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投資合同

時間:2025-12-28 18:24:22 金融/投資/銀行/保險/財會

【通用】共同投資合同15篇

  在當今不斷發展的世界,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共同投資合同,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通用】共同投資合同15篇

共同投資合同1

  第一條雙方投資人及身份證號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以上雙方投資人經友好協商,雙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充分協商,一致決定聯合出資共同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各方共同出資并由全體股東人員名義,并作為發起人參與股份公司的發起設立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二條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和投資方式

  共同出資人的出資總額(以下簡稱“出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其中,各方出資分別:

  各共同投資人應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上述出資額匯入指定的銀行,逾期不交的視為放棄此次協議,未交齊的只對已交金額數承擔股份。

  資金增減由全體投資人決定,并請全體投資人協商,半數以上同意才可執行,根據資金增減合理調整本協議有關分配比例的規定。

  合伙期間各投資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

  第三條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占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共同投資人各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共同投資人以其出資總額為限對股份有限公司承擔責任。

  共同投資人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為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有。

  共同投資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后,各共同投資人有權按其出資比例取得財產。

  第四條事務執行

  1、投資人委托代表全體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發起設立階段,行使及履行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為股份公司股東的

  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3)收集共同投資所產生的紅息,并按照本協議有關規定處置;

  2、其他投資人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有義務向其他投資人報告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4、在執行事務時如因其過失或不遵守本協議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5、共同投資人可以對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共同投資人共同決定;

  6、共同投資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共同投資人同意:

  (1)轉讓共同投資有限公司的股份;

  (2)更換事務執行人;

  7、禁止任何投資人私自以投資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第五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入伙:

  2、共同投資人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全部共同投資人同意方可執行;

  3、共同投資人之間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

  4、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4、退出的投資者,以后將不能參加以后任何的共同投資。

  第六條其他權利和義務

  1、共同投資人不得私自轉讓或者處分共同投資的股份;

  2、共同投資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資額;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資人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如緊急情況,全體投資人同意,在共同投資盈利時,按原出資額實際退還,共同投資虧損時(或已投入但沒效益時)按現有實際資本價值的比例退還。

  4、財產為全體成員所共有,任何一方不經全體投資成員一致通過,不得處分全部或任何部分財產、資產、權益和債務。

  第七條違約責任

  為保證本協議的實際履行,資產被委托人自愿

  提供其財產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提供擔保。承諾在其違約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的情況下,以上述財產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承擔違約責任。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投資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則原出資金額將不退還。

  第八條投資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投資因以下事由得終止:全體投資人同意終止投資關系。

  2、投資終止后的事項:

  第九條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一致后,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全體共同投資人簽字蓋章后即生效。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共同投資人各執一份。

  簽字人: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時間:

共同投資合同2

  甲方:

  住址:

  身份證號:

  乙方:

  住址: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充分協商,就雙方共同投資購買物業之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信守:

  一、甲乙雙方共同投資,購買一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產,房產總價款_______萬元人民幣。

  二、出資金額、出資比例

  甲方出資_______元人民幣,占___%;

  乙方出資_______元人民幣,占____%。

  三、產權比例

  甲方享有共同所購物業___%的產權。

  乙方享有共同所購物業____%的產權。

  四、物業考察、購買

  甲乙雙方共同對擬購房產進行實際考察、了解。

  五、購置物業法律文件簽署、款項支付、購房手續辦理及委托授權

  甲方委托乙方由乙方全權辦理購房定金、首付款、及其他購置房產相關款項的支付、《房產預售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簽署、房產抵押按揭貸款辦理、房產交接、房屋所有權證辦理、水電煤有線電視開通或入戶等所有購房相關手續。

  由______方依法出具經過公證認證的授權委托書,并詳細載明委托事項及委托權限、委托期限。

  委托人有權監督和過問委托事項的辦理情況和進展情況,受托人應按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受托事項的辦理情況和進展情況,如有重要情況應及時向委托人報告或通知。

  六、房地產權證署名、辦理、保管

  所購物業的所有權憑證要依法載明共有比例情況,即甲方享有___%、乙方享有___%的房屋產權,房地產權證由乙方依法辦理并由乙方妥善保管。

  七、物業裝飾裝修由方負責辦理,所需費用甲方承擔___%,乙方承擔___%。

  八、物業管理、出租及收益分配比例由方負責所購房產的管護、維護、出租、收取房屋租金等物業管理事務,但出租價格應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房屋出租合同》應在正式簽署前取得甲方或甲方委托律師得書面同意。

  乙方收取承租人的.房屋租金后應及時歸還銀行按揭貸款本息,余額視為房產收益由甲乙雙方按照投資比例分配,每一個月結算一次。

  九、購置物業稅費承擔

  購房及按揭貸款、產權登記所支出的公正費、保險費、房產交易稅費、產權登記稅費、律師費、維修基金、物業管理費、水電煤有線電視開通或入戶費、中介費(委托中介出租物業)、房屋租金稅費等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___%,乙方承擔___%,并以現金支付;

  十、物權行使

  甲乙雙方共同行使所購房產的占有、出租、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如有一方依法書面授權,另一方也可以代為行使,但房產買賣、抵押、擔保必須有雙方書面同意。

  十

  一、物業出賣及優先購買權行使

  如甲乙雙方共同決定出售所購房產,應依法進行并辦理相關手續,盈利或虧損均由甲乙雙方按照投資比例享有或承擔。

  在同等條件(市場價或評估價)下,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均有優先購買權;

  若通知后30日內不予書面答復則視為同意出售房產;

  如果不同意出售房產又不愿意購買或30日內不以實際行動履行購買承諾的,視為同意出售房產,并應給予積極配合。

  十二、甲乙雙方以按揭貸款的方式購買物業,具體約定如下:

  1、購房首付款_______元(包括定金)人民幣(房款總價款的___%)由甲方付___%、乙方付___%,并以現金支付;

  2、主貸人為乙方_________先生;

  3、按揭貸款的期限為_____年;

  4、由甲乙雙方每月向貸款銀行償還貸款本息,甲方承擔___%、乙方承擔___%;

  房產出租后,以房屋租金每月向貸款銀行償還貸款本息,不足部分由甲乙雙方按照投資比例支付。

  十三、甲乙雙方所購房產的實際產權由甲乙雙方按本協議約定共有,所有權由雙方共同行使。

  十四、適用法律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十五、本協議變更或解除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2、符合本協議相關條款約定的,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3、未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協議不得變更或解除;

  十六、爭議解決辦法

  凡涉及本協議的生效、履行、解釋等而產生的爭議,先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如十五日內協商無果,雙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七、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均應嚴格信守本協議,不得違約,如有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賠償因違約方違約而遭受的一切經濟損失。

  十八、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并簽署書面文件。

  十九、本協議正本一式六份,甲方貳份,乙方貳份,律師事務所保存貳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共同投資合同3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經協商,甲乙雙方就合作施工合同工程施工事宜達成一致意見,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實施責任及要求

  1、甲方將主合同項下全部工程的實施責任交乙方承擔(包括該合同項下的全部變更工程)。

  2、工期、質量必須滿足主合同要求。

  第二條 甲方責任

  1、負責及時辦理主合同的預付款手續。

  2、負責為乙方實施主合同提供相應的授權,解決只能由甲方解決的事項。

  3、負責沿線地方政府的協調工作及本工程的通知、圖紙等。

  第三條 乙方責任

  1、負責代甲方履行主合同的施工、缺陷修復及保修責任。

  2、負責以自身資源按照主合同要求完成該工程,自擔風險、自負盈虧。

  3、自覺接受甲方的各項監督檢查。

  4、保證不以甲方或項目部的名義從事于本工程無關的活動。

  5、負責及時清償為實施本工程而產生的各類債務,及時支付民工工資。

  第四條 費用、結算與支付

  1、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安全的方式,一次包干價:1965042、2元 ,按甲方給乙方提供的圖紙所注明的工程量,超出圖紙部分另行計算。

  2、經雙方協商,乙方開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甲方開始支付乙方工程款,按實際完成工程量支付(基礎完工后付工程總造價的10%,一層封頂付總造價的20%,二層封頂付總造價的'20%,封頂付總造價的20%,內外粉刷時付10%,工程竣工付15%,余款5%工程完工后一年內付清)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對于主合同所規定的甲方的合同責任,如因甲方工程款支付不及時造成停工引起的損失由甲方承擔一切責任。雙方按本協議規定的各自的責任分別承擔。若由于自身原因造成違約,違約方不得要求另一方共同承擔違約責任。

  2、工期5個月,質量達到合格標準。

  3、由于乙方自身原因產生安全事故,導致乙方、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財產受損,乙方須自費承擔事故處理費用,向受損方賠償。

  第六條 其他

  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的補充,不得與本協議相抵觸,應與本協議一起共同執行。

  第七條 附則

  1、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履行完協議約定的全部義務、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保修期滿,結清各項費用后終止。

