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時間:2025-09-22 09:24:53 報告范文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在生活中,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1

  1、發生道路運輸安全后,現場有關人員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組織搶救,同時應當立即報告本公司主要負責人。

  2、事故發生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進行搶救工作。

  3、發生道路運輸安全死亡事故時,發生事故單位應當在2小時內向有關職能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4、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后應成立事故調查小組,對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損失等情況進行調查和統計。調查小組應將調查情況和處理建議以書面形式向單位和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5 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事故調查處理結果后,公司或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一GPS使用管理制度

  1、GPS監控值班人員要按時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嚴禁擅離職守、脫崗,嚴守崗位職責和職業道德。

  2、工作時間負責監控公司車輛運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向公司安全科負責人或領導匯報。

  3、值班人員應對每日要做好車輛監控日常記錄,并做好上下班之間的交接。

  4、值班人員須每日通過平臺檢測車輛GPS系統終端產品的完好情況,不能監控或查詢不到的,立即跟蹤督查,對擅自破壞GPS終端設備的,立即向領導或安全部門負責人匯報。

  5、值班人員通過GPS發現重大以上安全隱患立即向公司領導或安全部門報告,如超速達50%(含)以上、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等違法行為,以便公司及時處理。

  二、GPS監控值班制度

  1、GPS監控平臺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不能堅持24值班制的,一是要確保沒有車輛運行的情況下,二是與運行商有協議約議 ,委托運行商總平臺進行監控。

  2、GPS監控值班人員要針對天氣情況、公路情況等掌握的重要信息向所有車輛發送警示短信到車載終端,提高駕駛員行車安全警惕性,提醒駕駛員安全行車。

  3、GPS監控值班人員發現有車輛超速及其他違法行車行為時,必須立即向其發送警示短信,對連續超速等較嚴重的情況,經電話聯系駕駛員,作好臺帳記錄,并及時向公司安全負責人匯報。

  4、GPS監控值班人員不能向駕駛員發送與安全行駛無關的信息,若收到特殊、緊急救援等報警信息,及時向公司領導匯報。

  5、值班期間要認真作好值班記錄,每天要對企業所屬全部危險品運輸車輛在線情況進行普查登記,對不在線的`車輛要查明原因。

  三、GPS運用管理獎懲規定

  1、值班人員認真履行職責,未按時上下班,發生一次處50元罰款;擅離職守、脫崗,將平臺使用權交無關人員操作、查閱和修改,沒做好保密工作的,予以辭退并承擔法律責任。

  2、不按規定程序做好記錄,登記臺帳,及時錄入相關數據和建立檔案的處罰款50元,并限期整改。

  3、弄虛作假,隱瞞不報,有意包庇,或不按規定進行處理的,每次處2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4、超速不足50%的,發生一次罰款100元,超速達50%(含)以上的,除接受執法部門的處罰外,處以500元罰款并解聘。

  5、不按規定的線路運行,一次處罰200元,連續發生三次以上的予以解聘。

  6、擅自斷線、拆線或改變GPS車載終端設備的SIM卡號,視其情節處100到500元罰款,并限期改正。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2

  安全工作是學校的重要工作,為了妥善處理學校的重大事故,使不利因素降低到最低程度,加強教師管理,增強保護意識和防范能力,保證學生健康、安全、和諧全面的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事故界定

  1、不論何因造成的師生人身傷害,并造成流血及其它嚴重后果。

  2、不論何因造成的師生心理侵害、人格侮辱等,可能造成嚴重后果,可能產生惡劣影響。

  3、校園內各類貴重設備設施遭自己損壞、盜竊、人為破壞可能產生的不良后果。

  二、安全事故報告程序

  1、報告主體為責任人。若首先發現的非責任人,原則上應通知責任人,如情況緊急,必須充當臨時責任人。

  2、責任人或臨時責任人要根據現場條件和自身能力對事故作最好的應急處理,如遇學生受傷,要親自及時把學生送往學校醫務室,由醫務室進行診斷和處理,如果醫務室要求送醫院,要由責任人立即送往醫院救治,并及時聯系學生家長。

