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時間:2025-09-23 07:22:03 報告范文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薦]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安全事故報告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薦]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1

  一、事故調查必須堅持及時準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二、事故的具體調查處理必須堅持“四不放過”。事故原因和性質不查清不放過;防范措施不落實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職工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三、事故調查組因傷亡事故等級不同而由不同的單位、部門的人員組成。

  四、事故調查組具有事故調查的權力和查明事故原因、經過、性質、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建議、總結事故教訓和寫出事故調查報告的職責。

  五、安全生產事故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結案。

  六、安全生產事故的統計和公布必須做到嚴肅、認真、及時、準確。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制度

  (一)凡發生事故,當事人應立即報告直屬上級,并逐級上報,不得隱瞞。

  (二)各類事故按傷害程度和損失情況,劃分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個等級。凡造成人員受傷但達不到輕傷標準,造成財產損失20xx元以下的屬一般事故;凡造成人員輕傷,造成財產損失1萬元以下的或發生失去控制的火災事故屬大事故;凡造成人員重傷,造成財產損失1萬元以上的屬重大事故;凡造成人員死亡的即屬特大事故。

  1、重大事故,應在搶救傷員或為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對現場作某些緊急處置的'同時,應以最快速度向安全保衛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安全保衛部門立即向所領導和上級安全部門報告,并趕赴現場勘查事故情況,協作進行事故的緊急處理,及時報市安全生產監察局。處理完畢后,事故部門應寫出事故報告,安全保衛部門應以所的名義寫出事故報告,報上級安全部門。

  2、大事故,處理情況同重大事故,上報市安全生產監察局及上級安全部門。

  3、一般事故,事發后應立即報安全保衛部門,并報所領導,處理完畢后,以部門名義寫出事故報告,報安全保衛部門。

  4、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列入事故統計,一般事故只在安全保衛部門登記備考,不作統計。

  (三)事故發生48小時以后,仍未按規定向有關方面呈報者,一經查出按隱瞞事故處理,并追究責任。

  (四)特大事故由上級安全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重大事故,大事故應由安全生產委員會主持下,組成事故調查組,一般事故應在事故現場所在部門的負責人會同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組成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即找不出原因不放過,責任人未受到處罰和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訂出防范措施不放過的要求,嚴肅地調查處理事故。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2

  為進一步加強值班及信息工作,保證上下聯絡暢通,反應迅速,及時處置各類重大安全事故,防止發生事故后瞞報或不報現象的發生,確保學校的.安全與穩定,實行學校安全事故零報告制度。

  一、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和緊急重大情況及安全事故零報告責任制。安全事故零報告工作落實到具體人。

  二、,每月月底將本單位安全事故情況報學區辦公室,由于遲報、漏報、瞞報、而影響及時妥善處置緊急重大情況、重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除進行通報批評外,要追究主要領導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每月上報安全事故零報告統計表,要將發生各類事故情況做簡要說明(包括事故種類、發生時間、事故原因及處理結果)。

  蘭家堡小學安全工作定期檢查制度

  1、學區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對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專人專項檢查,每學期至少檢查四次。發現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對破舊房及時維修。

  2、每月對學校水、電安全進行檢查,對老化的電線馬上重裝更換,檢查好電教器材,發現隱患及時排除。

  3、定期檢查班級安全教育落實情況,組織學生學習《中小學安全須知》、《中小學安全工作管理細則》和《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讓每位學生都知道。

  4、根據不同季節對學生安全進行檢查,一切游覽活動經審批,有安全措施,就近徒步,不騎車、不乘坐車的情況才可外出活動。學校嚴禁學生外出游泳,以家長信形式通知家長看好夏季學生午休、游泳注意事項。

  5、檢查內容包括:教學場所是否存安全隱患;各種教學設施是否存在安全問題;電教設備、試驗儀器是否存在安全問題;各班對學生的安全教育是否到位;學校周邊環境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

  6、安全檢查情況要有詳細記錄,每月及時匯總結果。

  7、對安全教育周(月)針對主題制定活動計劃進行專門檢查。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3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園幼兒傷害事故,保護幼兒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依據《安全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其它相關法律及有關規定,以及上級有關學校幼兒園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和幼兒園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的要求,在緊急情況下積極有效應對可能發生的幼兒園重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的展開事故搶救、救災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全園師生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結合我園的實際情況,制定幼兒園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一、幼兒園建立健全各類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和預案,一旦發生突發事故,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把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二、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幼兒園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和處理,園負責人不得在事故處理期間擅離職守。較重安全事故和一般安全事故園相關處室和相關責任人應積極調查和妥善處理。

  三、幼兒園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園負責人;園負責人接到安全事故報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第一時間通知120,園保健醫生協助)外,按規定程序上報教委辦,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同時現場有關人員和幼兒園負責人要組織力量保護好事故現場,及時固定證據。