  2、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 代表: 住所: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共同投資合同4

  第一條投資人的姓名及住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各方投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各方共同出資投資建設苗木基地,張建文作為發起人與楊文濤、張俊峰、李俊佩四人共同成立陜西泰和園林綠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屬苗木基地(暫定名,以下簡稱“股份公司”)的發起設立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二條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和投資方式共同出資人的出資總額為人民幣100萬元,其中,各方出資分別:甲方出資30萬元,占出資總額的30%;乙方出資30萬元,占出資總額的30%;丙方出資25萬元,占出資總額的25%;丁方出資15萬元,占出資總額的15%;各共同投資人應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上述出資額解入指定的銀行:_________。

  第三條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占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共同投資人各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共同投資人以其出資總額為限對股份有限公司承擔責任。

  共同投資人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為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有。

  共同投資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后,各共同投資人有權按其出資比例取得財產。

  第四條事務執行

  1.投資人委托乙方代表全體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于:(1)在股份公司發起設立階段,行使及履行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為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3)收集共同投資所產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協議有關規定處置;

  2.其他投資人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乙方有義務向其他投資人報告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乙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4.乙方在執行事務時如因其過失或不遵守本協議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5.共同投資人可以對乙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

  6.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共同投資人共同決定;

  7.乙方在執行事務中,所產生的費用300(含300元)元以下的,可自行根據業務情況支配,

  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須書面報甲方同意方可執行,5000元以上的須經全體股東審批同意。

  8.乙方受全體出資人委托,負責戶縣蔣村鎮韓村苗木基地日常事務管理與經營,設定長遠規劃、實施,經全體出資人協商同意,以每月3000元給予乙方薪酬和每月享有8天休假,但乙方必須保證每周一至周五到崗(苗木基地)。

  9.共同投資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共同投資人同意:(1)轉讓共同投資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2)以上述股份對外出質;(3)更換事務執行人。

  第五條投資的轉讓

  1.共同投資人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全部共同投資人同意;

  2.共同投資人之間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

  3.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六條其他權利和義務

  1.乙方及其他共同投資人不得私自轉讓或者處分共同投資的股份;

  2.共同投資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資額;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資人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按各共同投資人的出資比例分擔。

  第七條違約責任

  1、為保證本協議的實際履行,乙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財產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提供擔保。

  乙方承諾在其違約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的情況下,以上述財產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承擔違約責任。

  2、以下情況下乙方不承擔責任,自然災害、政治 動亂、市場因素及人力不可抗拒的情況下。

  第八條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一致后,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全體共同投資人簽字蓋章后即生效。

  本協議一式肆份,共同投資人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丁方(簽字):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共同投資合同5

  甲方:

  住所:

  乙方:

  住所:

  以上各方投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各方共同出資并由甲方以其名義受讓_________股權,并作為發起人參與_________的發起設立________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和投資方式

  共同出資人的出資總額(以下簡稱“出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其中,各方出資分別:甲方出資_________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乙方出資_________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

  各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資總額以________倍的溢價受讓_________股權,并以該股權作為出資,參與股份公司的發起設立,共同投資人將持有股份公司股本總額的_________%;

  各共同投資人應于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前將上述出資額匯入指定的`銀行:_________。

  第二條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滿后,如各共同投資人對合同沒有進行否決要求,則合同按照相同要求進行優先續約;如共同投資人無意愿繼續續約,則由所有投資人共同商議并決策。

  第三條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1、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占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2、共同投資人各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共同投資人以其出資總額為限對股份有限公司承擔責任;

  3、共同投資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后,各共同投資人有權按其出資比例取得財產。

  第四條事務執行

  1、投資人委托甲方代表全體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發起設立階段,行使及履行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為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3)收集共同投資所產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協議有關規定處置。

  2、其他投資人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甲方有義務向其他投資人報告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4、甲方在執行事務時如因其過失或不遵守本協議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5、共同投資人可以對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共同投資人共同決定;

  6、共同投資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共同投資人同意:

  (1)轉讓共同投資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對外出質;

  (3)更換事務執行人。

  第五條投資的轉讓

  1、共同投資人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全部共同投資人同意;

  2、共同投資人之間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

  3、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六條其他權利和義務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資人不得私自轉讓或者處分共同投資的股份;

  2、共同投資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之日起_____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資額;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資人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按各共同投資人的出資比例分擔。

  第七條違約責任

  1、投資人未按期繳納或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投資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___天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出投資項目處理;

  2、投資人私自以其在約定共同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出投資項目處理,由此給其他投資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糾紛的解決

  共同投資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作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申請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第九條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一致后,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全體共同投資人簽字蓋章后即生效。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共同投資人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

  乙方(簽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

共同投資合同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甲、乙、丙三方共同購買房屋一事,三方經過平等、充分協商,本著共同投資、共同受益、共擔風險的原則,就共同投資購買房屋并與之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信守:

  第一條甲、乙、丙三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共同出資購買位于中山一路104號第1—2幢第3—5層的法院拍賣樓房三層(以下簡稱“合伙房屋”),該合伙房屋合同總面積為1284.99平方米,總價款 元(大寫:)。

  第二條甲乙丙三方享有該合伙房屋的產權份額如下:以拍賣確認及成交房產過戶前,三方所第一次各自提供的資金占三方總投入金額的占比作為該房產各權益方的的股份占比,甲方%,乙方%丙方%。三方按各自的產權份額比例承擔該房屋總價款。該合伙房屋的投資總價款為:房產拍賣成交款+拍賣傭金+房產交易稅金+房產過戶手續費。三方第一次總出資不足支付該合伙房屋的投資金額的,先由甲方先行墊付,待甲方辦完房產過戶的所有手續,并將房產進行抵押貸款,所貸得款項除用于支付前期投入資金不足的差額外,甲、方可暫時使用剩余貸款,但需自行支付所貸金額所產生的利息及相關費用,并且到期須按時還清貸款本金。該房產原租期到期前或到期后三方決定對該房產進行擴大經營的,甲方應將貸款款項及時回收到三方共同的該房產投資項目上,而原投資及貸款所得資金不足時,三方都須按比例再注入資金。

  第三條協議一旦簽訂則認定甲、乙、丙三方均充分了解并接受該拍賣房產的所有拍賣條件及法院告知的瑕疵內容所帶來的后果及風險。三方經協商由甲方全權辦理房產拍賣、過戶及貸款的所有手續,約定將該合伙房屋登記在甲方名下。甲方作為該產權登記人并非合伙房屋真實的權利的全部歸屬,合伙房屋之所有權由甲、乙、丙三方按投資比例享有,三人分別享有的%和%%的權屬。

  第四條該合伙房屋原租戶終止租賃后,三方可委托甲方對該房屋進行經營管理或重新對外租賃等經營事務,經營投資管理或對外租賃過程中產生的收益和相關費用由甲、乙、丙三方按投資比例承擔。甲、乙、丙三方對該合伙房屋的'管理、出租等經營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如將合伙房屋出租給第三人,則《房屋租賃合同》必須由甲、乙、丙三方共同與第三人簽署,否則不予出租。合伙房屋的租金可以由甲方收取,但甲方收取承租人的房屋租金后應及時歸還銀行貸款本息及其它該房屋的費用開支后,余額視為房產收益由甲、乙、丙三方按其所占的房屋產權份額分配,不足支付銀行貸款本息部分由甲、乙、丙三方按其所占的房屋產權份額予以補足支付。如采用其它方式經營合伙房屋,則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協商。

  第五條甲、乙、丙三方共同行使所購房產占有、使用、出租、收益、處分等權利,除下列情況外,如有兩方方書面授權,另一方也可代為行使:

  (一)合伙房屋的轉讓;

  (二)合伙房屋的經營事項;

  (三)合伙房屋的抵押、擔保事項;

  (四)其他有關合伙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重大事項。

  因一方單獨對合伙房屋做出的上述事項均屬無效,一方違反本條約定而給另兩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全額賠償另兩方的經濟損失并按該損失額的百分之二十支付另兩方違約金。

  若三方對前款所述事項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而影響該房屋經營時,雙方可按下列約定執行:

  (一)雙方解除本協議,對合伙房屋進行產權分割并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因變更登記產生的各項稅費由三方按產權份額共同承擔),各自獨立經營;

  (二)雙方解除本協議,合伙一方或兩方可按該房屋當時的市值受讓另一方或另兩方的全部產權(因變更登記產生的各項稅費由三方按產權份額共同承擔)。

  第六條房屋所有物權出賣及優先購買權如甲、乙、丙三方共同決定出售該合伙房屋,應依法進行并辦理相關手續,盈利或虧損均由甲、乙、丙三方按其所占房屋產權份額享有或承擔。本協議生效期間,一方或兩方轉讓其房屋產權份額時,另兩方或一方在同等價格下有優先受讓權利。若甲、乙、丙一方或兩方決定出售該合伙房屋,應書面通知另兩方或另一方,并取得對方書面同意。不同意出售該合伙房屋的一方或兩方應按合理公平的價格(市場價或評估價)購買同意出售兩方或一方的房產份額。接到售房通知書15天不予書面答復的則視為同意出售該合伙房屋。接到售房通知書后既不同意出售又不愿購買,或在15天內不以實際行動履行購買承諾的,視為同意出售該合伙房屋,并應當予以積極配合。

