解決糾紛和分歧。

  協商解決的優點很明顯,程序簡單,靈活多變,雙方都能接受,達成和解,效果較好。缺點就是民事糾紛的發生可能反復多變,所以在和解之后,需要達成協議,確保協商的結果

  調解解決。

  在有關組織,公安局,司法局或者某個中間人的主持下,雙方都能夠平心靜氣,互相理解,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促使糾紛的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完成糾紛的解決。

  這個方法的優點是,能夠比較大的節約社會上的司法資源,而且形式靈活多變,處理糾紛快捷,便利,而且沒有什么其他后果,協議執行效果好,后續糾紛幾率很低

  訴訟解決。

  是指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這里面就涉及訴訟雙方,律師,法官,法院的司法評判,雙方各自的舉證,證據,法官最后的判決

  訴訟解決的優點很明顯,客觀性,追求證據客觀性;合法性,合乎法律;但是訴訟解決也有明顯的缺點,耗時費力,花錢多, 周期長,結果合法,但是不一定能夠合理,合乎道德。

  仲裁解決。

  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根據達成的沖裁協議或者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仲裁機構審理,做出客觀性的裁決,最后當事人對裁決結果執行或者人民法院或其他仲裁機構申請強制執行,從而解決糾紛。

  仲裁解決的優點很明顯,就是法律執行的強制性,客觀性,而且仲裁機構的專業性,能夠確保裁決的公正。缺點也很明顯仲裁機構的獨立性,決定了它的權威性和不容置疑的特質,仲裁的范圍有限,面相對窄。

  司法考試中詐騙罪與民事糾紛的區別

  1.主觀目的不同。

  主觀目的是從客觀行為推斷出來的,《刑法》對詐騙罪目的規定的很明確,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民事欺詐行為一般來講是用夸大事實或虛構部分事實的辦法,借以創造履行能力而為欺詐行為以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并與其訂立合同,通過履行約定的民事行為,以達到謀取一定利益的目的。由此可見,二者的出發點是根本不同的。

  2.客觀行為不同。

  詐騙罪和民事欺詐不僅在主觀故意方面是不同的,而且在客觀表現方面也是不同的,其實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是相互呼應的。

  (1)欺騙內容不同。

  詐騙罪和民事欺詐行為都虛構了一些事實情況,一個是虛構了基本事實一個是虛構了輔助事實。

  (2)履行承諾的實際能力和行為不同。

  詐騙罪的行為人根本不打算實現自己的任何承諾,也沒有能力實現承諾。區分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為的關鍵應該是履行承諾的實際能力和行為。

  (3)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

  一般來說,民事欺詐行為人本來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總是積極的承擔責任,是主動的承擔。而詐騙罪的行為人則是迫于法律的威懾,而不得不承擔相應的責任,是被動的承擔。

  概而言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欺詐程度如何、有無履約能力以及是否有實際履約行動等等,都是據以考察行為人罪與非罪的事實,而且必須把這些因素結合起來判斷,其中任何一個因素都不可單獨作為區分的標準。

  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一般是多長時間

  一、什么是民事糾紛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依強制程序保護其合法權益而提起訴訟的法定有效期限。

  2、權利人在有效期限內不行使自己的權利,勝訴權即告消滅。

  3、通俗地說,訴訟時效是指法律規定你的某種權利必須在一定時間內行使,超過這個期間就不再受法律保護了。

  二、民事訴訟時效期限的種類:

  1、普通時效:兩年。

  2、特殊時效:1年,3年,4年,20年(不得中止,中斷,但可延長)。

  3、商品不合格時:違約請求權為1年,侵權請求權為2年。

  4、訴訟時效具體年數一覽

  三、民事訴訟時效的起算

  1.民事訴訟時效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

  2.明確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自期滿之日的次日起算。

  3.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自權利人主張權利時起算,若給予寬限期,則從寬限期屆滿的次日起算。

