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卷三民事訴訟基礎:提出反訴時限
1. 一般情況:舉證期限屆滿前

2. 例外:當事人與法院認定性質不同,法院告知變更的。當事人選擇(侵權或違約之訴)后,在開庭審理前變更的,應準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第三十五條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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