  第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三方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第八條本協議生效、履行等發生的一切爭議,由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交由該合伙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審理。

  第九條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共同投資合同7

  甲方:______

  性別:____

  民族: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

  性別:____

  民族: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相關法律規定,本著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甲方同意投資入股有限責任性質的________(以下式工商登記注冊為準),為體現雙方公平公正,特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擬設立的公司名稱、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稱:________。

  2、經營范圍:________。

  3、注冊資金:________。

  4、法定地址:________。

  5、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投資各方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占股比例:

  甲方以現金作為出資,出資額______萬元人民幣,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

  第三條本協議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1、根據公司的規定組成股東大會及董事會,投資各方承諾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法定代表人的擔任和財務會計按照《公司法》等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制定。具體內容見章程;

  2、投資各方的責任以其投入資金比例為限,各方的責任以各自對注冊資本的出資為限。公司的稅后利潤按各方對注冊本出資的比例由各方分享。

  3、投資各方須在本協議簽字生效當日內以現金或現金支票方式打入投資各方一致同意設立的____________銀行帳戶,繳足全部出資金額。

  第四條投資各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1、成立公司籌備組,成員由雙股東方派員組成,出任法人代表一方的股東代表為組長,組織起草早辦設立公司各類文件;

  2、出任法人代表的股東方先行墊付籌辦費用,公司設立后該費用由公司承擔;

  3、上述各股東方委托出任法人代表方代理申辦公司的各項注冊事宜。

  第五條本協議的修改、變更和終止:

  1、本協議一經簽訂,投資各方不得中途撤股、撤資;

  2、對本協議及其補充協議所作的任何修改、變更,須經投資各方共同在書面協議上簽字方能生效。

  第六條違約責任:

  1、投資雙方如有不按期履行本協議約定的出資義務的,則視作違約方單方終止本協議,守約方有權書面決定取消違約方的股東資格,違約方所出的投資金額將作為違約金賠償給守約方;違約方未出資的,守約方有權書面決定取消違約方的股東資格,并有權按照違約方應當出資額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

  2、投資雙方如有違反本協議其他約定的',則視作違約方單方終止本協議,守約方有權共同書面決定取消違約方的股東資格,違約方所出的投資金額將作為違約金賠償給守約方。

  第七條爭議的解決:

  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慶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的,則任何各方均有權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第八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由投資各方另行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為本協議的有效組成內容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簽定之前,各方之間前幾年任何協議內容與本協議內容有沖突的,以本協議所規定的內容為準。

  第九條本協議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名: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

共同投資合同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的其它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共同投資舉辦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公司,以正式工商登記注冊為準),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總及擬購買北京有限公司股份的、共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的其它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共同投資舉辦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公司,以正式工商登記注冊為準),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合同的投資各方為:

  1.1.身份證號。

  1.2.身份證號

  第三章公司的成立

  第二條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關法律和法規,合同各方同意在北京市朝陽區建立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公司的中文名稱為

  法定地址:通信地址;

  第四條公司的法律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新通公司的責任以其全部資產為限,雙方的責任以各自對注冊資本的出資為限。

  新通公司的利潤按雙方對注冊資本出資的比例由雙方分享。

  第四章注冊資本

  第五條注冊資本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在注冊資金總額中:貨幣萬元,占注冊資本總數的%;

  第六條新的注冊資本全部由先生從出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通)%股份所獲得的購股款中墊付。

  先生以投資各方購買其轉讓的原通的股份比例為依據認可投資各方在新通中持有的股份比例。

  第五章投資各方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第六章、新通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法定代表人的擔任、利潤分配和財務會計。

  第八條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組成股東大會及董事會,投資各方承諾新通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法定代表人的擔任、利潤分配和財務會計按照《公司法》等國家相關規定制定。

  具體內容見新通章程。

  第七章合資各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投資各方共同約定:其他投資各方購買先生持有的原通股份的購股款元現金,先生拿出300萬現金作為新公司的`注冊資金,其余購股款由用于處理原通債務。

  該債務包括:

  1、支付已公布的會員獎金;

  2、支付前期所欠供應商的貨款;

  3、支付前期所欠未報積分并未提貨部分款項;

  4、返還公司經營所需對外借款。

  第十條先生同意將原通的現有債權轉讓給新公司,投資各方同意對原通欠款積分撥付獎金時按50%的比例逐步扣回返還原通。

  返還原通金額新通刻扣取10%的管理費。

  具體事項由原通與新通簽定債權轉讓協議書確定。

  第十一條同意協助新公司確保竹鹽產品供應,具體事項由新公司與竹鹽生產廠簽定合同。

  第八章合同的修改、變更和終止

  第十二條本合同一經簽訂,投資各方不得中途撤股、撤資,但允許甲乙方之間或與其他投資股東實行購買、轉讓、合并等。

  第十三條對合同及其附件所作的任何修改、變更,須經合同雙方在書面協議上簽字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其他投資各方如不履行與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規定的支付購股款義務,視作違約方單方終止本合同,其他守約方有權按本合同規定取消違約方的股東資格。

  第九章爭議的解決

  第十五條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第十章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十六條本合同投資各方各一份,共份。

  自投資各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投資各方簽名:______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共同投資合同9

  甲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經過平等、充分協商,就雙方共同投資購買房產之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信守:

  一、所購房屋位置及價款支付

  1、甲、乙、丙三方共同投資,購買一套位于北京市豐臺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產一套,房產總價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定金和首付款共計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購房尾款支付,使用按揭貸款或者是使用墊資支付,待出賣人的房屋不動產權證取得后視情況而定,所產生的費用由甲、乙、丙三方各自承擔1/3。

  二、各方出資金額

  甲方出資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出資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出資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產權比例、收益及虧損

  甲方享有共同所購物業1/3的產權,享有1/3的收益,如此房出售后虧損并承擔1/3的虧損。乙方享有共同所購物業1/3的產權,享有1/3的收益,如此房出售虧損并承擔1/3的虧損。丙方享有共同所購物業1/3的.產權,享有1/3的收益,如此房出售虧損并承擔1/3的虧損。

  四、購置物業法律文件簽署、款項支付、購房手續辦理及委托授權

  乙方和丙方委托甲方全權辦理購房定金、首付款、及其他購置房產相關款項的支付、《房屋買賣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簽署、房產抵押按揭貸款辦理、房產交接、房屋所有權證辦理、水電煤有線電視開通或入戶等所有購房相關手續。委托人有權監督和過問委托事項的辦理情況和進展情況,受托人應按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受托事項的辦理情況和進展情況,如有重要情況應及時向委托人告知或通知。房地產相關此房的購房合同、發票等相關手續由甲方妥善保管。

  五、裝修、租金分配及購置此房稅費承擔

  1、物業裝飾裝修由乙方和丙方共同辦理,所需費用由乙方和丙方承擔。

  2、此房屋出租后的租金收益歸甲方所有,每月租金不低于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月,如低于約定租金低于部分由乙方和丙方補足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月。

  3、購房及按揭貸款、產權登記所支出的公正費、保險費、房產交易稅費、產權登記稅費、供暖費、物業管理費、水電煤有線電視開通或入戶費等相關費用由甲、乙、丙三方各承擔1/3。

  六、物業出售、優先購買權及出售時間

  1、如甲、乙、丙三方共同決定出售所購房產,應依法進行并辦理相關手續,盈利或虧損均由甲、乙、丙三方各自享有或承擔1/3,在同等條件(市場價)下,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均有優先購買權。

  2、房屋不動產權證辦理完過戶手續后三方商議是否出售房產,如果其中之一不同意出售房產,應書面告知。不同意出售的一方應按同等價格(市場價)購買同意出售的二方的房產份額。如果接到出售房產通知后15日內不予書面答復則視為同意出售房產;如果不同意出售房產又不愿意購買或15日內不以實際行動履行購買承諾的,視為同意出售房產,并應給預積極配合。

  3、房屋所有權證過戶完成后,市場價掛牌出售此房。如房價下跌或收益未達到預期收益,甲、乙、丙三方另行協商出售時間。

  七、協議變更、解除、爭議解決及其他約定

  1、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2、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有爭議甲、乙、丙三方協商解決,如三方達不成一致,少數服從多數。

  3、甲、乙、丙三方均應嚴格信守本協議,不得中途撤資。

  八、本協議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未盡事宜三方協商解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共同投資合同10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XX市投資信托基金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精神和要求,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深圳分行和深圳藍天基金管理公司本著共同發起“藍天基金”

