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范例[15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范例[15篇]](/pic/00/b1a8b8e64_2.jpg)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1
一、事故調查必須堅持及時準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二、事故的具體調查處理必須堅持四不放過”事故原因和性質不查清不放過;防范措施不落實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職工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三、事故調查組因傷亡事故等級不同而由不同的單位、部門的人員組成。
四、事故調查組具有事故調查的權力和查明事故原因、經過、性質、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建議、總結事故教訓和寫出事故調查報告的`職責。
五、安全生產事故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結案。
六、安全生產事故的統計和公布必須做到嚴肅、認真、及時、準確。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制度
(一)、凡發生事故,當事人應立即報告直屬上級,并逐級上報,不得隱瞞,當事人因負傷親自完成報告有困難時,最先發現事故的人或發生事故部門的領導有責任幫助完成報告。
(二)、各類事故按傷害程度和損失情況,劃分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個等級。凡造成人員受傷但達不到輕傷標準,造成財產損失xx元以下的屬一般事故;凡造成人員輕傷,造成財產損失1萬元以下的或發生失去控制的火災事故屬大事故;凡造成人員重傷,造成財產損失1萬元以上的屬重大事故;凡造成人員死亡的即屬特大事故。事故或事故等級由所安全保衛部門或有關事故調查組認定。
1、重大事故,應在搶救傷員或為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對現場作某些緊急處置的同時,應以最快速度向安全保衛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安全保衛部門立即向所領導和上級安全部門報告,并趕赴現場勘查事故情況,協作進行事故的緊急處理,及時報市安全生產監察局。處理完畢后,事故部門應寫出事故報告,安全保衛部門應以所的名義寫出事故報告,報上級安全部門。
2、大事故,處理情況同重大事故,上報市安全生產監察局及上級安全部門。
3、一般事故,事發后應立即報安全保衛部門,并報所領導,處理完畢后,以部門名義寫出事故報告,報安全保衛部門。
4、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列入事故統計,一般事故只在安全保衛部門登記備考,不作統計。
(三)、安全保衛部門按規定向分院上報月事故統計表,并附一般事故的情況說明,季度終了后十天內,向科學院辦公廳報出季度事故統計表,并附大事故,一般事故情況的綜合說明。
(四)、事故發生48小時以后,仍未按規定向有關方面呈報者,一經查出按隱瞞事故處理,并追究責任。
(五)、事故現場是分析事故原因的重要依據,除特例采取緊急處置外,應嚴格保護現場,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清理事故現場或涂改實驗生產記錄值班記錄。
(六)、特大事故由上級安全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重大事故,大事故應由安全生產委員會和本所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主持下,組成事故調查組,一般事故應在事故現場所在部門的負責人會同科研處、安全保衛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即找不出原因不放過,責任人未受到處罰和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訂出防范措施不放過的要求,嚴肅地調查處理事故。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2
為了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對人身和財產的危害,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提高本公司的安全生產水平,保障消費者和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此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1、發生安全事故,事故現場第一目擊者(或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2、報告內容:
①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②事故發生的初步情況;
③報告人的姓名、單位和聯系電話。
3、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應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事故造成人員傷害需搶救的,撥打120或采用其它交通工具及時將傷員送附近醫院救治,并墊付醫療費用。
4、保護現場。在調查組人員進入現場前,如因搶救工作需要移動物證時,應作出標記或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據。
5、積極組織人員參與或協助上級事故調查組人員,勘察現場,詢問相關知情人,查清事故原因,確認事故性質和責任,對事故的責任人(含職責范圍應負的安全責任人)作出處理。
6、總結汲取教訓及今后防范措施。事故處理結束后,分別召開有關人員會議,通報情況,汲取教訓,改進措施,加強管理,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3
根據《浙江省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做好事故的及時報告、調查、處理、統計,采取預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一、輕傷事故,項目部當日內向建管處安全科報告。
二、各單位發生重傷、死亡事故必須在一小時內由項目部向建管處負責人電話報告,并填報《事故即時報告書》,先電傳建管處安全領導小組,由建管處報上級及有關部門。
末發生人員傷亡但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的事故,應在二項目二十四小時內逐級向建管處安全科報告。
事故發生后,當事人、當事單位在向公司報告的同時要組織人員積極搶救并保護好現場;努力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三、事故調查
1、輕傷事故由各單位自行組織調查處理后,書面資料建檔保存。
2、重傷事故三人以下的',由建管處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相關部室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
3、重傷三人以上、死亡事故,由建管處會同當地市級勞動、公安、檢查,經貿委、工會、公司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4、重大傷亡事故由省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勞動、公安、工會等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5、當事人、當事單位在接受調查時,應積極配合調查研工作的開展,如實反映情況。
四、事故處理
1、事故發生后,應按“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沒有采取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過。),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意見,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2、事故當事單位要對調查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負責落實處理。
3、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對發現的和檢查中指出的勞動安全隱患、危害情況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由建管處或上級主管部門對事故直接負責人、間接責任人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經濟、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凡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有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項目部報上級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項目部或上級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時間要求
