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通用12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1
一、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綜合部長方國強為公司職業危害日常監測人員,負有以下責任:
1、委托具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每季度對公司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日常監測;
2、做好日常監測數據記錄和存檔,分析數據后向王德風書面報告。
二、檢測和評價管理制度
綜合部長方國強為公司檢測和評價管理主要負責人員,負有以下責任:
1、按規定委托具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每年對本公司作業場所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進行檢測和評價,并提供真實的資料,對提供的資料負責;
2、將檢測數據在公司設定的職業健康公告欄內公布;
3、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若超過職業接觸限值,及時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難度較大的要制定規劃,限期解決;
4、建設項目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時和在設備大修后,對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進行檢測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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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2、目的:預防、控制和消除有毒有害氣體及粉塵危害,保護廣大職工的身體健康。
3、具體內容
(1)井下安裝安全監控監測系統,對井下有毒有害氣體進行監測,各礦井通防科負責對安全監控系統進行維護,確保設備的正常運行。
(2)各礦監控中心站工作人員每天對監測數據進行監測、整理分析,有超標現象立即匯報礦通防科,通防科立即安排查明原因,編制相應處理措施進行處理、預防。
(3)每天由監控中心站對監測數據進行匯總,并上報公司調度室、公司分管領導和總工簽字后,建檔備案。
(4)各礦通防科瓦斯員每班按規定對作業場所的.有毒有害氣體、溫度進行監測檢查,將相關數據填寫在現場管理牌板上,并匯報通防科做好相關記錄。
(5)每15天由通防科測塵人員對作業現場的粉塵進行1次檢測,并做好相關記錄,有超標現象立即采取措施進行防治。
(6)存在超標現象的地點必須編制防治措施進行治理。
(7)有毒有害氣體及粉塵檢測報表必須經過主管領導簽字審核后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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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員工身體健康制訂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施工生產單位。
2.術語和定義
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工作及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接觸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范圍的疾病。
職業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場所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相伴隨,對從事該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造成健康損害或者影響的各種危害。
職業禁忌癥----是指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遭受職業危害和易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可能導致對他人健康構成危險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狀態。
有害作業----是指在施工生產環境和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影響身體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學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3.職責
(1)工會負責對職業病防治實行民主管理和群眾監督。
(2)安全監督部門負責職業危害因素的辨識、評價、制定職業危害防治措施,開展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負責職業病的統計、報告和檔案管理工作
(3)勞動人事部門負責對職業病患者調換工作崗位,安排休養。
(4)各施工生產單位負責職業病防治措施的實施,對職業病防治設備進行經常檢查、維護和定期檢測,保持正常運轉,并按規定發給員工符合質量要求的個人衛生防護用品和保健食品。
(5)勞動者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并享有獲得職業病預防、保健、治療和康復的權利。
4.一般規定
(1)各級安全部門、工會組織、各施工生產單位應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經常性的職業安全衛生和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2)各施工生產單位和部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對從事有害作業的人員進行上崗前和每年一次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及時將檢查結果告知勞動者本人,對從事有害作業的合同制工人、農民合同工應當在解除合同前進行職業病健康檢查。
(3)各單位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與禁忌相關的有害作業。
(4)施工生產單位應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中毒和職業病的有害作業場所,配備醫療急救藥品和急救設施。
(5)嚴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對人體有害的化學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設置安全標志。
(6)各級安全部門應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定期對有毒氣體、粉塵、噪聲等有害因素進行檢測,并送檢測結果。
(7)各施工生產單位必須采取綜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和無毒材料,控制、消除職業危害和生產單位的生產成本。
5.職業病管理
(1)職業病的診斷鑒定,由醫療保險定點醫院或項目合同醫院初步診斷,報公司安全監督部,由公司安全監督部報告市職業病防治所,由市職業病診斷鑒定組織診斷鑒定。
(2)當公司安全監督部接到市職業病診斷鑒定組織的結論定為職業病后,填寫職業病登記表,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報告。
(3)急性職業中毒和其他急性職業病診治終結,疑有后遺癥或者慢性職業病的,應當由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組織予以確認。