  ,將募集的資金投資于能產生良好效益的經濟領域,以使投資人獲得盡可能高的投資回報和較豐厚的資本增值的宗旨,經平等協商并形成共識后,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釋義

  除本契約其他條款另有規定外,下列詞語具有如下意義:

  本基金指根據本契約規定所設立的藍天基金。

  基金單位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資產份額的最小等份。

  人指我國民法通則所指的民事活動的參與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受益人指持有本基金所發行的單位份額并依據本契約規定享有相應的資產實際所有權、收益分配權、剩余資產分配權、受益人大會表決權等權益及承擔本契約和本基金章程和現行法規規定的義務的人。

  主管機關指對基金實施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機構,本契約中通指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

  經理人根據基金管理規定,作為本基金的主要發起人和本契約的締結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將本基金資產做投資管理活動的人。在本契約中專指深圳藍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繼任人。

  投資指經理人將本基金資金以購買任何股票、債券、銀行票據、商業票據及其它有價證券及其所應占的資金份額,或以對企業進行參股等項目為資金運用的對象進而獲取相應之利益的行為。

  信托人指根據基金管理規定,作為本契約的締約人之一,按本契約規定對本基金資產進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約中專指中國人民建設銀行XX市分行或其繼任人。

  會計年度指公歷每年的1月1日起至當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間。

  年初資產凈值指本基金在每會計年度開始后第一個估值日的資產凈值。

  受益憑證指根據基金管理規定由信托人和經理人為募集本基金資金而向受益人簽發的有價證券,在本契約中通指經主管機關批準的證券存折。

  單位持有人指登錄在受益人名冊上的每一基金單位的實際持有人,同時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受益人名冊指本契約第四條所述的記載有關本基金受益人名稱、地址、持有單位份額等資料的登記名冊。

  登記人指受信托人委托負責受益人名冊登錄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機構。本契約專指深圳證券登記公司。

  交易日指國內有合法證券交易活動的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或銀行的任一營業日。

  關連人泛指下列三種人:

  (1)直接或間接擁有經理人或信托人總股份額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決權的人;

  (2)受上述(1)項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經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間接擁有總股份額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決權的人。

  估值指根據本契約第六條規定所對本基金有關資產或債權的價值進行評估的活動。

  估值日指經理人按本契約規定進行資產凈值計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首次發行費指本契約第七條所指的首次發行費。

  經理年費指經理人根據本契約第十三條3款規定所應享有的款額。

  資產凈值指根據本契約第六條規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發行的一個基金單位(根據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擁有或代表的資產價值。

  信托年費指信托人根據本契約第十二條3款規定所應享有的款額。

  核數師指根據本契約規定由經理人經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對本基金會計帳目進行核數的公認專業機構及其專業人員。

  一般決議指在根據本契約第十條規定召開的受益人大會上由占表決權總票數50%或以上票數通過的決議。

  特別決議指根據本契約第十條規定召開的受益人大會上占表決權總票數75%或以上票數通過的決議。

  會計結算日指本契約規定的本基金存續期間的每年12月31日。

  待分配收益帳戶指本契約規定的專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資金的帳戶。

  收益分配日指在本基金存續期內每會計年度終了后經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會確定的該會計年度的收益分配過戶截止日,該日不得超出該會計年度的會計結算日后三個月期間。

  本基金章程指《藍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補部分。

  基金管理規定指《XX市投資信托基金管理暫行規定》。

  計價日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證券交易日或股權估價日或房地產評估日。

  第二條本基金

  1.本基金名稱:藍天基金。

  2.本基金發行規模:本基金最高發行限額為30000萬單位,最低發行額為18000萬單位,每一基金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閉期內不上市交易,亦不對外追加發行基金單位,但在存續期內可以增加基金單位總額并相應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單位數額的形式來派發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續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為封閉式單位信托投資基金,期滿前根據受益人大會決議并經主管機關批準可以延長封閉期(最長不超過十年),或轉為開放式投資基金,及或轉為經理人發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資基金。

  4.本基金資產由下列部分構成:

  (1)發售基金單位的資金收入;

  (2)利用上述資金所進行的

  投資或該等投資所形成的財產;

  (3)出售或轉讓上述投資或財產的資金收入;

  (4)上述投資或財產在存續過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價及其它非營業性收入;

  (5)將有關收益進行再投資所獲得的收入;

  (6)除上述項目外的其它雜項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資產(以下統稱本基金資產)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則在名義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為實際持有人。

  6.信托人應為上述資產開立獨立于自有資產或他人資產之外的單獨帳戶進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對外業務活動均以本基金名義出現。

  7.信托人、經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據本契約對本基金資產享有留置權、抵押權或其它優先權。

  8.本基金出于投資經營上的要可以隨時向外借入以現金或其它資產形式體現的資金;本基金借款余額不能超過本基金在該會計年度的年初資產凈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來源于信托人、經理人或關連人,但該等借款利率一般不應高于當期同業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條本基金單位的發行、受益憑證和持有人

  1.本基金單位的發售對象、發行辦法和發行期限按主管機關核準的招募說明書所列實施。

  2.每一基金單位的面值為人民幣壹元,發售價格為人民幣壹元,另加收發售價格3%的首次發行費。

  3.本基金單位和受益憑證均以記名的書面憑證形式發行,每一受益憑證(交易手)為1000基金單位。

  4.本基金所發行的受益憑證是表示單位持有人享有對本基金一定份額資產的所有權、受益權或其它權益并承擔相應義務的證明,不得保障收益的憑據。

  5.經理人須認購并持有本基金單位發行總額5%的份額,且在本基金清盤前未經主管機關批準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數額。

  6.本基金單位的實際持有人同時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約規定所享有的對本基金的'權益大小,與該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單位份額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均不享有對本基金某一特定資產的特別權利。

  7.本基金單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閉式存續期間不得向本基金贖回其所持的基金單位。

  8.如果本基金在規定的發行期限內所售出的基金單位數額達不到最低限額的要求,則本基金不能成立,屆時將由發起人將已募集的金額加上按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在扣除相應發行費用后一并退還給認購人。

  第四條受益人名冊和基金單位的轉讓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開放式運作期間,受益人名冊由經理人以書面或電子信息形式制作、登錄、變更和保存,上市后可交由登記人辦理。受益人名冊記錄的內容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現金收益用的銀行帳號或存折號;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單位份額;

  (3)該受益人認購或受讓基金單位的日期及轉讓人的有關資料;

  (4)基金單位轉讓的過戶日期。

  2.受益人如認為需要更改上述記錄內容時,應向經理人或登記人提出更改申請,由經理人或登記人按有關規定程序進行審核,并視情況決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冊上作出相應變更。

  3.受益人身份的確認和其所持單位份額的大小一般應以受益人名冊的記錄為準。

  4.本基金成立滿三年后,如屬延長封閉期,則本基金單位可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單位上市后的交易規則按照上市的證券交易規則執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權將其名下的基金單位通過經理人或其委托的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有償轉讓給他人。

  6.上述基金單位的交易或轉讓價格按該交易日的市場價格確定,并由轉讓方和/或受讓方另行支付主管機關規定的印花稅和手續費。

  7.上述轉讓中的受讓人須持轉讓憑證向經理人或登記人辦理已轉讓的基金單位過戶手續后,方能享有該份額基金單位的收益公配等權益。

  第五條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范圍及投資限制

  1.本基金作為面向社會的新型金融投資工具,目標是根據證券等市場的變化情況,將投資人所匯集的資金以多元化組合投資的方式投放于不同類別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債券等有價證券上,或企業的股權、房地產或期貨等投資項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資風險并達到本基金資本的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階段,證券投資將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債券為主。并以深圳、上海兩地市場為主。為了更好地利用投資機遇,本基金也可以參與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收購及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等業務。

  3.本基金的投資規模或范圍有下列限制:

  (1)投資于股票的資金不超過本基金該會計年度初資產凈值的80%,投資于債券的比例不超過40%,投資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權不超過30%,房地產和期貨等其它類投資不超過40%;

  (2)投資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種證券的總金額不超過本基金年初資產凈值的10%;投資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證券的數額不超過該公司該種股票或證券發行總數額的10%;

  (3)本基金不能投資于其它各類基金所發行的單位或受益憑證,不能以本基金資

  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不能投資于承擔無限責任的項目;

  (4)本基金不能對外放款,但等待投資時機的款項可對外短期拆借,拆借余額不能超過本基金年初資產凈值的25%;

  (5)經理人在未獲得信托人書面同意前,不得將本基金資產投資于經理人自己的股東擁有30%以上股權的企業或項目上。

  4.在下列情況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資已超出上述投資限額,經理人無須對該投資額進行調整(包括無須減少或追加投資或作其它資產配置):

