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關于執行和解的內容民事訴訟知識點
1.執行和解協議的要求

(1)時間:執行中。
(2)主體:雙方當事人。注意:執行中法院不得進行調解。
(3)方式:自行達成。
(4)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無書面協議的,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2.效力
(1)執行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法律 教育 網
(2)執行和解協議不具有撤銷原執行文書的效力;
(3)執行和解具有中止或終結執行的效力。
3.恢復執行
(1)依對方當事人的申請。
(2)恢復執行的原因《民訴》第230條
①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
②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
(3)恢復執行的對象:原生效法律文書。注意:不是執行和解協議。
(4)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
(5)申請期間:
①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申請執行期限的規定:2年。
②中斷:執行和解將產生執行時效中斷的效力。《民訴》第239條;《執行程序解釋》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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