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民法》遺囑繼承基礎
(一)遺囑繼承——立遺囑人生前對其遺產所作的處分或對其他身后事務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特征:(1)單方行為(2)死因行為(3)要式行為
注意:特殊的遺囑繼承——附義務的遺囑
指遺囑人在遺囑中明確規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承或接受遺產應當履行一定的義務
(1)附義務的遺囑中所設定的義務,只能由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擔,不得對不取得遺產利益的人設定義務。
(2)設定的義務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3)設定的義務必須是有可能實現的。
(4)附義務的遺囑中所規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的義務,不得超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所取得的利益。
違反所附義務的效果【繼承法第21條】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二)遺囑的形式
遺囑有五種法定的形式:(繼承法第17條)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公證
1.口頭遺囑只能在情況緊急來不及訂立其他遺囑時才能使用,并且緊急情況解除后應當采取其他形式訂立遺囑,否則口頭遺囑無效。
2.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見證人的限制: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3.在這五種形式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強,若其他遺囑的內容和公證遺囑的內容沖突無論公證遺囑訂立的時間先后均優先適用。
遺囑的優先次序(1)公證遺囑最優先(2)其他遺囑以時間最后者為準
(三)遺囑的效力
1、有效的遺囑
2、無效的遺囑:
1.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3.偽造的遺囑無效
4.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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