  四、事故發生后要及時報告,對于不報、漏報、遲報和偽報、篡改數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責任。幼兒園發生一般、較重安全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后的一日(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將事故發生、處理情況報鎮教委辦。

  幼兒園發生師生傷亡、園所財產重大損失的重大安全事故、群體性傷害事故以及危害社會安定、影響幼兒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應在第一時間(2小時內)報告鎮教委辦;隨后應當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隨時補充報告事故的最新情況,8小時內向鎮教委辦寫出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后向鎮教委辦寫出書面報告。

  安全事故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和控制情況;

  (5)事故搶救的簡要情況;

  (6)事故報告單位;事故報告者的姓名及電話號碼。

  五、幼兒園安全事故的分類及報告對象幼兒園安全事故分為重大事故(Ⅰ類)、較重事故(Ⅱ類)、一般事故(Ⅲ類)。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安全事故在園范圍內可能發生的造成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傷(急性中毒)10人以上(含10人)或財產損失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以及其他性質特別嚴重,將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應急處理方案。事故包括:

  (1)重大火災事故:指因園管理不善引發的,重傷1人以上或者有師生死亡現象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2)重大交通事故:指在園內或園組織的集體活動中發生的,重傷1人以上或者有師生死亡現象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3)重大危險物品安全事故:指園化學藥物等危險品在教學、使用、儲存、運輸、廢液處理過程中因管理不善等原因致使大量有毒物質泄漏、擴散,造成中重傷1人以上或者有師生死亡現象的。

  (4)重大工程建設安全事故:指園所建設工程中和教學用房發生墜落坍塌、傾倒等造成重傷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5)特種設備重大安全事故:指園內的鍋爐、壓力管道、教育教學器材及其它特種設備因管理使用不當而發生爆炸、傾倒、觸電,重傷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6)大型活動安全事故:指在幼兒園教學過程和外出大型活動中,因管理不善,教職工失職,重傷1人以上;或者導致死亡1人以上。

  (7)外來暴力侵害事故:指外來人員非法侵入幼兒園,因管理不善,措施不當,而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8)食物中毒事故:指幼兒違反《食品衛生法》,玩忽職守、疏于管理,造成師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中毒重傷1人以上。

  (9)自然災害事故:指幼兒園或其幼兒遭受洪水、暴雨、雷擊、臺風、地震等侵害,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10)幼兒園失盜,損失達5000元以上的或者引起惡劣社會影響的。

  (11)幼兒發生踩踏事故,造成重傷一人以上或有死亡的。

  (12)教職工行為不當,造成幼兒或教職工重傷一人以上或死亡的。

  (13)幼兒私自一人從學校出走20小時內,聯系不上;或2人以上同時私自從幼兒園出走的,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14)其它導致重傷一人以上或死亡的或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重安全事故。

  (1)無論以什么方式造成幼兒或教職工需要住院觀察及以上嚴重程度的,以及傷害在重傷以下的為較重安全事故。

  (2)有較重安全隱患。幼兒有嚴重的輕生言論或跡象、有較重的自殘現象等均視為較重安全隱患。

  3、其它各種方式或行為造成了幼兒或教職工受到傷害或影響,但不需要住院觀察及以下輕微程度的為一般安全事故。

  4、報告對象:現場人員或知情者或有關責任人,預料或發現有安全事故發生應及時報告,一般安全事故應報告到相關領導干部(班主任或年級主任)處理;較重安全事故要報告到園委會處理;重大安全事故要報告學校安全領導小組、校長辦公會處理。

  5、安全事故報告時限

  各部門要做到及時報告事故,園長接到事故報告后,必須立即報告鎮教委。最遲時限為:

  (1)一般安全事故,報告時間不得超過事故發生后20小時;

  (2)重大事故,報告時間不得超過事故發生后8小時;

  (3)特大事故,報告時間不得超過事故發生后4小時;

  (4)特別重大事故,報告時間不得超過事故發生后2小時。

  4、重大事故發生后,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并服從指揮、調度,參加或者配合救助工作,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5、重大事故發生后,應迅速成立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凡知情不報、或隱瞞、或拖延緩報、或私自處理導致事故擴大、或失控的,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4

  小關衛生院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報告制度

  為保證醫療安全,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減免各類醫療糾紛,根據衛生部《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報告暫行規定》精神,結合我院實際情況,規定如下:

  一、報告要求

  (一)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發現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時,應立即報告科主任。科主任調查、核實后立即報告衛生院醫政科。

  (二)醫政科將有關情況如實匯報院長和分管院長,經院長批示后醫政科在規定時限內向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醫療質量安全事件的報告時限如下:

  1、一般醫療質量安全事件:自事件發現之日起15日內,上報有關信息。

  2、重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自事件發現之時起12小時內,上報有關信息。

  3、特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自事件發現之時起2小時內,上報有關信息。

  (三)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實行逢疑必報的原則,通過以下途徑獲知可能為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時,應當按照本制度報告:

  1、日常管理中發現醫療質量安全事件的;

  2、患者以醫療損害為由直接向法院起訴的`;

  3、患者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者其他法定鑒定的;

  4、患者以醫療損害為由申請人民調解或其他第三方調解的;

  5、患者投訴醫療損害或其他提示存在醫療質量安全事件的情況。

  (四)醫政科完成初次報告、核對后,應當根據事件處置和發展情況,及時補充、修正相關內容。

  二、事件調查處理

  (一)發生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時,醫政科應積極配合科主任組織力量維護正常工作秩序,封存有關病歷資料及相關物品,并向病人及其家屬做好耐心細致的解釋說明工作,避免、減少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

  (二)醫政科積極配合科主任做好事件調查處理工作,認真查找事件的性質、原因,制定并落實有針對性的改進措施。

  三、監督管理

  (一)醫務人員瞞報、漏報、謊報、緩報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對醫療質量安全事件處置不力,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經衛生院質量管理領導組討論后予以相應處罰。

  (二)質量管理領導組針對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查找在醫療質量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環節,切實加以改進,并按照規定向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改進情況。

  四、附則

  (一)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由于診療過錯、醫藥產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等明顯人身損害的事件。

  (二)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及損害人數,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分為三級:

  1、一般醫療質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其他人身損害后果。

  2、重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

  (1)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

  (2)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殘疾、器官組織損傷或其他人身損害后果。

  3、特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殘疾。

  (三)對于涉及醫療事故爭議的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應當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四)本制度所稱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不包括藥品不良反應及預防接種異常反應事件。有關藥品不良反應及預防接種異常反應事件報告,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5

  "安全第一",是幼兒園工作的核心和重點,在幼兒園日常教育活動中,隨時都要注意安全,在保證正常教育活動的同時,萬一發生事故,要及時做好事故的.處理工作和報告工作,為此特設以下預案:

  一、假如發生火災,應先組織幼兒迅速疏散,在疏散人員同時,撥打火災電話"119"和"120",具體疏散方案:三樓四個班和二樓兩個班走正樓道,二樓兩個班走側樓道,附樓兩個班走附道。

  二、做好食物衛生,若不慎發生食物中毒,首先要撥打"120"急救電話,然后立即送中毒人員去醫院進行搶救。

  三、若幼兒發生跌傷、燙傷、碰傷等一般事故,應立即送保健室進行處理,若保健醫生處理不下,立即送醫院進行治療。

  四、若發生觸電、溺水等現象,首先將人員救治脫離電源或水源,然后進行人工呼吸,撥打"120"急救電話送醫院進行搶救。

  五、若園內發生傳染病,應立即將病人進行隔離治療,同時,保健室立即將班級、教室進行徹底消毒,病愈后持醫院證明方可入園。

  六、若發生以上各項事故,均按一定的程序報告有關部門。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6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制定本制度:

  一、發生在站場內人員傷害及火災事故,無論等級大小,事故現場人員必須立即向車站站長或副站長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人員可直接撥打“120”“119”求助,并直接向當地交警隊、當地消防隊、安監局報告。

  二、車站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在1小時內如實向局領導、當地安全監督管理局、衛生管理局、公安消防隊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證據。

  三、事故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簡要經過和事故現場情況、事故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和初步估計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已經采取的.措施,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時,還應當補報。

  四、事故經調查程序,查清事故發生原因,性質及責任明確后,應按照“四不放過”的要求,車站應根據責任人行為性質及后果嚴重性,追究其行政責任,情節后果嚴重的,可以提起司法責任訴訟。行政責任追究按照《貴州省雷山汽車站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雷山汽車站站務人員安全管理獎懲辦法》有關規定,視其情節程度,給予警告、記過、撤職、開除留用、開除等行政處分和相應的經濟處罰。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7

  (一)主要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事故分類和分級、報告、調查、處理、匯報、上報及統計等事項。本制度適用于分公司各部門及項目部。

  (二)引用標準和政策規定

  1.國務院34號令《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2.國務院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3.建設部3號令《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

  4.國家和建設部、有關省市安全監督管理局相關規定。

  5.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三)事故報告

  1.事故發生后,事故當事人或發現人應立即報告班組長、項目安全人員或相應工地(項目)負責人,項目安全員或項目負責人應在8小時內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和公司領導進行報告,若發生火災事故且火災性質較嚴重時應立即報火警119。

  2.外埠項目部應在事故發生的當天,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用《事故快報》)上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

  3.屬上報政府部門的事故,事故發生項目部應在2小時內,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情況、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況,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用《事故快報》形式)報公司安全部門和主管經理。公司安全部門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以上述同樣方式、報告內容,上報市(區)安全監督局、市(區)安監站、派出所。外埠項目部發生上報公司級事故后,在向公司報告的同時,應報告當地主管部門。