  3、責任人在應急處理后,以最快速度上報年級組長以及當天的'行政領導、校級領導。

  4、責任人在最短時間內對事故作深入調查分析、寫出詳細的書面報告,呈校長室參考。

  5、校長室及時召集有關人員對事故作進一步調查分析,確定事故性質。

  6、校長室根據有關規定,對事故相關人員作出處理。并加強對責任人和當事人的教育。

  7、處理結果備案歸檔。

  三、對未履行安全事故報告制度人員的處理。

  對安全事故采取漠視、遇避、推諉、掩蓋等情況者,與當月級部考核掛鉤,如果造成嚴重后果者取消當年評優評先。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3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其它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我鄉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第一條為了及時控制和消除發生于校園安全事故的危害,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校園安全事故”是指發生于學校之中,對在校教職工、學生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對學校財物造成重大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任何人對學校安全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教職工應當發現后立即向校長報告;值班人員應當在發現事故后及時向帶班領導匯報,向急救中心報告,帶班領導同時根據事故情況向中心校及教育局及相關部門報告:

  1、發生火災等引起重大傷害事故的;

  2、發生或有明顯征兆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

  3、發生或有明顯先兆可能發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

  4、發生致人傷亡或者可能致人傷亡的.暴力傷害事件的;

  5、發生或可能發生在校師生被綁架事件的;

  6、其他造成在校師生人身傷害或者造成在校師生人身重大危險的事件。

  第五條本制度第四條范圍以外的其他校園安全事故應當于事故發生后及時向中心校及相關部門進行書面報告。

  第六條發生校園安全事故后,應當就該事故保持與學校值班領導的密切聯系,及時將事故處理情況和調查情況向學校進行匯報,以便學校及時上報事故情況。

  第七條校園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負責老師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向校長或上級進行全面匯報。

  說明:

  (1)、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

  (2)、學校負責人接到安全事故報告以后,除按《學生安全事故處理(應急)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外,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立即如實報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與事故種類相關的有關安全職能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為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及時消除各類事故隱患。事故發生后,立足于盡量減少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并且在第一時間充分調動各方面力量投入搶險救助工作,根據我校教育實際,特制定以下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1、處理安全事故,要按學校分級管理的原則。學校發生安全事故,要立即報告鄉政府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同時學校應組織、指揮、調度現場的搶險救助工作并保護好現場,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學校領導應及時趕赴現場主動參與組織搶險救助工作。

  2、凡發生師生有死亡,或較大直接經濟損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必須在1小時內電告市教育主管部門,并在12小時內附上文字報告,報告內容必須明確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以及經濟損失狀況。

  3、處置事故現場最高負責人由在場最高級別的黨政領導擔任指揮,并根據事故性質、危害程度成立相應的工作小組:搶險組、搶救傷員組,維護現場秩序警戒組、善后處理組,后勤保障組等,以確保搶險、救助工作有序進行,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4、安全事故發生后,責任人或臨時責任人要根據現場條件和自身能力對事故作最好的應急處理。責任人或臨時責任人在應急處理后要以最快速度報告校長室。學校要做好相關現場保護工作。事故調查必須采取"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沒有追究不放過;師生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任何學校或個人不得違反規定,隱瞞事故調查。

  5、為了預防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學校加強對重、特大事故的隱患排查和整改。對一時難以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隱患,學校要建立檔案,逐級上報,并制定防范監控方案,確保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得到及時消除和有效監控,從而杜絕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6、責任人或臨時責任人合同責任人在最短時間內對事故作深入調查分析,寫出詳細的書面報告,呈校長室參考。校長及時召集有關人員對事故作進一步調查分析,確定事故性質。校長空召開有關會議,根據有關規定,對事故相關人員作公正處理,并加強對責任人和當事人的教育。處理結果備案歸擋并在教職工大會上公告。

  7、對安全事故采取漠視、退避、推諉或掩蓋的,要給予嚴厲批評,并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處理。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4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湖北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類

  本制度中的安全事故是指學生在上學、放學途中以及在校內發生的傷亡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一般安全事故、較大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和特別重大安全事故。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事故的統計、報告

  (一)凡發生上學、放學途中、校內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保護好事故現場,并立即向交警、保險公司、120報告,同時立即向學校有關負責人報告,不得瞞報、謊報或故意拖延不報,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向負有安全管理職能的有關部門報告。

  (二)學校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在1小時內向運管所、交警、安監、保險公司等有關部門報告,并根據事故大小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未及時報告或隱瞞事故的,對責任人停班學習,直至解聘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

  (三)事故發生后,學校根據事故大小積極開展救援工作,將事故損失降低到最小,并由安全領導小組組成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出事故原因后安全技術科寫出事故報告,報上級安全管理部門。事故調查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四)生產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個等級。

  三、事故的調查處理

  (一)事故調查處理的原則

  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四不放過”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