  (1)由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資產升值或貶值,或由于某種市價變動的原因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過上述限額時;

  (2)由于受投資的企業出現兼并、重組、分立、轉讓等情況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限時;

  (3)由于本基金在經營活動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額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限時。

  5.經理人或其關連人在未獲得信托人書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義與本基金發生投資往來關系。

  6.本基金存放在信托人或經理人或關連人處的現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當期同業的存款利率水平。

  7.經理以可隨時根據經營需要決定某一投資項目或隨時將部分或全部投資項目變現后將資金轉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資活動均應遵循市場通常交易方式進行,除非經理人認為有必要采用對本基金并無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須得到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權拒絕接受其認為不符合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或其它財產,并可要求經理人及時采取措施,將不符合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或財產加以替換。

  10.經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并經信托人書面同意后才可開展投資經營活動。

  第六條資產估值規則

  1.本基金單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個證券交易日為本基金資產和基金單位的估值日。

  2.本基金資產和基金單位的估值遵循XX市的會計準則、參照國際慣例并遵照本契約的有關規定進行。

  3.本基金資產價值的數額應按下列基準確定:

  (1)任何上市的或掛牌的證券投資項目的價值應按該投資市場計價日相等投資份額的收市價計算,但下列除外:

  a.如果上述投資市場不止一處,則按主要投資市場的收市價計算;

  b.如果出于某種原因在一定時間內無法從上述投資市場中獲得價格數據,則按前一計價日價格計算或視需要暫停估值;

  c.如果投資項目須負擔利息而上述價格資料并未包括該應計利息部分,則在對該投資項目計算時應將至計價日止的應付利息部分預先扣除。

  注:如果經理人循上述途徑所獲得的并據稱是最新資料的價格與實際價格有誤差,經理人不對此差錯承擔任何責任。

  (2)任何未上市債券或短期商業票據以買進成本加上自買進次日起至計價日止應收利息為準計算。

  (3)銀行存款及類似貨幣性資產的價值應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計價日止應收的利息為準計算。

  (4)任何已達成價格協議但尚未實施的需要依約交割的投資或其它財產的價值應按該投資或財產權責發生后應具有的價值來計算。

  (5)股權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資項目按該項投資原始成本加上依預期利潤值計至計價日止應能獲取的利潤數來計算。

  (6)除上述投資或財產項目之外應收付的債權債務按至計價日止應收回或應付的數額進行計算。

  (7)按規定在本基金資產中待攤或預提的所有規費或其它支出金額,應按上月月末余額減去上月月末至計價日止應攤銷部分或加上至計價日止應預提部分后,余額計入本基金資產總額來計算。

  4.本基金資產按上述方法估值后,如果資產價值大于帳面值,增值部分作為重估盈余入帳;如小于帳面值,則從重估盈余中扣除。

  5.將按上述方式所計算出的本基金資產總額減去本基金負債總額后的余額,即為本基金在該估值日的資產凈值。

  將上述資產凈值除以本基金已發行的單位總額后的得數,即為每一基金單位資產凈值。

  6.經理人可以在經信托人同意后,將上述投資項目或其它財產的計值方式作適當調整,或采用其它計值方式,以能真實反映資產的實際價值。

  7.本基金的單位資產凈值每月在《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上公布一次。

  第七條本基金的費用

  1.首次發行費,包括發起費用、傭金、承銷費、宣傳廣告費和文件資料印制和派發費等,其費率按基金單位發售價格的3%計算,由認購人在認購基金單位時一并支付。

  2.基金經理年費,其費率為本基金年資產帳面凈值的1.2%,逐日累計,并在每月10日前由信托人從本基金資產中直接支付給經理人。

  3.基金信托年費,其費率為年資產帳面凈值的0.3%,逐日累計,每月10日前由基金信托人從本基金資產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冊登記費、受益憑證托管費、上市交易費和分配基金收益所發生的費用,由信托人根據本契約或有關規定的標準從信托資產中按時支付給經理人登記人或證券商或證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關事項及編制年報、季報等文件的費用及律師費、核數師費、公證費等應付費用,由信托人依據經理人

  的指定或有關合同并核實后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6.基金在進行投資和管理運作中,向外借款或辦理財產保險中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據有關合同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7.本基金投資經營中或獲得的收益中應繳納的各種稅費及地方性規費等,由信托人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8.除上述項目之外的臨時性必需開支或法規或當地政府規定的繳費,由信托人認可后按實際發生額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9.經理人或信托人在將本基金資金進行投資和管理活動中所發生的必須開支由信托人從本基金資產中支出,但經理人和信托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開支不得由本基金承擔。

  第八條會計和審計報告

  1.本基金單獨立帳,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2.本基金會計制度按深圳經濟特區會計準則執行;特區會計準則未作規定的,參照國際慣例執行。

  3.經理人在每季終了后的一個月內,須向信托人提交本季度信托報告,信托人在每半年終了后的一個半月內,應公開本基金的中期財務報告,在每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向受益人大會提交經核數師公允審計過的年度財務報告。

  4.本基金的投資和管理活動中的會計帳簿以及資產保管會計帳簿均由信托人建立和保管;經理人負責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資或管理活動事項記錄。

  經理人與信托人均應為對方查看和復制所建帳簿或記錄資料提供方便條件。

  5.上述一切會計憑證或帳簿或投資管理記錄資料的保存年限為本基金清盤終結后滿五年。

  6.本基金的核數師應為在中國大陸或香港注冊的專業會計機構及其專業人士,且必須獨立于信托人、經理人或關連人。

  第九條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個會計結算日止所實現的該會計年度收益總額是指該會計年度內本基金投資經營中所獲得的任何股息、紅利、利息、利潤和/或其它種類的收入(包括已/應收回的債權)的總收入部分,扣除當年應支出的所有投資經營成本和應納稅額、地方性規費等款項后的余額部分。

  2.本基金的上述每年收益總額扣除按規定或可由經理人提取的業績獎金部分后的余額,為該會計年度的可分配收益總額。

  3.上述當年的可分配收益總額和分配方式由信托人確定并經受益人大會通過后,按本基金單位的總數額計算出每一基金單位可分配收益數,并依照收益分配日在冊的受益人名單由經理人或登記人以現金形式直接劃撥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冊上登錄的銀行戶頭內,或以送紅利單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憑證發交給受益人。通常情況下,本基金每年的收益分配均采用派送紅利單位的形式。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于每個會計的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進行,一般不進行中期分配;如果該會計年度的收益總額低于本基金年初資產凈值5%的比例或無收益,則該年不進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帳戶中可計取的利息收入,應轉入下一會計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數額內,但在該年收益分配日后的分配過程中均不再計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托人或經理人或登記人無法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為本基金清盤前達到五年或到本基金清盤開始日止)將應分配給該受益人的收益及時派發出去,則該受益人被視為已自行放棄上述收益的受益權,且在上述期限后無權再向信托人或經理人索償在上述情況下,上述無法公配出的收益應構成基金資產的一部分。

  第十條受益人大會及決議

  1.受益人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通常在該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二個月內召開,或者是根據代表本基金單位份額總數10%或以上的受益人書面建議后臨時召開。

  2.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單位一定份額(視發行情況而定)的受益人有權出席大會,不足上述份額的受益人可以書面委托其它有權出席人發表有關意見或代行表決權,經理人和信托人的董事和獲授權的高級職員均可出席大會。

  3.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出席人資格和會議議題經信托人確定后,應至少提前二十天以在《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上刊登公告和寄發信函的方式通知受益人。任何受益人無論出于何原因末見到或收到上述通知,均不影響該次大會決議對其產生的約束力。

  4.大會須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單位發行總份額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出席方可正式召開并可討論和表決一般決議;如需討論和表決特別決議,則出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單位份額應達到發行總額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知的開會時間已過十分鐘而簽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單位份額達不到上款的要求,則大會必須順延15日后召開,時間和地點由大會主席或信托人決定后仍按上述方式通知受益人。凡屬延期召開的大會對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金單位份額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討論和表決所有原定的議案。

  6.大會主席由信托人事先書面指定;如果信托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會主席遲到15分鐘以上,則由出席人當場推舉出一位出席人擔任大會主席。

  7.除非大會主席根據表決需要或根據代表本基金發行單位總份

  額10%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議而決定采用每一基金單位一票的表決方式,大會表決決議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決方式進行。

  8.一般決議的通過或否決須有上述出席人表決權總額50%或以上贊同或反對方為有效,特別決議的通過或否決有上述出席人表決權總份額75%或以上贊同或反對方為有效。

  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對全體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會的受益人)、經理人和信托人均有約束力。

  9.大會的會議紀要應詳細記錄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出席人名單、議題和大會討論和通過或否決的決議,并由大會主席簽名。上述會議紀要正本交信托人保存,副本交經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項須經大會作為特別決議進行討論和表決:

  (1)對本基金章程進行修改或增補;

