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一次通關課程

時間:2026-03-26 21:49:35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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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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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第十一條 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第十二條 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1、無效: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2、撤銷: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 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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