  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二)事故調查處理

  1、學校第二責任人主要負責事故的調查處理,由安全技術科主要實施,事故調查處理必須全面掌握:死者火化安葬、賠償調解、傷員救治、善后處理補償調解、財產賠償、保險索賠等工作,并組織好人員做好善后工作,與交警部門密切配合,保證整個事故平穩、有序、完善地得到處理,力爭杜絕社會影響,降低企業經濟損失。

  2、有關職能部門根據事故現場查勘情況和事故經過、車檢報告等資料分析事故原因,定出整改措施和處理辦法。

  3、按照事故原因分析圖對事故發生的原因進行科學的分析,主要從以下內容分析:

  (1)駕駛員違章因素:無證駕駛、開帶病車、疏忽大意、強行超車、占線行駛、超時疲勞駕駛等。

  (2)氣候因素:洪水、大霧、暴風、塌方、滑坡、泥石流等。

  (3)道路因素:陡坡、急彎、路滑、路面不平、擺攤堆物、路面狹窄等。

  (4)機械因素:制動、轉向、傳動、輪胎、燈光、雨刮等。

  (5)行人及非機動車因素:違章搭載乘車、搶機動車道、行人橫穿等。

  4、事故發生后要認真進行案例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后,要按照“四不放過”的要求,處理和教育有關責任人,吸取教訓,杜絕同類事故發生。

  5、事故發生后,應收集相關資料:事故原因分析資料、切實可行的措施、駕駛員寫的事故經過和檢查、對相關人員的處罰和處罰憑證等,嚴格按照事故“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相應處理,建立事故“四不放過”處理檔案,上報相關上級和主管部門。每起事故認真登記,處理情況認真記錄,建立事故處理臺帳。

  6、對發生的事故無死人情況的,由安全部門處理,報教育部門備案;發生的事故有死人情況的,必須召開現場會,學校要派人參加,共同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增添防范措施。

  7、學校學生如發生各類交通事故,從事故發生地、現場施救、調解賠償、終結必須要有登記,對交警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調解索賠終結書、財產索賠依據、傷員的治療病歷、發票、出院證明等有關重要資料必須做好復印備份工作,建立事故檔案,同時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分析,汲取教訓,按公司的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保證杜絕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8、肇事駕駛員除接受交警部門的處理外,還必須根據事故發生時的實際情況,寫出詳細客觀的事故經過,作出深刻的檢查。

  9、經調查、分析事故發生原因制定出整改措施,確保人員、措施、時間、資金“四落實”。

  10、根據調查情況及事故認定書,按照事故大小和責任劃分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并按相關法律、法規、企業管理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5

  1、對學校安全事故實行逐級上報。

  2、學校各部門、教師或學生發現各類安全事故及安全隱患、必須第一時間上報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并及時采取防范措施。

  3、全體師生均可直接向學校舉報安全隱患或通過學校安全舉報箱舉報,如確認屬實,將予以一定獎勵。

  4、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例行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安全隱患要及時上報校長。

  5、學校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由辦公室電話或書面上報縣教育科技局。

  6、對于學校發生的.安全事故不得遲報、瞞報或漏報,對延誤救援的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并視情節予以相應處罰。

  7、對學校發生的安全事故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要進行及時、認真的調查,查明造成事故的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及相關責任人。并對事故進行妥善處理,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6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8.1、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集團北京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北京公司安[20xx]57號)等相關文件。

  8.2、管理權限

  負責本項目部輕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下)事故的調查、處理、結案,并報公司安全質量監察部備案。輕傷以上事故均應以下程序進行上報及處置。

  8.3、事故報告

  (1)發生事故后,事故當事人或發現人應當立即向項目管理人員或分包單位管理人員報告;項目管理人員或分包單位管理人員應立即向項目經理報告;項目經理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同時報告公司安全質量監察部部長、主管生產的副總經理和主要領導。

  (2)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項目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

  (3)項目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在1小時內以事故快報表(附件1)的形式報告至公司安全質量監察部。事故快報表要附不少于4張能充分反映事故現場實際情況和全貌的電子版照片及說明。

  (4)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項目部立即向公司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8.4、事故現場處置

  事故發生后,項目經理在進行事故報告的同時,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立即撤離現場施工人員,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負責對現場實施保護,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作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8.5、事故調查

  (1)輕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下)事故,由項目安全質量總監組織安全質量環保部調查。

  (2)輕傷以上事故,配合上級單位或地方政府安監部門調查。

  (3)相關人員應積極配合事故的調查、取證。

  8.6、事故處理

  事故處理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落實上級及地方部門對事故處理的要求,制定措施,確保施工安全。

  8.7、生產安全事故檔案

  安全質量環保部負責生產安全事故資料形成檔案歸檔。生產安全事故檔案包含以下內容:

