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刑法自首知識點

時間:2026-03-26 13:00:03 考試

司法考試刑法自首知識點

  (一)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

司法考試刑法自首知識點

  包括兩項條件:

  1.自動投案:

  就司法考試而言,大家重點注意以下三點:

  (1)半推半就也視為自動投案:親友規勸,陪同投案,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注意:必須犯罪人有一定的自愿性。如果犯罪人完全是被迫投案,不算自首。具體而言:犯罪嫌疑人被親友采用捆綁等手段送到司法機關,或者在親友帶領偵查人員前來抓獲的,不屬自動投案。

  (2)僅僅因形跡可疑,稍加盤查,就如實交待的算自動投案。

  注意:必須是公安司法機關還沒有掌握其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包括在一般性排查時主動交代的,在經排查確認構成犯罪后交代的不算。

  (3)自動投案后逃跑的不認為是自首;逃跑后又跑回來的,視為自首。

  但是,對被采取強制措施后逃跑然后又跑回來的不認為是自首。

  自動投案 逃跑 又跑回來:算自首(2010年考過)

  被動投案(被采取強制措施) 逃跑 又跑回來:不算自首(2009年考過)

  2.如實交待所犯罪行:

  (1)只需交代主要犯罪事實。

  (2)數罪的:對如實供述的認定為自首,對未如實供述的不認定為自首。

  (11年)陳某逃至外地。幾日后,走投無路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交待了上述事實二與事實四。(事實五)

  事實五對故意殺人罪與敲詐勒索罪或詐騙罪成立自首。因為走投無路而投案的,屬于自動投案,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3)共同犯罪:從犯供述所知同案犯,主犯還應供述所知的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實。

  (4)翻供:交代后又翻供的不構成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如實交待的還可認定自首。

  (5)辯護、辯解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二)特別自首: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注意:

  1.主體范圍被擴大:因特定違法行為被采取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的,也屬特別自首。

  2.罪行范圍縮小:其他罪行,司法解釋規定必須是指交代司法機關沒有掌握的非同種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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