  (2)對本契約進行修改或增補;

  (3)已終結會計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

  (4)本基金存續期的延長或轉變為開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滿清盤或提前清盤事項;

  (6)經理人或信托人的辭職或撤換;

  (7)其它有關本基金的重大事項。

  上述所通過的特別決議必要時須經主管機關核準。

  第十一條本基金的結業和清盤

  1.本基金在封閉期屆滿未獲延長時或延長封閉期屆滿時,或受益人大會決定不轉變為另一名下的投資基金時,或在開放式運作期間受益人大會決定終止本基金時,經主管機關批準,本基金應結業。

  2.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基金經受益人大會通過決議并經主管機關批準,可以提前結業:

  (1)由于現行法規的變更或新法規的實施使本基金不能繼續合法存在或運作時;

  (2)經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換而在二個月內無新的經理人繼任時;

  (3)信托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換而在二個月內無新的信托人繼任時;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運作達二個月以上時;

  (5)本基金的資產凈值連續六個月以上降至已發行基金單位面額總值70%以下時。

  3.信托人、經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發行單位總份額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權書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結業的建議。

  4.本基金的結業經主管機關批準后,信托人應盡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將本基金的結業日和基金單位的過戶截止日通知受益人,同時由信托人負責組織本基金清算小組,經理人在本基金決定結業后不得再進行任何新的投資,且本基金單位停止轉讓。

  5.本基金清算小組的組成人員應包括信托人、經理人、注冊會計師或核數師、法律顧問等。

  6.本基金清算小組的職責為:

  (1)清理、核對和保管對本基金所有資產;

  (2)清理本基金未結的債權債務;

  (3)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盡快變現一切未以現金形式存在的資產。

  (4)向主管機關提出本基金結余資產的分配方案并在獲批準后負責該方案的實施;

  (5)負責本基金結業過程中的其它事宜。

  7.本基金清算小組及其受托人在履行上述職責時有權獲取合理的報酬,且該項報酬經主管機關核準后可優先從本基金結余資產中受償。

  8.受益人在上述本基金結余資產分配開始達一定期限(通常為十二個月)后未領取的部分,應上交主管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信托人

  1.信托人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1)協助經理人發起本基金;

  (2)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妥善保管好本基金資產;

  (3)設立本基金資產的單獨帳戶并將之區別于自有資產或他人資產之外進行登錄和核算;

  (4)建立并保存單位受益人名冊,召集受益人大會以及負責收益分配;

  (5)負責本基金證券交易中的交割、清算和過戶并負責股權及其它項目的投資清算;

  (6)監督經理人履行其職責并監督其投資管理活動符合本契約和本基金章程的規定;

  (7)確認經理人在履行職責中不違反本契約規定的投資行為后依其指示辦理有關收支的財務手續;

  (8)審查和公開本基金的財務報告及其它公開性文件;

  (9)本契約或本基金章程中規定的信托人應履行的其它職責。

  2.信托人的有關義務如下:

  (1)以維護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的利益為行為準則,盡心盡職,遵約守法;

  (2)對其受托的本基金資產承擔保管和監督責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業秘密,任何時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屬下無關職員)

  泄漏本基金現時的和未來的投資計劃、意圖和狀況;

  (4)無權干涉或不執行經理人的未違反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決策,否則應承擔對本基金或經理人所受損失的賠償責任;

  (5)有責任及時將對本基金或經理人有重大影響的事由通報經理人,并積極協助經理人采取相應措施,有責任為經理人查閱本基金資產或受益人等有關資料提供便利條件。

  3.信托人具有權益:

  (1)有權取得本基金信托年費和其它為本基金或經理人墊支金額或遭受非自身責任引致的經濟損失的合理補償;

  (2)有權審查經理人的投資計劃或方案,逐筆核查每筆占本基金年初資產凈值5%以上金額的投資

  項目;

  (3)有權拒絕接受經理人不符本契約規定的投資或經營行為;

  (4)有權自費委托他人辦理信托人負責的有關事務;

  (5)信托人作為本基金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資產的名義所有人和權益代表人,其與經理人締結的本契約對上述投資人或受益人均有約束力。

  (6)本契約中規定的其它權益。

  第十三條經理人

  1.經理人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1)參與并主要負責本基金的發起工作;

  (2)分析研究各有關投資市場動向或趨勢,制訂出可行性強的投資計劃或方案;

  (3)組織專業人士獨立地對本基金資產進行投資和管理;

  (4)經信托人授權,代表本基金對外簽訂和履行一切投資合同或協議;

  (5)定期對本基金資產和單位進行估值并予以公布;

  (6)負責本基金已發行的基金單位的上市交易工作;

  (7)定期編制和遞交經理報告,并向受益人大會報告工作;

  (8)提出每一會計年度的收益分配建議和初步方案;

  (9)準備、印制和公布本基金有關情況的公開性文件資料;

  (10)本契約規定的其它職責。

  2.經理人的有關義務如下:

  (1)以努力實現本基金的宗旨為行為的最高目標,盡心盡職,遵約守法;

  (2)謹慎選擇和決定每一個投資項目,注意發揮多元化組合投資的優越性,對本基金承擔投資管理責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業秘密,任何時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屬下無關職員)

  泄漏本基金現時的和未來的投資計劃、意圖和狀況;

  (4)有責任及時將對本基金或信托人有重大影響的事由通報信托人,并主動積極采取相應措施;有責任為信托人查閱本基金投資和管理等有關資料提供便利條件;

  (5)對其受托人或屬下職員的相應代理行為承擔責任3.經理人的有關權益如下:

  (1)有權取得本基金的經理年費和其它為本基金或信托人墊支金額的合理補償,有權對為本基金進行投資和管理活動中非經理人責任所遭受的損失獲得合理的補償;

  (2)有權取得經理人業績獎金。本契約規定經理人業績獎金數額為該年度末本基金資產凈值超過年初資產凈值25%以上部分中按25%的比例提取,并按照上述原發解為每月計提一次。具體為從本基金在該會計年度內每一估值日之前一月實現的收益達到該月額度后的超額部分中按25%比例預提,逐月調整,年終平衡后視情況決定是否實提。計提公式如下:

  計提額=(vn-vo-n/48×vo)×25%

  式中:vo表示本基金的年初資產凈值;

  vn表示估值日前一月的資產凈值;

  n表示計值月數。

  (3)在不違反本契約規定條件下,有權選擇決定每一筆投資或采取每一筆投資或采取每一項管理行為;

  (4)在本基金存續期內,享有時本基金資產的投資充分經營權和處分權;

  (5)本契約規定的其它權益。

  第十四條信托人和經理人的免責

  1.信托人和經理人在履行各自職責中均不對下列非自身違法或違規或違約所引致或產生的后果承擔任何責任:

  (1)在正常業務交往中接受對方當事人鑒署、蓋章和/或交付給信托人或經理人的任何通知、決議、指令、信函、憑證、聲明、說明、票證、重組計劃或其它代表所有權的憑證或其它據信為真件的投資文件資料等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經理人遭受的損失;

  (2)經理人或信托人根據現行法律或政策或當地政府或主管機關的規定或要求(無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采取的或不能采取的行動及其后果;

  (3)由于客觀條件的原因而無法或不可能執行本契約的有關規定;

  (4)非信托人或經理人指定或委托的任何代理人、托管人或經紀人擅自而為的行為(但對因信托人或經理人對上述人的選擇、指定或委托錯誤所造成的損失仍應負責);

  (5)在所收到的任何權益證書、轉讓證書、申請表格或其它有關書面憑證或文件上的簽名或蓋章,或其他人在上述證書上偽造的或無權所為的簽名或蓋章(信托人或經理人有權利但無義務將上述簽名或印章送有關方面辨別真偽),或依據上述簽名或蓋章所采取的行動或實施的作為;

  (6)對履行受益人大會上表決通過的任何已記入由大會主席簽名的會議紀要中的決議(盡管該決議在事后發現不符合大會召開或形成決議的有關要求,或該決議并非對所有受益人均有約束力);

  (7)由于下款所列的任何銀行業者、注冊會計師、律師、經紀人、代理人或其它有關人或經理人或信托人(非本契約有規定)的任何失誤行為、忽略行為、判斷錯誤、遺忘、失慎等所造成的,或因信托人、經理人善意相信和依賴上述人的建議或信息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經理人所遭致的任何損失。

  2.信托人和經理人在履行本契約所規定職責過程中,可根據來自任何作為信托人或經理人的代理人或顧問的銀行業者、注冊會計師、律師、經紀人、代理人或其它人士以書信、電話、電傳、傳真形式傳達的任何建議或信息而采取投資或管理行為,且不為上述建議或信息中的失誤之處承擔責任

  。

  3.除非本契約前面部分有相反明確規定,信托人和經理人應視為已獲得履行各自職責的充分授權,可自行決定或采取履行職責的方式方法,并對非自身故意或疏忽的作為或不作為而給本基金造成的任何資產損失、損壞或經營支出增加或經營困難不承擔任何責任。