  (1)事故調查報告及批復;

  (2)現場調查記錄(含音像資料);

  (3)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4)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

  (5)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員的檢查材料;

  (6)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文件;

  (7)調查組人員的姓名、職務、單位。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7

  為了及時了解和研究事故的原因,掌握事故發生的規律,認真吸取教訓,以便有效地采取排除事故的措施,保證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一、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為適應傷亡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統計分析工作需要、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程、規定的標準,對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按傷害程度分類為輕傷、重傷、死亡三類。

  二、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1、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

  2、重任事故:是指一次事故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傷、輕傷)

  4、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包括發生事故以后30日因事故而延長的均計入(排除醫療事故或自然死亡)。

  5、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事故。

  6、特別重大死亡事故:

  (1)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以上的(或其它發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損失在500萬元以上的事故)。

  (2)一次性造成職工100人及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3)其它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

  三、傷亡事故與應急防范管理傷亡事故管理工作包括事故報告、統計、調查、處理等,目的是及時掌握事故動態,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訓、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一)企業應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建立并實施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處理的內容、程序、負責部門或人員及及其職責,做好傷亡事故管理工作。

  (二)事故的報告統計:

  (1)發生事故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企業應當立即組織人員搶救,并保護好現場;

  (2)發生重傷以上事故,企業應當以快速的辦法報告當地企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等,最遲不超過24小時;

  (3)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的時間、地點、傷亡者姓名、性別、年齡、傷害程度以及事故的簡要經過等;

  (4)企業應當根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的要求,按月、年定期報送傷亡事故的'統計報表。

  (三)事故的調查:

  1、事故調查的組成: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的有關人員組織;死亡以上事故由政府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公安部門和工會組織組成。

  2、事故調查組職責:

  (1)查明事故的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2)確定事故責任者;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

  (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四)事故處理:事故的目的是防止事故重復發生,因而事故處理要做到四不放過即事故的原因不查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8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一、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

  二、學校負責人接到安全事故報告以后,除按《學生安全事故處理(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外,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立即如實報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與事故種類相關的有關安全職能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三、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應當按事故的類別、性質向相關部門報告:

  (一)火災事故。學校發生火災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在第一時間內,撥打火警電話“119”,向消防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在求援施救的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再按層級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二)治安(刑事)事故。學校發生治安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在第一時間內,撥打報警電話“110“,向公安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在求援施救的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再按層級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三)食品中毒事故。學校發生食品中毒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撥打急救電話“120”,向衛生防疫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在求援施救的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再按層級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四)其它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災害事故等)。學校發生其它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由學校負責人再按層級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四、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應當根據事故的類別、性質按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向相關部門報告:

  (一)一般事故。學校發生無人員死亡,重傷1人或財產損失的安全事故后,學校應當在1小時內電話或口頭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結案報告。

  (二)重大事故。學校發生死亡1人或重傷3人或財產損失的安全事故后,學校應當在1小時內電話或口頭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12小時內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結案報告。

  (三)重特大事故。學校發生死亡3人或重傷10人或財產損失的安全事故,學校應當在其知道事故發生時,立即通過電話或口頭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與事故種類相關的有關安全職能部門報告,隨后應當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隨時補充報告事故的最新情況,6小時內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結案報告。

  五、安全事故報告的必要內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事故簡要經過、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報告單位、報告人及它應當報告的事項。

  六、其他書面報告制度。只要是安全因素造成的:

  ①、住院治療要上報。

  ②、一次3人就診要上報。

  ③、學校被盜1000元以上要上報。

  ④、火災500元以上要上報。

  ⑤、學生非正常死亡要上報。

  ⑥、小學六年級畢業后,未到初中報名前發生的溺水死亡要上報。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9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園幼兒傷害事故,保護幼兒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依據《安全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其它相關法律及有關規定,以及上級有關學校幼兒園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和幼兒園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的要求,在緊急情況下積極有效應對可能發生的幼兒園重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的展開事故搶救、救災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全園師生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結合我園的實際情況,制定幼兒園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一、幼兒園建立健全各類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和預案,一旦發生突發事故,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把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二、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幼兒園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和處理,園負責人不得在事故處理期間擅離職守。較重安全事故和一般安全事故園相關處室和相關責任人應積極調查和妥善處理。

  三、幼兒園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園負責人;園負責人接到安全事故報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第一時間通知120,園保健醫生協助)外,按規定程序上報教委辦,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同時現場有關人員和幼兒園負責人要組織力量保護好事故現場,及時固定證據。

