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專任教師工作考核細則

時間:2025-10-17 09:09:46 教師

小學專任教師工作考核細則

小學專任教師工作考核細則1

  第一章總則

小學專任教師工作考核細則

  第一條為適應我市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需要,加強對我市中小學教師隊伍的管理,建設一支數量充足、分布均衡、結構合理、素質較高、具有活力和創新能力的中小學教師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國務院關于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以及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小學教師隊伍的管理,要與基礎教育管理體制相一致,本著“治事與用人相統一”、“責與權相一致”的原則,理順關系,完善機制,做到科學化、規范化、法制化。

  第三條中小學教師隊伍的管理,要適應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有利于充分調動廣大教師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有利于充分發揮廣大教師的才干和優秀人才的脫穎而出,有利于教育人才資源的優化配置,有利于基礎教育的均衡發展,有利于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水平。

  第二章體制

  第四條中小學教師隊伍的管理,在省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實行市、縣(含區,下同)教育行政部門分級管理,以縣為主和學校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履行教師資格認定、招聘錄用、職務評聘、培養培訓、調配交流和考核管理等職能。

  第六條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市屬學校教師的管理,統籌規劃、指導縣(市、區)教師隊伍建設。

  第七條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教師管理工作,承擔相應職能,負責本縣教師需求計劃的制定和落實。

  第八條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根據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和地方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規章制度,依照法規自主管理本校教師。中心學校實行學區統一管理辦法,統一管理學區內的教職員工。

  第三章編制

  第九條教師編制在省政府核定的城市、縣鎮、農村不同類別的編制總額內實行動態管理。定期對學校編制進行適當調整,報機構編制部門批準后執行。

  學校內設機構、教職工編制按省頒標準執行。

  第十條教師編制管理堅持精簡、統一、優化、高效的原則,保證數量、提高質量、優化結構、提高效益。

  第四章補充

  第十一條各級政府要提高認識,確立教育優先發展戰略,高度重視教師隊伍建設。加強對教師隊伍建設的領導,成立由黨委、政府領導,教育、人事、編制、財政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的市教師隊伍建設領導組織。

  第十二條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建立穩定的教師補充機制,滿足教育教學工作需要。縣級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核準的編制總額內,統籌配備轄區內中小學教職工,及時補充缺額教師,根據人事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和省頒規定,規范、組織教師招聘事宜,3—5年內要補足到位,以后每年按上年退休減員人數遞補。

  嚴禁超編進人和非教師身份人員占用教師編制。

  第十三條教師招聘工作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人事部門每年根據區域內教師缺額和學校缺編情況擬定出教師招聘計劃和招聘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報市人事部門核準,并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實施。要嚴格教師招聘條件,要統一發布招聘信息,統一報名,統一考試,統一考核,統一錄用,統一調配使用。人事、財政等相關部門給予辦理相關手續。對新招聘教師實行聘用管理,實行定期服務制度。

  第十四條在新錄用教師安排時應優先面向農村學校,同時也要注意解決城區薄弱學校教師問題。加強布局調整,整合教育資源,逐步實現農村和城區學校師資在學科、結構、數量和質量等方面基本均衡。

  第五章聘用

  第十五條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各級各類學校受聘教師必須取得《教師資格條例》規定的相應教師資格,持證上崗。

  第十六條推行教職工聘用(任)制。學校在核定的編制內,根據省有關部門制定的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科學設崗,明確崗位職責,編制崗位說明書,根據任職條件和一崗一聘原則,嚴格聘任程序。

  逐步實行固定崗位與流動崗位相結合。有條件的學校,可設置5—10%的流動崗位,用于聘用本校以外的具有教師資格的優秀人才。

  第十七條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實行聘約管理。學校擬聘人員,由校長與之簽訂聘用合同,經同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后,報人事部門審批,并頒發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證書。聘任分為試用期聘任和定期聘任。試用期聘任適用于新進人員,一般不超過1年;定期聘任適用于試用期滿人員,聘期一般為1—3年。

  第十八條學校按照聘用合同的約定和法定的程序,對不能履行工作職責、按質按量完成任務的教職工,可以進行告誡,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解聘。教師也可以辭聘。

  第十九條根據省人事廳皖人發[20xx]62號文件精神,對于未聘人員,在未聘期間第一年按原職務工資(固定部分)的80%發給,職務補貼按最低職務標準發給,物價性補貼照常發給;第二年,按當地人民政府發布的企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發給,物價性補貼照常發給;從第三年起,按當地人民政府發布的企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發給。未聘人員從第三年領取當地人民政府發布的企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時起不計算工齡。

