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5-10-07 12:35:31 交通/運輸/物流/倉儲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熱】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熱】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師生交通安全工作,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切實保障廣闊學校師生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同學交通安全管理

  1、同學上學、放學可以步行。

  2、同學上學、放學不得騎摩托車、電動自行車;12周歲以上的同學可以騎自行車上放學,12周歲以下的同學嚴禁騎車。

  3、嚴禁同學乘坐柴三機、拖拉機、非法營運車、超員車和貨車等上學、放學。

  4、同學上學、放學途中要嚴格遵守交通規章,路上靠右行走,不閑蕩,不奔跑,不爭擠,不抄近路,按時到校,準時回家,不在途中做擔心全嬉戲;紅燈停、綠燈行,過公路走人行橫道,過鐵路"一停、二看、三通過',確保交通安全。

  5、騎車的同學在學校門前應提前減速,下車推行進入學校,校內內嚴禁自行車騎行;同學的車輛應統一停放在學校指定區域,放學時,有序推行出校門。

  6、加強交通安全教育,充分利用升旗、班會、團隊會等活動和校內網、廣播、黑板報、標語等宣揚工具,宣講交通法規和交通安全學問,提倡交通文明,并把交警、交通管理部門的專家請進課堂,為廣闊師生上指導課,堅決制止有悖交通安全的行為。

  7、加強家校聯系。呼吁同學家長,增加子女安全意識和監護人責任意識,親密協作學校做好同學的交通安全工作;快速建立起學校、家庭、有關部門一起參加的'一體化交通安全監管網絡,有效杜絕交通事故的發生。

  二、教職工交通安全管理

  1、全部教職員工要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章,確保交通安全,做同學表率。

  2、教職員工車輛在學校門前應提前減速。騎自行車和騎電動自行車的人員下車推行進、出校內;騎摩托車的人員應以最低車速緩慢進、出校內;開汽車的人員應主動避開同學上學、放學高峰時間進出校內。

  3、全部車輛在學校校內內應當心駕駛,低速慢行,禁止鳴號。

  4、全部教職工車輛應在學校指定區域整齊停放,停車區域不能長期停放不使用的車輛,如有特別狀況應到學校傳達室進行書面登記。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確保師生交通及接送學生車輛運營安全,根據淄川區教育體育局印發的《淄川區教體系統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辦法》、《淄博市接送學生車輛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淄川區教體系統中小學幼兒園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淄川區教體系統惡劣天氣等自然災害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根據我鎮教育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惡劣天氣,是指影響人們生產和活動的天氣<>狀況,例如暴風、雨雪、冰雹、大霧等。這種天氣常帶來路面濕滑、結冰、塌陷、洪水、山體滑坡、能見度低等現象,給交通安全帶來諸多隱患。

  第三條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堅持“早計劃、早部署、早預防”的原則。

  各學校應當成立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研究避險防范措施,制定應急預案,配合有關部門處置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突發事件。

  第四條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學校負責本學校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章應急管理

  第一條各學校應當加強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的.應急管理,完善應急責任體系,對惡劣天氣下帶來的交通安全隱患,進行預見評估,預防和減少學校交通安全事故。

  第二條各學校需根據《淄博市教育系統惡劣天氣等自然災害應急預案》、《淄川區教育系統惡劣天氣等自然災害應急預案》,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學校的惡劣天氣下交通安全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必需著重體現“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以人為本”的理念,重點突出接送學生車輛的運營安全,主要內容需包括組織領導、工作原則、預警機制、啟動標準、應急保障、處置措施、信息報送等。

  第三條各學校應當根據季節變化情況,組織師生開展惡劣天氣下交通安全應急演練,檢驗預案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不斷完善應急預案,增強師生的安全意識,提高應對惡劣天氣的能力。

  第四條發生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突發事件,學校需在第一時間啟動預案,迅速處置,有效應對,減少損失。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一條各學校應當加強對學校惡劣天氣下交通安全管理的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和隱患,制定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條各學校根據氣象部門及教育主管部門發布的天氣預警信息,對嚴重影響師生上下學及接送學生車輛運營安全的惡劣天氣,應當對轄區內學校實行放假、停課、提前或延時上下學、接送學生車輛停運、調整行駛路線等防范措施,并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中心學校。

  第三條校長是本學校惡劣天氣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學校校長需定期召開會議,研究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