  四、事故發生后要及時報告,對于不報、漏報、遲報和偽報、篡改數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責任。幼兒園發生一般、較重安全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后的一日(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將事故發生、處理情況報鎮教委辦。

  幼兒園發生師生傷亡、園所財產重大損失的重大安全事故、群體性傷害事故以及危害社會安定、影響幼兒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應在第一時間(2小時內)報告鎮教委辦;隨后應當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隨時補充報告事故的最新情況,8小時內向鎮教委辦寫出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后向鎮教委辦寫出書面報告。

  安全事故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和控制情況;

  (5)事故搶救的簡要情況;

  (6)事故報告單位;事故報告者的'姓名及電話號碼。

  五、幼兒園安全事故的分類及報告對象幼兒園安全事故分為重大事故(Ⅰ類)、較重事故(Ⅱ類)、一般事故(Ⅲ類)。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安全事故在園范圍內可能發生的造成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傷(急性中毒)10人以上(含10人)或財產損失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以及其他性質特別嚴重,將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應急處理方案。事故包括:

  (1)重大火災事故:指因園管理不善引發的,重傷1人以上或者有師生死亡現象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2)重大交通事故:指在園內或園組織的集體活動中發生的,重傷1人以上或者有師生死亡現象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3)重大危險物品安全事故:指園化學藥物等危險品在教學、使用、儲存、運輸、廢液處理過程中因管理不善等原因致使大量有毒物質泄漏、擴散,造成中重傷1人以上或者有師生死亡現象的。

  (4)重大工程建設安全事故:指園所建設工程中和教學用房發生墜落坍塌、傾倒等造成重傷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5)特種設備重大安全事故:指園內的鍋爐、壓力管道、教育教學器材及其它特種設備因管理使用不當而發生爆炸、傾倒、觸電,重傷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6)大型活動安全事故:指在幼兒園教學過程和外出大型活動中,因管理不善,教職工失職,重傷1人以上;或者導致死亡1人以上。

  (7)外來暴力侵害事故:指外來人員非法侵入幼兒園,因管理不善,措施不當,而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8)食物中毒事故:指幼兒違反《食品衛生法》,玩忽職守、疏于管理,造成師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中毒重傷1人以上。

  (9)自然災害事故:指幼兒園或其幼兒遭受洪水、暴雨、雷擊、臺風、地震等侵害,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10)幼兒園失盜,損失達5000元以上的或者引起惡劣社會影響的。

  (11)幼兒發生踩踏事故,造成重傷一人以上或有死亡的。

  (12)教職工行為不當,造成幼兒或教職工重傷一人以上或死亡的。

  (13)幼兒私自一人從學校出走20小時內,聯系不上;或2人以上同時私自從幼兒園出走的,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14)其它導致重傷一人以上或死亡的或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重安全事故。

  (1)無論以什么方式造成幼兒或教職工需要住院觀察及以上嚴重程度的,以及傷害在重傷以下的為較重安全事故。

  (2)有較重安全隱患。幼兒有嚴重的輕生言論或跡象、有較重的自殘現象等均視為較重安全隱患。

  3、其它各種方式或行為造成了幼兒或教職工受到傷害或影響,但不需要住院觀察及以下輕微程度的為一般安全事故。

  4、報告對象:現場人員或知情者或有關責任人,預料或發現有安全事故發生應及時報告,一般安全事故應報告到相關領導干部(班主任或年級主任)處理;較重安全事故要報告到園委會處理;重大安全事故要報告學校安全領導小組、校長辦公會處理。

  5、安全事故報告時限

  各部門要做到及時報告事故,園長接到事故報告后,必須立即報告鎮教委。最遲時限為:

  (1)一般安全事故,報告時間不得超過事故發生后20小時;

  (2)重大事故,報告時間不得超過事故發生后8小時;

  (3)特大事故,報告時間不得超過事故發生后4小時;

  (4)特別重大事故,報告時間不得超過事故發生后2小時。

  4、重大事故發生后,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并服從指揮、調度,參加或者配合救助工作,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5、重大事故發生后,應迅速成立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凡知情不報、或隱瞞、或拖延緩報、或私自處理導致事故擴大、或失控的,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10

  為了建立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做好事故報告和處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預防措施,防止各類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制定本制度

  1、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范圍內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與處理

  2、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遵守科學的原則

  3、生產部是事故調查與處理的職能部門,安全生產管理員負責各類事故的統計,并主管、協調、監督各類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4、事故報告規定

  (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現場當事者應立即報告上級主管和公司負責人,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阻礙或干預報告

