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時間:2025-12-23 14:45:45 職業/專業/職能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精選19篇)

  現如今,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精選19篇)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1

  一、為了加強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使職業病防護設施和職業病衛生防護用品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職業病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凈化系統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三、人力資源&行政部主管公司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各部門負責所在部門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公司建立、健全職業病防護設施責任制,確保責任到人,保證職業防護設備的正常運行。

  五、職業防護設施要符合國家的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故購置防護設施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一)產品名稱、型號;

  (二)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三)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使用說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四)檢測單位應當具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檢測的`內容、應當有檢測依據及對某種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結論。

  (五)不得使用沒有生產企業、沒有產品名稱、沒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六、建立防護設施責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設置防護設施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兼)職防護設施管理員;

  (二)制定并實施防護設施管理規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對防護設施的運行和防護效果檢查制度。

  七、對防護設施應當建立防護設施技術檔案管理

  (一)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二)防護設施檢測、評價和鑒定資料;

  (三)防護設施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五)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評價報告。

  八、日常維護

  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正常運轉,每年應當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九、知識培訓和指導

  對勞動者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十、擅自拆除或停用

  各部門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采取臨時防護措施,并向勞動者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后及時恢復原狀。

  公司(蓋章)XXXX年XX月XX日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2

  第一條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采油廠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結合采油廠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三條采油廠廠長全面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分管安全副廠長協助廠長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四條各單位是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必須依法對員工健康承擔法律責任,保障勞動者享有的健康權益。

  第五條安全環保質監科是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政策、法規、標準對職業病防治工作實行監督檢查,對采油廠職業病防治實行統一規劃并組織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和職業病防治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并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二)制定采油廠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參與編制采油廠職業病防治規劃,并監督實施;

  (三)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中能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嚴重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

  (四)組織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技術培訓和經驗交流等。

  第六條員工依法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采油廠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因員工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無效。

  第二章前期預防

  第八條工作場所職業衛生要求:

  (一)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其危害因素強度或濃度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二)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三)施工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四)有配套的更衣間、吸煙室等衛生設施。

  (五)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六)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員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九條各單位如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應當每年一次如實向采油廠安全環保質監科申報職業病危害因素項目,再由采油廠安全環保質監科向公司安全環保質監部如實上報,并接受公司安全環保質監部監督檢查。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引進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必須執行職業衛生“三同時”制度,即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必須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做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第十一條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施工項目的防護設施,應當經采油廠相關部門審查,施工單位必須配備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后,方可施工。施工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經安監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第三章職業衛生現場管理與監測

  第十二條采油廠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建立健全職業危害告知制度、申報制度和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三)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五)制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六)建立健全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七)制定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八)制定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九)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十)設置或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三條各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施工現場應當在醒目的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告知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第十五條對可能產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的,應設置報警裝置、配備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并對職業病防護設備、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應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防護效果,確保處于正常使用狀態。

  第十六條如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施工單位應及時與用人單位聯系,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要求,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

  第十七條各單位如使用或引進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應向生產單位(供貨商)索要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及應急救援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儲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放射性警示標識。

  第十八條各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

  第十九條各單位在安排施工人員作業前,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施工人員,不得隱瞞或欺騙。

  第二十條職業衛生教育:

  (一)安全環保質監科、人力資源科應制定計劃,對施工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施工人員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工會要行使好監督檢查職責。

  (二)施工人員應自覺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及時報告。

  第二十一條按國家規定采油廠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勞動者接受職業健康檢查視同正常出勤。

  第四章職業健康監護管理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應當要求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施工人員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經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施工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施工人員從事其禁忌的作業。

  第二十三條職業健康檢查應當根據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按《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周期》的規定確定檢查項目和周期。

  第二十四條采油廠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一)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第五章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患者管理

  第二十五條委托有資質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承擔采油廠職業病診斷工作。

  第二十六條職業病病人治療,康復費用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如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由采油廠安全環保質監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安保人員管理制度檢測中心管理制度車間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3

  1、單位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不得生產、經營、進口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

  2、單位應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制度》對工作場所進行檢測、評價。

  3、單位對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立即采取措施,加強現場作業防護,提出整改方案,積極進行治理。對嚴重超標且危害又不能及時整改的生產經營場所,必須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采取補救措施,控制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4、單位應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闡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具體參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20xx)。

  5、單位應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按規定設置警示標識、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急救器具專柜,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同時做好定期檢查和記錄。

  6、員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嚴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試劑和儀器設備,嚴禁使用有毒有害溶劑洗手和沖洗作業場所。

  7、加強對檢維修場所的職業衛生管理。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生產裝置,在制定停產檢修方案時,應有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參與,提出對塵、毒、噪聲等的防護措施,確定檢維修現場的職業衛生監護范圍和要求。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裝置檢維修現場應嚴格設置防護標志,應有相關人員做好現場的職業衛生監護工作。

  8、應加強檢維修作業人員的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現場沖洗設施完好情況的檢查。

  9、應加強檢維修現場塵毒檢測監控工作,根據檢維修現場情況與有關部門聯系檢測事宜,隨時掌握現場塵毒濃度,及時做好防護工作。

  10、應做好檢維修后開工前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防護效果鑒定工作,重點對檢維修后設備設施的整改等情況進行檢查確認,避免設備啟動時發生意外職業傷害。

  11、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正確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并追究車間班組的管理責任。

  12、有毒、有害物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衛生要求,防止泄漏擴散。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4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的危害,保護勞動者的健康,根據國家實施 《職業病防治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職業病的種類:

  目前我國公布的職業病共10類: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化學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職業傳染病、職業性腫瘤、其他職業病。

  二、與建筑業有關的主要職業病:

  1、職業中毒:由于施工現場通風不良等原因,如地下室施工,沒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可造成局部環境大量的有毒物質積聚,造成急性中毒。如油漆工長期接觸有毒有害物品,如果不注意防護,或者防護不當。可造成慢性苯中毒,如白血球減少,進一步可抑制骨髓造血功能,導致再生障礙性貧血、白血病。

  2、塵肺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粉塵作業人員,如石工、電焊工、木工、化灰工等,如不注意個人防護,輕者可導致上呼吸道感染、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或支氣管哮喘,長期在粉塵的作業環境下工作,嚴重時可導致塵肺。

  3、職業性耳病:建筑施工現場的打樁機、混凝土攪拌機、振動機等高分貝的噪聲,長期在這種環境因素下作業,可使人聽力減退,嚴重時可造成耳聾。

  4、職業性眼病:如電焊工在操作施工時,不帶眼罩,不注意眼部的保護,可導致電光眼,使眼睛紅腫疼痛,不能視物。

  5、心血管疾病:由于建筑施工人員大多為高空作業、長期高度注意力集中,容易造成精神緊張,可導致高血壓、冠心病的發生。長期在不良環境因素的刺激下,如長期接觸噪聲、振動等,也會導致高血壓及冠心病的發病率提高。