  第四條學校必需加強惡劣天氣下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師生應對能力和防范水平。

  教育師生關注氣象部門發布的預警信息,認識惡劣天氣及其危害,掌握必要的應對知識和防范技能。

  通過家長會、致家長一封信等形式,教育學生家長,認真履行監護人職責,關注天氣變化,與學校共同做好惡劣天氣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遇有惡劣天氣,應當主動接送子女上下學。

  教育接送學生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提高安全和責任意識,在惡劣天氣下接送學生,必需有針對性的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照操作規范謹慎駕駛,加強對車輛的檢修和維護,確保車況良好。接送學生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在嚴重影響車輛行駛的惡劣天氣下,應當采取停運、調整行駛路線等措施,并及時通知學生家長。

  第五條惡劣天氣師生需減少外出活動。預警解除后需外出或上下學,必需認真遵守交通法規,盡量乘坐公交等有安全保障的車輛或步行,過馬路時,必需認真觀察路面情況,主動避讓過往車輛,嚴禁追逐打鬧,盡量不騎自行車外出。

  第六條學校應當結合所處的地理位置、周邊環境及地質等情況,主動關注氣象部門的預警信息,根據氣象部門發布的天氣預警信息等級,啟動相應預案,通過校園廣播、手機短信、“家校通”等方式及時通知師生、家長、接送學生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提前做好應對準備。

  有接送學生車輛的學校,遇有惡劣天氣,必須督促車輛駕駛人及時了解途經的橋梁、山坡、隧洞等重點部位的通行情況。

  對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惡劣天氣,學校可以采取停課、提前或延時上下學、接送學生車輛停運、調整行駛路線等防范措施,并及時通知家長到校接送學生,同時向中心學校報告。

  因此影響的教學計劃,向中心學校備案,可以利用周末、節假日進行補課。

  第七條學校應當督促接送學生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建立和完善日常安全檢查、維護制度,加強車輛乘客門應急控制器、應急出口、應急錘、滅火器等車輛消防、逃生設施設備的日常管理,確保齊全有效。

  第八條遇有惡劣天氣,各學校必需嚴格落實領導帶班和24小時值班制度,保持通信24小時暢通,遇有問題妥善處理,及時上報。

  第九條發生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突發事件,各學校應當按照《羅村鎮中小學幼兒園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及時上報中心學校。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一條學校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應對惡劣天氣不力,造成責任事故的,對學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九條惡劣天氣下學校發生交通突發事件,因遲報、謊報、瞞報、漏報等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學校,是指本區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中小學、幼兒園。

  本辦法所稱師生,是指前款規定學校的學生、幼兒和教職員工。

  第二條各學校、幼兒園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或貫徹落實意見。

  第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3

  為了確保全校師生的人身安全,切實防止師生傷亡事故的發生,確保一方平安,其中交通安全是一個學校重要的方面,為此,依據我校所處的地理位置的特別性,特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1、明確交通安全工作責任制,校長負總責,德育副校長分管交通安全工作,各班級組長工為班級交通負責任人,各班主任為交通安全責任人。

  2、每學期至少請法制副校長對全校師生作交通安全學問教育,分管校長、各班主任針對同學實際準時常常加強教育。

  3、全校同學不得騎自行車上學。同學在校外騎自行車必需執行有關規定,即不足十二周歲的不能上公路。

  4、切實加強新的交通安全意識,使同學的確做到:

  (1)公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靠右行。

  (2)過公路要走人行道,有交通燈的要遵守交通燈指示過公路

  (3)公路上行走不追趕,不成群結集防礙交通安全。

  (4)乘搭公共汽車時,要等車停穩才可上落,不行將頭、手伸出車外。

  5、學校集體乘車外出活動時,要留意:

  (1)必需租用有合資質的.運輸公司的車輛。

  (2)按參與人數核算好車輛數,決不超載。

  (3)做好活動前的師生安全教育。

  (4)落實好安全責任人,確保整體及每車都有專人落實安全工作。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4

  一、學校要把交通安全工作列入學校工作議事日程,定期召開領導班子會議,專門研究學校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隱患。明確交通安全管理人員,做到日常工作層層有人抓,不留死角。

  二、對師生進行交通安全知識普及教育,每學期召開兩次以上安全大會,講稿和錄音帶等有關資料留存備查。

  1、教師要利用社會活動課等時間,采取學生易于接受的`多種形式,經常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組織學生學習交通安全的有關知識,使學生自覺遵守交通法規。