  (2)發生火災事故、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現場當事人應立即報告公司負責人和撥打119報警,同時采取應急措施

  (3)發生人員重傷、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重大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社會影響較大的其他事故,公司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小時內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報告

  (4)事故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單位、簡要事故經過、傷亡人數和采取的'應急措施等

  (5)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的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當發生重大事故后,在政府部門事故調查處理人員沒到現場前,應當妥善保護現場及相關證據,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事故證據。確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的,應當作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作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證物

  (7)事故檔案管理

  事故發生后,事故已調查清楚,對事故責任者進行了認定,并落實了整改措施,經事故調查小組同意,事故可以結案。結案后,主管部門應將事故資料全部歸入安全生產管理檔案,并填寫目錄以備查考。檔案資料應包含下列內容:

  A、員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B、員工工傷事故調查報告

  C、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

  D、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的說明資料

  E、技術鑒定和實驗報告

  F、物證、人證調查資料

  G、事故責任人的自述材料

  H、醫療部門對傷亡情況的報告

  I、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J、受處分人員的檢查資料

  K、事故調查分析會議記錄

  L、有關本事故的通報及文件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11

  一、調查處理傷亡事故,應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分明。

  二、本著有事故報事故,無事故報平安,及時、準確無誤地如實上報各類事故和按月填報傷亡事故月報表。

  三、在校園內發生各類傷亡事故,均應立即按規定報告教體局安全辦,并在24小時內書面報告事故概況(含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類別、經過、傷亡情況、損失情況、初步原因分析)。并按照應急制度要求,立即采取緊急措施,保護好現場,組織搶險、施救。

  四、校內發生的輕微的意外受傷事故,學校按有關規定自行調查、協調處理。

  五、發生一般傷亡事故和重特大傷亡事故,事故單位要積極配合上級教育、安監、公安等部門組成的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按《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教育部20xx年12號令)和相關法律法規妥善處理。

  六、對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有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以及無正當理由的',拒不接受事故調查及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12

  第一條為了規范電力安全事故調查工作,根據《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電力監管機構)組織調查電力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適用本規定。

  國務院授權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電監會)組織調查特別重大事故,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事故調查應當按照依法依規、實事求是、科學嚴謹、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和處理意見。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

  第五條電力監管機構調查事故,應當及時組織事故調查組。

  第六條下列事故由電監會組織事故調查組:

  (一)國務院授權組織調查的特別重大事故;。

  (二)重大事故;。

  (三)電監會認為有必要調查的較大事故。

  第七條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派出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

  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事故發生地電監會區域監管局組織事故調查組;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跨區域的,由電監會指定派出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

  電監會認為必要的,可以指令派出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調查一般事故。

  第八條組織事故調查組應當遵循精簡、高效的原則。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電力監管機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派人組成。

  事故有關人員涉嫌失職、瀆職或者涉嫌犯罪的,電力監管機構應當邀請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電力監管機構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事故調查組,協助事故調查。

  第九條事故有關單位、人員涉嫌違法,電力監管機構依法予以立案的,電力監管機構稽查工作部門應當派人參加事故調查組。

  第十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與所調查的事故、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有關責任人員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和組長建議人選由電力監管機構安全監管部門提出,報電力監管機構負責人批準。

  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十二條根據事故調查需要,電力監管機構可以重新組織事故調查組或者調整事故調查組成員。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制定事故調查方案。事故調查方案包括事故調查的職責分工、方法步驟、時間安排等內容。

  第十四條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應當制作事故調查通知書。事故調查通知書應當向事故發生單位、事故涉及單位出示。

  第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勘查事故現場,可以采取照相、錄像、繪制現場圖、采集電子數據、制作現場勘查筆錄等方法記錄現場情況,提取與事故有關的痕跡、物品等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應當要求事故發生單位移交事故應急處置形成的有關資料、材料。

  第十六條事故調查組可以進入事故發生單位、事故涉及單位的工作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查閱、復制與事故有關的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銷毀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第十七條事故調查組應當根據事故調查需要,對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人員、應急處置人員等知情人員進行詢問。詢問應當制作詢問筆錄。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八條事故調查組進行現場勘查、檢查或者詢問知情人員,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

  第十九條事故調查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條事故調查組應當收集與事故有關的原始資料、材料。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原始資料、材料,或者收集原始資料、材料有困難的,可以收集與原始資料、材料核對無誤的復印件、復制品、抄錄件、部分樣品或者證明該原件、原物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