1、重傷事故應在十日內結束。
2、死亡事故應在二十日內,情況復雜的可延至三十日內結束
3、重、特事故按上級部門規定。
六、事故結案
1、據事故等級上報相關部門批準結案。
2、車輛交通事故,由事發地交警部門處理,憑責任裁定書結案。
七、事故統計
按當事人勞動關系隸屬確定,屬本單位職工的在安全生產月報、季報中反映;屬勞務、協作單位的人員將事故調查材料報公司備案。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4
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2、事故報告要及時準確,完整,對事故不得遲報、謊報、漏報、或者瞞報。
3、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事故發生單位的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事故報告后,又出現新的情況的應當補報。
5、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接到事故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的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的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好事故現場以及相關的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的證據;需要移動的現場物件,應當做出標記,留影像資料。
7、事故單位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8、發生事故并上報后,縣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9、事故調查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者依法追究責任。
10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的經濟損失;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的責任;提出對事故的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11、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12、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5
一、總則
1、為了準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樂觀實行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損害、急性中毒事故。
3、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需堅持實事求是、敬重科學的原則。
二、事故報告
1、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馬上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
2、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馬上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建委、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3、企業主管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馬上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量;
(3)事故發生緣由的初步推斷;
(4)事故發生后實行的措施及事故掌握狀況;
(5)事故報告單位。
4、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當愛護事故現場,并快速實行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三、事故的調查
1、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與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地區縣建委、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緣由、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狀況;
(2)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應實行措施的建議;
(4)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5)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4、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企業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狀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處理
1、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看法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2、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狀況而不實行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賜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有意延遲不報、有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值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供應有關狀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賜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賜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九十日內結案,特別狀況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6
1、發生道路運輸安全后,現場有關人員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組織搶救,同時應當立即報告本公司主要負責人。
2、事故發生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進行搶救工作。
3、發生道路運輸安全死亡事故時,發生事故單位應當在2小時內向有關職能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4、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后應成立事故調查小組,對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損失等情況進行調查和統計。調查小組應將調查情況和處理建議以書面形式向單位和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5 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事故調查處理結果后,公司或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一GPS使用管理制度
1、GPS監控值班人員要按時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嚴禁擅離職守、脫崗,嚴守崗位職責和職業道德。
2、工作時間負責監控公司車輛運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向公司安全科負責人或領導匯報。
3、值班人員應對每日要做好車輛監控日常記錄,并做好上下班之間的交接。
4、值班人員須每日通過平臺檢測車輛GPS系統終端產品的完好情況,不能監控或查詢不到的,立即跟蹤督查,對擅自破壞GPS終端設備的,立即向領導或安全部門負責人匯報。