  2、嚴格執行路隊制。分組名單和線路要詳盡。

  三、重點加強學生上下學乘車安全管理。教育學生不做證照不全、車況不合格及超載的車輛。學校要與學生家長簽訂交通安全責任書。上下學時校門口、樓梯口要安排值班人員疏導,小學生放學需橫穿學校門口馬路時,教師要將送過馬路。

  四、各單位必須與本年級的機動車駕駛員簽訂交通安全責任書,制定獎懲措施。教育司機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道路管理規定,文明駕駛,杜絕無照開車、酒后開車、疲勞駕駛、開不合格車輛上路等現象。

  五、加強校園內車輛管理。學生在校期間,除校車外,嚴禁其他機動車輛進入校園,校車在校園內行駛必須嚴格限速,避讓行人。運煤、糧、設備等車輛必須進入校園時,要嚴格審批并安排在學生離校后。自行車閘、鈴、鎖齊全有效。禁止未滿12周歲的兒童汽車上路,適齡兒童騎車要遵守交通規則。

  六、按門前三包規定,認真做好本單位三包范圍內車輛、人員管理及交通疏導工作,確保人員聚集場所安全通道暢通。

  七、本制度由安全員負責組織實施,教師私車由工會負責組織管理,校車由總務主任負責管理。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5

  1、切實抓好防范交通事故的工作。要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要保持安全工作的一貫性、連續性,要動員學校的每一位師生都來參加防范交通事故的工作。

  2、學校校長是第一責任人,班主任老師、科任老師是具體責任人。學校要動員全體教職員工,將責任落實到人,齊抓共管,把防范交通事故的工作落到實處。

  3、加強校園內的交通管理。要在人員眾多的校園十字或丁字路口以及陡坡拐彎處設立車輛慢行的警示牌;要規范校內機動車的停放地點,規定車輛在校內的最大行駛速度;要規定校內的施工車輛不能在師生上學或放學的人流高峰期在校園內行駛;要加強對學生校園內騎自行車的督導和管理;校外車輛不征得學校管理部門的同意,不能在校園內行駛。

  4、學校要堅持對學生交通安全意識的培養,要反復宣傳交通安全知識,宣傳交通規則,養成學生自覺遵守交通規則的良好習慣,要采用多種方法和生動活潑的形式教會學生識別交通指揮信號。

  5、廣泛、深入地開展宣傳教育,提高全體師生員工的安全意識。學校要以各種形式加強宣傳教育,努力增強全體師生安全第一的意識,提高全體師生的安全素質。加強對學生的常規訓練,努力提高他們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6、對步行的學生,要教育和提示他們特別注意經過十字路口和橫穿道路時的交通情況。學校要組織順路學生組成上學、放學的'路隊,設立路隊長,互相幫助、互相照應。學校、班級應重點留意那些有特殊情況和特殊路線的學生,及時和他們的家庭取得聯系,確保一旦出現異常情況,能夠馬上了解原因,采取對策。

  7、學校要對使用不同交通工具上學、放學的學生,分別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對乘車的學生的教育:不搶上、不搶下;等車停穩以后才能上、下車;上、下車時不能使用跳躍動作;要小心不被車門掛住衣服或書包;乘車時,頭、手或身體的任何部位不能伸出車窗外,不能向車窗外扔東西。對騎自行車學生的教育: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只能在非機動車車道上騎車,不得在機動車道上騎車;不要闖紅燈;不要幾個人并排騎行;自行車不準搭人。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6

  1.目的

  為規范公司內交通安全管理,有效掌握交通事故發生,保障員工安全和財產免受損害,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機動車及駕駛員、廠區道路的管理。

  3.引用法規標準

  3.1. 《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

  3.2.勞動部發1995〈161〉號《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3.3.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4.術語和定義

  4.1.機動車:指由公安車輛部門辦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牌的機動車。

  4.2.廠內機動車:是指懸掛廠內牌照,只限在廠區內行駛的汽車、鏟車、吊車、叉車、電瓶車、工程裝卸車等。

  5.職責

  5.1.安保科負責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對廠內機動車的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并提出對駕駛員的處理看法。