  4.信托人和經理人可:

  (1)接受其認為合格的任何人、機構或聯合組織所出具的據信足以證明本基金有關資產價值的或資產購入或售出價格的或資產上市價格的證明文件;

  (2)依據任何行業/專業協會或官方機構內已形成的慣例和規律來進行投資或其它財產的買賣。

  5.本契約不阻止經理人或信托人的下列行為:

  (1)除了本契約第三條第5款規定之外,以自己的名義和資金購入、持有或處分本基金單位;

  (2)以自己的董事或屬下職員個人名義和資金購入、持有、售出或處分不構成本基金資產的任何投資項目或其它財產;

  (3)各自與其他人或與本基金資產的持有人或受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機構或組織)締結經濟合同或進行經濟往來活動;

  (4)以經理人或信托人的名義再參與或合作創立一個與本基金完全獨立的新的基金,且無需將從新基金獲得的任何收益交付給本基金。

  6.信托人可:

  (1)對因其善意按照經理人的任何投資或經營要求所采取或不采取的行為或經理人所為或所不為的行為或因上述行為造成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2)除了根據本契約規定而由其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的項目外,信托人再無任何義務支付任何開支項目;

  (3)信托人無義務以本基金名義提起或參與其認為可能會造成由其承擔經濟支出或經濟責任的任何與本契約規定或本基金有關的法院起訴、庭審、或答辯活動(除非經理人提出書面要求且根據本契約規定應由本基金負責足額補償其可能遭受的經濟損失)。

  7.經理人可:

  (1)如非出于在履行本契約規定的職責中本身故意或疏忽方面的原因,經理人對其按照本契約規定所為或所不為的行動及其結果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2)除非本契約有明確規定,經理人對信托人所為或所不為的任何行動及其后果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3)有權按照本契約的有關規定,將自己應承擔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務、享有的權力或可自行決定的事務交給信托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或實施。在此情況下,經理人仍有權全額享有本契約規定應支付給經理人的經理年費、業績獎金以及其它一切有關補償。

  8.經理人或信托人有權銷毀歸自己保存的并已超過一定期限的本基金的有關會計帳簿、憑證及其它文件資料(保存期限為本基金清盤終結后滿五年)。

  9.本契約所明確規定的對信托人或經理人在履行職責中所遭受的經濟賠償均為補足性的,并不影響到法律規定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或仲裁機構裁決書規定的其他人對信托人或經理人所作的賠償(但信托人或經理人必須充分證明其在履行職責時并不存在故意、疏忽、失職、違約的情況和責任)

  第十五條信托人或經理人的辭職或撤換

  1.信托人或經理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意愿在本基金存續滿十年并繼續存續時辭去信托人或經理人的職務,但須按下列程序進行:

  (1)信托人或經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托人或經理人前不得自行退任。

  (2)信托人或經理人在欲辭職時所選定的新信托人或經理人必須符合信托人或經理人的資格和能力要求,并應取得本契約另一方締約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會特別決議的批準。在此情況下,留任的本契約締約人應與新加入的締約人簽訂一份本契約的補充協議,以確認由新加入的締約人或繼任人取代欲退出的締約人的位置和履行其職責。

  (3)上述替換程序完成后,新舊締約人均應將上述情況盡快通知各受益人。

  2.信托人或經理人在下列情況下可建議受益人大會表決并報經主管機關批準后,撤換經理人或信托人:

  (1)經理人或信托人本身非自愿地被清盤;

  (2)經理人或信托人嚴重失職或嚴重違反現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規定或本契約或本基金章程的規定;

  (3)信托人或經理人有充足理由相信并以書面形式指出從維護大多數受益人的利益考慮應撤換掉經理人或信托人;

  (4)代表本基金已發行單位總份額50%或以上(經理人或信托人持有或視為持有的單位份額除外)的受益人書面要求撤換經理人或信托人。在此情況下,如果被撤換的是經理人,則其所持有的基金單位份額全部由新的經理人按最近的估值日價格收購。

  3.在上述替換或撤換程序中完成前,欲辭職或被撤換的經理人或信托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契約規定的有關職責,不得自行退任,否則應承擔由此而給本基金或另一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

  經理人或信托人的退任或被撤換日期通常應為新的經理人或信托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條爭議的解決

  1.本基金信托契約在履行過程中如在當事人之間出現意見分歧或爭端,首先應由爭執雙方通過友好和平等協商的方式解決爭端,如果無法解決,則將爭執情況向主管機關報告,由主

  管機關進行調解或裁決。任何不接受上述調解或裁決的爭執方均可向XX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解決上述爭端的準據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規和有關地方性法規;上述法規未及之處,參照相應國際慣例。

  第十七條本契約的修改或增補

  1.本契約可以根據現行法規的變更或新法規的實施或地方性的新規定或主管機關的新要求或本基金受益人的提議或受益人大會的決議或運作形勢的需要而經信托人和經理人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予以修改。

  2.本契約可因信托人或經理人一方的辭職或被撤換而由留任的一方與新的經理人或信托人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簽訂補充協議。

  3.本契約的重大修改或任何補充協議均須經受益人大會通過并報主管機關批準方為有效,并構成本契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本契約的生效及準據法

  1.本契約經雙方締約人簽字蓋章并報主管機關批準后即行生效并具有相應法律效力,同時對本基金成立后的所有受益人均有約束力。

  2.本契約一式六份,主管機關和公證處各留存一份,締約人各保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3.本契約內容可印制成冊并對外公開發售(收回工本費)或供投資人在有關場所免費查閱,但其效力應以本契約正本為準。

  4.本契約的準據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行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對于上述法規或規定未及之處,應參照相應國際慣例。

  第十九條本契約的終止

  1.如果本基金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成立或本基金已清盤完畢,則本契約視為終止。

  2.本契約的任何方式的終止均不得違反本契約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其他

  1.除非本契約中有明確規定,本契約當事人在本基金封閉式運作期間均應嚴格按本契約的規定執行。

  2.本契約的對外解釋權由經理人和信托人共同行使。

共同投資合同11

  第一條共同投資人的姓名及身份證號

  甲方:___身份證號:_________

  乙方: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

  丙方:___身份證號:_________

  丁方:___身份證號:_________

  以上各方共同投資人(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共同發起成立____(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以上各方共同投資人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二條共同投資人的股份

  共同出資人一致確認:各方各持有公司股本總額的25%。

  第三條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1.公司的利潤和虧損,由共同投資人各方依照25%比例分配和分擔。

  2.公司續存期間,共同投資人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為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共同投資人按股份比例共有。

  第四條事務執行

  1.共同投資人各方一致同意由_____擔任公司法人代表,并負責主持公司的日常事務。

  共同投資人各方有權檢查公司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公司續存期間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3.下列公司事務必須經全體共同投資人同意:

  (1)共同投資人轉讓公司股份;

  (2)公司股份對外出質。

  第五條投資的轉讓

  1.共同投資人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所持的全部或部分股份時,須經全部共同投資人同意;

  2.共同投資人之間轉讓其所持的的全部或部分股份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投資人;

  3.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股份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六條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一致后,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全體共同投資人簽字蓋章后即生效。本協議一式__肆__份,共同投資人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簽字):_________ 丁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共同投資合同12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為了繁____市場,搞活經濟,增加收入,甲乙雙方在誠實守信、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就合作投資有關事宜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合作內容及方式

  甲乙雙方共同出資,投資經營_____,共擔風險,共享收益。乙方全權委托甲方負責該項目的經營管理,乙方對經營情況有知曉以及監督的權利。

  第二條 合作期限

  雙方合作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條 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1、甲方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元。

  2、乙方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元。

  第四條 盈余分配

  雙方同意,投資盈余按年結算,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計算:

  1、投資第________年,無論盈虧,甲方承諾支付乙方投資收益人民幣0元。

  2、項目利潤按雙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包括第________年項目利潤)。

  第五條 出資的轉讓

  任意一方轉讓自己出資的,應提前____日告知對方,另一方享有優先受讓權。

  第六條 合作關系的解除

  1、本協議約定的合作期限屆滿,雙方合作關系自動解除,甲乙雙方按各自投資比例進行清算。如需繼續合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2、任意一方無正當合理的理由不得擅自解除本協議,如需解除合作關系,應提前3個月通知另一方,并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3、如項目持續兩年虧損,乙方有權單方撤回全部投資(人民幣五萬元),雙方合作關系自動解除。

  第七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的權利義務:

  ①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②對合作項目進行日常經營管理;

  ③將項目的.經營情況以及財務狀況及時告知乙方;

  ④按時向乙方支付投資收益。

  2、乙方的權利義務:

  ①參予合作項目的經營管理;

  ②檢查帳冊及經營情況;