5、值班人員通過GPS發現重大以上安全隱患立即向公司領導或安全部門報告,如超速達50%(含)以上、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等違法行為,以便公司及時處理。
二、GPS監控值班制度
1、GPS監控平臺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不能堅持24值班制的,一是要確保沒有車輛運行的情況下,二是與運行商有協議約議 ,委托運行商總平臺進行監控。
2、GPS監控值班人員要針對天氣情況、公路情況等掌握的重要信息向所有車輛發送警示短信到車載終端,提高駕駛員行車安全警惕性,提醒駕駛員安全行車。
3、GPS監控值班人員發現有車輛超速及其他違法行車行為時,必須立即向其發送警示短信,對連續超速等較嚴重的情況,經電話聯系駕駛員,作好臺帳記錄,并及時向公司安全負責人匯報。
4、GPS監控值班人員不能向駕駛員發送與安全行駛無關的信息,若收到特殊、緊急救援等報警信息,及時向公司領導匯報。
5、值班期間要認真作好值班記錄,每天要對企業所屬全部危險品運輸車輛在線情況進行普查登記,對不在線的車輛要查明原因。
三、GPS運用管理獎懲規定
1、值班人員認真履行職責,未按時上下班,發生一次處50元罰款;擅離職守、脫崗,將平臺使用權交無關人員操作、查閱和修改,沒做好保密工作的,予以辭退并承擔法律責任。
2、不按規定程序做好記錄,登記臺帳,及時錄入相關數據和建立檔案的處罰款50元,并限期整改。
3、弄虛作假,隱瞞不報,有意包庇,或不按規定進行處理的,每次處2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4、超速不足50%的.,發生一次罰款100元,超速達50%(含)以上的,除接受執法部門的處罰外,處以500元罰款并解聘。
5、不按規定的線路運行,一次處罰200元,連續發生三次以上的予以解聘。
6、擅自斷線、拆線或改變GPS車載終端設備的SIM卡號,視其情節處100到500元罰款,并限期改正。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7
1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序,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2范圍
公司及公司屬各基層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于本制度。
3引用文件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3.3《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1號);
3.4大連港集團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
4管理規定
4.1公司安全部負責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的綜合管理;其他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相關事項的管理;各基層單位負責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綜合管理。
公司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參與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4.2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4.3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堅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的原則。
4.4事故發生單位必須全力支持、配合公司、集團和政府有關部門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4.4事故報告
4.4.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公司安質部及主管安全經理報告,主管安全經理應立即向總經理報告,并在事故發生30分鐘內報告至集團安全安委辦。
特別是發生較大人員傷亡或被困、危險化學品泄漏、中毒、著火、爆炸等事故,除按規定向公司報告外,必須在10分鐘內向集團安委辦和市安監局(電話)口頭報告,在撥打110、119報警時,應同時撥打12350或82595958向市安監局應急中心報告。
發生交通、火災等事故,事故發生單位除按相關規定向公安部門報告外,還應按照以上規定報告公司安質部。
4.4.2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單位全稱、隸屬關系、行業類型、經濟類型、企業規模、各類證照等);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4.3事故報告后出現的新情況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須及時補報。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須及時補報。
4.4.4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要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根據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要在搶險救援過程中科學施救,確保救援人員的生命安全,防止擴大傷亡或者發生次生事故。
4.4.5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清理或者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必須使用攝像、錄像等技術手段采集證據,妥善保存現場痕跡和物證,保留好現場視頻監控。
4.5事故調查
4.5.1發生死亡事故或者集團認為需要調查的,由集團聯系政府相關部門負責組織;重傷及以下事故的調查,由集團負責組織。輕傷事故經集團同意公司可自行調查。
4.5.2集團組織的`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由安監部門、大連港公安局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可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邀請有關職能部門及專家共同組成事故調查組。
4.5.3公司組織的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由安質部、工程部、工會及相關部門組成,并可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邀請集團安監部有關領導參加指導。
4.5.4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4.5.5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4.5.6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4.5.7事故發生單位的單位負責人、現場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4.5.8事故調查報告要嚴格按照新《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制定的《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執行,事故調查報告和有關資料須歸檔保存。
4.6事故處理
4.6.1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單位及相關人員,按照政府批復的意見和集團事故處理通報及公司事故處理通報進行處理。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6.2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公司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依照集團對事故責任單位事故處理通報執行,公司不做另行處理;對公司其他高管人員需要承擔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的,由公司主要負責人比照集團事故處理通報提出處理意見。
4.6.3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公司對事故責任單位及責任單位領導成員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1)按照新《安全生產法》規定,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對事故責任單位分別處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8
根據國務院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特訂立如下制度:
一事故報告