  建立激勵機制。根據工作表現和績效,實行績效工資待遇和榮譽獎勵。績效工資按省頒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實施。

  第二十條實行校長公開選拔任用制和持證上崗制度。積極推行公開招聘、競爭上崗的校長選任辦法,實行校長聘任制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3年,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嚴格校長選拔任用條件和標準。校長應具有5年以上教齡,中學應具有中級以上職務(小學應達小一以上),相應崗位的教師資格和學歷。校長的初任年齡一般男不得超過50周歲,女不得超過45周歲。身心健康,能履行崗位職責。

  第六章流動

  第二十二條教師流動要有利于教師隊伍結構的調整和優化,有利于教育教學,有利于教育的均衡發展。鼓勵城鎮學校教師到農村任教,超編學校教師必須向缺編學校流動。

  第二十三條各層次教師流動按下列程序進行(調入單位需有空編)。

  鄉鎮內部流動:個人寫出申請或因工作需要,每學期開學前鄉鎮中心學校研究一次,并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縣市區內部流動:個人寫出申請,原所在鄉鎮中心學校、接收鄉鎮中心學校同意后簽字蓋章,每年暑假開學前縣市區教育局研究同意、開具調令,經人事、編制部門同意后辦理相關手續。

  縣市區之間流動:個人寫出申請,原所在縣市區及接收縣市區同意后辦理相關手續。流向外地市的程序同上。

  第二十四條實行中小學教師定期輪崗制度。縣城以上學校(含城關鎮)的教師晉升中、高級教師職務,必須有任現職期間在農村學校或薄弱學校任教1年以上的經歷;已經被聘為高級職務的教師,也要輪流到農村學校或薄弱學校任教,并作為繼續聘任的重要條件。定期到農村支教的城市教師,原學校不再安排工作,服從受援學校管理(含年度考核),享受工資浮動待遇。實行新進教師到農村或薄弱學校定期服務等制度。

  第二十五條實行中小學校長(含副職)交流制度。有計劃地選派城鎮優秀校長和校長后備人選到農村(薄弱)學校掛職支教;選派農村(薄弱)學校校長到城鎮中小學掛職鍛煉。

  第二十六條編制內新進人員應實行聘用制。聘用合同應約定任教服務期。聘任合同期內的教師不得擅自流動,如需流動的應提前三個月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流動。任教服務期內自行流動的,應按合同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縣教育行政部門要成立“教育人才中心”,中心的主要職能是開展政策信息咨詢、推介上崗、組織指導轉崗培訓和教育系統人事代理服務。人事代理按程序辦理。

  第七章培訓

  第二十八條中小學教師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教師培訓基地和網絡建設,積極推進培訓手段現代化,提高培訓質量,健全和完善教師培訓體系。

  第二十九條大力推進教師繼續教育,健全和完善繼續教育證書制度。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根據教師隊伍建設規劃,有計劃、多渠道、多形式、多層次地開展教師學歷培訓、崗位培訓和骨干教師培訓,定期輪訓教師。

  第三十條新任校長必須參加任職資格培訓,任職滿5年的按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參加提高培訓。

  第三十一條中小學校應在業務經費和辦學收入中確定一定比例專門用于教師培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綜合統籌,保障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公用經費5%用于教師繼續教育,并進行預算、審計。

  第三十二條結合校本培訓,學校定期組織政治、業務學習,加強職業道德教育,提高教師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知識能力。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加強對教師職業道德建設的督察,嚴格執行師德師風一票否決制。

  第三十三條教師經過學校批準的短期培訓期間,享受在崗教師待遇。鼓勵教師在崗進修,參加函授學習或自考。教師以提高學歷為目的的脫產進修,必須經學校研究同意,并報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并簽訂協議(離校前提供錄取通知書和交費收據)。學習期間,應保障教師的生活待遇,考核、績效工資按有關規定執行;畢業后,與在崗教師享有同等的競聘機會。

  第三十四條繼續開展“學科帶頭人”和“骨干教師”的評選工作。探索和建立“名師”培養、評選、管理的成長激勵機制,評選出具有高尚師德、業務精湛、成績突出、有一定知名度的教師,鼓勵和促進拔尖人才的成長,充分發揮“名師”的帶動和輻射作用,全面提升我市教師隊伍的整體素質。

  第八章考核

  第三十五條教師應當依法履行義務、行使權利、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履行《教師法》等規定的教師義務、職責,教書育人,為人師表。