  ③共同決定合作項目的重大事項。

  第八條 糾紛的解決

  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作項目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九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進行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 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共同投資合同13

  甲方:

  乙方:

  因乙方決定將公司生產經營事宜與丙方共同合作,為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經乙方與丙方協商一致經甲方同意確認,對 有限公司合作經營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合作宗旨:

  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亨利潤,共擔虧損。

  第二條合作經營項目和范圍

  服裝有限公司服裝生產及銷售

  第三條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為___年,自___年 ___ 月 ___ 日起,至 ___年 ___月 ___ 日止。

  第四條合作方式、期限

  1、合作人乙方:___服裝有限公司現有設備財產(詳附件)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按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由丙方經營管理。

  合作人(丙方)為履行經營管理義務,愿出資現金人民幣 萬元,并以出資為限承擔虧損。

  2、 合作人(丙方):______。

  各合作人的出資,于___年___月___日以前交付乙方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協議人同意指定乙方管理上述及經營期的資金、

  3、合作期間各合作人的出資,不得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后,現有設備由乙方所有,新增設備由乙方丙方共同所有。但合作期間乙方所有的設備不計提折舊、如生產經營需再次投入資金,另立投資協議,各合作人簽字確認生效。

  第五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按約定比例分配, 乙方占 %,丙方占 %,其中由乙方按每月丙方簽名確認的財務報表,出具利潤分配確認書給丙方,并由乙方每半年分配一次利潤給丙方。

  2、債務承擔:本合作協議訂立之前債務由乙方承擔,債權由乙方所有。本協議訂立之后的債權債務以各合作人的盈余分配為據,按比例承擔。

  3、經營風險的承擔:甲方僅具有注冊登記人身份,已全權委托方乙方及丙方經營,盈余與甲方無關。投入資金全部由乙丙兩方投資,獨立經營,獨立管理,自擔風險,自負責任,自負盈虧,涉及公司的一切債權債務和經營風險與責任由丙、乙兩方承擔。甲方不干涉甲、乙兩方的合法經營。

  第六條出資的轉讓及退資

  各協議人出資在本協議約定的合作三年期間不得轉讓,也不得要求退還出資。

  第七條合作負責人及其他合作人的權利

  乙方為合作負責人及公司總經理,對外代表公司,不參與生產經營日常事務的具體管理。

  其主要權責是:

  ①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對其所訂合同所產生的收款承擔收款及收款不能的賠償責任。

  ②決定重大財務支出,按月按定額撥付資金到財務賬戶給丙方作為日常開支。

  ③保管公司印章及財務章,支付合作債務,承擔合作終止的債務、

  ④按約定時間支付合作人報酬及應分配的利潤、

  2、合作人 擔任廠長職務,每月薪金為人民幣 元,其權限為:

  ①履行廠長的職責,對所有資產進行管理,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及承擔資產安全責任

  ②履行廠長的職責,對合作事務的生產,行政事務進行日常管理及審批;守法經營,依法納稅,并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地的規章制度,不得從事任何違法違紀的活動。如因違法或違規經營,企業受到有關部門查處而造成停業、歇業或被取締的;因經營形成對外拖欠債務、工人工資等情況的;因治安消防安全工作的疏忽,造成治安事故或消防事故的;以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造成損失或不良后果的承擔賠償責任

  ③按乙方訂單要求按質按量組織生產及組織交付合作的產品(貨物),購進生產所需原材料;對生產產品的質量及期限承擔責任

  ④具有月預算定額內日常財務開支審批權。凡涉及 元以上的開支、費用需 簽字方可生效。但不得以本合同項下公司名義對外舉債,不得對外簽署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簽署的文件;不得持有本合同項下公司的財產及印章、 丙方的對日常事務進行監控、

  ⑤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方案,報乙方批準。

  3、丙方 擔任副總經理職務,其每月薪金為人民幣 元,其權限為協助丙方 對合作事務的生產,行政事務進行日常管理、對乙方報告生產工作

  4、丙方 擔任副總經理職務,其每月薪金為人民幣 元,其權限為:

  ①監督丙方各合作人的工作情況;

  ②協調各職能部門的關系、

  5、 由丙方 負責業務工作的日常具體事務、 每月薪金為人民幣 元

  6、 由丙方 負責處理財務及主持財務部門的日常管理工作、 每月薪金為人民幣 元

  7、由 任總經辦主任,負責各印章的加蓋及報關事務及日常行政事務、 每月薪金為人民幣 元

  8、合作人的共同權利:

  ①參予合作事業的管理;

  ②聽取合作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③檢查合作帳冊及經營情況;

  ④共同決定合作重大事項。

  第八條 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作,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應當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賦予的`權利,禁止合作人經營與合作競爭的業務。

  3、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4、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傭金。

  5、不得泄漏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機密信息。

  第九條 合作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①合作期屆滿;

  ②全體合作人同意終止合作關系;

  ③合作期間地虧損達到100萬元;

  ④合作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作終止后的事項:如雙方不能就繼續合作達成協議或合作終止,丙方應無條件退出,并交付資產給乙方、超出乙方現有資產部份應按投資比例返還給丙方、

  第十條 糾紛的解決

  合作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作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東莞市人民法院。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協議人違反本協議條款,違約方應承擔相應合同責任,并賠償守約方損失。包括訴訟所支的律師費,訴訟費等。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作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附則

  第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作人各執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作人:____________

  合作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日

共同投資合同1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甲方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的董事會決議和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的股東大會決議,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投資設立新公司具體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新公司名稱、注冊地及注冊資本

  公司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_____元。

  公司注冊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新公司的企業性質

  新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的投資額為限對新公司承擔責任,新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新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三、投資方式、投資金額及投資比例

  甲方以其擁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面積為______平方米、使用期限為____年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投資,投資金額為______元(具體以____資產評估有限公司的評估值為準),占新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乙方以現金投資,投資金額為______元,占新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

  四、投資時間及違約責任

  甲方投入新公司的土地使用權應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辦理完畢過戶手續,乙方投入新公司的現金亦應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到達新公司銀行賬戶。

  未按期履行投資義務的',每逾期一日,應向新公司繳納尚未投資部分萬分之____的違約金。

  五、新公司經營范圍

  公司經營范圍為: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新公司組織結構

  1、公司設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

  2、公司董事會由五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名,董事長即法定代表人由甲/乙方委派的董事擔任。

  3、公司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名,監事會主席/召集人由甲/乙方委派的監事擔任。

  4、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二至三名,均由董事會聘任。

  七、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平等協商解決。

  2、本協議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后生效。

  3、本協議一式______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共同投資合同15

  甲方:______性別:____民族: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性別:____民族: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相關法律規定,本著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甲方同意投資入股有限責任性質的________(以下式工商登記注冊為準),為體現雙方公平公正,特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

  擬設立的公司名稱、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稱:________

  2、經營范圍:________

  3、注冊資金:________

  4、法定地址:________

  5、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投資各方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占股比例:

  甲方以現金作為出資,出資額______萬元人民幣,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

  第三條

  本協議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1、根據公司的規定組成股東大會及董事會,投資各方承諾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法定代表人的擔任和財務會計按照《公司法》等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制定。具體內容見章程;

  2、投資各方的責任以其投入資金比例為限,各方的責任以各自對注冊資本的出資為限。公司的稅后利潤按各方對注冊本出資的比例由各方分享。

  3、投資各方須在本協議簽字生效當日內以現金或現金支票方式打入投資各方一致同意設立的____________銀行帳戶,繳足全部出資金額。

  第四條

  投資各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1、成立公司籌備組,成員由雙股東方派員組成,出任法人代表一方的股東代表為組長,組織起草早辦設立公司各類文件;

  2、出任法人代表的股東方先行墊付籌辦費用,公司設立后該費用由公司承擔;

  3、上述各股東方委托出任法人代表方代理申辦公司的各項注冊事宜。

  第五條

  本協議的修改、變更和終止:

  1、本協議一經簽訂,投資各方不得中途撤股、撤資;

  2、對本協議及其補充協議所作的任何修改、變更,須經投資各方共同在書面協議上簽字方能生效。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投資雙方如有不按期履行本協議約定的出資義務的,則視作違約方單方終止本協議,守約方有權書面決定取消違約方的股東資格,違約方所出的投資金額將作為違約金賠償給守約方;違約方未出資的,守約方有權書面決定取消違約方的股東資格,并有權按照違約方應當出資額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

  2、投資雙方如有違反本協議其他約定的,則視作違約方單方終止本協議,守約方有權共同書面決定取消違約方的股東資格,違約方所出的投資金額將作為違約金賠償給守約方。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

  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慶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的,則任何各方均有權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第八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投資各方另行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為本協議的有效組成內容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簽定之前,各方之間前幾年任何協議內容與本協議內容有沖突的,以本協議所規定的內容為準。

  第九條

  本協議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名:________乙方簽名: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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