  4.發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時,事故發生項目部安全部門應及時向公司安全部門進行報告。

  (四)事故現場處置

  1.事故發生后,項目經理在進行事故報告的同時迅速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立即撤離現場施工人員,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并負責對現場實施保護。

  2.事故發生后導致人員傷亡時,應在撤離現場施工人員,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的同時,迅速組織受傷人員的救護。

  3.保護好事故現場。

  (五)事故調查

  事故發生的項目部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調查、取證,為調查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絕調查,不得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若發現有上述違規現象,除對責任者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和罰款外,責任者還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六)事故處理

  1.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2.在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事故責任項目部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建議,編制詳細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經公司安全部門審批后,嚴格組織實施,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實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門實施驗證。

  3.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中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對事故造成的傷亡人員工傷認定、勞動鑒定、工傷評殘和工傷保險待遇處理,由公司工會和安全部門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有關省、市綜合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5.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公司或項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6.每起事故處理結案后,公司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調查處理資料收集整理后實施歸檔管理。

  (七)生產安全事故檔案

  1.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

  2.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年統計表。

  3.事故快報表。

  4.事故調查筆錄。

  5.事故現場照片、示意圖、亡者身份證、死亡證、技術鑒定等資料。

  6.事故調查報告。

  7.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8.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決定。

  9.安全生產監察局、安全監督站對事故處理的批復。

  10.其他有關的資料。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8

  一、報告范圍:凡校園內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包括各類人員、安全事故、疫情、校產損毀、自然災害等等。

  二、報告辦法:凡在工作期間發生的事件,向本部門負責人報告,凡工作時間以內(指放學后、節假日)發生的,向安全值班人員或就近向領導報告,凡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立即按垂直關系逐級向上報告。

  三、學生外出活動報告制度組織學生集體外出活動要實行申報制度,由教育局局長審批。

  四、校園發生重大安全事件,必須第一時間上報教育局。

  五、發生安全事故實行首位責任制,要在全力組織自救的同時,按有關規定報告公安、消防、衛生、防疫等部門,力爭將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六、發生安全事故不及時上報或隱瞞不報的,因遲報、漏報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9

  為了積極預防、妥善處理道路運輸安全事故,保護公司、他人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發生道路運輸安全后,現場有關人員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組織搶救,同時應當立即報告本公司主要負責人。

  第二條事故發生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三條發生道路運輸安全死亡事故時,發生事故單位應當在2小時內向有關職能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四條安全事故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財產損失金額、事故簡要經過、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報告公司、報告人及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第五條事故調查

  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后應成立事故調查小組,對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損失等情況進行調查。調查小組應將調查情況和處理建議以書面形式向單位和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第六條事故處理

  1、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2、在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事故責任部門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制定整改措施。

  3、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事故調查處理結果后,公司或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5、每起事故處理結束后,公司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調查資料收集整理后實施歸檔管理。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10

  為切實加強我園安全工作,強化幼兒園的安全意識。我園將定期對本園發生的安全事故情況進行通報,做到警鐘長鳴。并努力杜絕幼兒園安全事故的發生,切實保障教師和幼兒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現就進一步加強幼兒園安全事故通報工作制定以下內容: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從維護社會穩定的高度出發,以對教師和幼兒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極端負責的精神,進一步提高對做好幼兒園安全事故報告工作的認識,加強領導、采取措施、切實做好幼兒園安全事故報告工作,確保幼兒園及各班級安全事故及時如實上報。

  二、安全事故報告的主要任務

  幼兒園(班)要做到及時報告園內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包括幼兒意外傷害、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教師及幼兒非正常死亡事件等。

  三、幼兒園安全事故報告的主要內容

  安全事故的.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安全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人數、原因、現況等。

  四、幼兒園安全事故報告責任制

  為確保幼兒園(班)及時、準確的報送安全事故信息,要層層建立責任制,哪個班級或部門發生遲報、漏報、瞞報、誤報等問題由哪個班級負責人或部門負責人負責,對安全事故發生后,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將嚴肅追究直接負責人的行政責任,對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五、安全事故報告辦法

  各班級或部門人員出現安全事故,主班教師或其部門負責人立即報告園領導,另對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上報要形成書面報告,逐級上報。

  六、跟蹤了解并及時報告安全事故進展情況

  教師或領導在獲悉幼兒或員工發生安全事故后,應詳細了解情況在積極協助有關人員對教師、幼兒或員工進行救治的同時,主動配合有關部門對造成安全事故的原因進行調查,及時追蹤了解安全事故的發生、發展等情況,并應將相關情況及時逐級報告上級領導主管部門。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11

  安全工作是學校的重要工作,為了妥善處理學校的重大事故,使不利因素降低到最低程度,加強教師管理,增強保護意識和防范能力,保證學生健康、安全、和諧全面的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事故界定