1.單位發生輕傷事故,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公司主要負責人。
2.單位發生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公司負責人;發生火災應立即打119報警,并報告以上部門。
3.公司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報告后,應當于一小時之內向事故發生地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市勞動局、市公安局、社會保險局、市總工會等部門報告。
4.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單位應組織人員保護事故現場,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5.事故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造成傷亡人數及估計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報告的'情況二事故調查
1.輕傷、重傷事故,由公司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工會等人員參加“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死亡事故由是安監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重大死亡事故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會同安監部門、公安監察部門、工會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4.在調查中,公司有關部門及事故發生單位,應如是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拒絕調查,不得阻礙或干涉調查組的工作。
5.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①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②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③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④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⑤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三事故處理
1.事故調查組遵循“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工作,并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公司主管部門負責處理,并與市安監局聯系,根據有關規定辦理賠償手續。
2.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發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現場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及拒絕提供情況、資料的,由公司有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況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報告之日期起15日內作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作出批復,特殊情況下,可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5.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治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應當接受相關單位的監督。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9
1職工發生傷亡事故后,負傷者或最早發現者,應立即向直接領導報告,直接領導接到報告后,用電話或其它快速方法立即將事故簡況報告公司質量安全部、主管經理;公司視傷害程度分別報告上級主管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事故的正式快速報告須在事故發生后的2小時內報到公司質量安全部,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與傷亡人數及人員情況,簡要經過,初步原因及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2項目部、公司對已發生的事故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嚴肅認真、及時準確的調查報告,并對事故調查的全過程負責。
2.1輕傷事故:由項目部負責組織調查,公司視情況派員參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將登記表及時報到公司。
2.2重傷事故:由公司負責組織,項目部派員參加調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擬定整改措施。由項目部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發生7日內報公司,公司呈報市安監站及有關部門。
2.3死亡事故:公司會同地方政府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調查組必須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拍照或者錄像。搜集傷亡事故當事人和現場有關人員的陳訴和證言,索取有關當事人、生產、技術和診斷資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責任,擬定整改方案,提出處理意見。項目部(廠)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發生后15日內報公司。公司按程序上報有關部門。
3發生事故的單位領導和現場人員必須嚴格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負傷人員或為防止事故擴大而必須移動現場設備、設施時,現場領導和現場人員要共同負責能清楚現場情況,作出標記、記明數據,并畫出事故的詳圖。對故意破壞、偽造事故現場者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4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依照程序批準后方可清理現場。
4.1輕傷事故現場清理,由項目經理報公司主管經理批準。
4.2重傷事故現場清理,由項目部報公司總經理批準。
4.3死亡事故現場清理,由公司報有關部門批準。
5對事故的處理,必須堅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對事故的有關領導和責任者不查處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進行。
5.1真實、客觀的'查清事故原因。
5.2公正、實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5.3嚴肅認真地制定并落實預防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
6對事故責任者,要根據事故情節及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6.1經濟處罰:按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的規定執行。
6.2行政處分: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廠查看、開除。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責任者,應給予處罰或處分,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1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而造成事故的。
7.2扣壓、拖延執行"事故隱患通知書"造成事故的。
7.3對新工人或新調換崗位的工人不按規定進行安全培訓、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7.4組織臨時性任務,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7.5分配有職業禁忌癥人員到其作業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7.6因生產(施工)場地環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7.7因不按規定發放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而發生事故的。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10
