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知識產權法專利權的限制考點

時間:2026-03-26 14:30:23 考試

司法考試知識產權法專利權的限制考點

  (一)強制許可

司法考試知識產權法專利權的限制考點

  強制許可又稱為非自愿許可,是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法律規定,不經專利權人的同意,直接許可具備實施條件的申請者實施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一種行政措施。其目的是為了促進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得以實施,防止專利權人濫用專利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我國專利法將強制許可分為三類:

  1.濫用專利權的強制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1)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3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4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申請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以合理的條件請求專利權人許可其實施專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許可。(2)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2.根據公共利益需要的強制許可。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制造并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3.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一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在依照前述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后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強制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為半導體技術的,其實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后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情形。

  除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后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以及為了公共健康目的的強制許可外,強制許可的實施應當主要為了供應國內市場。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處理使用費問題。付給使用費的,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

  另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決定在批準的范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二)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情形

  1.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

  2.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被訴侵權人不得以非法獲得的技術或者設計主張先用權抗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于“已經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第一,已經完成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需的主要技術圖紙或者工藝文件;第二,已經制造或者購買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需的主要設備或者原材料。“原有范圍”,包括專利申請日前已有的生產規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產設備或者根據已有的生產準備可以達到的生產規模。先用權人在專利申請日后將其已經實施或做好實施必要準備的技術或設計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被訴侵權人主張該實施行為屬于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實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技術或設計與原有企業一并轉讓或者承繼的除外。

  3.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4.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5.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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