  現場勘查筆錄、檢查筆錄、詢問筆錄和鑒定意見應當由調查人員、勘查現場有關人員、被詢問人員和鑒定人簽名。

  事故調查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與事故有關的資料、材料,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紀律,保守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應當查明下列情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現場環境、氣象等情況,事故發生前電力系統的運行情況;。

  (七)電力監管機構認為應當查明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應當查明事故發生單位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等情況。

  第二十四條涉及人身傷亡的事故,事故調查組除應查明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況外,還應當查明:

  (一)人員傷亡數量、人身傷害程度等情況;。

  (二)傷亡人員的單位、姓名、文化程度、工種等基本情況;。

  (三)事故發生前傷亡人員的技術水平、安全教育記錄、從業資格、健康狀況等情況;。

  (四)事故發生時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和傷亡人員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的情況;。

  (五)電力監管機構認為應當查明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在查明事故情況的基礎上,確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和其他原因,判斷事故性質并做出責任認定。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應當根據現場調查、原因分析、性質判斷和責任認定等情況,撰寫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報告的內容應當符合《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和技術分析報告。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事故調查組成員對事故調查報告的內容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中注明。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報告經電力監管機構負責人辦公會議審查同意,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發生地派出機構組織調查的較大事故,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先經電監會安全監管部門審核。

  由事故發生地派出機構組織調查的一般事故和較大事故,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報電監會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應當按照《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期限進行。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涉及行政處罰的,應當符合行政處罰案件立案、調查、審查和決定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電力監管機構應當依據事故調查報告,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電力監管機構應當依據事故調查報告,制作監管意見書,對有關人員提出給予處分或者其他處理的意見,送達有關單位。有關單位應當依據監管意見書依法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報告電力監管機構。

  第三十三條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和安全隱患,電力監管機構有權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的,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及時制作整改通知書。

  被責令整改的單位應當按照電力監管機構的要求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電力監管機構。

  第三十四條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加強監督檢查,督促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必要時進行專項督辦。

  第三十五條電力生產或者電網運行過程中發生發電設備或者輸變電設備損壞,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未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以及電力正常供應的,由電力監管機構依照本規定組織事故調查組對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進行調查。

  第三十六條未造成供電用戶停電的一般事故,電力監管機構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的,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制作事故調查委托書,確定事故調查組組長,審查事故調查報告。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13

  為加強我車隊源頭管理,切實搞好安全管理工作,減緩事故,及時上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結合我車隊實際情況,特制訂志丹縣潤東運輸公司危貨運輸車隊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一、井區是原油運輸的始發站,是安全管理的'源頭,車隊要嚴把“三關”,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車隊如發生一般及以下的安全事故或發生安全隱患,車隊管理人員有責任及時采取措施立即報告運管所。派出所、隊長,并作好報告記錄。

  三、車隊發生打架斗毆事件,管理人員及時制止并立即報派出所、站長,并作好報告記錄。

  四、車隊發生重大以上級火災事故,要立即報告公安機關、消防大隊,請求救援,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作好記錄。

  五、安全責任將遵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當班、誰負責”的原則,發生事故未及時制止,并立即上報的,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影響嚴重的給予下崗處理,直至移送司法機關。

  六、車隊將安全事故情況月底匯總報隊長備案。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14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類

  本制度中的安全事故是指公司內營運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一般安全事故、較大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和特別重大安全事故。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事故的統計、報告

  (一)凡發生道路運輸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保護好事故現場,并立即向交警、保險公司、120報告,同時立即向企業有關負責人報告,不得瞞報、謊報或故意拖延不報,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向負有安全管理職能的有關部門報告。

  (二)企業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在1小時內向運管所、交警、安監、保險公司等有關部門報告,并根據事故大小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未及時報告企業或隱瞞事故的,對責任人停班學習,直至解聘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

  (三)事故發生后,企業根據事故大小積極開展救援工作,將事故損失降低到最小,并由安全領導小組組成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出事故原因后安全技術科寫出事故報告,報上級安全管理部門。事故調查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四)生產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個等級。

  三、事故的調查處理

  (一)事故調查處理的原則

  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四不放過”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二)事故調查處理

  1、公司第二責任人主要負責事故的調查處理,由安全技術科主要實施,事故調查處理必須全面掌握:死者火化安葬、賠償調解、傷員救治、善后處理補償調解、財產賠償、保險索賠等工作,并組織好人員做好善后工作,與交警部門密切配合,保證整個事故平穩、有序、完善地得到處理,力爭杜絕社會影響,降低企業經濟損失。

  2、有關職能部門根據事故現場查勘情況和事故經過、車檢報告等資料分析事故原因,定出整改措施和處理辦法。

  3、按照事故原因分析圖對事故發生的原因進行科學的分析,主要從以下內容分析:

  (1)駕駛員違章因素:無證駕駛、開帶病車、疏忽大意、強行超車、占線行駛、超時疲勞駕駛等。

  (2)氣候因素:洪水、大霧、暴風、塌方、滑坡、泥石流等。

  (3)道路因素:陡坡、急彎、路滑、路面不平、擺攤堆物、路面狹窄等。

  (4)機械因素:制動、轉向、傳動、輪胎、燈光、雨刮等。

  (5)行人及非機動車因素:違章搭載乘車、搶機動車道、行人橫穿等。

  4、事故發生后要認真進行案例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后,要按照“四不放過”的'要求,處理和教育有關責任人,吸取教訓,杜絕同類事故發生。

  5、事故發生后,應收集相關資料:事故原因分析資料、切實可行的措施、駕駛員寫的事故經過和檢查、對相關人員的處罰和處罰憑證等,嚴格按照事故“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相應處理,建立事故“四不放過”處理檔案,上報相關上級和主管部門。每起事故認真登記,處理情況認真記錄,建立事故處理臺帳。

  6、對發生的事故無死人情況的,由安全部門處理,報公司備案;發生的事故有死人情況的,必須召開現場會,公司要派人參加,共同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增添防范措施。

  7、公司如發生各類交通事故,從事故發生地、現場施救、調解賠償、終結必須要有登記,對交警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調解索賠終結書、財產索賠依據、傷員的治療病歷、發票、出院證明等有關重要資料必須做好復印備份工作,建立事故檔案,同時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分析,汲取教訓,按公司的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保證杜絕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8、肇事駕駛員除接受交警部門的處理外,還必須根據事故發生時的實際情況,寫出詳細客觀的事故經過,作出深刻的檢查。

  9、經調查、分析事故發生原因制定出整改措施,確保人員、措施、時間、資金“四落實”。

  10、根據調查情況及事故認定書,按照事故大小和責任劃分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并按相關法律、法規、企業管理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15

  1職工發生傷亡事故后,負傷者或最早發現者,應立即向直接領導報告,直接領導接到報告后,用電話或其它快速方法立即將事故簡況報告公司質量安全部、主管經理;公司視傷害程度分別報告上級主管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事故的正式快速報告須在事故發生后的2小時內報到公司質量安全部,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與傷亡人數及人員情況,簡要經過,初步原因及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2項目部、公司對已發生的事故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嚴肅認真、及時準確的調查報告,并對事故調查的全過程負責。

  2.1輕傷事故:由項目部負責組織調查,公司視情況派員參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將登記表及時報到公司。

  2.2重傷事故:由公司負責組織,項目部派員參加調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擬定整改措施。由項目部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發生7日內報公司,公司呈報市安監站及有關部門。

  2.3死亡事故:公司會同地方政府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調查組必須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拍照或者錄像。搜集傷亡事故當事人和現場有關人員的陳訴和證言,索取有關當事人、生產、技術和診斷資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責任,擬定整改方案,提出處理意見。項目部(廠)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發生后15日內報公司。公司按程序上報有關部門。

  3發生事故的單位領導和現場人員必須嚴格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負傷人員或為防止事故擴大而必須移動現場設備、設施時,現場領導和現場人員要共同負責能清楚現場情況,作出標記、記明數據,并畫出事故的詳圖。對故意破壞、偽造事故現場者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4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依照程序批準后方可清理現場。

  4.1輕傷事故現場清理,由項目經理報公司主管經理批準。

  4.2重傷事故現場清理,由項目部報公司總經理批準。

  4.3死亡事故現場清理,由公司報有關部門批準。

  5對事故的處理,必須堅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對事故的.有關領導和責任者不查處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進行。

  5.1真實、客觀的查清事故原因。

  5.2公正、實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5.3嚴肅認真地制定并落實預防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

  6對事故責任者,要根據事故情節及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6.1經濟處罰:按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的規定執行。

  6.2行政處分: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廠查看、開除。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責任者,應給予處罰或處分,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1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而造成事故的。

  7.2扣壓、拖延執行"事故隱患通知書"造成事故的。

  7.3對新工人或新調換崗位的工人不按規定進行安全培訓、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7.4組織臨時性任務,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7.5分配有職業禁忌癥人員到其作業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7.6因生產(施工)場地環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7.7因不按規定發放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而發生事故的。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相關文章: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06-03

小學安全事故報告制度09-24

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10-16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09-19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實用]06-03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熱]09-19

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熱】10-16

小學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經典6篇】09-24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匯總15篇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