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基礎行政處罰的適用
行政處罰的適用是關于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根據違法情節裁量決定科以行政處罰的制度。它一般涉及三個方面的內容:是否科以行政處罰,科以何種處罰,以及科以什么程度的處罰。

1.責令改正。適用行政處罰必須能夠有效制止違法行為對社會的危害。在許多情形下,行政處罰方法本身并不足以制止違法行為人繼續危害社會。為了彌補某些行政處罰方法的不足,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2.重復處罰之禁止。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這是解決行政處罰中行政職權競合、處罰法規競合和違法行為競合的重要規則。在行政管理中,一個違法行為可能同時違反兩個以上法規,受兩個以上行政處罰機關管轄,或構成兩個以上行政違法行為。為使行政違法行為受到適當的處罰,行政處罰法規定了這一規則。法律 教育 網
3.裁量情節。它是指行政處罰機關決定是否給予、給予輕或者重以及免除處罰所依據的各種情況。其中不予處罰的情節有: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有: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等。
4.處罰的折抵。它是指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雙重適用的折抵。在一個行為同時構成行政違法和刑事犯罪,并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情況下,應當將行政拘留折抵相應刑期,將行政罰款折抵相應的刑罰罰金。
5.追究時效。行政處罰追究時效,指行政機關追究當事人違法責任給予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原則上行政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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