  第三十六條對教師的.考核要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的原則,注重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做到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相結合,自評與他評相結合,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

  第三十七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結合本地學校和教師工作特點,建立科學合理的實施方案。學校根據考核工作的有關規定,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考核工作可與定期舉行業務考試結合進行。考試內容不僅要求教師具有相應的學科知識,還應有從事教育教學所必須的教育學、心理學等基礎知識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基本知識。考試一般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或縣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進行。

  第三十九條對工作變動、脫產進修、病事假情況及受處分人員考核等次的確定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考核結果作為教師續聘、解聘、晉職、晉級、獎懲以及調整工資待遇的主要依據。

  第四十一條加強對中心學校校長的考核和聘期管理。任期、年度綜合督導考評落后者,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進行戒勉談話,限期整改;聘期內被兩次戒勉談話或聘期綜合督導考評不合格者,對其領導班子實行公開招聘,重新任用。

  第九章請假

  第四十二條教師因病、因事、因公請假,應持相關證明嚴格履行請假手續,并及時銷假。教師請假3天以內的由所在學校校長批準;超過3天由中心學校校長(或縣直學校校長)批準,超過15天必須經學校領導集體研究批準并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請假3個月以上者,必須經過縣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上級有明確規定的可不受此限,如婚假、產假等)。對申請病假的要嚴格審核,嚴禁“小病大養”,對以養病為名而從事第二職業者,按脫崗論處。教師請、銷假情況記入教師業務檔案和個人人事檔案,作為考核、晉升、聘任、續聘的依據,工資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教育行政部門因工作需要,需學校教師參加的,應嚴格履行報批手續。縣級組織的活動由縣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并負責通知;市級組織的活動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并負責通知。未經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按正常程序批準同意,教師不得自行脫崗參加其它部門和社會舉辦的各類考察、研討、交流、評審等活動,否則視為曠工。

  第四十四條學校校長請假應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市、縣直學校校長、中心學校校長(均含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因病、因事、因公請假,須向教育行政部門請假、銷假;上述學校的副校長和其他學校校長請假1天以上分別向校長或中心學校校長請、銷假,15天以上要向教育行政部門請、銷假。請、銷假情況記入校長業務檔案和個人人事檔案。

  第十章獎懲

  第四十五條獎勵。各級教育主管部門要積極宣傳在教育教學中有突出表現的教師,充分調動廣大教師的工作熱情。每年按一定比例表彰一批“先進教育工作者”、“優秀教師”、“優秀班主任”和“先進班集體”等。表彰以精神鼓勵為主,加大宣傳力度,弘揚師德風范。

  第四十六條懲戒。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懲處違規違紀行為,按《阜陽市教職工違規違紀處分辦法》執行。對觸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十一章退休

  第四十七條達到退休年齡的教師,按時辦理退休手續。病退人員須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病歷,本人申請,單位同意,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報經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相關規定與程序準予辦理病退手續。

  第十二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適用于普通中小學、幼兒園、職業中學、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的教師。

  電大、師范學校、少年宮的教師及各級各類學校的職員、教輔人員、工勤人員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九條民辦學校的教師管理,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市教育、人事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小學專任教師工作考核細則2

  一、愛國守法。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自覺遵守《教師法》等法律法規,依法履行教師職責和義務。不得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敬業奉獻。忠誠人民教育事業,志存高遠,對工作高度負責,勤勤懇懇,兢兢業業,甘為人梯,樂于奉獻。認真備課上課,認真批改作業,認真輔導學生。不對工作敷衍塞責。

  三、熱愛學生。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平等、公正對待學生。對學生嚴慈相濟,做學生的良師益友。保護學生安全,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面、主動、健康發展。不諷刺、挖苦、歧視學生,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四、教書育人。實施素質教育,遵循教育規律,勇于探索創新,不斷提高教育教學水平。培養學生良好品德,塑造學生健全人格,啟發學生創新精神。不違規加重學生課業負擔,不以分數作為評價學生的`唯一標準。

  五、為人師表。知榮明恥,嚴于律己,以身作則。衣著整潔得體,語言規范健康,舉止文明禮貌。謙虛謹慎,團結協作。平等對待學生家長,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不以粗魯言行對待家長。廉潔奉公,自覺抵制有償家教,不利用職責之便謀取私利。

  六、終身學習。樹立終身學習理念,遵守教師培訓制度,不斷學習,與時俱進,自覺更新教育觀念,完善知識結構,潛心鉆研教育教學業務,不斷提高教書育人的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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