  1、不論何因造成的師生人身傷害,并造成流血及其它嚴重后果。

  2、不論何因造成的師生心理侵害、人格侮辱等,可能造成嚴重后果,可能產生惡劣影響。

  3、校園內各類貴重設備設施遭自己損壞、盜竊、人為破壞可能產生的不良后果。

  二、安全事故報告程序

  1、報告主體為責任人。若首先發現的`非責任人,原則上應通知責任人,如情況緊急,必須充當臨時責任人。

  2、責任人或臨時責任人要根據現場條件和自身能力對事故作最好的應急處理,如遇學生受傷,要親自及時把學生送往學校醫務室,由醫務室進行診斷和處理,如果醫務室要求送醫院,要由責任人立即送往醫院救治,并及時聯系學生家長。

  3、責任人在應急處理后,以最快速度上報年級組長以及當天的行政領導、校級領導。

  4、責任人在最短時間內對事故作深入調查分析、寫出詳細的書面報告,呈校長室參考。

  5、校長室及時召集有關人員對事故作進一步調查分析,確定事故性質。

  6、校長室根據有關規定,對事故相關人員作出處理。并加強對責任人和當事人的教育。

  7、處理結果備案歸檔。

  三、對未履行安全事故報告制度人員的處理。

  對安全事故采取漠視、遇避、推諉、掩蓋等情況者,與當月級部考核掛鉤,如果造成嚴重后果者取消當年評優評先。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12

  為了建立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做好事故報告和處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預防措施,防止各類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制定本制度

  1、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范圍內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與處理

  2、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遵守科學的原則

  3、生產部是事故調查與處理的職能部門,安全生產管理員負責各類事故的統計,并主管、協調、監督各類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4、事故報告規定

  (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現場當事者應立即報告上級主管和公司負責人,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阻礙或干預報告

  (2)發生火災事故、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現場當事人應立即報告公司負責人和撥打119報警,同時采取應急措施

  (3)發生人員重傷、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重大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社會影響較大的.其他事故,公司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小時內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報告

  (4)事故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單位、簡要事故經過、傷亡人數和采取的應急措施等

  (5)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的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當發生重大事故后,在政府部門事故調查處理人員沒到現場前,應當妥善保護現場及相關證據,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事故證據。確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的,應當作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作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證物

  (7)事故檔案管理

  事故發生后,事故已調查清楚,對事故責任者進行了認定,并落實了整改措施,經事故調查小組同意,事故可以結案。結案后,主管部門應將事故資料全部歸入安全生產管理檔案,并填寫目錄以備查考。檔案資料應包含下列內容:

  A、員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B、員工工傷事故調查報告

  C、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

  D、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的說明資料

  E、技術鑒定和實驗報告

  F、物證、人證調查資料

  G、事故責任人的自述材料

  H、醫療部門對傷亡情況的報告

  I、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J、受處分人員的檢查資料

  K、事故調查分析會議記錄

  L、有關本事故的通報及文件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13

  為積極預防、為了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學校制定了以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及報告制度:

  一、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

  二、學校負責人在收到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并按照學校的應急預案進行處理。同時,還應根據國家規定,及時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與事故相關的安全職能部門如實報告,不能隱瞞、謊報或拖延報告。

  三、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應當按事故的類別、性質向相關部門報告:

  (一)學校發生火災事故后,現場相關人員應立即撥打緊急火警電話"119",向消防部門報告并請求援助與救援;同時,他們還應立即通知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隨后應根據層級關系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該事故。

  (二)刑事案件發生后,事故現場的相關人員應立即撥打報警電話“110”,向公安部門報告并請求援助。同時,在等待援助的過程中,他們還應立即通知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隨后應按照層級向上級有關部門進行報告。

  (三)食品中毒事故。學校發生食品中毒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撥打急救電話“120”,向 衛生 防疫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在求援施救的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再按層級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四)其它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災害事故等)。學校發生其它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由學校負責人再按層級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四、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應當根據事故的類別、性質按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向相關部門報告:

  (一)學校在發生沒有人員死亡、但有1人重傷或財產損失的一般事故后,應在1小時內通過電話或口頭方式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待事故處理完畢后,學校還需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一份書面結案報告。

  (二)嚴重事故發生時,學校應立即電話或口頭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在12小時內提交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后,學校還需要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一份書面結案報告。這些舉措旨在及時向有關部門匯報事故情況,以確保事故得到有效的處理和跟蹤。

  (三)重大事故發生時,學校應立即通過電話或口頭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與事故相關的安全職能部門報告。隨后,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學校應及時補充報告最新進展情況,并在事故發生后6小時內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待事故處理結束后,學校還需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結案報告。這些舉措旨在確保學校及時、全面地向相關部門匯報事故情況,以便做出進一步的處理和防范措施。

