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健康管理制度集錦[15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職業健康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集錦[15篇]](/pic/00/d6b0d2b503_5fbf7f1e863cb.jpg)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
1、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的目的、依據。
明確將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納入企業主要負責人的目標管理責任制中。
明確職業危害防治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職責。
2、范例
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總則
一、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加強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職業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從組織上、制度上落實“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使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各生產部門和員工明確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做到層層有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好職業危害防治,促進生產可持續發展。
三、本制度規定從企業領導到各部門在職業危害防治的職責范圍,凡本單位發生職業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責任。
四、為保證本制度的有效執行,今后凡有行政體制變動,均以本制度規定的職責范圍,對照落實相應的職能部門和責任人。
各部門和人員的職責
一、主要負責人職責
1、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
2、設置與企業規模相適應的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員工代表大會報告企業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規劃和落實情況,主動聽取員工對本企業職業健康工作的意見,并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和解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和意見。
4、每季召開一次職業健康領導小組會議,聽取工作匯報,親自研究和制訂年度職業危害防治計劃與方案,保證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投入并有效實施。
5、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責任
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6、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及時消除職業危害事故隱患。保障企業職業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實施。
7、組織建立并實施本單位的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和預案。
8、及時、如實報告職業危害事故。
9、依法承擔本企業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領導責任。
二、分管職業健康的負責人
在企業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根據國家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在企業中具體組織實施各項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具體職責:
1、組織制定職業危害防治計劃與方案,完善和修訂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根據各部門分工,明確各部門、各崗位人員職責并組織具體實施,督促保證職業危害防治經費的落實和專款專用。
2、組織對企業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法規、職業健康知識培訓與宣傳教育,普及職業危害防治知識。對在職業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貢獻的進行表揚、獎勵,對違章者、不履行職責者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罰。
3、定期組織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研究,制訂整改措施,落實部門按期解決,及時消除職業危害事故的隱患。
4、定期組織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組人員會議,聽取各部門、車間、員工關于職業健康有關情況的匯報,及時采取措施。
5、如發生職業危害事故,要科學應對及妥善處理,及時報告,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和處理,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6、依法承擔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責任。
三、技術部門的職責
1、編制企業生產工藝、技術改進方案,規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職業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員工勞動條件,促進文明生產。
2、編制生產過程的技術文件、技術規程,制作和提供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危害因素種類、來源、產生部位等技術資料。
3、對生產設施、防護設施進行維護保養,檢修,確保安全運行。
4、對本企業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負技術責任。
四、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職責
1、在企業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領導下,推動企業開展職業健康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
2、組織開展對企業員工進行職業健康培訓教育,總結推廣職業健康管理先進經驗。
3、組織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檢查檔案。
4、認真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
5、協助有關部門制定崗位工作制度、操作規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定期組織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情況,有權責令改正,或立即報告領導小組。
五、專(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職責
1、認真履行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職業健康管理相關職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等法規標準、規章制度。匯總和審查各項技術措施、計劃,并且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2、組織參與對員工開展職業健康培訓教育,檢查督促員工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3、組織開展職業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登記、上報、建檔。
4、協助有關部門制訂職業健康管理制度、職業安全健康操作規程,對這些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2
為了規范公司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衛生健康檔案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根據有關法規制定本制度:
1、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保證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落實。
2、公司安環部組織對從業人員進行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3、公司任何人員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4、及時掌握本單位各崗位職工的實際情況,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有關危害的作業。
5、公司安環部組織定期職業健康檢查,周期為一年,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公司承擔。
6、公司安環部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發現健康損害或者需要復查的,及時通知本人,并做出處理意見;員工有權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7、未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8、體檢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后通知公司和勞動者,按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公司及時向安監部門報告。
9、公司安環部組織建立職工健康監護檔案,每人一檔,長期保管,不得丟失和轉借;并負責將職工健康人員體檢情況進行統一匯總。
10、安環部負責將各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告知各單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人員,并將檢測、評價結果存入職業健康檔案,按規定上報政府主管部門,并在作業場所醒目位置進行公告。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3
為加快實施一流師資培育“雙百計劃”,選拔一批優秀青年教師有計劃、有目的地重點培養,激勵優秀青年教師不斷脫穎而出,為學院可持續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選拔原則
遵循“堅持標準,保證質量;公平競爭,嚴格考評;注重實績,優中選優”的原則。
二、選拔范圍