  4.人身傷害中, 當時發現受傷的,從侵害當日起算,未發現的,從確診日起算。

  5.職務侵權賠償請求,從職務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算。

  6.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民事訴訟時效,按相應的履行日期分別計算,而不從最后的履行日期開始計算。

  在了解了上述內容后,我們清楚的知道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一般為2年,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也就會適用特殊的時效規定,包括1年、3年等等。

  民事糾紛調解上的應用工作技巧

  農村民事調解是符合農村特色化解各類矛盾的主要手段,具有方便、快捷、靈活之效能,對于維護鄰里和睦、社會穩定具有相當重要的正面作用。如何把民事調解工作做到當事人的心坎上,就應掌握民事調解中的技巧,將一定的調解技巧妥善的應用于調解前、調解中、調解后中去,使之起到推波助瀾、鼓風楊波的特殊作用。筆者就農村民事調解技巧提出膚淺的建議.

  一、把握局勢,找準矛盾焦點

  “知己知彼,百戰不殆”要想調解成功,在調解之前必先把握局勢,收集有關信息,了解雙方當事人的矛盾焦點、糾紛性質、起因經過,還要了解當事人的個性,找準當事人的認識誤區和問題癥結,這個過程是調解的基礎環節,如果盲目介入,不但不容易搞好調解工作,反而會因對整個過程和當事人的情況缺乏了解,使調解工作陷入被動,甚至惡化。

  二、控制場面,選準切入點

  很多矛盾糾紛發生時,當事人往往情緒激動,聽不進去勸說。甚至喪失理性,極易做出違法的行為,在遇到這種情況后,調解人員,首先應當穩定當事人的情緒,促使其回歸理性。平息情緒的方法有:

  1、察言觀色,進退結合。面對當事人的沖動性的言語和行為,調解人員應保持冷靜的態度,用平靜低沉而有力的語言與當事人交談。在一方當事情緒激動的情況下,要設法使另一方當事人保持克制,而不是互相激怒。

  2、做一名優秀的傾聽者。傾聽當事人的心聲,讓其傾吐心中的壓抑、不滿和憤怒。也可以在調解人員主持下,讓被侵權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傾訴和發泄,使其不滿情緒得以釋放。如能引起侵權方當事人的內疚和后悔心里。從而當場向對方道歉,那么調解的成功機率就大大提高。

  3、分而處之,各個擊破。由于發生矛盾沖突而處于不理智狀態的當事人,極易脫離主題而相互攻擊、謾罵,容易導致矛盾加深,戰火升級,當務之急應把把雙方當事隔開,互相避開對方惡言惡語的刺激和攻擊, 待雙方恢復理智后,再進一步做調解工作。

  三、換位思考,選準溝通點

  調解人員應使當事人雙方換位思考,促進雙方彼此了解,幫助當事人理清思路和糾紛發生的來龍去脈,明了自身的言行舉止有哪些不當的地方,對對方的侵權行為,應怎樣助法律,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能采取侵權行為,只有條分縷析,細致入微的講解常常帶來良好效果,才能避免一些無意義的爭執。面對“剪不斷,理不亂”的繁難的民事糾紛,善于化繁為簡,化難為易,用通俗易懂的語言為當事人分析。真正實現溝通無距離、溝通無障礙。

  四、客觀公正,選準平衡點

  不偏不倚,公平行事,自始致終以法律為依據,以事實為準繩進行調解,是調解人員應牢記的調解原則。現實生活中,民事調解極易受到來自各方面的壓力和干擾。人際關系的影響、親戚朋友的面子、個別領導的招呼,除這些因素外還不免有當事人的社會地位、經濟狀況、個人修養、容貌服飾等因素,而產生對當事人的好惡情感,不僅影響調解工作的進行,還能考驗調解員是否出于公心。調解人員應當堅持調解的客觀公正性、立場居中、不偏不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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