  6、骨髓及軟組織損傷:因建筑施工人員大多為重體力勞動,主要由外傷、提重或負重、不良體位等因素造成。如急性腰扭傷、慢性腰痛、腰肌勞損、韌帶損傷和腰椎間盤突出癥。

  7、高溫中暑:由于夏天高溫露天作業,太陽直射,沒有防護措施,或者防護不當,不科學安排工作時間。很容易造成施工人員中暑。再如夏天在地下室施工,由于局部環境高溫高濕,或者通風設備不良,沒有采取有效的降溫措施,也可導致施工人員中暑。

  三、職業病預防管理措施

  1、項目部應把職業病防護費用列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職業病防護設施應與工程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發揮防護作用。

  (1)綜合辦公室為職業衛生管理的主管部門,配備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由項目部經理負責,開展職業病預防工作。

  (2)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及實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職業病衛生管理制度。

  (4)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檔案。

  (5)建立、健全職業危害事故及應急救援預案。

  2、按規定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職業衛生教育,特別是油漆工、電焊工、粉塵作業人員、高空作業人員等特殊工種,定期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檔案。檢查發現不適宜原工作的,應調離原工作崗位,必要時進行醫學觀察。

  3、施工現場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4、施工現場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5、項目部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的真實情況。

  6、項目部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工作。

  7、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工作。

  8、施工現場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措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9、施工現場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不得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損傷的有毒、有害施工現場,勞動者必須配置一定的防護用品,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藥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10、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1、不得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對施工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提高職業衛生的知識。督促、指導施工人員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

  12、發現施工現場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立即采取相應的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方可重新施工作業。

  13、對遭受或可能遭受職業病危害的施工人員,應當及時進行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四、職業病控制措施

  (一) 接觸各種粉塵,引起的塵肺病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現場設置細顆粒材料庫房、封閉式木工棚,細顆粒材料必須采用防塵網苫蓋嚴密,剔鑿、切割等易產生揚塵作業必須采取噴霧降塵措施。

  2、個人防護措施:給施工作業人員發放揚塵防護口罩,杜絕施工操作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項目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工人作業場所的揚塵防護措施的落實,檢查個人揚塵防護措施的落實,并指導施工作業人員減少揚塵的操作方法和技巧。

  (二) 電焊工塵肺、眼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為電焊工提供通風良好的`操作空間。

  2、個人防護措施:電焊工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佩戴有害氣體防護口罩、眼睛防護罩,杜絕違章作業,采取輪流作業,杜絕施工操作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項目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工人作業場所的通風情況,個人防護用品的佩戴,8小時工作制,及時制止違章作業。

  (三)直接操作振動機械引起的手臂振動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在作業區設置防職業病警示標志。

  2、個人防護措施:機械操作工要持證上崗,提供振動機械防護手套,采取延長換班休息時間,杜絕作業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警示標志的懸掛,工人持證上崗,防震手套佩戴,工作時間不超時等情況。

  (四)油漆工、粉刷工接觸有機材料善法不良氣體引起的中毒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加強作業區的通風排氣措施。

  2、個人防護措施:相關工種持證上崗,給作業人員提供防護口罩,采取輪流作業,杜絕作業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作業場所的良好通風,工人持證上崗,佩戴口罩,工作時間不超時,并指導提高中毒事故中職工救人與自救能力。

  (五)接觸噪聲引起的職業性耳聾的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在作業區設置防職業病警示標志,對噪音大的機械加強日常保養和維護,減少噪音污染。

  2、個人防護措施:為施工操作人員提供勞動防護耳塞,采取輪流作業,杜絕施工操作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作業場所的降噪音措施,工人佩戴防護耳塞,工作時間不超時。

  (六)長期超時、超強度地工作,精神長期過度緊張造成相應職業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提高機械化施工程度,減小工人勞動強度,為職工提供良好的生活、休息、娛樂場所,加強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

  2、個人防護措施:不盲目搶工期,及時搶工期也必須安排充足的人員能夠按時換班作業,采取8小時作業換班制度,及時發放工人工資,穩定工人情緒。

  3、檢查措施:工人勞動強度適宜,文明施工,工作時間不超時,工人工資發放情況。

  (七)高溫中暑的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在高溫期間,為職工備足飲用水或綠豆水、防中暑藥品、器材。

  2、個人防護措施:減少工人工作時間,尤其是延長中午休息時間。

  3、檢查措施:夏季施工,在檢查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飲水,防中暑物品的配備,工人勞逸結合,并指導提高中暑情況發生時,職工救人與自救的能力。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5

  為對生產過程中職工職業健康的控制、預防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證該瑞土公司所有職工的職業健康和勞動法中規定的女職工的特殊權益和保護,特制定本制度。

  1、職工職業健康檢查

  該礦山各級負責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及地方職業病防治法規的有關規定,定期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職工職業健康檢查。

  2、職業健康檔案管理

  (1)各部門負責人應建立健全該部門職工的'職業健康體檢檔案,對該部門職工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進行記錄和存檔。

  (2)職業健康體檢檔案由專人負責,并做好分類、登記、查閱、保管工作。

  (3)礦山負責人每年對各部門職業健康檔案進行檢查(每年至少一次)。

  3、職業病防治

  (1)該礦山各級負責人負責對該部門職工進行職業健康知識的宣傳,增強職工的職業危害防護意識,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和維護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2)礦山安全科組織該礦山所有職工進行崗前的職業健康知識的培訓。

  (3)礦山各負責人實行職業健康安全負責制,配備相應的衛生管理組織和專(兼)職人員,具體承擔職業病防治工作。

  (4)礦山負責人協同地方職業病防治機構按規定做好職工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對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實施質量控制,并進行抽查測定。

  (5)該礦山對有職業禁忌的職工調離其所禁忌的工作崗位;對職業病人調離原有害工作崗位。

  (6)該礦山對職業病人應及時進行防治、康復和定期復查;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要及時組織復查和治療。

  4、職業病防治監督檢查

  (1)檢測人員必須執行國家的衛生標準,檢測技術應科學、規范,結果必須真實,不得弄虛作假。

  (2)按照國家和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將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或者強度的檢測結果及時報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并及時向職工公布。

  (3)該礦山應協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公布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和職業病情況。

  5、女職工的特殊權益和保護

  勞動管理部門應依據勞動法對女職工在“四期”和因生理特點所承擔的社會特殊責任而規定的應享有的權益給以保護。

  6、本制度由該礦山安全科制定并負責解釋,從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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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管理制度

  1 目的與范圍

  為規范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加強員工遵守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自覺性,提高公司員工職業病防治意識和防范技能,保護勞動者的健康,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規定了教育培訓的對象、方式、內容、計劃制定及培訓實施、記錄保存、實施及效果檢查等。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單位,以及在本公司參觀學習及進行有關作業的人員。

  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定》

  《**省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編制要點》

  3 職責

  3.1 分管職業健康的公司領導是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的主管領導。

  3.2 人力資源部為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的歸口管理單位。負責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計劃的審定。根據需要統一安排新員工、外來人員(包括外來參觀、學習、臨時工作、勞務用工人員等)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