我院45周歲以下,具有高校教師資格的在職教師。
三、選拔條件
(一)忠誠和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良好的師德修養;治學嚴謹,作風踏實,責任心強,有團結協作精神,樂于奉獻。
(二)具有本專業講師以上職稱且在我院工作2年以上;或大學本科畢業在我院工作4年以上;或碩士研究生(同時具有學歷、學位)畢業在我院工作2年以上。
(三)能勝任一門以上主干課程的講授任務。近三年來,每年均能完成學院規定的教學工作量,教育教學質量總體評價列所在教學單位前60%。
(四)具有堅實的專業理論基礎和較強的教學、科研能力,教學效果好,科研成績突出,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近三年在國內外公開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2、近三年主持完成1項院級以上課題。
3、近三年獲得院級以上教學成果獎(前三位)。
4、近三年被評為院級以上優秀教師。
(五)有強烈的開拓意識和較強的創新能力,能對本專業建設或教學科研工作提出建設性意見。
四、選拔程序及辦法
(一)選拔辦法
1、青年骨干教師每年選拔1次,每屆聘期3年。
2、選拔數額不超過全院青年教師人數的10%,優質校重點建設專業或專業群可適當增加名額。
(二)選拔程序
1、學院下達分配名額指標;
2、教學單位組織專家進行推薦評選,評選結束后將評選結果在本單位公示3個工作日;
3、公示無異議后,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并將相關材料送交組織人事部,組織人事部會同有關部門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
4、黨委研究擬確定青年骨干教師人選,并在全院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由學院進行命名表彰,頒發《x職業學院青年骨干教師聘書》。
五、青年骨干教師的職責
(一)在院部領導及導師具體指導下,制定個人三年教學科研及業務進修提高計劃,并提交教務處備案。
(二)模范履行崗位職責,每年要系統承擔1門以上主干課程的.教學任務,完成規定的教學工作量,教育教學評價為優秀。
(三)任期內在國內外公開刊物上(包括學院學報)至少發表1篇學術論文(第一作者)。
(四)任期內主持完成1項院級以上課題。
(五)任期內至少要給本專業學生作1次專題學術講座。
(六)到與本人從事專業相關的行業企業進行實踐鍛煉,每年累計不少于2個月。
以上職責僅供參考,各教學單位可結合實際制定青年骨干教師職責。
六、青年骨干教師的待遇
(一)學院為青年骨干教師的培養和發展創造必要條件,對青年骨干教師到國內重點高校進修學習、在職攻讀碩士以上學位、參加學術會議等方面給予適當傾斜。
(二)青年骨干教師申報院內外科研課題,在同等條件下將予以優先考慮。
(三)青年骨干教師在晉升高一級職務、職稱方面給予適當傾斜。
(四)根據學院專業建設和發展需要,青年骨干教師可由學院安排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的情況享受5—8天的學術假,赴國內外高校進行學術交流。
(五)青年骨干教師期滿考核合格,學院將給予20xx元教科研經費。
七、青年骨干教師的管理和考核
(一)青年骨干教師由學院和各教學單位共同管理,以教學單位為主。各教學單位要制定具體措施,加強對青年骨干教師的培養和管理。
(二)青年骨干教師任期為3年,實行動態管理。各教學單位對青年骨干教師每年度考核1次,考核結果載入本人業務檔案。
(三)主要考核青年骨干教師履行職責情況。各教學單位負責考核,提出考核結論;組織人事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對各教學單位考核結果進行審核,審核無異議后,提交黨委研究后兌現待遇。
(四)青年骨干教師考核不合者,不享受相關待遇,對已享受的待遇及相關費用予以追回。
(五)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學院和各教學單位取消青年骨干教師資格。
1、受到黨紀、政紀和法律處分者;
2、治學態度不嚴謹,學術上弄虛作假或發生2起以上嚴重教學事故者;
3、因本人責任,給學院造成名譽或經濟重大損失者。
八、附則
(一)評選為青年骨干教師者,原則上當年不得同時申報院級教學名師及專業帶頭人。
(二)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職業學院青年骨干教師選拔管理暫行辦法》(xx院政字〔20xx〕68號)同時廢止。
(三)本辦法由組織人事部負責解釋。
附件:
1、x職業學院青年骨干教師申報表
2、x職業學院青年骨干教師評選工作流程圖
3、x職業學院青年骨干教師考核表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4
職業健康監護及管理制度是企業確保員工身心健康,預防職業病發生的重要手段。它涵蓋了員工的健康檢查、工作環境監測、職業病防治、健康教育以及應急處理等多個環節。
內容概述:
1. 員工健康檢查:定期進行入職、在崗和離職體檢,對員工進行職業健康狀況評估。
2. 工作環境監測:監控工作場所的有害物質濃度、噪聲、輻射等環境因素,確保符合安全標準。
3. 職業病防治:建立職業病預防機制,對潛在的'職業危害進行預警和控制。
4. 健康教育:提高員工對職業健康的認知,提供必要的防護知識和技能培訓。
5. 應急處理:制定應急預案,應對突發的健康事件,及時救治和妥善處理。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執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保障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不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影響,預防職業病的發生,保護職業病的合法權益,提高勞動生產率,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規定了職業健康管理職責及作業管理,作業環境管理,職業健康管理等職責,適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職業健康管理的單位。
第三條公司人力資源部門、生產部門、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知識,增強職工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職工自我健康保護意識。
第四條公司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向公司領導、安全環保部門、衛生監督部門檢舉、報告。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公司各級行政主管領導在各自工作范圍和管理權限內負責本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對全公司職業健康工作進行指導、決策及監督管理。職業健康科代表公司安委會行使職業健康監督管理職能。各級職工代表組織有權對職業健康工作進行群眾監督。
第六條職業健康科作為公司職業健康檢測機構,全面負責公司范圍內的職業健康檢測及公司安委會布置的職業健康管理工作。
第七條人力資源部門負責職業健康監護,主要負責職業健康體檢和醫療。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我公司僅以此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結論執行政策。
第八條涉及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部門必須指定兼職職業健康管理人員。
第三章作業管理
第九條必須認真落實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簡稱“建設項目”)職業健康設施“三同時”管理規定。
(一)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在擬定生產建設項目時,要充分利用先進技術,盡量選擇無毒、無害的先進生產工藝。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委托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二)職業健康設施的設計必須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并嚴格執行《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xx)及有關行業標準、規定。
(三)對職業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較大的設計項目,必須經職業健康科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后才能實施。屬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同時報安全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設計審查。
(四)工程部門及施工單位要對職工安全衛生設施工程質量負責;設備及物資供應部門要對所購進設施、設備、防護器材的質量負責;職業健康科對建設項目職業健康設施實行監督管理。
(五)職業安全衛生設施竣工驗收要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必須有項目主管部門、職業健康科人員參加,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運行。
(六)生產設備檢修時,安全衛生設施必須同時列入計劃,同步檢修,同步投入生產。
第十條塵毒作業單位必須依據《國務院關于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及有關標準、規范加強塵毒作業管理。
(一)塵毒作業現場操作盡量選擇隔離化、遙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觸作業方式。
(二)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塵毒作業操作規程及有關管理制度,嚴禁違章作業。
(三)塵毒作業揚所控制章、操作室、人員休息室內,塵毒濃度不得超過國家限值標準。
(四)從事塵毒作業職工,要盡量縮短接觸時間,要加強個體防護。非進入塵毒濃度超標場所作業不可時,必須穿戴好個體防護用品。
第四章作業環境管理
第十條塵毒、高溫、噪聲、振動作業環境按照國家標準實行分級管理。
第十一條公司職業健康科必須按照《木制家具企業職業健康檢測規程》等標準對公司塵毒、噪聲、振動等有害作業環境定期進行檢測評價,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上報并督促整改,做好檢測數據歸檔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塵毒作業環境濃度合格率,高溫、噪聲、振動作業環境指標合格率,職業健康防護設施運行效率等指標應作為安全環保管理考核指標。
第十三條塵毒、噪聲、振動作業單位應建立防護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制度、管理檔案。
第十七條涉及職業危害因素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為職工提供職業病防護用品。并督促職工正確使用和穿戴。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拆卸停用各種職業健康防護設施、標識,因故必須拆卸、停用時須報經安環部門批準,并在生產設備檢修完畢時及時恢復。 第五章健康管理