  5.2.各部門的設備管理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取證、年檢工作并建立好臺帳。

  5.3.人力資源部建立廠內機動車駕駛人員的臺帳。

  5.4.安全環保部負責聯系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外部培訓工作。

  5.5.機動車使用部門負責機動車駕駛員日常教育及管理,負責維護、保養和日常管理。

  5.6.駕駛員仔細遵守交通規章和操作規程,對所駕機車、車輛進行日常檢查,維護保養。

  6.掌握制度

  6.1.機動車管理

  6.1.1.機動車必需由取得相應資質駕駛證(作業證)的駕駛員駕駛。

  6.1.2.機動車安全性能要求

  6.1.2.1.無牌照的車輛和帶病車一律禁止行駛。

  6.1.2.2.機動車輛制動器、轉向器、喇叭、照明信號裝置應保持齊全、靈敏、牢靠。

  6.1.2.3.車輛各部位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6.1.2.4.電瓶車的電器線路、設備絕緣良好,開關必需完備,安全牢靠。

  6.1.3.各部門的`設備管理部門每年組織廠內機動車年度檢查,保存有關記錄,檢驗不合格的車輛,整改復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6.1.4.車輛大修按《設備管理規定》執行。

  6.1.5.外單位機動車入廠,必需接受公司門衛檢查登記,在廠區道路行駛必需按限速標志規定嚴格掌握車速,不得隨便停放,保障公司員工正常作業安全。

  6.1.6.機動車駕駛員上路行駛必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在廠區內行駛,必需根據本規定。

  6.1.7.機動車駕駛員工作時,必需隨身挾帶有效的駕駛證或復印件。所駕車輛要與準駕車類型相符;不準酒后駕車。

  6.1.8.駕駛員不準駕駛安全裝置不全或部件失靈的車輛;不準將車輛交給非駕駛員駕駛;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

  6.1.9.工作前應仔細檢查車輛,堅持做好“三檢。機動車在廠內行車速度不超過15公里/小時,通過路口、進入車間、庫房時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

  6.1.10.駕駛車輛時不得進行吸煙、飲食等阻礙安全行車的活動,駕駛室不準超額坐人;不準隨便停車。

  6.2.廠區道路管理。

  6.2.1.任何單位在廠區道路施工,施工現場必需設置明顯警告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

  6.2.2.在廠區道路兩旁植樹,設置宣揚牌和橫跨道路管線等,不準遮擋路燈、交通標志,不準防礙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通行。

  6.3.交通事故預防和處理

  6.3.1.公司機動車在廠區外發生交通事故,由安保科代表公司幫助地方公安交警部門處理。

  6.3.2.廠內機動車在廠區道路發生交通事故,由安保科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7

  為了加強校園交通安全管理,優化育人環境,維護學校教學、教研和生活秩序,確保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1、加強對師生的交通安全法規教育,增強交通安全意識。

  2、校車、小汽車、摩托車、電瓶車、自行車停靠在學校指定位置內,不得隨意停放。

  3、校園內禁止騎自行車。未滿16周歲的學生不得騎電瓶車,未滿12周歲的學生不得騎自行車,滿12周歲的學生要騎自行車必須申請通過,在規定位置停放。

  4、外來車輛若無正當理由,未經門衛允許,一律不準擅自駛入校內。

  5、學生進出校門靠右行走,不準奔跑打鬧。

  6、門衛、值日行政、教師要管理好校門口的`交通秩序。

  7、機動車在校園內行駛要注意慢行觀察,并減速慢行。(車速控制在時速5公里內)。

  8、開家長會等各類活動時,門衛應指揮車輛有序停放。

  9、機動車輛未經許可不準在校內停放過夜,確需在校內停放的車輛和自行車,應在指定地點停放,并接受管理人員管理。

  10、教職工駕駛機動車進入校園的,在學生上學、放學要高度警惕。開小車的放學時與學生錯峰放學,即在學生放學20分鐘后才能離開學校。同時在學生課間休息、以及上體育課時間注意學生動向,避免發生碰撞事故。

  以上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如有違犯,學校安全領導組按相應的條例追究責任。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8

  1.管理xxx

  1.1為保障廠區交通運輸的安全,維護廠區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企業安全部門負責廠區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1.2廠內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必須遵守有關的交通規則,謹慎駕駛,安全禮讓。

  1.3在本廠廠區區域內行駛的一切車輛,都要服從安全部門與門衛人員的檢查。

  2.信號、標志

  2.1廠門和廠區的交通道路、彎道、單行道、交叉路口及禁止車輛停放場所等,按規定并結合廠區具體情況設置交通信號標志。

  2.2因生產、運輸或施工而影響交通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和明顯標志如夜間設紅色信號燈,安全警告牌,臨時交通指揮等,保證車輛、行人安全。