6.保健食品
(1)保健食品費是針對從事有害作業人員營養需要,有助于增強抗毒害能力,預防職業中毒和職業病的一項勞動保護輔助措施。
(2)保健食品費按從事有害作業的實際天數計算,20天以上者按一個月發放,不足20天的按實際工作日計算。
(3)在設備、容器及通風不足的場所配合有害作業者,可與直接從事有害作業人員享受同等保健食品。
(4)保健食品費申請表由有害作業施工生產班組填寫,經單位負責人和安全員簽字后,報項目部安全部門審批發放;無項目的現場由各專業公司安全員審批發放。
(5)保健食品費發放范圍和標準參照施工所在地現行標準執行,改、擴建及檢修工程參照廠方標準執行。
(6)暑期施工的防暑降溫費標準參照公司文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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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1、為保障職工的安全和職業健康,防止職業危害,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安全施工生產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職業健康監督檢查職責調整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2、安全施工生產中涉及職業危害的場所和工作地點必須嚴格執行本制度。
3、本規定適用于鐵礦下屬各基層單位。
4、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1、各級領導要將防塵、防噪音、防砼氣中毒,防物理傷害工作列入主要議事日程,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施工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職業危害監測工作。
2、監測工作依據鐵礦安全科監測管理辦法和上年度統計數據,結合工藝變化,寫申請提交監測部門監測。
3、基層單位作業場所的粉塵,每年申請監測一次,呼吸性粉塵建議每季度監測一次,其他職業危害按照鐵礦相關規定執行。
4、施工生產監督單位健康監督員要堅持每天檢查粉塵、噪聲工作,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5、基層單位要定期分析粉塵、化學毒品濃度升高或降低的原因,如果超過國家規定標準,應及時采取有效降溫措施。
6、要加強各種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數據及技術檔案管理。
7、本制度從x年xx月xx日起實施,解釋權屬鐵礦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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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管理,設專職專業人員,負責日常監測和管理工作。
2、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人員經資質認證合格的機構培訓后,持證上崗。
3、監測儀器定期維修、檢修、確保監測系統正常運行。
4、組織開展對本單位各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正常運行,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檔案,并妥善保存。
5、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地點、有人員作業地點都應納入監測范圍。
6、監測人員必須堅持8小時工作制,并認真填寫公告欄及交接班記錄。
7、監測項目及頻次
(1)瓦斯:采掘面每班每兩時測定兩次,硐室、礦井總回風巷每班測定1次,串聯通風地點每班測定2次,臨時停風點每天測定2次,密閉前每周測定1次;
(2)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氨、硫化氫等有害氣體每2小時監測1次;
(3)總粉塵定點短時間粉塵濃度(短時間接觸濃度小于6毫克/立方),井下每月測定2次,井上每月測定1次;
(4)呼吸性粉塵定點短時間粉塵濃度(短時間接觸濃度小于3.5毫克/立方),每月測定1次;
(5)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濃度(時間加權平均濃度2.5毫克/立方),采掘面每3月測定1次,其他作業場所每6月測定1次。每個采樣工種分2個班次連續采樣,1個班次內至少采集2個有效樣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樣品不得少于4個;
(6)粉塵中的游離二氧化硅含量(小于10毫克/立方)每6個月測定一次;
8、監測結果應當存入職業衛生檔案,并
9、定期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
(1)、檢測與評價結果及時向職業衛生防治領導小組、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2)、及時在宣傳欄公布
10、監測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衛生標準時的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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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的目的是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職工身體健康。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新莊煤礦井下及其地面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
第三條職業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場所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相伴隨,對從事該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造成健康損害或者影響的各種危害。
第四條本制度煤礦職業危害(以下簡稱煤礦職業危害)主要指以下職業危害因素:
粉塵:煤塵、巖塵、水泥塵等;
化學物質: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氫等;物理因素:噪聲、高溫等。
第五條我礦必須定期對井下及其地面生產作業場所存在的粉塵、噪聲、高溫、毒物等危害因素定期取樣化驗、檢測。確保作業場所的危害因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第六條我礦安全監察科、機電動力科、工程管理科、調度室具體負責煤礦職業危害日常的監測、資料收集工作。具體分工如下:
安全監察科:開展職業危害作業現場監督檢查、管理、指導工作。
機電動力科:組織相關人員對井下及地面作業場所存在噪聲監測、評價,做好監督工作及相關記錄。
機電動力科:負責對井下工作場所粉塵、溫度、有毒有害氣體進行監測及評價,做好監督工作及相關記錄。
調度室:負責收集所有的職業危害因素數據的收集、整理,并按各類職業危害因素監測周期將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報送職業病防治科。
第七條各監測主管部門,要制定煤礦井下及地面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計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監測點分布圖;
(二)監測的周期;
(三)監測結果的登記與報告。
