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上訴狀

時間:2022-06-30 00:51:11 其他

人身損害賠償上訴狀

人身損害賠償上訴狀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王某某,女,漢族,1965年5月23日出生,漢族,xxxx物業公司員工,住烏魯木齊市xxx區xxx路31號二區1號樓1單元503室。

被上訴人:高某某,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漢族,xxxx物業公司員工,住烏魯木齊市xxx區xxx路211號4號樓1單元502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上訴人不服烏魯木齊xxx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水民一初字第98號民事判決書,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撤銷(2014)水民一初字第98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在一審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的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認為上述判決責任劃分比例錯誤,部分事實認定錯誤,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具體理由如下:

一、被上訴人無視法律,毆打上訴人,應承擔全部責任,并應當在烏魯木齊晚報登報向上訴人表示道歉。

一審法院在判決書第3頁認定:因瑣事發生口角時雙方均應冷靜處理,不應相互廝打,故對本案廝打的發生及原告受傷的損害結果,原、被告均有過錯,被告應按其過錯比例80%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自行承擔20%的責任。實際情況是被上訴人首先動手將上訴人打傷,上訴人不可能任由被上訴人毆打,還手是正當防衛,。一審法院錯誤認定上訴人承擔20%的責任是錯誤的,應當予以糾正,并判決被上訴人登報向上訴人表示道歉。

二、被上訴人應當承擔300元的公證費。

上訴人是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請公證處對證人陳某某的證言進行公證,目的是為了保全證據,屬于因訴訟發生的合理費用,依法應當由被上訴人承擔。

三、被上訴人應當另行賠償15日共750元的誤工費。

上訴人腰部雖有舊傷,但若不是被上訴人的毆打,則不可能引起舊傷復發,被上訴人依法應當支付15日共750元的誤工費。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責任劃分比例錯誤,部分事實認定錯誤,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故上訴人特提出上述,請求二審法院撤銷(2014)水民一初字第98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在一審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1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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