  五、安全事故報告的必要內容包括:

  1、 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地點:準確記錄事故發生的日期、具體時間和地點,為后續的分析和研究提供基礎。

  2、 傷亡情況:詳細描述事故中涉及的人員傷亡情況,包括受傷人數、死亡人數、傷勢嚴重程度等信息。

  3、 事故簡要經過:清晰而簡潔地敘述事故的發生過程,包括引起事故的主要原因、相關環境條件和活動等。

  4、 采取的施救措施:詳細描述在事故發生后所采取的緊急救援措施,包括急救、疏散、滅火等行動。

  5、 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對事故進行初步分析,找出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以便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

  6、 報告單位:明確報告事故的單位或組織名稱,確保報告的準確性和可追溯性。

  7、 報告人:指明填寫報告的責任人員姓名及職務,以便溝通聯系和了解責任追究情況。

  8、 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根據相關法規和政策要求,列出必須在報告中涵蓋的其他事項,例如環保、安全生產等方面的要求。以上是安全事故報告的必要內容,確保報告的準確性和全面性,以便進行后續的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

  六、其他書面報告制度。只要是安全因素造成的:

  ①、住院治療需上報。

  ②、每次三人就診需上報。

  ③、學校被盜超過1000元需上報。

  ④、火災造成損失超過500元需上報。

  ⑤、學生非正常死亡需上報。

  ⑥、小學六年級畢業后,在初中報名前發生的溺水死亡需上報。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14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發生,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內支付工資的各種用工形式的職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臨時(包括招用的農民工)等。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訂單)適用于本文件。

  (國務院第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586號工傷保險條例

  gb6441—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

  gb6442—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

  aq9007—20xx生產安全事故救援演練指南

  3、術語與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事故

  造成死亡、疾病、傷害、損壞或其他損失的意外情況

  3.1.1輕微事故

  是指造成皮膚、軟組織挫傷且面積較小的傷害。

  3.1.2輕傷事故

  是指一般傷害不太嚴重,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輕傷事故也可以表現為一般休工在一個工作日或一個工作日以上的事故。

  3.1.3重傷事故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為重傷事故:

  (1)經醫生診斷為殘廢或可能成為殘廢的。

  (2)傷勢嚴重,需要進行較大的手術才能挽救的。

  (3)人體要害部位嚴重的灼傷、燙傷或非要害部位的灼傷、燙傷占全身面積的1/3以上。

  (4)嚴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鎖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腳骨等因受傷引起骨折)、嚴重腦震蕩等。

  (5)眼部受傷較劇,有失明可能。

  (6)手部傷害。大拇指軋斷一節,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軋斷兩節或任何兩只各軋斷一節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不能自由伸曲,殘廢的。

  (7)腳部傷害。腳趾軋斷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殘廢的。

  (8)內部傷害。內臟損傷,內出血或傷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圍內的傷害,經醫生診斷后,認為受傷較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考上述幾種情形,由企業行政部門會同工會提出初步意見,報當地主管部門審查確定。

  3.1.4死亡事故

  指包括在勞動場地當場死亡或傷后一個月內死亡的事故,同時傷亡3人或3人以上的故事是多人事故

  3.2火災事故

  凡失去控制并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都為火災。

  3.3資產(設備)損失事故

  設備資產損失萬元以上的事故。

  3.4交通事故

  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3.5其他事故

  4、職責

  工傷事故管理的歸口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事故的調查分析、統計、結案工作。

  事故及時報告、救治傷員、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配合事故調查等工作。

  5、管理內容要求

  5.1總則

  傷亡事故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和“四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防止事故再次發生的預防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的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5.2工傷事故認定

  5.2.1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a)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b)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c)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等意外傷害的;

  (d)患職業病的;

  (e)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輛傷害的;

  (g)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5.2.2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同工傷:

  (a)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

  (b)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c)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d)職工符合(1)、(2)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5.2.3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a)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b)醉酒導致死亡的;

  (c)自殘或者自殺的;

  5.3工傷事故分類

  5.3.1輕傷事故:指職工負傷后休息一個工作日以上,構不成重傷的事故。

  5.3.2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均作為重傷處理;

  (a)經醫生診斷為殘廢或可能成為殘廢的`;

  (b)傷勢嚴重,需要進行較大手術才能挽救的;

  (c)人體要害部位嚴重灼傷、燙傷或者非要害部位,但灼傷、燙傷占全身面積三分之一以上的;

  (d)嚴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鎖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腳骨等因受傷引起骨折)、嚴重腦震蕩等;

  (e)眼部受傷較劇、有搶眼可能的;

  (f)手部傷害:大拇指軋斷一節的;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軋斷兩節或各軋斷一節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殘廢可能的;

  (g)肢部傷害:腳趾軋斷三節以上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行走自由如和殘廢可能的;

  (h)內部傷害:內臟損傷、內出血或傷及腹膜等;

