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安全事故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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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安全事故調查報告1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企業詳細名稱:ABC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區xx路X號
經濟類型:xxxx
行業分類:GB/T4754—20xx
隸屬關系:
直接主管部門:
組織機構代碼: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從業人員總數:xxX人
企業規模:xx
聯系人:xxX聯系電話:xxxxxxxx
二、事故概況
事故地點:ABC有限公司xxX廠房xx生產線xx機械
事故發生時間:20xx年X月xx日xx時xx分
事故類別:xxxx
事故嚴重級別:一般事故
事故損失工作日總數:xxX天
事故原因:xxxxxxxxX
三、人員傷亡情況:
死亡人、重傷X人、輕傷人
xxX男/女xx高中合同xxxxxxxxX年xx
傷害部位受傷性質損失工作日傷害程度備注
xxxxxx日身體某部分受傷情況籍貫
四、本次事故經濟損失(萬元):
xx萬元
(1)直接經濟損失(萬元):xx萬元
①人員傷亡后所支出的費用:包括醫療費用(含護理費用)、喪葬費及撫恤費、補助及救濟費用、歇工工資等;
②善后處理費用:包括處理事故的事務性費用、現場搶救性費用、清理現場費用、事故罰款及賠償費用;
③財產損失價值:包括固定資產損失價值和流動資產損失價值。
(2)間接經濟損失(萬元):xx萬元
①停產、減產損失的價值:
②工作損失價值:
③源損失價值:
④治理環境污染的費用:
⑤補充新員工的培訓費用:
⑥其他損失費用:
五、事故詳細經過
事故調查組必須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事故經過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前,事故發生單位生產作業狀況;
(2)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
(3)事故現場狀況及事故現場保護情況;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情況。
xxX
20xx年X月xx日
建筑工地安全事故調查報告2
一、基本情況
1、事故單位:
(1)成都市大建新勞務工程有限公司
(2)四川省川武建筑工程公司
2、事故發生時間:5月18日
3、事故類別:高處墜落
4、事故發生地址:興元麗苑工地七號樓
5、事故性質: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6、傷亡事故:亡一人
7、亡人情況:潘俊良,男,40歲,仁壽縣人
二、事故經過
5月18日23日15分左右,成都市大建新勞務有限公司工人潘俊良在四川省川武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興元麗苑7號樓10層樓電梯井口搬運完磚,推著空斗車轉彎時,不慎從電梯井口防護架間隙處墜落到一樓,工地人員當即拔打120,經120醫護人員現場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生后,接報后的武侯區安監辦、總工會、建設局等有關部門有關人員組成了5.18事故調查組,對該起事故進行調查。經過對事故現場勘查和對有關人員調查,認定該起事故為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責任認定
(一)直接原因
5月18日23時15分左右,成都市大建新勞務有限公司工人潘俊良在興元麗苑七號樓十層電梯井口工作時,由于忽視安全規定,為了倒建渣方便善自拆除了水平兜和水平硬防護,推著空斗車轉彎時,不慎從電梯井口硬防護間隙處墜落到一樓,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主要原因。
(二)間接原因
1、成都市大建新勞務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有漏洞,安全生產制度執行不嚴格,沒有對施工現場安全隱患進行認真細致的檢查,對工人善自拆除水平兜和水平硬防護不加以制止,同時對施工人員的安全生產法規教育和安全生產知識缺乏培訓不到位。
2、四川省川武建筑工程公司把興元麗苑七號樓工程分包給大建新勞務有限公司施工,對該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工作漏洞、安全生產制度執行不嚴格,施工不規范和對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等方面沒有起到很好的監督作用。
3、成都市大建新勞務有限公司工長羅懷國工作失職,管理不到位,對工人潘俊良在施工中違反勞動紀律、違章操作的現象不指出、不糾正。
4、成都市大建新勞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昌勇和趙明寶在安全生產工作中明顯存在疏忽大意、監督不力、重視不夠,本職工作做得不扎實、不到位。
5、四川省川武建筑工程公司技術負責冉林在對該工程安全監督中,重視不夠,對施工現場的安全隱患沒有進行認真細致的檢查,對工人違反勞動紀律,違章操作現象不指出、不糾正,本職工作做得不扎實、不深入。
6、四川省川武建筑工程公司項目經理李美炎在安全生產工作中明顯存在監督不力、重視不夠、疏忽大意、工作不深入、不細致。
以上所述均為該起事故的間接原因。
四、對事故責任的認定和處理建議
依據《安全生產法》《四川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辦法》、《四川省勞動安全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該起事故的'相關單位及人員作以下處理建議。
(一)單位
成都市大建新勞務有限公司和四川省川武建筑工程公司對該起事故負有不可推卸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建議對成都市大建新勞務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捌仟元整(8000.00元)、對四川省川武建筑工程公司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00元),并寫出書面檢查和整改意見,報武侯區5.18事故調查組。
(二)個人
1、潘俊良是該起事故的直接責任者,鑒于其本人在該起事故中已經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2、成都市大建新勞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昌勇和副經理趙明寶在此項工作中管理不嚴,監督不力,對該起事故負直接領導責任,建議各罰款人民幣400元整,并在公司通報批評。
3、四川省川武建筑工程公司項目經理李美炎和技術負責冉林在此項工作中監督不力、管理疏忽、重視安全生產不夠,對該起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建議各罰款人民幣400元整,并在公司通報批評。
4、成都市大建新勞務有限公司工長羅懷國在該起事故中負有直接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建議罰款人民幣300元整,撤消其工長職務。
五、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事故重復發生,事故單位必須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學習,按《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要求,對修建、維修工程涉及高處作業時,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要求進行施工作業。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相關制度,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崗位培訓,安全教育和遵守勞動紀律培訓。
3、通過該起事故舉一反三,認真查找安全生產工作中的漏洞和薄弱環節。
4、企業必須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把“安全為了生產,生產必須安全”視為企業生存的發展的前提條件,強化安全責任制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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