  3.3 安全技術部是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的配合管理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和檢查考核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主要職責是:

  a) 負責公司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管理,制定《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管理制度》,配合所屬各部門、單位開展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

  b) 負責公司級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安全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教育培訓、再教育培訓、考核和資格證取(換)證等工作。

  c) 負責公司級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督促各部門、單位進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d) 負責公司級的新員工、外來人員(外來參觀、實習、臨時工作、勞務用工人員等)職業衛生安全教育與考核。

  3.4 各部門、單位是公司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的具體實施單位。

  主要職責是:

  a) 負責對組織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安全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教育培訓、再教育培訓、考核和資格證取(換)證等工作。

  b) 負責組織本單位在職員工的日常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

  c) 負責本單位新上崗從業人員職業衛生教育工作;新上崗的員工在職業健康體檢合格后,由所屬單位對其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安排具體工作。 d) 負責建立本單位員工的職業衛生教育培訓臺帳,并妥善保存簽字記錄、考核資料等;

  3.5 工會負責督促并協助開展本單位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

  4 教育培訓內容與方法

  4.1 基本要求

  4.1.1 各部門、單位要重視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堅持做好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提高員工的'職業病防范意識和技能。

  4.1.2 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不具備培訓條件時,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病防治培訓機構,對員工進行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

  4.1.3 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崗位的勞動者,應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考核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4.1.4 對因變更工藝、技術、設備、材料,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

  4.1.5 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實施分級實施及分級管理,可與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同步實施,各實施單位應做好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相關記錄,建立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檔案,并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和改進。

  4.1.6 建立《職業衛生宣傳培訓檔案》,妥善保存至少3年。

  4.2 教育培訓方式及類別

  4.2.1 教育培訓方式分為宣傳欄、集中講座、參觀學習、知識競賽、現場教育、會議宣講以及單位組織的實地應急演練等活動。

  4.2.2 教育培訓類別:主要負責人及管理人員教育培訓、新員工教育培訓、在職員工日常教育培訓、外來工作人員培訓等。

  4.2.2.1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教育培訓

  公司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安全管理人員,應具備與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必須接受專門的職業衛生安全培訓,經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對其職業衛生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職業衛生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履職。

  4.2.2.2 新員工教育培訓

  新員工入職前必須進行三級教育培訓中的全部職業衛生相關內容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及應急救援設施操作、個人防護用品使用及自救互救所需的知識和技能等,經考核合格后方能安排上崗作業。

  轉崗、復崗員工必須完成三級教育培訓中的部門級和班組級教育培訓。

  4.2.2.3 在職員工日常教育培訓

  在職員工在崗期間的定期(不定期)開展職業衛生相關內容培訓。

  4.2.2.4 進入各生產區域參觀學習及作業的人員,接待部門必須對其進行職業病防治教育,并在參觀學習人員“外來參觀人員危害告知卡”簽字。教育內容主要包括:本單位所從事生產的特點、各生產裝置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及防護措施、本單位發生的職業病危害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4.3 教育培訓內容

  公司及所屬各部門、單位職業病防治教育培訓內容具體包括:

  1) 國家職業病防治方針、政策,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2) 單位職業病防治目標、管理機構、實施計劃、方案及生產工藝流程等基本情況;

  3)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知識;

  4)公司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

  5)公司制定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6)法律法規及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7)職業病危害防護設備使用、維護以及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佩戴、使用;

  8)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的應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9) 典型職業病危害事故案例分析及防范措施;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確保我廠經濟的持續發展,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職業病是指本企業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高溫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條:本企業所設立的職業病危害場所監測點及職業病危害因素均按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的內容對照本企業相關職業病因素而定。

  第四條:企業配備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設立職業病防治管理崗位,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結合崗位建立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程序、操作規程,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五條:各分廠、車間有一名領導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依法參加針對本部門使用的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的臨時工的工傷社會保險,以分散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的風險。

  第六條:本企業實行職業衛生專職管理監督制度,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和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體制,企業職業衛生行政部門(職防工作領導小組)對各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崗位,職業病防治的基礎管理及各項制度法規的落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考核。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本企業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由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組成。

  第八條:設立廠級職防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職防工作的總經理擔任,副組長由總經辦負責人擔任。組員由負責環保安全的管理人員生產部負責人開發部等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本企業職防工作的組織管理,制定本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計劃,依照法律和本企業職防管理細則對本企業內各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及管理,實行檢查、監督和考核,負責全廠范圍的職防工作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第九條:本企業職業病防治的職能管理部門總經辦,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一名,負責本企業職防工作的基礎管理,組織聯系相關的體檢、監測及評價工作,負責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的建立、完善和保管,制定相關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各用人單位的落實情況。

  第十條:本企業內必須設定其專職或兼職職防管理員,負責有關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各項任務,在本單位的組織、落實,負責檢查、監督各項職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在本單位有效執行。

  第三章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用人單位在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的同時應將對其所從事的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后果,職業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之對方,并在勞動合同中注明。

  第十二條:本企業用人單位在錄用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位工作的職工之前需對要錄用者做專項職業健康檢查,即崗前體檢,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各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職工從事其所禁忌的職業。

  第十四條: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職工應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安置,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位的職工在其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需對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有職業病危害崗位調入無職業病危害崗位時也應對其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五條: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必須是經市衛生行政部門認證的,檢查項目由醫療機構根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確定,用人單位須將職工各時期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相關資料建檔保管,并有將檢查結果告之職工的義務。

  第十六條:以上十一至十五條是根據《職業病防治法》有關勞動用工過程中用人單位應遵守的職業病防治條款,凡因違反以上條款所引起的勞動爭議,職業病糾紛及因此而產生的一切后果,由用人單位承擔其法律責任。并對部門主要領導處以500元罰款。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對有職業病危害崗位,勞保及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派選專人進行日常管理和維修并由職防管理員定期對上述設施和設備的性能和效果進行檢測,確保正常、靈敏、有效。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在大中修設備或廠房及設施改造時要同時大中修或改造改進勞保及職業病防護裝置并與主機裝備同時投入運行并確保正常有效。

  第十九條:勞保及職業病防護設施設備和裝置各部門不得擅自拆除、挪用廢置不用或隨意改裝,用人單位如需對上述設施、設備裝置進行更新或改裝,必須經職能部門同意主管廠長批準,方可進行。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必須為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勞保用品,保護用品應到市衛生部門認證的勞保用品商店或廠家購買。

  第二十一條:勞保器具要根據作業性質、條件、勞動強度、防護器具性能和防護范圍進行正確選用,不準超出防護范圍的使用或代用。

  第二十二條:建立健全勞動保護用品的購買(領取)、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并應按照勞保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和使用中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第二十三條:以上十六、二十二條是用人單位對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和個人應采用防護管理的措施,也是職業病防護工作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違反以上所列條款的用人單位的主要領導將以100-300元處罰,部門處以500-1000元罰款。