  2.3廠區交通道路,夜間要有足夠的照明;交叉處、彎道等要有明顯的警告標志;廠門口宜設有車輛進出廠的標志、信號。

  3.交通線路

  3.1廠區交通道路沿線的車輛、部門嚴禁向廠區交通道路路面排放蒸汽、煙霧、酸堿等有害物質,冬季積聚的冰雪要及時消除。

  3.2嚴禁在廠區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砌物資、設備。禁止在路面上做阻礙交通的作業。確因生產與其它運輸時需要,必須臨時占用或破土施工,并經安全部門批準。

  3.3交通道路兩側堆放的物資,要離道邊xxm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通過機動車輛的道路拉設的繩架、管架等,其高度不得小于xxm。

  4.車輛

  4.1機動車輛的車況必須良好,由公安、xx部門定期檢審,經檢審合格后持證行駛。

  4.2廠內行駛的特種車輛(鏟車、電瓶車、叉車)車況要保持良好,每年xx年檢,合格后方準駕駛。

  4.3車輛職能管理部門,要建立車輛的保養修理制度,定期檢修,嚴格車輛的'質量檢查,杜絕失檢和漏檢,凡不符合安全行駛條件的車輛不得使用。

  4.4自用的專用罐車不得任意改裝,檢修清洗必須按有關安全檢修規定執行。

  4.5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接受專門技術培訓,經公安、xx部門考核檢審發給駕駛執照后方可駕駛。車輛押運員必須受專門技術培訓,經公安、xx部門考核檢審發給押運證后方可上崗。

  4.6特種車輛駕駛員應按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規定,經專門訓練、考核合格后方可駕駛。

  4.7駕駛員必須認真執行車輛駕駛規則和禁令,在通行道口轉彎時要顯示信號。

  4.8廠內行車限速規定

  a、進出廠門及轉彎處xx公里/小時

  b、廠內直線路10~xx公里/小時

  4.9各種車輛進出廠門必須減速,接受門衛檢查。

  4.10車輛行駛公司廠區內和進出廠門時,不準超車或并列行駛,停車靠邊,不得阻礙交通,服從廠區管理人員和門衛人員的指揮。

  4.11車輛在公司廠區內行駛,要安全禮讓,非機動車要讓機動車先行,鏟車、叉車要讓汽車先行,不準阻攔,不準強行超越。

  4.12車輛進入生產區必須佩戴阻火器,并限速xx公里/小時。

  4.13車輛倒車必須減速并有人監視、指揮或鳴號警告,并注意周圍地形及物品等情況。

  4.14車輛必須停放在停車場內,若要停放在生產區內,必須經安全管理部門同意,但不得影響消防通道。

  5.裝載運輸

  5.1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載物,必須按規定不準“超長、超寬、超高、超重”。載物寬度不準超出車箱左右各20cm;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xxm;載物長度前后不準超過車身xxm,超出部分不準觸地,不準超過xx上核定的載貨量。

  5.2小型車輛裝載物規定:

  載物寬度不準超出車廂左右各20cm,載物高度不準超出車身xxm,長度不準超過車身xxm,不準觸地,不準超過xx上核定的載貨量。

  5.3非機動車輛裝載物規定:

  5.3.1鏟車、叉車的載貨高度不準遮擋駕駛員視線,寬度左右不超過10cm,長度不準超過車廂。

  5.3.2三輪車的前長度、左右寬度不準超出車身20cm;手推車后長度不準超50cm,全長不超過xxm,高度xxm,載重不超500kg,不許兩車共載一物。

  5.4貨運機動車不準人、貨混載。除駕駛室和廂內可乘坐額定的人員外,其它部位不準載人。

  5.5叉車除駕駛員外不得載人,若發現載人,對駕駛員以及責任人作出相應處理。

  6.其它交通事項

  6.1摩托、輕騎、助動車、電瓶車,嚴禁進入廠內生產區域,并按規定指定地點存放。三輪車不準被機動車牽引,車輛轉彎前必須慢行,并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6.2廠內行人靠路邊行走,不得多人在道路上并排行走,也不準突然橫穿道路。行人行走時注意腳下有無溝、坑、井,頭頂上部有無管線、架子、電纜、電線等障礙物,嚴禁在重物下穿行。

  6.3嚴禁行人對行駛車輛強行攔車、爬車。不準在停車的車廂上下乘坐、休息或通行。

  6.4自行車、助動車、輕騎、摩托進入公司大門必須嚴格遵守有關交通警示標志的規定(如下車推行)。工廠區域內不得帶人,不準雙手離把,不準互相追逐。

  6.5嚴禁在工廠廠區道路上練習學習駕駛摩托車、輕騎、助動車和自行車。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9