第二十二條市定點醫院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及衛生部門有關職業健康管理標準對我公司接觸塵、毒噪聲、振動等崗位的職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二十三條實行就業前、在崗和特殊健康檢查、職業病人離退后復查。檢查結果必須建立職工健康監護檔案。健康監護檔案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
第二十四條職業健康體檢崗位人員名單由職業健康科根據現場調查檢測結果提出,報衛生部門進行體檢,體檢結果應及時報送公司職業健康科。
第二十五條各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人或疑似職業病人時,應當及時向公司職業健康科報告。職業健康科應及時向公司領導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對確認為職業病的,應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及有關規定,我公司實行接塵人員每年檢查一次。接觸噪聲、振動人員每2年檢查一次,各部門對檢查出的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人員要按照國家規定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各部門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部門的規定給予適當的崗位津貼。
第二十七條職業病的治療由衛生部門負責實施。
第二十八條職業病體檢、醫療及營養費等待遇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部門規定執行。安全生產委員會掌握發放標準。用于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健康培訓等的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二十九條根據有關職業病報告管理規定,職業健康部門要按照《職業病統計報表》的格式定期向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告我公司職業病發生、發展情況。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由職業健康科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自20xx年3月6日起實施。原有制度與本制度不符的,一律以本制度為準。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5
為了更好的貫徹執行《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結合我礦生產和人員的實際,不斷增強職工的職業衛生意識,全面提高在職人員的健康水平,降低職業病及其它疾病的發病率,促進全年生產和各項經營任務的完成,特制定本辦法。 一、查體范圍
1、對全礦所有接觸職業危害(包括粉塵、放射性和有毒有害物質)的人員進行計劃安排全面體檢。
2、對新招上崗前的人員按規定進行體檢。
3、對離崗人員應進行離崗體檢。
4、其它的應急檢查。
5、對以上人員的查體工作要按規定在有資質的專業醫療機構分類、分人員、分項檢查。
二、體檢管理
1、按照《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填寫《職業健康檢查表》和《職業健康監護表》。
2、建立職業衛生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3、采用多種形式降低工作場所有害因素。
4、采用有效防護設施,為職工提供個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5、采用多種形式加大職業衛生健康的宣傳教育力度。
6、把職業衛生健康列入職工安全培訓的課程內容。
三、其它要求
1、未經上崗前檢查的勞動者一律不得上崗作業。
2、體檢結果發現有職業禁忌勞動者嚴禁從事所禁忌作業。
3、不安排未成年人和孕婦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和對胎兒有危害的作業。
4、發現健康損害或需要復查的,應及時告知勞動者本人。
5、按規定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6、礦各有關單位應按公司和礦今年體檢的計劃安排,認真組織好當期的生產和參加體檢工作,保證如期足額派員參加體檢。
7、年終我礦將對年度職工體檢工作進行一次總結,對好的科室、區隊和個人給予獎勵,對差的進行處罰。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6
1.目的和依據
1.1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預防職業病,保護全體員工的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1.2 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3 定義
3.1職業危害: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 職業病: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名單的疾病。
4機構設置
公司成立職業衛生管理領導小組,總經理任組長,各車間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組員;安管辦為職業衛生的日常管理機構。
5職責
5.1職業衛生領導小組職責:
5.1.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并將此工作列入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
5.1.2審定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目標以及實現目標的方案,并定期監督檢查方案的落實情況,解決各部門關系協調、所需資金落實等問題。
5.2安管辦職責:
5.2.1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并監督實施。
5.2.2確定公司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協助衛生部門對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進行監測,并對監測結果進行公示;對超標場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監督整改。
5.2.3負責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負責企業勞動衛生檔案的`建立工作;
5.2.4負責組織進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5.2.5負責在職員工職業病檔案的歸檔工作。
5.2.6會同人力資源部門聯合開展職業衛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體員工的職業衛生知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3人力資源部門
5.3.1負責新入廠員工上崗前的健康查體和員工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查體工作。
5.3.2負責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5.4各單位(各車間、部門、合作合資公司)職責
負責本單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預防工作。
6 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6.1安管辦根據公司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及時如實地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6.2申報的主要內容有: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產生職業危害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
7 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7.1.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權力;
7.1.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力;
7.1.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力;
7.1.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的權力;
7.1.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力;
7.1.6有權拒絕違章指揮、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權力;
7.1.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權力。
7.2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
7.2.1 預防措施
7.2.1.1對存在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進行衛生預評價。衛生預評價的全過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階段、初步設計階段、施工設計階段的衛生審查,施工過程中的衛生監督檢查,竣工驗收以及竣工驗收中對衛生防護設施效果的監測和評價。
7.2.1.2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引進、技術改造的建設項目,都必須有防塵防毒設施,實行“三同時”管理,即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產使用。
7.2.1.3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防噪規劃,并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逐步消除塵、毒、噪危害。
7.2.1.4進入有毒有害崗位作業人員,必須事先進行防毒知識教育,掌握有毒物質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識、防護器材的使用知識,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7.2.2生產過程中的控制
7.2.2.1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采用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7.2.2.2對作業場所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并采取回收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7.2.2.3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7.2.2.4若改變產品原材料或工藝流程,可能使塵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預防性措施,按照變更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