  第四章 職業衛生監測與職工體檢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職業衛生監測是生產過程中防治職業病的重要手段,是保證勞動者在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中不超過國家規定的職業接觸限值,根據《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本企業各單位定時、定點對有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進行檢測及評價,并向職工定期公布檢測及評價結果,違反此項條款,不對有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評價的用人單位,將承擔由此產生的職業病全部后果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職業衛生專職人員應配合用人部門管理員對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日常觀測,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不符合標準時應及時采取措施,通報有關職能部門,并做出現場監測報告。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在做好職防監測評價工作的同時要建立職業病危害作業場所管理制度和監查紀錄,日常工作由部門職防管理員負責,本企業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專職管理人員要不定期的進行現場監查,做好職防衛生監查管理,做好職業衛生檔案的存檔工作。

  第二十七條:本企業專職職防人員應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條款定期與認證的職業衛生部門取得聯系,組織本企業有職業病危害崗位的職工進行體檢,專職人員、職能科室必須做好此項工作的組織落實,否則將對部門或個人處以3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各用人單位的職防管理人員要積極配合廠職能部門的工作,按廠職防部門的要求組織好本部門體檢工作,做到不遺漏崗位,不遺漏應體檢的職工,不遺漏項目,違反此條規定,用人單位或其負責人應承擔由此而引起的職業病事故和與其相關的經濟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凡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正式職工、合同工,工期一年的臨時職工均應參加健康體檢,健康體檢職防監測及其他有關職業病防治所需的費用均在生產成本中例支。

  第三十條:負責職防工作的職能部門專管人員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位的職工要建立健全有關其個人的健康檔案,主要內容有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對于離退或調離職業病危害崗位的職工的個人健康檔案要封存保管不得遺失,遺失一份處以200元罰款,并承擔由此而引起的后果。

  第三十一條:職工在離崗或退職后,有權索取其個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職防管理人員應如實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蓋章。

  第五章 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三十二條:緊急救援領導小組是本企業職業病防治和事故應急救援的專項機構,由廠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兼職,其職責:制定并整理檢查培訓的計劃和演練,考核救護人員的業務能力,負責本企業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事故搶救所需的設備、器具、藥品的設置與審批,負責事故現場的指揮搶救,物資調配及相關的對外聯系工作,負責組織事故的調查和善后處理。

  第三十三條:職業病危害事故搶救小組是發生危害事故時的臨時組織,由企業醫務人員、負責職業病的職能科室,各部門領導職防員、安全員、值班人員等組成,負責對受傷人員的應急搶救運送,保證企業或本部門職業病防護用品設施和搶救器具的完好。

  第三十四條:應急救援的設備、器材及藥品一是配備有職業病危害的車間、崗位由部門職防員負責定期檢查、補充和更換;

  第三十五條: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應服從緊急救援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采取如下措施:

  (一)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以防止事態擴大。

  (二)疏通撤離通口,撤離作業人員。

  (三)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的材料、設備、工具等。

  (四)對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危害的勞動者及時搶救。

  (五)按規定進行事故報告,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

  第三十六條:本管理細則為勞動合同附件。

  第三十七條:本管理細則解釋權在廠職防領導小組。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8

  1目的

  1.1為了控制、預防和消滅我礦職業病危害,保護員工身體健康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適用于本礦各單位。

  2 術語和定義

  2.1 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工作及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接觸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國家規定的職業病范圍的疾病。

  2.2 職業禁忌癥:是從事特定職業或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遭受職業危害和易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從事作業過程中,可能導致對他人健康構成危險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狀態。

  3 職責

  3.1 工會負責對職業病防治實行民主管理和群眾監督。

  3.2 安全管理科負責對職業危害因素的辨識、評價、制定防治職業危害的措施。

  3.3 人力資源科負責對職業病患者調換工作崗位、安排休養,并負責職業病患者統計、報告、檔案管理工作。

  3.4 教育培訓科負責全礦員工的職業病防治宣傳、培訓工作。

  3.5 各單位負責職業病防治措施的實施,對職業病設備經常檢查、維護和定期檢測保持正常運轉。并按規定發放給員工符合質量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

  3.6 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應嚴格遵守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并享有職業病預防、保健、治療、康復的權利。

  4 一般規定

  4.1 人力資源科、工會、安全管理科、教育培訓科、各基層單位應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經常性的職業安全衛生和職業病防治的教育和培訓。

  4.2 人力資源科認真組織,各單位積極協助,每位員工必須參加每年一次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及時將檢查結果告知勞動者本人。

  4.3 各單位不得安排有職業病禁忌癥的人員從事于禁忌相關的工作。

  4.4 通風區定期對礦井粉塵進行檢測,并將檢測結果上報安全管理科。

  5 職業病管理

  5.1 職業病的診斷鑒定,由醫療保險定點醫院或項目合同醫院初步診斷,報安全管理科,由安全科報集團公司職業病防治中心,由集團公司指定醫院組織診斷鑒定。

  5.2 安全管理科接到集團公司職業病防治中心鑒定結論為職業病后,填寫職業病登記表,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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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的

  為提高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質量,加強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健康監護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避免或減少職業病的發生,保護公司利益和勞動者身心健康,特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三、定義

  3.1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屬國家公布的法定職業病范疇的疾病。

  3.2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

  3.3職業病危害因素:在職業活動中產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對職業人群健康、安全和作業能力造成不良影響的因素或條件,包括化學、物理、生物等因素。

  四、職責

  4.1.安環部負責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統一管理,是公司職業病防治的主管職能部門。

  4.2.技術部門負責落實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及安全衛生設施規劃、實施、完善以及對公司內使用的化學物品的登記、備案。

  4.3.產生職業病危害部門負責本區域范圍內職業病防治具體管理,負責職業病危害防護設備及應急救援設施的管理,負責本部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工作,負責監督本部門員工正確使用、維護勞動保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負責組織本部門員工定期培訓學習職業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五、規定

  5.1.前期預防

  5.1.1.技術部門在規劃、改造項目時,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不得規劃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逐步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

  5.1.2.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技術部門在規劃主體工程時應同時考慮作業場所與職業病危害相應的'勞動衛生防護設施及相關配套設施、緊急救援設施,使作業場所符合職業衛生要求,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做好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竣工驗收前的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對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的,技術部門及時協調有關單位更改設計或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整改。

  5.1.3.建設項目中,涉及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技術部門應向供應商索要設備的中文說明書并要求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同時將相關信息交使用部門存檔備案。

  5.1.4.技術部門在選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以及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時,應向供應商索取材料的中文說明書,交使用部門存檔備案。說明書應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以及防護等內容。

  5.2.勞動過程管理和防護

  5.2.1.職業病危害作業點識別和確定

  5.2.1.1.安環部負責組織涉及職業危害的部門、技術部門共同對職業危害作業點進行識別,并建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區域清單。識別應根據《職業病分類和目錄》、GBZ2.2-20xx《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二部分物理因素》等國家職業危害接觸標準和現場檢測結果,并參考職業病危害預控評報告。