為建立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使發生的事故得到及時的控制和正確的處理,降低事故產生的影響,根據國家、行業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調查與處理。
一、術語和定義
1.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是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區域內發生的與生產或工作有關的傷亡事故,包括:
(1)職工因從事生產或工作發生的傷亡事故。
(2)在生產時間、生產區域內,職工雖未從事生產或工作,但由于企業的設備、設施、勞動條件、工作環境不良而造成的傷亡事故。
(3)與企業的生產、工作有關,在生產區域內(包括廠區、礦區、貨場、建筑工地等),因車輛傷害造成的傷亡事故。
(4)企業發生各種災害或者險情時,職工因搶險救災而造成的傷亡事故。
(5)區、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報市勞動保護監察機關認定的職工因工傷亡事故。
2.職業病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導致的疾病。
3.輕傷事故指受傷后歇工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的事故。
4.重傷事故指造成肢體殘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依據原勞動部頒發《重傷事故范圍》或經醫師診察后認為受傷較重,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會同工會做出研究提出初步意見,由地方勞動部門審查確定為重傷的事故。
5.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6.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7.未遂事件指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事件。
8.五不放過指事故原因查不清楚不放過,責任不明不放過,責任人員得不到處理不放過,職工群眾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過。
二、事故的報告
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保護現場,積極搶救傷員,迅速逐級上報。
2.發生輕傷事故,由項目經理部填寫《工傷事故登記表》,在事故發生當月隨職工傷亡事故情況月報表一同報送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
3.發生重傷事故由項目經理部填寫《企業職工重傷、死亡事故調查統計快報表》,24小時內報逐級上報至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及主管領導。
4.發生死亡事故項目經理部立即上報公司安全管理部及主管領導。
5.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
(2)事故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傷害程度、傷亡者姓名及自然狀況;
(3)事故現場采取的控制措施;
(4)報告人姓名、工地電話。
6.發生火災事故,應迅速逐級上報。
7.職工經職業健康檢查確認患有職業病后,將患職業病人員檢查結果及處置情況向上級安全管理部門報告。
8.發生未遂事件應在發生當月報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
9.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項目經理和項目管理人員迅速組織搶救遇險受傷人員,指導現場緊急救護,組織人員救險排險,采取措施制止事態蔓延擴大,認真保護事故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均不得破壞,為搶救受傷害者需要移動現場某些物體時,必須做好現場標志。
10.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安全事故均有權檢舉、控告和投訴,一經查實,應對事故責任人嚴肅處理。對隱瞞事故不報者要加重處罰。對打擊報復檢舉、控告和投訴單位和個人的,要依照有關規定處理,觸犯法律的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事故的調查
1.輕傷事故由項目經理部負責人組織調查,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
2.重傷事故由公司或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門組織同級生產、技術、安全、工會、保衛等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確定事故責任。
3.直屬項目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保衛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分公司所屬項目死亡事故調查應有分公司相關部門參加,配合當地政府安檢、公安、建委、工會等部門人員進行調查,并協調做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4.發生火災、交通事故,由公司消防和交通的主管部門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
5.發生職業病、傳染病、食物中毒,由安全部門、辦公室、物業管理部門和事故發生單位組織對病情、疫情的調查。
6.發生未遂事件,由項目經理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調查。
7.事故調查中,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資料,事故發生單位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的工作,應及時、準確、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關資料、證據和相關證人,接受并配合調查人員的.現場查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干涉、阻礙調查組的工作。對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組調查等情況,由事故調查組提出意見,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8.事故調查期間,未經事故調查組同意,事故發生單位、項目必須負責保護好事故現場,相關人員不得離開事故現場。事故調查組同意撤銷對事故現場的保護后,方可組織對現場的整改、整頓后,恢復施工。
9.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玩忽職守、或打擊報復的,由公司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四、事故的處理
1.輕傷事故的處理,由項目經理部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經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認定后,由項目經理部負責處理。
2.區域分公司重傷事故的處理,由分公司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經單位負責人領導認可后,報公司安全管理部,經公司領導認定后,由區域分公司負責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公司安全管理部。公司直管項目重
傷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處理。
3.死亡事故的處理,經事故調查小組召開分析會,由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事故報告單位向事故調查組提出書面結案申請。事故報告批復后,按批復文件對事故責任者作出處理,交納事故罰款。
4.發生各類因工傷亡事故的應急救援措施詳見各單位《應急準備和響應方案》。重大傷亡事故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并按相關程序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報告和處理。
5.對未遂事件,項目經理部應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并對事件責任人進行必要的處罰。