7.2.2.5防塵防毒設施,必須加強維修管理,確保完好和有效運轉。
7.2.2.6對塵毒危害嚴重、測定超過國家規定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應當及時給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業現場必須配備必要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并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防護效果,確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2.2.7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防噪聲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噪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7.2.2.8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7.2.2.9為接觸塵、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員工配備適宜有效的個體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使用。
7.2.2.10在具有酸、堿等腐蝕性物質或化學燒傷危險的場所應設沖洗設施。
7.2.3 職業衛生管理
7.2.3.1 必須貫徹執行有關保護婦女的勞動法規,安排工作要充分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
7.2.3.2對工作場所存在的各種職業危害因素進行定期監測,工作場所各種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7.2.3.3對疑似職業病的員工需要上報職防機構診治的,由安管辦和人力資源部提供職業接觸史和現場職業衛生情況,到具有職業病診療資格的職防部門進行檢查、診斷。
7.2.3.4對接觸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醫學監護,包括上崗前的健康檢查、在崗時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離崗及退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沒有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不得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7.2.3.5工作場所發生危害員工健康的緊急情況,應立即組織該場所的員工進行應急職業性健康檢查,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7.2.3.6存在職業危害的崗位要制定出相應的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專兼職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嚴格監督崗位操作人員按章操作。
7.2.3.7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的醒目位置應設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崗位名稱、有毒有害因素名稱、國家規定的最高允許濃度、監測結果、預防措施等。
7.2.3.8除按要求對國家規定的職業病進行報告外,發生急性中毒事故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在規定時間內寫出書面現場調查報告書,報告書內應有分析、有結論、有改進措施。
8、辦公室建立企業勞動衛生檔案,并保存工業衛生監測記錄。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7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對公司各單位建立職業衛生檔案、員工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由專人保管。
(二)職業衛生檔案內容:
1、組織機構和規章制度建設檔案
2、前期預防的檔案
3、材料和設備管理檔案
4、工作場所管理檔案
5、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評價檔案
6、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檔案
7、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8、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應急救援檔案
9、職業衛生培訓檔案
10、職業病診斷管理檔案
11、群眾監督檔案
(三)職業衛生檔案應按檔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錄、統一編號、專冊登記;及時進行歸檔。
(四)職業衛生檔案資料應字跡清楚、圖表清晰、文字準確可靠。
(五)隨時、定期地根據公司人員的'變動,及時調整和補充檔案資料。
(六)檔案中各種資料按要求每三年復核一次;日常職業衛生工作須將測定結果、健康檢查結果、職業病管理情況隨時記錄,以備分析。
(七)職業病診斷,鑒定單位需提供有關職業衛生檔案資料時,公司應如實地提供。
(八)檔案工作人員對檔案的收進、移出、銷毀、管理、借閱利用等情況要進行登記,檔案工作人員調離時,必須辦好交接手續。
(九)職業衛生檔案庫房要堅固、安全,做好防盜、防火、防蟲、防鼠、防高溫、防潮、通風等項工作,并有應急措施。職業衛生檔案庫要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清點,如發現檔案破損、變質時要及時修補復制。
(十)利用職業衛生檔案的人員應當愛護檔案,職業衛生檔案室嚴禁吸煙,嚴禁對職業衛生檔案拆卷、涂改、污損、轉借和擅自翻印。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職業衛生管理工作,強化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的主體責任,預防、控制職業病危害,保障勞動者健康和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其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為勞動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
第四條 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并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為職業病防治提供技術服務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的要求,為用人單位提供技術服務。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舉報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和職業病危害事故。
第二章 用人單位的職責
第八條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其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勞動者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勞動者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九條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對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
(三)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知識;
(四)國家衛生健康委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崗位的勞動者,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因變更工藝、技術、設備、材料,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當重新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
第十一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八)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管理制度;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十一)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
(十二)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
第十二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二)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工作場所不得住人;
(三)有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
(四)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五)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六)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按照《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的規定,及時、如實向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并接受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的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及相應的評審,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
第十五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設備、設施,應當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圖形、警示線、警示語句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存在或者產生高毒物品的作業崗位,應當按照《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范》(GBZ/T203)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應當載明高毒物品的名稱、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護措施及應急處理等告知內容與警示標識。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并督促、指導勞動者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第十七條 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等應當設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工作場所或者臨近地點,并在醒目位置設置清晰的標識。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質的密閉或者半密閉工作場所,除遵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外,用人單位還應當安裝事故通風裝置以及與事故排風系統相連鎖的泄漏報警裝置。