  5.2.2.職業病危害作業點日常監測和定期檢測

  5.2.2.1.安環部負責職業病危害作業點定期檢測,負責每年年初制定檢測計劃,計劃應包括檢測點、檢測項目、頻次等,并負責按照檢測計劃組織實施檢測。檢測需委托具有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檢測的頻次不得少于國家規定的次數,對超標點可增加檢測的頻次。

  5.2.3.產生職業病危害作業現場管理

  5.2.3.1.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部門應根據本規定,制定職業病防治相關作業文件、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中應包括現場防護措施。

  5.2.3.2.對存在急性中毒風險的場所,所在部門應根據公司各綜合、專項預案規定,制定現場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5.2.3.3.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安環部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5.2.3.4.產生職業病危害車間應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備及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對包括通風、除塵、防毒等裝置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發現異常及時報告設備維修或管理部門處置。

  5.2.3.5.產生職業病危害車間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在公司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配置現場急救用品,并做好該區域報警裝置、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以及其他職業衛生健康裝置的管理和維護工作。

  5.2.4.安環部負責建立職業病危害作業點檔案。

  5.2.5.產生職業病危害車間應對本車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并定期組織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并建立職業衛生培訓檔案;督促員工遵守職業病防治的相關規定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勞動衛生防護設施和個體職業病防護用品。

  5.3.職業危害作業人員健康監護

  5.3.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相關規定開展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并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GBZ188-20xx《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等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要求,確定各類職業危害作業人員的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并委托有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檢查結果應如實告知本人。

  5.3.2.各車間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從事有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禁忌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10

  1.設備檢修分大修、中修、小修、和事后維修。大修理費用由礦支付,中修、小修費用由生產費用支付,

  2.實行科學文明檢修,認真執行檢修技術規程,機電科必須嚴格控制大修理基金的使用。制定合理的檢修定額,提高檢修技術水平,逐步延長設備使用周期。

  3.根據檢修間隔期及設備檢查中發現和存在的'問題編制出設備大、中、小修計劃,設備檢修計劃與生產計劃同時制定,同時下達,同時檢查考核。

  4.嚴格認真執行設備檢修計劃,若確實需要調整,必須辦理批準手續。設備中、小修計劃調整由機電科批準;大修計劃調整,由礦組織進行,并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5.設備檢修要嚴格執行檢修方案和檢修規程。若檢修項目進度、內容需要變更,質量要求遇到問題,必須向機電科報告,及時組織有關人員研究解決。

  6.設備檢修要把好質量關,采取自檢、自糾和專項檢查相結合的辦法,并貫徹于施工的始終。主要承壓承載部件要有鑒定合格證。主要設備大修竣工驗收由礦組織,一般設備的大修及所有設備的中修竣工驗收由機電科組織,施工單位完工后要做到料凈、場地清。

  7.壓力容器的檢修,除按檢修規程或方案驗收外,還必須執行壓力容器管理的有關規定。

  8.設備大、中修要有完整的檢修記錄,大修要有完整的交工資料,并記入設備檔案。

  9.施工單位要按計劃節約使用材料、配件,開展修舊利廢,檢修后的余料、余配件必須按項目退庫,不得轉移使用,盡力節約檢修費用。

  10.檢修人員必須做到科學檢修、文明施工、采用專用工具,現場要清潔,擺放要整齊,對工程質量,要一絲不茍。

  11.各生產工區每月必須對設備進行一次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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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加強對職工衛生和職業病的管理,加強對塵毒危害點的控制,保護員工自身體健康與安全,特制定的本規定。

  一、基本原則

  1、職業衛生工作堅持“預防堅持、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方針,結合文明生產,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少有害因素,為職工創造良好作業環境。

  2、單位主要領導對本單位的職業衛生工作全面負責,堅持管生產必須管職業衛生的原則。

  二、管理與監督

  1、在主管領導的領導下,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改善有毒有害勞動條件的技術措施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有毒有害作業職工的保健津沾發放工作。

  2、建立專門機構或設置專人負責對職業衛生工作的管理,其職責是:

  (1)貫切執行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職業衛生方面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標準。

  (2)制定單位職業衛生工作長遠計劃和年度計劃。

  (3)掌握單位有害作業點的工分布情況,并按規定進行監測。

  (4)由人事部門進行配合,對新從事有毒有害的工作人員進行體檢。發現有職業禁忌者,不得從事有害有毒作業。

  (5)對長期進行有害有毒的工作人員,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建設健全接觸有害因素員工的健康檔案。

  (6)參加新、改、擴建生產性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3、單位應根據職業病的診斷機構的意見安排有職業病的員工進行醫療或療養。

  4、在醫治和療養后被確認為不能從事有害作業的,應在被確認之日起兩個月內調離崗位,確診為職業病的員工,調離原工作崗位后仍享受原工種保健待遇。

  5、從事有害作業的員工,應按規定接受職業病檢查,所占用的生產工作時間按正常出勤處理。如職業病防治機構認為需要住院的作進一步檢查時,不論其最后診斷為職業病否,在此期間享受職業病待遇。

  三、防護措施

  1、新、改、擴建生產性工程項目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必須執行“三同時”規定,使作業場所的有毒有害的濃度(強度)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2、開展技術革新和技術改造,從根本上改善勞動條件。在原材料選用時應首先采用無毒或低毒代替有毒有害或高毒,改進操作技術和生產設備及工藝,減少環境污染。

  3、生產單位要加強通風排塵,改善生產環境。控制“二次塵毒源”,杜絕散落毒物再次散發。

  4、設備部門應加強對防塵防毒設備的管理,使用單位要加強維護保養,提高設備完好率。

  5、加強個人防護措施,注意個人衛生。對接觸毒物的生產工作,要根椐工作性質和需要,配備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具。

  6、不得安排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參加有職業危害的生產勞動。

  7、貫砌執行國家有關女工保健的規定,做好職工“五期”保健工作。未生育能力的有毒作業。

  職業衛生與職業病管理制度3

  1、目的

  1.1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預防職業病,保護全體員工的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2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貴航特鋼有限公司的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

  3、術語

  3.1職業危害因素: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職業病: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名單的疾病。

  3.3有害作業崗位:是指員工在生產勞動或者其它職業活動中,接觸到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崗位。

  3.4職業健康監護: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的健康檢查。

  3.5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和檢測:監測是指用人單位通過運用一定的方法或手段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是否影響勞動者健康及其動態變化予以測定;檢測是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等進行的測定,并出具職業病危害檢測報告,作為行政執法的事實依據。

  4、機構設置

  公司成立職業衛生管理領導小組,公司經理任組長,主管職業健康安全副經理任副組長,各分公司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組員;生產安環部為職業衛生的日常管理機構。

  5、職責

  5.1職業衛生領導小組職責:

  5.1.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并將此工作列入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

  5.1.2審定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目標以及實現目標的方案,并定期監督檢查方案的落實情況,解決各部門關系協調、所需資金落實等問題。

  5.2生產安環部職責:

  5.2.1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并監督實施。

  5.2.2確定公司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負責組織開展對作業場所及崗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檢測與評價工作,對超標場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監督整改。

  5.2.3負責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負責公司職業衛生檔案的建立工作;

  5.2.4負責開展職業衛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體員工的職業衛生知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2.5負責組織對公司新、改、擴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在初步設計階段對職業衛生專篇進行審查。

  5.2.6負責在職員工職業病檔案的管理工作。

  5.2.7負責對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材料的審核、確認工作。

  5.2.8負責組織開展對粉塵、噪聲等職業病危害因素超標嚴重的作業場所及崗位治理方案的調研和治理工作。

  5.3綜合辦職責

  5.3.1負責對新入廠員工上崗前的健康體檢和員工離崗前的職業健康體檢工作。

  5.3.2負責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5.3.3負責組織每兩年一次的職工健康體檢和接害職工每年一次的職業健康檢查工作。

  5.4設備技術部

  5.4.1負責組織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相關的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審查。

  5.4.2配合生產安環部開展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等工作。

  5.5各單位職責

  5.5.1負責本單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預防工作。

  5.5.2協助生產安環部做好職業健康檔案的歸檔工作。

  6、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6.1生產安環部根據公司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或者因建設項目、改變生產工藝或原材料等可能產生新的職業危害因素,及時如實地向上級政府主管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6.2申報的主要內容有:公司的基本情況;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產生職業危害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

  7、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職工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7.1.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權力;

  7.1.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力;

  7.1.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力;

  7.1.4要求公司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的權力;

  7.1.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力;

  7.1.6有權拒絕違章指揮、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權力;

  7.1.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權力。

  7.2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

  7.2.1預防措施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主管部門負責其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并確保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產使用。

  生產安環部組織并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總廠新、改、擴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以及評審工作。

  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防噪規劃,并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逐步消除塵、毒、噪危害。

  進入有毒有害崗位作業人員,必須事先進行防毒知識教育,掌握有毒物質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識、防護器材的使用知識,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7.2.2生產過程中的控制

  對作業場所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并采取回收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若改變產品原材料或工藝流程,可能使塵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預防性措施,按照變更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

  防塵防毒設施,必須加強維修管理,確保完好和有效運轉。

  對塵毒危害嚴重、測定超過國家規定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應當及時給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業現場必須配備必要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并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防護效果,確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防噪聲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噪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為接觸塵、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員工配備適宜有效的個體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使用。

  在具有酸、堿等腐蝕性物質或化學燒傷危險的場所應設沖洗設施。

  7.2.3職業衛生管理

  必須貫徹執行有關保護婦女的勞動法規,安排工作要充分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

  接害作業崗位的職工應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職業衛生知識培訓。

  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及職業衛生防護知識培訓的員工、職業禁忌癥者,從事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崗位作業。

  對工作場所存在的各種職業危害因素進行定期監測和檢測,工作場所各種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必須及時進行公布。根據要求對崗位粉塵、噪聲、高溫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質每年監測一次。

  對疑似職業病的員工需要上報職防機構診治的,由生產安環部和綜合辦提供職業接觸史和現場職業衛生情況,到具有職業病診療資格的職防部門進行檢查、診斷。

  對接觸塵毒噪等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醫學監護,包括上崗前的健康檢查、在崗時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離崗及退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結束后相關管理人員要將檢查結果與所在崗位的職業危害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一并存入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工作場所發生危害員工健康的緊急情況,責任單位應立即組織該場所的員工進行應急職業性健康檢查,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并同時立即上報公司安全保衛處。

  存在職業危害的崗位要制定出相應的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專兼職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嚴格監督崗位操作人員按章操作。

  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的醒目位置應設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崗位名稱、有毒有害因素名稱、國家規定的最高允許濃度、監測結果、預防措施等。

  除按要求對國家規定的職業病進行報告外,發生急性中毒事故應立即向上級政府主管部門報告,并在規定時間內寫出書面現場調查報告書,報告書內應有分析、有結論、有改進措施。

  8、職業病診斷與上報

  8.1生產安環部將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材料備齊后交政府安監部門。

  8.2其余事項按國家《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

  9檢查與考核

  生產安環部負責對各單位的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考核。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總局47號令相關制定本制度。為規范作業場所危害因素的監測工作,全面地評定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程度,并通過改善勞動作業環境和加強個體防護以實現保護員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從事勞動的員工。

  第三條定義

  (一)職業危害因素:在生產中使用和產生的,并在作業時以較少的量經呼吸道、皮膚、口進入人體并與人體發生化學作用,而對健康產生危害的各種物質的總稱;

  (二)有害作業場所監測:指對生產過程中從業人員易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進行定點、定時監測;

  第二章、職責

  第四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是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的歸口部門,負責組織監督公司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分布、監測、分級管理,對本規定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與考核;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五條作業場所監測數據必須具有科學性、可靠性和可比性,通過監測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接觸水平、變化趨勢及其危害性做出評定,進而通過改善勞動環境和加強個體防護以實現控制接觸來保護員工的健康;

  第六條監測工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有害作業場所的定期定點監測;現有裝置、生產設施更新、改造、檢修的檢測;事故性監測;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改造等項目竣工前和竣工后驗收的監測;衛生防護技術措施效果評價的監測等;

  第七條監測點的確定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點的設定和檢測周期的確定應符合gbz、159-《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等規范要求,由公司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人員和被檢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共同確定,所有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檢測一次,高毒物質至少每季度檢測三次。檢測方法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第八條具體監測項目由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和實施;對已確認的監測點,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按規定監測頻次進行監測;

  第九條檢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主要包括作業場所空氣中有毒氣體、粉塵、噪聲等危害因素。

  第十條檢測人員進入現場必須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護手套、防護眼鏡、防毒面罩等相關防護用品,委托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的檢測,應根據檢測結果,比對國家有關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標準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評價并出具《監測報告》,并根據檢測周期向公司報告,填制《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檢測結果告知書》,并由受檢測的單位將檢測結果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公司接到《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檢測結果告知書》后,應立即組織對檢測結果異常的作業場所進行整改。對跑、冒、滴、漏引起的現場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必須采取有力的防護措施,責成專人處理,及時消除,杜絕事故的發生。對暫時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達標的`作業場所,公司應專題報告產品經銷公司立項進行整改。

  第十二條在公司生產裝置檢修期間的密閉空間、受限空間、粉塵、焊接等作業場所,相關檢測機構要按照作業證的要求及時進行檢測。

  第十三條對發現職業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及時下發整改通知書給有關單位,督促其采取相關的治理措施,如仍不達標的應通知立刻停產,治理達標后方能生產。

  第十四條公司應制定年度檢測計劃和檢測經費預算,財務部要保障檢測經費的落實。

  第十五條公司應根據監測結果在檢測點設置標識牌予以告知,并存入職業衛生檔案。

  第十六條產生職業危害的崗位,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為防止突發性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并能在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后有效控制和處理各類職業病危害事故,將事故對人員造成的損害降至最小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本著“反應迅速、處理得當”的原則,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確立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及各部門負責人,確定總負責人;