  5.3.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5.3.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5.3.5職業病;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它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引起疾病。

  5.3.6未遂事故;指發生了事故但沒有出現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事故。

  5.4事故的應急處理和上報

  5.4.1緊急處理

  (a)發生事故的單位,在事故發生后立即撥打醫療機構急救電話或者派專人護送傷員到醫療機構進行緊急處置、急救過程中應聽從醫護人員的安排,配合組織搶救。

  (b)保護好事故現場,因搶救需要而必須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進行拍照、做出標志和詳細記錄,并繪出事故現場圖。同時采取措施,穩定職工的情緒。

  5.4.2報告

  a)發生輕傷或重傷事故,負傷人員或最先發現的人員要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單位領導及安技部,并在48小時內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經審批后,兩份與醫生診斷證明一并存檔,一份退回原單位保管。

  (b)發生死亡事故及三人以上(含三人)重傷事故,單位領導及安技部要立即報告企業主要負責人,同時立即將事故概況上報政府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工會。

  (c)單位領導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5.5事故的調查處理

  5.5.1事故的調查程序

  1 、輕傷事故由1小時內,召開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分析會,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并于10天內填寫事故報告表。

  2、死亡事故、一次三人以上(含三人)重傷事故由政府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分析,單位內部人員協助配合調查,以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3、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按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執行。

  5.5.2事故調查要點

  (a)物證搜集

  (1)現場物證包括:破壞部件、碎片、殘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在現場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應貼上標簽,注明地點、時間、管理者。

  (3)所有物件應保持原樣,不準沖洗擦拭。

  (4)對健康有害的物品,應采取不損壞的原始證據的安全防范措施。

  (b)事故事實材料搜集

  (1)發生事故的單位、地點、時間。

  (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年齡、文化程度、職業、技術等級、工齡、本工種工齡、支付工資形式。

  (3)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術狀況,接受安全教育情況。

  (4)受害人的受傷部位和程度。

  (5)出事當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時間開始工作、工作內容、工作量、作業程度、操作時的動作(或位置)。

  (c)事故發生的有關事實

  (1)事故發生前的設備、設施等的性能和質量狀況。

  (2)使用的材料在必要時進行物理性能或化學性能實施與分析。

  (3)有關設計和工藝方面的技術文件、工作指令和規章制度方面的資料及執行情況。

  (4)關于工作環境方面的狀況:包括照明、濕度、溫度、通風、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狀況,以及工作環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取樣分析記錄。

  (5)個人防護措施狀況應注意它的有效性、質量、使用范圍。

  (6)出事前受害人或者肇事者的健康狀況。

  (7)其他可能與事故致因有關的細節或因素。

  5.5.3證人材料搜集

  (a)現場攝影

  (1)顯示殘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2)可能被消除或殘骸踏的痕跡;如剎車痕跡、地面和建筑物的痕跡、火災引起的損害的照片、冒頂下落物的空間等。

  (3)事故現場全貌。

  (4)利用攝影或錄像,以提供較完善的信息內容。

  (b)制作事故圖

  報告中事故圖,應包括了解事故情況所必須的信息,如事故現場示意圖、流程圖、受害者位置圖等。

  5.5.4事故分析要點

  事故原因的確定是在事故調查取得大量第一手資料的基礎上進行的,事故原因分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5.5.4.1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為和機械、物質和環境的不安全狀態

  (a)不安全行為包括

  (1)操作錯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

  (2)造成安全裝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設備。

  (4)以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體存放不當。

  (6)冒險進入危險場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

  (8)在起吊物下作業、停留。

  (9)機器運轉時加油、修理、檢查、調整、焊接、清掃等工作。

  (10)分散注意力。

  (11)未用個人防護用品。

  (12)對易燃、易爆物處理不當。

  (b)不安全狀態包括

  (1)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乏或有缺陷。

  (2)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個人防護用具,如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4)生產現場環境不良。

  (c)間接原因

  (1)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如工業結構、建筑物、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工藝過程、操作方法、維修檢驗等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問題。

  (2)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懂得安全操作技術知識。

  (3)勞動組織不合理。

  (4)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性錯誤。

  (5)沒有操作規程或操作規程不健全。

  (6)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預防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

  (7)其他

  分析事故的時候,應從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間接原因,從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進行責任分析。

  (d)事故調查報告內容

  (1)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2)事故經過

  (3)事故原因

  (4)事故的責任分析

  (5)事故性質和對有關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6)事故教訓和今后的防范措施。

  (7)今后需進一步研究的課題(如對規程、制度等的修改意見)。

  (8)附件、技術鑒定、筆錄、圖紙、照片等。

  (e)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調查期間有權向事故發生的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15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園幼兒傷害事故,保護幼兒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依據《安全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其它相關法律及有關規定,以及上級有關學校幼兒園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和幼兒園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的要求,在緊急情況下積極有效應對可能發生的幼兒園重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的展開事故搶救、救災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全園師幼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結合我園的實際情況,制定幼兒園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置制度:

  一、幼兒園建立健全各類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和預案,一旦發生突發事故,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把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二、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幼兒園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和處理,幼兒園負責人不得在事故處理期間擅離職守。較重安全事故和一般安全事故幼兒園相關處室和相關責任人應積極調查和妥善處理。

  三、幼兒園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幼兒園負責人;幼兒園負責人接到安全事故報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第一時間通知120,幼兒園保健醫生協助)外,按規定程序上報上級單位教委,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同時現場有關人員和幼兒園負責人要組織力量保護好事故現場,及時固定證據。

  四、事故發生后要及時報告,對于不報、漏報、遲報和偽報、篡改數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責任。幼兒園發生一般、較重安全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后的一日(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將事故發生、處置情況上報教委。幼兒園發生師生傷亡、園所財產重大損失的重大安全事故、群體性傷害事故以及危害社會安定、影響幼兒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應在第一時間(2小時內)報告教委;隨后應當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隨時補充報告事故的最新情況,8小時內向教委寫出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后向教委寫出書面報告。

  安全事故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和控制情況;

  5、事故搶救的簡要情況;

  6、事故報告單位,事故報告者的姓名及聯系電話。

  五、幼兒園安全事故的分類及報告對象

  幼兒園安全事故分為重大事故(Ⅰ類)、較重事故(Ⅱ類)、一般事故(Ⅲ類)。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安全事故在園范圍內可能發生的造成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傷(急性中毒)10人以上(含10人)或財產損失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以及其他性質特別嚴重,將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應急處理方案。事故包括:

  (1)重大火災事故:指因園管理不善引發的,重傷1人以上或者有師生死亡現象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2)重大交通事故:指在園內或園組織的`集體活動中發生的,重傷1人以上或者有師生死亡現象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3)重大危險物品安全事故:指園化學藥物等危險品在教學、使用、儲存、運輸、廢液處理過程中因管理不善等原因致使大量有毒物質泄漏、擴散,造成中重傷1人以上或者有師生死亡現象的。

  (4)重大工程建設安全事故:指園所建設工程中和教學用房發生墜落坍塌、傾倒等造成重傷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5)特種設備重大安全事故:指園內的鍋爐、壓力管道、教育教學器材及其它特種設備因管理使用不當而發生爆炸、傾倒、觸電,重傷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6)大型活動安全事故:指在幼兒園教學過程和外出大型活動中,因管理不善,教職工失職,重傷1人以上;或者導致死亡1人以上。

  (7)外來暴力侵害事故:指外來人員非法侵入幼兒園,因管理不善,措施不當,而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8)食物中毒事故:指幼兒違反《食品衛生法》,玩忽職守、疏于管理,造成師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中毒重傷1人以上。

  (9)自然災害事故:指幼兒園或其幼兒遭受洪水、暴雨、雷擊、臺風、地震等侵害,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10)幼兒園失盜,損失達5000元以上的或者引起惡劣社會影響的。

  (11)幼兒發生踩踏事故,造成重傷一人以上或有死亡的。

  (12)教職工行為不當,造成幼兒或教職工重傷一人以上或死亡的。

  (13)幼兒私自一人從學校出走20小時內,聯系不上;或2人以上同時私自從幼兒園出走的,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14)其它導致重傷一人以上或死亡的或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重安全事故。

  (1)無論以什么方式造成幼兒或教職工需要住院觀察及以上嚴重程度的,以及傷害在重傷以下的為較重安全事故。

  (2)有較重安全隱患。幼兒有嚴重的輕生言論或跡象、有較重的自殘現象等均視為較重安全隱患。

  3、其它各種方式或行為造成了幼兒或教職工受到傷害或影響,但不需要住院觀察及以下輕微程度的為一般安全事故。

  4、報告對象:現場人員或知情者或有關責任人,預料或發現有安全事故發生應及時報告,一般安全事故應報告到相關領導干部(班主任或年級主任)處理;較重安全事故要報告到園委會處理;重大安全事故要報告學校安全領導小組、校長辦公會處理。

  5、安全事故報告時限

  各部門要做到及時報告事故,園長接到事故報告后,必須立即報告教委。最遲時限為:

  (1)一般安全事故,報告時間不得超過事故發生20小時;

  (2)重大事故,報告時間不得超過事故發生后8小時;

  (3)特大事故,報告時間不得超過事故發生后4小時;

  (4)特別重大事故,報告時間不得超過事故發生后2小時。

  6、重大事故發生后,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并服從指揮、調度,參加或者配合救助工作,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7、重大事故發生后,應迅速成立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凡知情不報、或隱瞞、或拖延緩報、或私自處理導致事故擴大、或失控的,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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