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其入口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設置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必要的防護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放射性裝置的生產調試和使用場所,應當具有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用人單位必須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測量報警、固定式和便攜式輻射監測、表面污染監測、流出物監測等設備,并保證可能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九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第二十條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職業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并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和勞動者公布。
第二十一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國家衛生健康委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應當及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和措施,并將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結果及整改情況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在日常的職業病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現狀評價過程中,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確保其符合職業衛生環境和條件的要求;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第二十三條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措施等內容。
用人單位應當檢查前款規定的事項,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設備。
第二十四條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和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示標識。
用人單位應當檢查前款規定的事項,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五條 任何用人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危害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逐步替代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對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應當知悉其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故意隱瞞其危害而采用的,用人單位對其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后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235)等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如實告知勞動者。
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處理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健康出現損害需要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和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結果等資料。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檔案資料:
(一)職業病防治責任制文件;
(二)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清單、崗位分布以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
(四)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維護、檢修與更換等記錄;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報告與記錄;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發放、維護與更換等記錄;
(七)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等相關人員職業衛生培訓資料;
(八)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記錄;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匯總資料,存在職業禁忌證、職業健康損害或者職業病的勞動者處理和安置情況記錄;
(十)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有關資料;
(十一)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等有關回執或者批復文件;
(十二)其他有關職業衛生管理的資料或者文件。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并承擔所需費用。
用人單位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職業病危害事故。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在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下列內容:
(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情況;
(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建立、落實及公布情況;
(三)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工作崗位的勞動者職業衛生培訓情況;
(四)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落實情況;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情況;
(六)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檢測、評價及結果報告和公布情況;
(七)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的配置、維護、保養情況,以及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及勞動者佩戴使用情況;
(八)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況;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情況;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情況;
(十一)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關系等相關資料的情況;
(十二)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九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人員職業衛生知識的培訓,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
第四十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相關資料的檔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可管理和技術服務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公平、公正、客觀、科學地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
第四十二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防治信息統計分析制度,加強對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信息以及職業衛生監督檢查信息等資料的統計、匯總和分析。
第四十三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持、配合有關部門和機構開展職業病的診斷、鑒定工作。
第四十四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范;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業務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四十五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了解情況,調查取證;
(二)查閱、復制被檢查單位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文件、資料,采集有關樣品;
(三)責令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四)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五)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在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制后,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六條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和組織事故的調查處理。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9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匯編旨在確保企業員工在工作中能夠享有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預防職業病的發生,提高員工的工作效率和滿意度。此規程通過規范工作流程,明確職責分工,以降低工傷事故率,維護企業的.穩定運營,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內容概述:
1. 職業危害識別與評估: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風險評估,識別潛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如噪音、粉塵、化學物質等。
2. 員工健康監護:設立定期的健康檢查制度,監控員工的健康狀況,及時發現并處理職業健康問題。
3. 安全操作規程:制定各工作崗位的安全操作指南,確保員工在執行任務時遵循正確的操作步驟。
4. 應急響應計劃:建立應對突發事故的應急預案,如火災、化學品泄漏等,以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
5. 培訓與教育:定期組織職業健康和安全培訓,提高員工的自我保護意識和應急處理能力。
6. 工作環境改善:持續改進工作環境,如通風設施、照明條件、休息區設置等,以提升員工的工作舒適度。
7. 個人防護裝備管理:規定必要的個人防護裝備使用標準,并確保其有效維護和更新。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0
1、為了規范場所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特制訂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臨猗分公司。
2、職業衛生主要包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煤塵、粉塵、有毒有害物質、噪音等對環境和操作人員造成的傷害。
3、安全部門負責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各分廠設備處負責生產設備設施跑、冒、滴、漏控制工作;分廠安環處負責煤塵、粉塵、廢氣、廢渣、廢水等污染控制治理工作;職工醫院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
4、各單位加強生產過程的控制和管理,消除設備、工藝的跑、冒、滴、漏,使工作場所和環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質濃度達到國家允許的范圍內。
5、有煤塵、粉塵的作業崗位和場所,必須采用濕法操作和隔離法操作,保證噴淋裝置完好,作業人員配備防塵口罩、護目鏡,減少與塵毒物質的接觸機會。
6、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崗位和場所配置自動在線監測儀,崗位人員加強監控,做好檢測記錄,發現問題,積極處理,并加強自然和機械通風排毒措施;崗位人員配備相應的防毒面具。
7、各安全員負責對有毒有害崗位配備的`防毒面具、氧呼吸器等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管理和檢查維護。
8、人力資源部培訓中心必須對入廠人員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培訓,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在崗期間職業健康培訓。
9、安全部門聯系國家有資質機構按國家規定,定期對存在職業危害因素進行進行檢測評價,根據檢測結果制定控制治理措施,并于每年向安監部門進行職業危害因素申報。
10、各分廠設備處定期開展“無泄漏”達標驗收工作;各分廠安環處定期開展“清潔文明”驗收工作;采取設備、工藝技術等控制措施進行綜合治理,為職工創造良好工作環境。
11、各分廠安環處對全廠衛生設施加強管理和維護保養,確保環保衛生設施正常運轉;同時加強廢氣、廢水排污治理工作,確保達標。
12、職工醫院要加強職業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提高防護能力。
13、職工醫院對新入廠的員工及崗位人員要進行嚴格體格檢查,建立檔案;人力資源部對職工醫院體檢查出的職業禁忌癥人員進行崗位調整。
14、職工醫院聯系有資質機構對職業病崗位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前體檢,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對于體檢過程中發現的疑似職業病患者和職業病患者要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
15、人力部門簽訂合同簽時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員進行告知。培訓中心定期對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教育培訓。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1
工程項目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及辦法
(1)本項目職業健康安全實行三級管理,即:一級管理由安全副經理領導下的安全環保部負責,二級管理為施工作業廠隊負責,三級管理由班組負責。
(2)根據本工程的特點及條件制定《施工生產職業健康安全責任制》、并按照頒布的《責任制》的要求,落實各級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職業健康安全負責制,人人做好本崗位的職業健康安全工作。
(3)本項目開工前,由工程技術部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同時,制定實施性職業安全技術方案,對土方開挖、運輸、混凝土澆筑、基礎處理、金結制作與安裝等作業,編制和實施專項職業健康安全措施,確保職業健康安全。
(4)實行逐級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制,由項目經理部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詳細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凡參加交底的人員要履行簽字手續,并保存資料,安全環保部專職安全員對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作好記錄。
(5)加強施工現場安全教育。
①針對工程特點,對所有從事管理和生產的人員施工前進行全面的職業健康安全教育,重點對專職安全員、班組長和從事特殊作業的操作人員進行培訓教育。
②未經安全、職業健康教育的施工管理人員和生產人員,不準上崗,未進行三級教育的新工人不準上崗,變換工作或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而沒有進行培訓的人員不準上崗。
③特殊工種的操作人員需進行安全教育、考核及復驗,嚴格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定》且考核合格獲取操作證后方能持證上崗。對已取得上崗證的特種作業人員要進行登記,按期復審,并設專人管理。
④通過職業健康安全教育,增強職工安全意識,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樹立員工的.自我保護意識,并提高職工遵守職業健康安全紀律的自覺性,認真執行安全檢查操作規程,做到不違章指揮、不違章操作、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達到提高職工整體安全防護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6)認真執行安全檢查制度。
項目經理部要保證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制度的落實,規定檢查日期、參加檢查人員。安全環保部每旬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安全員每一天進行1~2次巡視檢查。視工程情況,在施工準備前、施工危險性大、季節性變化、節假日前后等組織專項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勞動保護問題,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定人限期進行整改和驗收。
(7)按照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對易燃、易爆物品、火工產品的采購、運輸、加工、保管、使用等工作項目制定一系列規章制度,并接受當地公安部門的審查和檢查。炸藥必須存放在距工地或生活區有一定安全距離的倉庫內,不得在施工現場堆放炸藥。
(8)按月進行職業健康安全工作的評定,實行重獎重罰的制度。嚴格執行建設部制定的安全事故報告制度,按要求及時報送安全報表和事故調查報告書。
(9)建立安全事故追究制度,對項目部內部發生的每一起安全事故,都要追究到底,直到所有預防措施全部落實,所有責任人全部得到處理,所有職工都吸取了事故教訓。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2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國家和行業標準,結合用人單位的實際,以用人單位名義頒發的有關職業健康的規范性文件。一般包括: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或組織職責、職業健康目標管理和責任制、職業危害申報制度、職業健康教育培訓制度、職業危害因素監測與評價制度、職業健康監護制度、職業病人診療制度、職業危害告知制度、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管理制度、個人防護用品發放使用管理制度、職業健康檢查與獎懲制度、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
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用人單位是職業危害防治責任主體,《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勞動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二)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三)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四)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八)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九)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所以建立、健全職業危害管理制度是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明確的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
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單位職業危害防治的重要保障。職業危害主要來源于生產、經營、維修過程中,因此需要企業對生產工藝、機械設備、原輔料以及人員操作進行系統的分析、評價,制定出一系列的職業健康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以保證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合法、有序、安全的運行,將職業危害降到最低。用人單位在長期的生產經營活動中積累了大量的職業危害因素辨識、評價、控制技術,以及對職業危害事故知識的積累,這些技術和知識只有形成用人單位的管理制度才能不斷的'積累和運用到實踐中,達到預防職業危害事故,保護勞動者的目的。