  二、組織制定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形成書面文件予以公布,應明確事故發生后的疏通線路、緊急集合點、技術方案、救援設施的維護和啟動、醫療救護方案等內容。

  三、明確職業病危害的目標分布,根據使用物品的種類、危險性質以及可能引起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特點,確定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目標;

  四、確保應急救援設施完好。

  應急救援設施應存放在車間內或臨近車間處,一旦發生事故,應保證在、10、秒內能夠獲取。應急救援設施存放處應有醒目的警示標識,確保勞動者知曉和正確使用方法。現場應急救援設施應是經過國家質量監督檢驗合格的產品,安全有效,定期檢查,及時維修或更新,保證現場應急救援設施的安全有效性。

  五、定期演練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公司對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做出相關規定,對演練的周期、內容、項目、時間、地點、目標、效果評價、組織實施以及負責人等予以明確。如實記錄實際演練的全程并存檔。

  六、公司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

  (一)機構職責

  1、由指揮部發布和解除職業病應急救援命令、信號;

  2、組織指揮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實施救援行動;

  3、及時向上級部門匯報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理情況,并向友鄰單位通報危害事故情況,必要時向有關單位發出救援請求;

  4、組織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及善后處理,總結應急救援工作的經驗教訓。

  (二)人員分工:

  1、總指揮:組織指揮全公司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副總指揮:協調總指揮,負責應急救援的具體指揮工作;

  3、指揮部成員:

  (1)部長(站長):負責現場醫療救護指揮及受傷人員分類搶救和護送轉院工作;

  (2)安全環境職業衛生管理組織負責人:負責指揮滅火、警戒、治安、保衛、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負責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通訊聯絡和對外聯系,必要時代表指揮部發布有關信息;負責車輛調配及搶救物資的運輸、供應工作;負責搶險物資及防護用品的日常儲備和應急供應;

  七、制定應急設備管理檔案,包括:

  (1)應急設備管理制度書面文件;

  (2)應急設備臺賬;

  (3)應急設備中文說明書;

  (4)職業病危害防護應急設施臺賬;

  (5)職業病危害防護應急設施日常運轉記錄;

  (6)職業病危害防護應急設施定期檢查記錄;

  (7)職業病危害防護應急設施維修記錄;

  (8)應急救援設施配備檔案;

  (9)應急救援設施定期檢查記錄;

  (10)應急救援設施維修記錄。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13

  1、設立專門的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負責制度的制定、執行和監督。

  2、定期更新風險評估報告,針對高風險崗位采取強化防護措施。

  3、引入專業培訓機構,提供針對性的職業健康教育課程。

  4、與醫療機構合作,建立健康監護機制,確保體檢結果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5、建立透明的疾病報告流程,確保信息的暢通和及時處理。

  6、定期演練應急響應計劃,確保員工熟悉處理流程。

  通過以上方案的實施,企業能夠構建起完善的`職業病防管理體系,既保障了員工的健康權益,又提升了企業的運營效率和競爭力。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14

  為了加強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與評價,保障生產運行人員的身體健康,特制定橫河煤礦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評價制度。

  一、橫河煤礦通防科是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管理部門,配備專人負責整個礦區、生產作業區和所有從事生產運行的場所的作業環境監測、應急救援及其它監測的.聯系工作,并做好以下工作。

  二、制訂橫河煤礦各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計劃,確保監測正常運行,建立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檔案,并妥善保存。包括以下內容:

  (一)監測點分布圖;

  (二)監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

  (三)監測的周期;

  (四)監測結果的登記與報告。

  三、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

  (一)檢測與評價結果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二)向勞動者公布。

  四、監測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時的處理原則:

  (一)及時向所在部門告知職業病危害因素超標情況;

  (二)在現場設置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三)進入職業病危害因素超標場所配備必須的個人防護用品;

  (四)對超標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制訂治理計劃并加以落實;

  五、實施部門及經費保障

  每年安監站要提出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與評價的經費計劃,保證必要的經費來完成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和評價。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15

  1、制定詳細的防護用品清單,明確每種防護用品的使用場合和頻率。

  2、設立采購流程,確保防護用品的'質量,同時考慮成本效益。

  3、定期組織培訓活動,提升員工的安全意識和防護技能。

  4、建立員工個人防護用品使用記錄,以便跟蹤檢查和維護。

  5、加強現場巡查,及時糾正不合規行為,必要時進行紀律處分。

  6、定期評估制度的執行效果,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和完善。

  通過以上措施,我們可以構建一個有效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體系,為員工創造一個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同時也為企業長遠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16

  一、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企業的經濟發展,實現公司所確定的職業健康安全目標,特制定本制度。

  職業病:是指企業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二、適用范圍:

  公司所屬各單位和個人在從事接觸粉塵、電氣焊、建筑防水、防腐保溫、油漆作業等有毒有害作業時均應執行本辦法。

  三、防治方針:

  職業病的防治工作要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各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四、職業病危害種類:

  根據企業經營和施工現場的具體情況確定本單位的職業危害為六大類:

  1、生產性粉塵的危害:在建筑行業施工中,材料的搬運使用、石材的加工。建筑物的拆除,均可產生大量的礦物性粉塵,長期吸入這樣的粉塵可發生矽肺病。

  2、缺氧和一氧化碳的危害:在建筑物地下室施工時由于作業空間相對密閉。狹窄。通風不暢、特別是在這種作業環境內使用內燃機和燃燒器,耗氧量極大,又因缺氧導致燃燒不充分,產生大量一氧化碳,從而造成施工人員缺氧窒息和一氧化碳中毒。

  3、有機溶劑的危害:建筑施工過程中常接觸到多種有機溶劑,如防水施工中常常接觸到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噴漆作業常常接觸到苯、苯系物外還可接觸到醋酸乙酯、氨類、甲苯二氰酸等,這些有機溶劑的.沸點低、極易揮發,在使用過程中揮發到空氣中的濃度可以達到很高,極易發生急性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

  4、焊接作業產生的金屬煙霧危害;在焊接作業時可產生多種有害煙霧物質,如電氣焊時使用錳焊條,除可以產生錳塵外,還可以產生錳煙、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長期吸入可導致電氣工人塵肺及慢性中毒。

  5、生產性躁聲和局部震動危害:建筑行業施工中使用的機械工具如鉆孔機、電鋸、震搗器及一些動力機械都可以產生較強的躁聲和局部的震動,長期接觸躁聲可損害職工的聽力,嚴重時可造成躁聲性耳聾,長期接觸震動能損害手的功能,嚴重時可導致局部震動病。

  6、高溫作業危害;長期的高溫作業可引起人體水電解質紊亂,損害中樞神經系統,可造成人體虛脫,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

  五、防護措施:

  (一)作業場所防護措施:

  1、各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識別、確定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種類,制定相應的防治措施。