  1、建立學校交通安全工作立體化網絡

  班主任負責詳細內容的教育與指導;值周老師負責檢查和評比強化;學校領導負責監督。

  2、加強同學的交通安全教育

  重點加強教育的內容有:

  一是進行交通常識教育。如右側通行、走路和過公路走人行道和人行橫道、識別交通信號和遵守交通規章等。

  二是進行日常的`交通行為強化,重點加強上學、中午和放學的交通遵守狀況的監控。加高校生交通安全行為監督力度,同學通勤車必需有老師押車,確保同學乘車、上車、下車、過公路安全。放學時,同學排隊下校,班主任必需送同學過公路;早晨和中午有值周老師看護同學過公路。

  3、學校連續常規性的交通安全教育。利用同學周會、班會等進行特地的教育

  4、交通事故應急工作

  同學在校內或學校四周發生交通事故,馬上啟動兩個應急程序:搶救程序——在發覺事故的第一時間,任何人有責任進行搶救,等待和幫助120人員工作。校醫進行老師的搶救工作培訓。

  報警程序——在發覺事故的第一時間,任何人有責任撥打報警電話(110)和急救電話(120),明確告知事故的詳細地點。學校提前對老師、同學及值班人員進行有關報警、急救、愛護現場、留住肇事人等常識的教育。并準時報告學校領導或老師。

  5、安全事故責任追究

  發生安全事故,學校將依據事故的詳細狀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0

  進一步加強力源車輛管理,規范車輛使用程序,削減車輛運行成本,提高車輛利用率,結合公司用車實際,特制定本方法。

  一、管理職責

  1、辦公室是公司機動車輛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對公司現有車輛的管理和考核,負責對單位車輛費用進行管理考核。

  2、本方法適用于公司全部統配車輛。

  二、車輛管理與使用

  (一)車輛管理

  1、全部車輛(屬公司加油的)統一由辦公室管理調度,除公司主要領導車輛可實行定向服務,其他車輛一律由辦公室統配、統調。單位用車在縣城的必需經辦公室簽字同意,出縣城的必需經總經理簽字批準。

  2、全部統配車輛回縣城后,白天一律停放在公司辦公區院內,夜間停放在供電公司食堂前西側,并仔細填寫《車輛回場登記表》,駕駛員及保衛值班人員簽字,夜間嚴禁車輛停放在各小區院內,違者按有關規定懲罰。

  3、公司全部車輛實行定點加油。辦公室負責管理加油卡,加油站實行招標的方法確定,除外出長途車外(其他特別狀況經辦公室同意),一律不準在其他地方加油,加油點統肯定為石油公司第六加油站。

  4、公司所配車輛每月20日由辦公室、財務部共同抄表,核算百公里耗油,每季度清帳一次。

  5、公司所配車輛經公司車輛修理認定機構認定確需修理時,原則到公司指定地點修理,凡因該指定地點設備、技術等緣由無法修理的,經公司主要領導批準,報辦公室后可到其它地方修理,并統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因工作需要執行出車任務的車輛發生故障時,報辦公室批準后可在當地修理。

  5、車輛全部費用報銷前必需辦公室審核簽字后方可報銷,凡未經辦公室簽字的車輛,發生的修理費公司一律不予報銷。

  6、公司車輛發生責任事故,除執行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懲罰外,另根據公司有關條款進行嚴格考核駕駛員,懲罰款項從安全保證金中扣除。

  7、辦公室應支配好公司行政及防汛值班車輛,以確保事故搶險、突發大事等用車。

  8、辦公室建立健全車輛管理制度,嚴格掌握各項費用指標,完備車輛管理臺帳、檔案。

  (二)車輛使用

  1、用車單位提前一天向辦公室提出申請,填寫用車申請單,說明時間、去向、工作任務、人員,由辦公室依據工作輕重緩急合理支配車輛。

  2、各單位在提出用車申請時縣外動身經公司總經理批準。

  三、車輛費用核算

  1、公司機關部室及生產單位車輛費用指標由辦公室牽頭會同財務部核定,公司經理辦公會討論同意后下達實施。

  2、機關部室和生產單位的本年度用車里程,要結合用車單位工作性質和業務范圍,在適當壓縮的狀況下核定,車輛里程核定后,原則上不進行追加,超支自負,特別狀況須公司經理批準。