第八條職業危害因素監測計劃、監測報告及評價結果送至主管礦領導簽字批閱后,應當在職業病防治科進行備檔。
第九條各類職業危害因素的監測主管部門需配備專職人員和儀器,負責日常職業危害的監測工作,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以監測促防治。
(1)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采樣、布點要符合國家標準。
(2)按規定對粉塵、高溫、噪音、有毒有害氣體進行定期檢測,設立職業危害因素公示欄,將檢測結果及時公布。
第十條定期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對我礦作業場所的危害因素進行一次檢測及評價。具體要求如下:
(1)檢測與評價結果應及時報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2)檢測與評價結果向職工公布;第十一條監測人員要求:
(1)嚴格按照崗位技術規程操作、操作熟練、記錄詳細,職業危害檢測要做到準確無誤;
(2)按照相關規定對礦井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設立監測點,對配備檢測儀器定期標校,確保檢測數據準確;
(3)定期分析職業危害因素的變化情況,如超出國家規定作業場所允許的濃度標準,應及時匯報主管領導,采取有效措施;
(4)按要求及時填寫職業危害監測記錄,不得弄虛作假,同時做好檔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監測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時的處理原則:
(一)及時向所在部門報告職業病危害因素超標情況;(二)在現場設置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三)礦領導要立即組織,對作業場所危害因素采取相應治理措施;經治理后,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后,方可重新作業。
第十三條我礦粉塵危害監測執行如下:
類別采煤工作面掘進生產工藝司機操作采煤機、打眼、人工落煤及攉煤多工序同時作業司機操作掘進機、測塵點布置工人作業地點回風巷距工作面10~15m處工人作業地點可修改編輯
工作面打眼、裝巖(煤)、錨噴支護多工序同時作業(爆破作業除外)距掘進頭10~15m回風側其他翻罐籠作業、巷道維修、轉載點場所工人作業地點粉塵監測采樣點的選擇和布置要求如下:粉塵濃度應當下表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
煤礦作業場所粉塵濃度要求粉塵游離SiO2含量(%)種類煤塵<10 10≤~≤50矽塵50<~≤80>80水泥塵<10總粉塵4 1 0.7 0.5 4呼吸性粉塵2.5 0.7 0.3 0.2 1.5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mg/m3)(三)總粉塵濃度,煤礦井下每月測定2次或者采用實時在線監測;
(四)呼吸性粉塵濃度每月測定1次;(五)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監測1次;
(六)粉塵中游離SiO2含量,每6個月測定1次,在變更工作面時也應當測定1次。
第十四條我礦噪聲危害監測執行如下要求:
(一)煤礦作業場所噪聲每年至少監測1次。
(二)煤礦作業場所噪聲的監測地點主要包括:井工礦的風動鑿巖機、風鎬、局部通風機、煤電鉆、乳化液機、采煤機、掘進機、帶式輸送機、運輸車等地點。在每個監測地點選擇3個測點,取平均值。
第十五條我礦作業場所噪聲危害依照下列標準判定:
(一)勞動者每天連續接觸噪聲時間達到或者超過8h的,噪聲聲級限值為85dB(A);
(二)勞動者每天接觸噪聲時間不足8h的,可以根據實際接觸噪聲的時間,按照接觸噪聲時間減半、噪聲聲級限值增加3dB(A)的原則確定其聲級限值。
第十六條我礦應當優先選用低噪聲設備,通過隔聲、消聲、吸聲、減振、減少接觸時間、佩戴防護耳塞(罩)等措施降低噪聲危害。
第十七條我礦高溫危害監測執行如下:
(一)進行高溫監測時,作業場所無生產性熱源的,選擇3個測點,取平均值;存在生產性熱源的,選擇3~5個測點,取平均值。作業場所被隔離為不同熱源環境或通風環境的,每個區域內設置2個測點,取平均值。
(二)常年從事高溫作業的,選擇在夏季最熱月測量;不定期接觸高溫作業的,選擇在工期內最熱月測量;作業環境熱源穩定時,每天測3次,工作班開始后及結束前0.5h分別測1次,工作班中間測1次,取平均值。
第十八條井工煤礦采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6℃,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當空氣溫度超過上述要求時,煤礦必須縮短超溫地點工作人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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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員工身體健康制訂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施工生產單位。
2.術語和定義
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工作及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接觸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范圍的疾病。
職業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場所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相伴隨,對從事該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造成健康損害或者影響的各種危害。
職業禁忌癥----是指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遭受職業危害和易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可能導致對他人健康構成危險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狀態。
有害作業----是指在施工生產環境和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影響身體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學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3.職責
(1)工會負責對職業病防治實行民主管理和群眾監督。
(2)安全監督部門負責職業危害因素的辨識、評價、制定職業危害防治措施,開展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負責職業病的統計、報告和檔案管理工作
(3)勞動人事部門負責對職業病患者調換工作崗位,安排休養。
(4)各施工生產單位負責職業病防治措施的實施,對職業病防治設備進行經常檢查、維護和定期檢測,保持正常運轉,并按規定發給員工符合質量要求的個人衛生防護用品和保健食品。
(5)勞動者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并享有獲得職業病預防、保健、治療和康復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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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指導和管理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識別和檢測工作。