  2、在確定的職業危害作業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職業病危害告知警示標志。

  3、施工現場在進行石材切割加工、建筑物拆除等有大量粉塵作業時,應配備行之有效的降塵設施和設備,對施工地點和施工機械進行降塵。

  4、在地下室等封閉的作業場所進行防水作業時,要采取強制性通風措施,配備行之有效的通風設備,進行通風,并派專人進行巡視。

  5、對從事高危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工作時間應嚴格加以控制,并有針對性的急救措施。

  (二)個人防護措施:

  1、加強對施工作業人員的職業病危害教育,提高對職業病危害的認識,了解其危害,掌握職業病防治的方法。

  2、接觸粉塵作業的施工作業人員,在施工中應盡量降低粉塵的濃度,在施工中采取不斷噴水的措施降低揚塵。并正確佩帶防塵口罩。

  3、從事防水作業,噴漆作業的施工人員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施工,施工前要檢查作業場所的通風是否暢通,通風設施是否運轉正常,作業人員在施工作業中要正確佩帶防毒口罩。

  4電氣焊作業操作人員在施工中應注意施工作業環境的通風或設置局部排煙設備,使作業場所空氣中的有害物質濃度控制在國家衛生標準之下,在難以改善通風條件的作業環境中操作時,必須佩帶有效的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

  5進行躁聲較大的施工作業時,施工人員要正確佩帶防護耳罩,并減少躁聲作業的時間。

  6、長期從事高溫作業的施工人員應減少工作時間,注意休息,保證充足的飲用水,并佩帶好防護用品。

  7、從事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應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定期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單位應將檢查結果告之本人,并將體檢報告存入檔案。

  六、安全檢查措施:

  1、企業對生產中的安全工作,除進行經常的檢查外,每年還應該定期地進行二至四次群眾性的檢查,這種檢查包括普遍檢查、專業檢查和季節性檢查,這幾種檢查可以結合進行。

  2、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必須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和具體計劃,并且必須建立由企業領導負責,有關人員參加的安全生產檢查組織,以加強領導,做好這項工作。

  3、安全生產檢查應該始終貫徹領導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依靠群眾,邊檢查,邊改進,并且及時地總結和推廣先進經驗。有些限于物質技術條件當時不能解決的問題,也應該定出計劃,按期解決,必須做到條條有著落,件件有交待。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17

  1、建立專門的職業衛生部門,負責制度的實施和監督。

  2、定期更新危險源評估和安全規程,適應工作環境變化。

  3、與專業醫療機構合作,為員工提供高質量的健康檢查服務。

  4、設立匿名舉報渠道,鼓勵員工報告潛在的職業健康問題。

  5、實施持續的.培訓計劃,包括新入職員工的職業衛生教育。

  6、定期審查和修訂職業病管理制度,確保其有效性。

  7、建立與員工的溝通機制,了解他們對工作環境的反饋,及時解決疑慮。

  通過上述方案,企業可以構建一個全面、高效的職業病管理制度,為員工創造一個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從而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18

  為認真貫徹《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規范勞動者個體防護用品的發放和使用,切實維護勞動者相關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勞動防護用品是用人單位免費發給勞動者個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財物,是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免遭或減輕職業病危害的一種輔助措施,必須以實物形式發放,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根據崗位作業性質、條件、勞動強度以及相關技術標準,為員工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正確有效地個體防護用品。產品應具備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標志和使用說明書等,使用說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適用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三、勞動防護用品中的服裝(含工作棉衣)結構及款式,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具備永久性安全標識,做到領口緊、袖口緊、下擺緊。一些特殊場合所穿著的`服裝,不應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屬附件,便于連接和解脫,適應作業時的肢體活動。

  四、對于從事多種崗位作業的勞動者,應當按其主要作業工種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如果從事其他工種作業時,可由部門提出申請,借用其所需要的防護用品。

  五、凡員工工種有變動時,應及時辦理手續變更現行工種的勞動防護用品(原工種的勞防用品發放使用時間相應延長)。

  六、員工因某種原因離開原崗位不從事生產工作,在六個月以上,其防護用品應按實際離開時間相應延長使用期限或停發。

  七、對于生產中必須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防護用品、防毒面具、防塵(毒)口罩等特殊防護用品,必須建立定期品質檢查和保養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檢查,使用中要注意維護,使用后要注意保養。對受到過較大外力沖擊的安全帽,發現有磨損、疵點的安全帶及出現刺穿、破損的安全鞋等,應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時更換。不合格或失效的防護用品嚴禁使用。

  八、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置,應根據工作場所及崗位要求編制計劃,所采購物品必須符合《職業病防治法》中的相關規定及相關產品標準的技術要求,必須具備國家安監總局的安全標志、標識,必須具備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所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

  九、對于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作業的人員,應當配備具有相應防護性能的阻燃服、酸堿類化學品防護服或防靜電服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十、用人單位的相關職能部門應對員工如何正確地使用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教育和培訓,并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活動,提高安全防范意識。

  十一、凡領用絕緣防護用品及工具的部門或個人,在重新更換領取時,必須實行以舊換新的制度,以保證人身安全。不屬領用絕緣工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的部門或個人,需領用絕緣工用具和勞防用品時,必須提出申請報有關部門批準。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19

  1、職業病防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免遭事故傷害或職業危害,保證勞動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須配備的,帶有防護功能的用品。

  2、接觸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員都應按時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

  3、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選定應遵循“安全、實用、經濟、美觀”的原則。

  4、由辦公室負責,根據不同工種對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需要制定《職工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放標準》,根據發放標準給員工配備合理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1不得以貨幣或其它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2不得擴大發放范圍和提高標準。嚴格控制計劃外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

  4.3不得隨意延長或縮短職業病防護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發放新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4工種相同且勞動條件相同,應發給相同的職業防護用品。從事多工種作業,按其經常從事或主要從事的工種發給相應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5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視其經常或主要參加勞動的情況,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相應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6新增加工種或個別需變動職業病防護用品及標準時,由辦公室報請分管領導審批,另行發放。

  4.7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必須按規定使用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使用的,應視為違章作業。

  5、辦公室負責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采購、保管與發放工作。

  5.1辦公室要建立職業病防護用品采購、驗收制度,確保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5.2職業病防護用品保管、發放和使用部門都要建立職業病防護用品保管、發放臺帳,防護用品的去向、數量、時間均應詳細登記。

  5.3員工脫離生產﹙工作﹚崗位三個月及以上者停發或順延勞動職業病防護用品的使用時間。屬按月發放的小型防護用品,員工脫離工作崗位一個月及以上者停發當月防護用品。

  5.4因工作需要改變工種的人員,從調動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種發放職業病保護用品。新舊工種職業病防護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計算,新工種沒有的已發放的職業病防護用應予收回。

  5.5故意損壞職業病防護用品者,由個人原價賠償。

  5.6計劃外職業病防護用品由使用部門申請,報主管領導審批后,采購發放。

  5.7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調離本公司時,職業病防護用品使用時間尚不到規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價處理。

  6、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采購、保管、發放、使用、維修等記錄要建檔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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