  3、用車單位在出車前要與駕駛員一起核定車輛里程表,并做好記錄。用車結束后,用車單位當場在派車單上簽字,當日內用公里票按四舍五入的方法結算。兩個及以上用車單位共同用一輛車時,費用由用車單位協商擔當。

  4、用車單位在租用車輛時間超過半天,用車里程不足30公里時以30公里計算,一天內以至少60公里計算。

  5、如公司車輛數量不足,需要租車時,必需經辦公室車輛專管人聯系領導后確定。

  四、安全管理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定期開展安全分析會、班組周安全活動,樂觀開展安全競賽和事故預防活動。依據季節變化狀況準時提出留意事項及預防措施。

  2、辦公室每月召開一次安全分析會,總結本月來安全工作狀況,并制定安全措施。

  3、出車前、駕駛途中及返回后應隨時檢查車輛,發覺問題準時處理,保證行車安全。

  4、行駛中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交通法規,嚴禁超速行駛、強行超車等違章行為。

  5、堅持安全工作“三提前”、“三從嚴”的方針,即思想工作提前做,事故苗頭提前抓,安全措施提前定;思想教育工作從嚴,執行任務從嚴,查處事故從嚴。

  6、確保車輛安全運行,車輛完好率100%。

  五、駕駛員管理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不斷學習各項交通法規,遵守公司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提高個人的思想素養和業務技能。

  2、仔細執行交通法規和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及獎罰方法。

  3、任何駕駛員不得將自己所駕車輛交給其它人駕駛,違者按獎罰條例處理。

  4、嚴禁酒后開車、違章行車,凡因違章執行的罰款一律不得報銷。

  5、車輛停放,應停放在指定地點和車庫,駕駛員私自將車停在家屬區和公司外的,按獎罰條例辦理。

  六、獎懲條例

  (一)嘉獎

  1、按公司《安全獎懲管理》規定,駕駛員每實現一個萬公里無事故嘉獎100元。

  2、全年無違章違紀的.嘉獎100元。

  3、為加強內部管理,降低運營成本,提高駕駛員節油的自覺性,對運營車輛實行耗油考核(車輛百公里耗油標準見附表一),超用自付,節省可按節油價值的30%進行嘉獎,動身補助實行每公里5分。

  (二)懲罰

  1、發生交通事故

  (1)負全部責任者,公司除名。

  (2)負主要責任者,公司除名或留用察看一年。

  (3)負同等責任者,給行政記大過處分,下崗培訓一年。

  (4)負次要責任者,給行政記大過處分,下崗培訓半年。

  2、發生責任性車輛肇事的,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及以下的,根據損失額的12%對駕駛員進行罰款,構成事故的按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規定》的相應條款進行考核懲罰。

  (三)有下列行為的賜予50—200元罰款

  1、未經批準不參與安全例會、安全學習活動的。

  2、駕駛員年審復考不合格的。

  3、機動車輛及駕駛員各類證件不按時參與審驗的。

  4、責任心不強造成證件丟失含補辦費用自付的。

  5、違反交通法規,被交通管理機關懲罰的罰款自付。

  6、把機動車輛交給他人駕駛的。

  7、不按規定將機動車停放在指定地點。

  8、未經單位領導批準公車私用的。

  9、未經公司領導批準,中層干部私自開車的。

  10、利用出車之便繞道辦私事的。

  11、行車中責任心不強、措施不當,造成裝載貨物丟失的。

  12、只要酒后駕駛車輛發生交通肇事,不分事故責任一律取消駕駛資格,并賜予除名。

  七、車輛收費標準

  公司內部用車行駛里程按每公里1.3元計算。

  八、指標考核與兌現

  1、辦公室負責對公司車輛使用定額的核定和考核工作,并對各單位車輛費發生狀況報財務部審核后,納入成本費用預算考核,半年統一兌現獎懲。節余部分獎用車單位,超支自負。

  2、考核兌現時,如某部室當季度有預算外用車,而本部室預算內車輛費還有節余,不進行節余嘉獎。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1

  第一條、為加強幼兒上下學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幼兒園上下學交通安全工作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加強教育、群防群治”的方針,堅持“誰主辦、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和“政府主導、屬地管轄、分類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接送幼兒車輛分為專用接送學生車輛和非專用接送學生車輛,包括幼兒園自備或長期租用的客車、專業道路客運企業的客運車、具有營運資質的個體客車、單位接送員工子女上下學的自備客車和社會力量購置的專門用于接送學生的客車。

