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司法考試考點
1、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方案→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國務院總理提請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

2、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辦事機構、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決定。
3、議事協調機構:
①設立上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
②設立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承擔辦事職能的具體工作部門,議事協調機構自身不設立辦事機構,一般也不采取行政措施;
③為處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還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或者撤銷的期限。
4、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與合并:國務院辦公廳、部委、國務院直屬局等可以設立司、處兩級機構;部委管理的局可以設立司、處兩級,也可以只設立處級機構。
程序規定:
①司級內設機構的增設、撤銷或者合并:設立機構提出方案→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②處級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并:設立機構自主決定→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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