(二)本公司必須檢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
1、粉塵:存在于下料、順鋸、鉆孔、四面刨、鏤銑、砂光、修邊、封邊、打磨、精整工序。
2、噪聲:存在于下料、順鋸、鉆孔、四面刨、鏤銑、砂光、修邊、封邊工序。
3、化學毒物(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丙酮、乙醛):存在于涂膠、擦色、噴涂、晾漆、總裝工序。
(三)公司應配備專職人員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工作,正常生產情況下每月對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濃度進行一次日常監測,每周對作業場所噪聲強度進行一次日常監測,每日對作業場所夏季高溫進行一次日常監測,并保證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和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一旦出現異常情況,及時對作業場所的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丙酮、甲醛等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全面監測,企業自身不具備監測能力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日常監測。
(四)公司委托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檢測、辨識和評估:
1、職業衛生服務機構根據公司生產現場情況,確定職業危害檢測點,并繪制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點分布示意圖。
2、苯、甲醛等高毒化學物,至少每個月檢測一次;
3、其余化學物質或粉塵,每年至少檢測一次;
4、噪聲每年至少檢測一次;
5、對于檢測結果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接觸限值的檢測地點或崗位,應該適當增加檢測次數;
6、對生產過程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至少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高毒物質作業場所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7、當作業場所、工藝過程、設備發生重大變化時,應重新開展辨識評估。
(五)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每年對職業病防治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至少進行一次內部檢查,對不符合防塵防毒要求的`作業場所及時整改。
(六)檢(監)測結果的記錄、報告和公示
1、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應建立檢(監)測結果檔案。
2、每次檢(監)測結果數據應及時分析、充分利用。
3、每次日常監測、檢測與評價的結果應及時公示,公示地點為檢(監)測點及人員較集中的公共場所(如食堂),公示內容包括檢(監)測地點、檢(監)測日期、檢(監)測項目、檢(監)測結果、職業接觸限值、評價等。
(七)檢(監)測費用列入職業病防治經費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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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促進經濟發展,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危害防治水平,對各自產生的職業危害承擔責任。
第三條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第四條制定職業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健全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使用有效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符合要求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第五條對職業危害防治應從人、設備、環境三個方面綜合考慮,從以下措施依次入手:首先,治本的對策是使生產過程不產生危害因素,根本的途徑是生產過程的機械化、密閉化、自動化,并禁用劇毒原料。其次,控制作業場所有害物質的空氣污染是當前主要的衛生工程技術措施,包括對有害物質產生源的封閉、阻斷、屏蔽、通風,局部通風與全部通風。最后是采取個體防護性措施。
第六條對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應當知悉其產生的職業危害,對所造成的職業危害后果承擔責任。同時,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危害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第七條對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該工作應納入“監控法”實施過程中,統一與“危險源監控點”掛牌監控。
第八條對可能產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當設置報警裝置,現場配置急救用品、沖洗設備,留有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第九條對勞動者進行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第十條不得安排未經上崗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一條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事故時,事故單位或項目部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各單位、項目部的工會組織應當督促并協助行政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對單位或項目部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與行政領導就勞動者反映的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問題進行協調并督促解決。
第十三條結合生產施工特點,在防毒、防塵、防噪、防振動、防電磁輻射、防非電磁輻射、防暑降溫、冬季施工等方面制定具體的針對性較強的防治措施。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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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為加強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制定本規定。
2、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的所有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檢測。
3、定義
3.1作業場所:作業場所,是指從業人員進行職業活動的所有地點,包括建設施工場所。
3.2職業危害:職業危害,是指從業人員在從事職業活動中,由于接觸粉塵、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對身體健康所造成的各種損害。