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單位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的重要手段。國家有關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的法律法規、國家和行業標準在一個用人單位的具體實施,只有通過用人單位的職業健康管理制度體現出來,才能使勞動者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也為勞動者遵章守紀提供標準和依據。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可以防止用人單位管理的隨意性,有效地保障勞動者的健康。
總之,職業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單位貫徹國家有關職業危害防治法律法規、國家和行業標準,貫徹國家職業危害防治方針政策的行動指南,是用人單位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改善生產作業環境,搞好職業健康工作的重要措施。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3
1.目的和依據
1.1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預防職業病,保護全體員工的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1.2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3定義
3.1職業危害: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職業病: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名單的疾病。
4機構設置
公司成立職業衛生管理領導小組,總經理任組長,各車間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組員;安管辦為職業衛生的日常管理機構。
5職責
5.1職業衛生領導小組職責:
5.1.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并將此工作列入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
5.1.2審定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目標以及實現目標的方案,并定期監督檢查方案的`落實情況,解決各部門關系協調、所需資金落實等問題。
5.2安管辦職責:
5.2.1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并監督實施。
5.2.2確定公司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協助衛生部門對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進行監測,并對監測結果進行公示;對超標場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監督整改。
5.2.3負責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負責企業勞動衛生檔案的建立工作;
5.2.4負責組織進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5.2.5負責在職員工職業病檔案的歸檔工作。
5.2.6會同人力資源部門聯合開展職業衛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體員工的職業衛生知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3人力資源部門
5.3.1負責新入廠員工上崗前的健康查體和員工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查體工作。
5.3.2負責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5.4各單位(各車間、部門、合作合資公司)職責,負責本單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預防工作。
6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6.1安管辦根據公司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及時如實地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6.2申報的主要內容有: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產生職業危害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
7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7.1.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權力;
7.1.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力;
7.1.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力;
7.1.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的權力;
7.1.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力;
7.1.6有權拒絕違章指揮、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權力;
7.1.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權力。
7.2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
7.2.1預防措施
對存在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進行衛生預評價。衛生預評價的全過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階段、初步設計階段、施工設計階段的衛生審查,施工過程中的衛生監督檢查,竣工驗收以及竣工驗收中對衛生防護設施效果的監測和評價。
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引進、技術改造的建設項目,都必須有防塵防毒設施,實行“三同時”管理,即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產使用。
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防噪規劃,并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逐步消除塵、毒、噪危害。
進入有毒有害崗位作業人員,必須事先進行防毒知識教育,掌握有毒物質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識、防護器材的使用知識,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7.2.2生產過程中的控制
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采用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對作業場所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并采取回收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若改變產品原材料或工藝流程,可能使塵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預防性措施,按照變更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
防塵防毒設施,必須加強維修管理,確保完好和有效運轉。
對塵毒危害嚴重、測定超過國家規定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應當及時給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業現場必須配備必要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并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防護效果,確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防噪聲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噪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為接觸塵、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員工配備適宜有效的個體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使用。
在具有酸、堿等腐蝕性物質或化學燒傷危險的場所應設沖洗設施。
7.2.3職業衛生管理
必須貫徹執行有關保護婦女的勞動法規,安排工作要充分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
對工作場所存在的各種職業危害因素進行定期監測,工作場所各種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對疑似職業病的員工需要上報職防機構診治的,由安管辦和人力資源部提供職業接觸史和現場職業衛生情況,到具有職業病診療資格的職防部門進行檢查、診斷。
對接觸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醫學監護,包括上崗前的健康檢查、在崗時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離崗及退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沒有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不得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工作場所發生危害員工健康的緊急情況,應立即組織該場所的員工進行應急職業性健康檢查,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存在職業危害的崗位要制定出相應的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專兼職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嚴格監督崗位操作人員按章操作。
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的醒目位置應設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崗位名稱、有毒有害因素名稱、國家規定的最高允許濃度、監測結果、預防措施等。