6.發生安全事故后,各單位必須按事故分類及相應的事故調查處理程序,組織事故調查小組調查事故發生的原因、傷亡和物損情況,提出事故處理方案和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的整改措施。事故現場必須經調查人員現場查證并做出有關指令后方可進行清理,恢復施工。
7.事故的處理必須按照“五不放過”原則,進行及時、認真的處理。制定的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要通過綜合評價后實施。
8.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按照國家及上級有關規定對工程項目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對工傷與職業病患者的處理,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職工工傷范圍和保險待遇暫行辦法,為工傷和職業病患者安排合適的工作崗位,并辦理相關手續。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11
一、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和較大未遂傷亡事故救援總結報告制度
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級及以上專業安全生產應急機構分別組織對本地區、本領域每一起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和較大未遂傷亡事故成功救援情況及時進行總結,逐起事故編寫救援總結報告。
(一)救援總結報告的主要內容
1.事故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報告及救援經過;
3.應急預案啟動和執行情況;
4.事故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成立及組成情況;
5.專業救援隊伍、裝備調用情況以及救援過程中發生的實際費用;
6.救援方案制定及執行情況、救援過程中應用的裝備及技術情況、專業救援隊伍的搜救情況;
7.事故原因和性質的簡要分析;
8.事故救援的經驗和教訓,包括應急預案、事故報告和救援組織、協調、指揮及救援隊伍、專家、裝備、技術等方面;
9.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救援隊伍改進應急管理和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
10.事故現場相關圖紙資料,現場搶救的有關圖片。
(二)救援總結報告上報程序與時間
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于事故救援結束后的20個工作日內將救援總結報告報送省應急中心。
省級及以上專業安全生產應急機構于事故救援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救援總結報告報送相應的上級機構,同時報送省應急中心。
二、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季報制度
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級及以上專業安全生產應急機構、省屬企業及時掌握本地區、本領域和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應急機構建設、應急演練開展、應急救援隊伍開展預防性安全檢查、事故救援以及應急救援隊伍安全技術等工作情況,填寫相關季報表(見附件2)。
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于每季度結束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季報表1、季報表3~8報送省應急中心。
省屬企業于每季度結束后的5個作日內將季報表2、季報表3~8報送省應急中心。
省級及以上專業安全生產應急機構于每季度結束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季報表3、4與相關的內容和表5、7報送省應急中心,同時報送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12
為了規范企業安全事故的報告及調查處理工作,最大限度地保護員工的生命財產和企業的財產安全,切實做好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1、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后,現場人員必須利用一切條件和技術對傷員進行現場救護并送往離現場最近的醫院,同時,立即將事故情況向所在單位的領導、企業安監部、企業分管領導報告;設法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好現場,等待有關部門現場勘察。
2、發生設備事故后,現場人員要在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下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持系統其它設備的正常運行,同時及時向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安監部報告;當設備事故的發生危及人身安全時,現場人員可緊急停止系統設備運行,撤離現場,然后向有關部門、領導報告。
3、發生交通、失火、失盜等事故,現場人員必須盡可能地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然后向所在的部門的負責人、安全管理小組以及分管領導報告。
4、根據《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發生惡性誤操作事故、一般及以上設備或電網事故、輕傷及以上人身事故、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時,在事故發生后的24小時內及時以電話或傳真方式上報企業安全管理小組。
5、企業各部門發生任何事故、故障、異常情況,都必須在事發的`兩個小時內向企業安全管理小組匯報。
二、安全事故調查制度
1、一般輕傷事故、惡性誤操作事故、一般及以上設備事故、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的調查由分管安全副職組織事故處理小組按事故處理“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處理,并填寫《工傷事故登記表》或《設備事故報告》交企業安全管理小組;事故調查過程中,允許事故當事人及相關人員在場陳述事故發生的情況,參與調查分析;事故處理結果由事故處理小組討論,按有關制度執行。
2、重傷或死亡事故、重大設備事故的調查,由企業或上級有關部門組成的調查組調查。
3、造成設備損壞、公私財物受損,經濟損失在100元以下(含100元)的事故、障礙、事件,由所在部門組織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將處理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到企業安全管理小組;經濟損失在100元以上的,由企業組織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
4、事故調查的任務
(1)了解發生事故的具體時間(年、月、日、時、分)、具體地點,檢查現場,尋找確定事故原因的痕跡和物證以及進一步展開調查的線索,做好詳細記錄,必要時進行現場拍照,并繪制事故現場圖。
(2)了解受傷人數、傷害部位、醫療部門對受傷情況的診斷報告、設備損壞的部位和程度、對生產造成的影響、經濟損失的情況。
(3)調查事故的原因。
(4)向事故當事人、在場人員和相關人員了解事故前生產、設備運行情況,受害人和共同作業人員的任務、分工及操作方法等;了解事故設備有無缺陷、防護裝置情況,操作是否正常,發生事故時的搶救措施。
(5)了解受害人以及事故直接相關人員的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工種、工齡、受過何種安全教育和技術訓練等)。
(6)索取與事故有關的生產和設備等資料。
(7)提出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的報告。
(8)按照事故“四不放過”的處理原則,召開事故分析會。
(9)做出有關責任人的處罰意見。
(10)填寫事故報告單報送有關部門。
(11)事故處理的有關資料及通報發各單位學習,以便吸取教訓。
三、安全事故處理制度
1、安全事故處理要貫徹“安全第一,以人為本”的方針和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在處理事故時,要把保護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當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時,要首先救治傷員,然后才保護財產;處理正在發生的事故時,要在確保人身安全的情況下,采取措施,設法防止事故擴大。
2、事故發生后,企業要快速組成事故調查小組,及時投入事故調查。
3、對事故的調查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吸取教訓,做好防護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