3.3職業接觸限值:職業接觸限值是指職業性有害因素的接觸限制量值。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長期反復接觸,對絕大多數接觸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許接觸水平。包括化學有害因素和物理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4、一般管理
4.1如果作業場所存在職業危害因素,公司應設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和管理工作,保證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監測的結果應當及時向從業人員公布。
4.2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采取有效措施及時進行治理,使之符合國家、行業規定的標準。
4.3建立和健全職業危害監測、檢測和評價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檔案和記錄,定期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公司的職業危害防治檔案,向從業人員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自覺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4.4發現作業場所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和治理,確保其符合職業健康環境和條件的要求。
5、管理職責
5.1公司分管職業衛生領導落實好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工作。
5.2財務部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費用的資金保障。
5.3綜合辦公室負責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工作,及時公布檢測結果,建立相關檔案等工作。
5.4生產部及車間負責對各自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監測、評價提供支持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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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管理制度旨在確保工作環境的安全和健康,通過對潛在的職業危害進行識別、評估和控制,保護員工免受工作場所的有害影響。這一制度涵蓋了以下幾個關鍵方面:
1. 危害因素識別:定期進行工作場所安全檢查,確定可能存在的物理、化學、生物、機械、電氣和心理危害。
2. 風險評估:評估每個識別出的危害因素對員工健康和安全的風險程度,確定其緊迫性和重要性。
3. 控制措施:制定并實施預防和控制策略,如工程控制、行政控制和個人防護設備的使用。
4. 培訓與教育:為員工提供必要的職業健康和安全培訓,提高他們對危害因素的'認識和應對能力。
5. 監測與評審:定期監測工作場所的環境條件,評估控制措施的效果,并根據需要調整管理策略。
6. 應急計劃:制定應急響應程序,以應對可能出現的事故或緊急情況。
內容概述:
該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關鍵環節:
1. 工作流程分析:詳細記錄和分析各個工作流程,找出可能導致傷害或疾病的潛在風險。
2. 法規遵從性:確保所有的操作符合國家和地方的勞動保護法規,以及行業標準。
3. 員工參與:鼓勵員工報告潛在的危險情況,參與風險評估和控制措施的制定。
4. 健康監控:定期進行員工健康檢查,早期發現并處理職業疾病。
5. 安全文化:建立積極的安全文化,強調預防優于治療,讓安全成為企業核心價值觀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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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編制要點
(1)明確職業危害監測、檢測和評價管理制度的目的、依據。
(2)確定職業危害日常檢測管理工作的負責部門、責任人。
(3)明確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的'檢測人員、檢測場所、檢測周期、檢測標準和依據、檢測內容、檢測設備、檢測方法和檢測要求、上報要求、備檔要求。
(4)明確對職業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后的評價分析、評價結果、預防和整改和治理措施、上報內容及時限。
(5)明確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公布的地點及有關事宜。
2、范例
為做好企業職業危害檢測與評價工作,使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有效預防職業危害,切實保障員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負責本單位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管理制度的實施與監督,并做好制定、修訂和落實工作。
二、職業健康管理部門牽頭,負責組織各個生產車間等對生產作業場所存在的粉塵、噪聲、高溫、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點進行確定和辨識,并按照職業健康管理標準進行定期檢測及評估,確定每一個點的危害程度。
三、企業應設置專人,負責日常監測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單位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檔案,并妥善保存。
四、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負責聯系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定期對作業現場的危害因素進行檢測及評價。
五、企業對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檢測,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
六、檢測與評價結果應及時向勞動者公布,并上報當地安監部門備案,
七、檢測或者評價人員進入現場必須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護手套、防護眼鏡、防毒面罩等相關防護用品。
八、有新、改、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九、檢測結果發現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超過職業接觸限值時,應及時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難度較大的應制訂規劃,限期整改到位。
十、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設備大修后,應進行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檢測和評價。
十一、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制定年度檢測計劃和經費預算,財務部門要保障檢測經費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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