除按要求對國家規定的職業病進行報告外,發生急性中毒事故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在規定時間內寫出書面現場調查報告書,報告書內應有分析、有結論、有改進措施。
8、辦公室建立企業勞動衛生檔案,并保存工業衛生監測記錄。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4
一、目的
根據公司特點,定期對在崗員工健康檢查,合理發放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使勞動保護用品真正起到保護員工安全和健康的目的,保障生產工作順利進行。
二、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為加強職工的安全防護設施,規范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保證勞動防護用品既切實發揮作用同時也不浪費。
2、本制度規定了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內容與要求及檢查與考核。
3、本制度適用于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工作。
4、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員工健康檢查周期,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最低庫存要求等以及檢查與考核的內容。
三、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制度根據《職業病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國家《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廣東省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辦法》、《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執行。
四、管理內容與要求
1、體檢類別:
1.1入職體檢:新員工面試合格后,由綜合部通知,到公司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體檢。
1.2年度體檢:公司在崗員工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
1.3特殊情況體檢:根據崗位的特殊要求或員工因工作原因接觸過傳染病源,按公司規定,應進行專項體檢。
2、勞保用品的配發、驗收、發放和使用的總則
2.1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證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健康的預防性輔助措施,不是福利待遇,嚴禁折發現金和其他物品,在發放和使用過程中要嚴格執行發放標準。
2.2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計劃、驗收、使用須知及監督、檢查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等工作由安全辦統一管理。
2.3本規定是按照不同性質、程度的需要,對不同工種、崗位,不同勞動強度和工作環境發放不同的勞動防護用品。
3、建立監督約束機制
為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公司部成立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小組。企管部擔任,成員由工程部負責人、財務部負責人、材料部負責人、辦公室負責人、安全員組成。監督小組負責選擇勞動防護用品式樣,監督勞動防護用品質量及報銷手續等工作。
4、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管理和預算管理
4.1公司全年勞動防護用品費用由安全辦負責安全的專職安全員于每年12月31日前編制出下年度費用計劃,經公司研究批準列入公司下年度預算定額。
4.2當年新進公司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計劃,由安全辦專職安全員依據綜合部勞資管理人員提供的人員及其工種分配情況及時編制,再經安全辦負責人審核后,及時發放。
5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與報銷。
5.1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由企管部物資專責負責。
5.2專職安全員應依據各部門上報的勞保需用計劃編制采購計劃,經安全辦負責人審查,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后方可報辦公室采購。
5.3材料部要嚴把質量驗收關,對進庫用品要盡可能的做到每件檢查,防止粗制濫造用品入庫,沒有計劃的采購不得入庫。大批量的要進行抽樣驗收,抽驗率不低于1%,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發放給員工。
5.4勞動防護用品報銷時,須憑國家規定的發票和物資驗收單,并經安全專工登記,生產部經理、主管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審批后方可報銷。
6、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規定
6.1凡屬公司部正式職工(及公司公司批準的計劃內臨時工)均享受勞動防護用品待遇。
6.2工種的作業人員,按其從事主要工種的標準發放,可以補充其他工種所必需的防護用品,但不得重復發放。
6.3發放標準細則未明確的工種,由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報生產部審定,按相近工種發放。
6.4對調換工種的職工,須由辦公室勞資管理人員及時提供崗位變更證明,生產部將根據變更證明辦理和調整防護用品標準。按其調換后工種對超出的勞動防護相應取消,缺欠標準的給予增發。
6.5外來參觀、學習、承包工程及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按所到崗位的規定穿戴防護用品,所需用品自理。
6.6勞動防護用品分大件和小件兩種(使用期限超過半年的為大件)。小件防護用品以集體領取,由生產部依據發放標準統一造表,經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后由各部門專人統一領用,不是專人領取,材料部不得發放;大件防護用品領取,由部門專人填好領料單,生產部審核批準后領取。
6.7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程序:屬于計劃內、按標準發放的防護用品,由部門專人填寫領料單負責人簽字、安全辦負責人審批、專職安全員登記后,到倉庫領取;屬于計劃外、臨時性發放的防護用品,由部門專人填寫領料單,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到生產部審批登記,然后由主管領導審批后,再到材料部領取。審批程序不完整的材料部不得私自發放。
6.8各部門在發放勞保用品時,要認真負責,保證一次按標準發放到職工個人手中。生產部對各部門勞保品發放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發現未按標準發放的,將予以考核。
6.9領出庫的防護用品出現質量和型號問題時,經生產部審查屬實,統一由部門專人到勞保庫進行退換。
7、勞保用品遺失、損壞的賠償
1、員工個人領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故意損壞、丟失的按使用期折算作價賠款后重新領用,賠款計算方法;正常使用損壞的,經責任部門申請,安全員調查屬實,綜合部審核批準后以舊換新。員工個人使用的安全帽、防毒用具期滿后一律以舊換新。
2、集體、員工個人(包括臨時勞務工)借用的勞保用品遺失或損壞,經部門證明,綜合部審批后,根據物品的新舊程度按原價的30%~100%賠款;對無故不還或故意損壞者,按原價賠款;因搶修、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遺失或損壞,經部門證明,綜合部審批,予以報損,不做賠款。
五、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由企管部進行檢查與考核。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5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放射診療管理規定》、《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一、本院放射工作人員的范圍包括醫學影像科科(骨科、口腔、外科、開展介入放射治療的其他科室等)從事放射診療活動受到電離輻射照射的人員。
二、醫務科(或放射科等)負責本院放射診療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管理工作,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個人劑量監測檔案和放射防護培訓檔案,并妥善保存。
三、放射診療工作人員必須是正規學校畢業的專業技術人員。人事科對新錄用或調入的擬從事放射診療的人員必須依據有資質的體檢機構出具的上崗前體檢報告,符合《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的才可以錄用。
四、放射診療工作人員上崗前,醫務科應為其配備個人劑量計,及時安排其接受放射防護法規和防護知識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明,向轄區衛生行政部門(許可放射診療的`衛生局)為其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五、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每2年到省疾控中心進行一次職業健康檢查,脫離放射工作崗位時也應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檢查結果由預防科在7日內如實告知本人,并將結果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發現不宜繼續從事放射工作的,根據體檢機構的意見及時調離放射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需要復查和醫學隨訪觀察的,及時予以安排。
六、放射工作人員在工作期間必須按照規定佩帶個人劑量計,每3個月檢測一次,檢測結果抄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對于個人劑量高于劑量限值1/4時,必須由預防科查明原因,告知本人并采取相應措施。
七、放射工作人員每2年必須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并將培訓情況及時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八、對懷孕或在哺乳期間的婦女,不得安排應急處理和職業性內照射工作。
九、放射工作人員在職業健康監護、個人劑量檢測、防護培訓中形成的檔案以及《放射工作人員證》歸醫院所有,由預防科統一保管,終生保存。放射工作人員有權查閱、復印本人的檔案,醫院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復印件上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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