4、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罰按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和《安全生產獎懲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13
一、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
1、工作中發生事故,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態的擴大,并保護好現場,立即向站領導報告。
2、站領導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及時趕到事故現場進行處理,對發生或有可能發生危急情況的,迅速進入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程序。
3、對各類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即: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并根據事故的性質和造成的損失危害程度,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4、工作人員不準以任何理由,隱瞞事故,若隱瞞事故,一經發現,按相關規定從重處罰。
5、對需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的事故,按規定時效以單位名義及時報告上級有關部門。
二、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1、單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后,應認真接受并配合有關人員的事故調查,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事的'原則,應積極配合有關人員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的經過、原因、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2、安全生產事故調查結束后,應認真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事后的處理工作,有關資料歸檔保存。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安全事故,保護zz石油(集團)工貿有限公司油品調運分公司(以下簡稱“油品調運分公司”或“公司”)、他人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規定和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適用范圍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分公司道路運輸事故、安全生產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三條事故分類:輕傷事故(指只有輕傷的事故),重傷事故(指有重傷但無死亡的事故),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個人的事故),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包括10人)
第三章報告程序及注意事項
第四條發生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及安全生產事故后,現場有關人員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組織搶救,并同時報告公司,公司應根據事故等級、緊急程度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公司安委會報告。
第五條發生危化品道路運輸及安全生產事故輕傷、重傷事故時,應當在2小時內報告給工貿公司安委會。重大和特大傷亡事故要一小時以內以電話形式報工貿公司安委會,隨后立即以書面形式補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六條事故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財產損失金額、事故簡要經過、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報告人及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第四章事故調查
第七條在事故發生后應成立事故調查小組對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損失等情況進行調查。調查小組應將調查情況和處理建議以書面形式向單位和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第八條接受群眾監督的管理體系,任何人都要維護安全生產,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義務,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五章事故處理
第九條對于發生的`道路交通運輸及安全生產事故,要嚴格執行“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和廣大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為教育肇事者本人和廣大駕駛員,沒有弄清事故原因不放過;沒有認真寫出書面檢查及定出今后防范措施不放過;沒有在安全會上深刻檢查使廣大駕駛員從中受到教育和吸取教訓不放過。
第十條公司接到事故信息后應立即派員前往現場,進行應急搶救、維護事故現場,積極協助有關部門了解事故發生的經過,重大事故還要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并會同有關單位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十一條在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事故責任部門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二條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公司或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第十四條每起事故處理結束后,公司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調查資料收集整理后實施歸檔管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制度由安全質監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法規及工貿公司相關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15
為了迅速、準確、全面的掌握安全生產事故情況,及時處置安全生產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規定》(國務院第34號令)、《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緊急重大情況報告工作的通知》(國辦發[XX]27號)精神,結合我局實際,對全局公路系統發生安全生產死亡事故報告程序制度規定如下:
一、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各單位及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后,應按下列情況分別上報。
1、發生死亡事故,應在發生事故后24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同時立即報告管理局,在報告的同時,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死亡事故由局安全監督科每月統一上報省公路局安全監督處。
二、事故報告包括的`主要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及報告人。
三、事故報告之后,要跟蹤事故進展和處理情況,隨時續報,直到處理完畢。最后,還要回頭檢查。
四、各單位、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要制定出本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確保報告渠道暢通。
事故報告力求及時、準確。對隱瞞不報、謊報或故意遲延不報的,由局安委會對有關單位進行通報,并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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