  第四條、幼兒園明確幼兒上下學交通安全工作聯絡員,具體負責本校幼兒園上下學交通安全工作。

  第五條堅決制止農業機械(拖拉機)搭載學生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做好對接送幼兒車輛的牌照號碼、核載人數、駕駛人、車輛參保及接送幼兒時間、趟次等情況的登記造冊工作,并結合實際,制定幼兒上下學管理辦法和處置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工作預案,堵塞安全漏洞,定期報告安全情況。

  第七條、幼兒園負責本園幼兒上下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幼兒園要切實加強幼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加強幼兒交通安全常識、交通法規教育;各民辦幼兒園應定期組織本園校車駕駛員及教師學習交通法規、安全防范、應急知識;每學期開學初,各幼兒園要對幼兒上下學交通方式進行摸底調查,對本園幼兒乘車、家長接送、步行的人數等登記造冊,建立檔案管理資料。

  第八條、幼兒上下學原則上實行家長接送,學校、幼兒園制定接送方案、接送制度,并建立相關臺賬。非寄宿生學生上下學實行路隊管理制度。寄宿生上下學實行以乘坐客運班車為主,步行或學生家長自行接送為輔的交通方式。

  第九條、增開的學生上下學專趟在接送學生時不得搭乘其他人員和超載行駛。

  第十條、發生涉及幼兒人身安全的。各類交通事故,按要求及時報告幼兒園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各相關部門必須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積極妥善處理,全力救護傷員,減少學生傷亡。

  第十一條、建立幼兒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因工作不負責、措施不力、玩忽職守而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部門及責任人的責任。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2

  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要全面開展校園周邊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

  各中小學校、幼兒園要立即組織人員對本單位周邊道路進行一次排查,全面了解學校周邊道路的交通狀況、交通流量、交通安全及道路交通設施的設置情況。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要立即與交警部門溝通,取得配合,著手進行治理,特別是對交通標志、標線等不齊全的要及時增設或施劃,不斷完善學校周邊道路的交通安全設施,最大限度地消除交通安全隱患,改校園周邊的交通環境。

  二、要集中整治校園周邊道路交通秩序。

  要和交警支隊緊密配合,通力合作,擬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集中專門人員,集中時間,對學校周邊的無牌無證、報機動車輛、摩托車非法載客等現象以及不按規定調頭、亂停亂放、鳴喇叭、行人自行車隨意橫穿等各類交通違法行為進行重點查糾治理,持續保持嚴管高壓態勢,為廣大學生上、放學提供一個優良的道路交通環境。

  三、要對廣大學生進行一次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各中小學校、幼兒園要組織學生認真學習《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和進行一次有關道路交通安全常識教育,每月至少要宣講一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和安全常識。各校要開辟交通安全宣傳專欄,對廣大學生開展交通安全教育,進一步提高中小學生交通安全和事故防范意識。牢固樹立安全意識,教育學生遵章守法,向不文明的.交通行為告別,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關愛生命,遠離事故。向學生和家長發放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單,為廣大中小學生打造一個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環境。

  四、要認真落實上下學高峰期的交通指揮疏導。

  協調交警部門,采取錯時放學措施,降低放學時的交通壓力,并建立上放學師生校門口值班制度,督促學生不在路面留、不多人并行,不隨意橫穿道路,確保學生交通安全。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3

  公司(廠內)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為了規范公司交通機動車輛、廠內機動車輛和機動車輛駕駛員的安全管理,預防車輛傷害和交通事故。

  2、適用范圍公司各部門所有交通車輛、廠內機動車輛和機動車輛駕駛員。

  3、管理職能3.1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是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對公司各部門的車輛通行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3.2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公司機動車駕駛人員、機動車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3營銷公司商務支持部門負責營銷公司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和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

  3.4設備保障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和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

  4、內容和要求

  4.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1.1機動車輛駕駛員至少應有3年專職駕駛經驗,且3年內無交通責任事故記錄,經人力資源部考核錄用后,報安委會辦公室備案,嚴禁部門私自聘用專職駕駛員行為。

  4.1.2駕駛員在駕車時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服從公安交警、運管稽征部門的管理。

  4.1.3駕駛員必須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駕駛作風,遵章守紀,文明行車,按時參加安全學習。

  4.1.4駕駛員在出車前應保持充足睡眠,嚴禁疲勞駕駛。

  4.1.5任何人不得強迫駕駛員違法、違章駕車;

  嚴禁酒后駕車、疲勞駕駛或將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

  嚴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4.1.6駕駛員在出車前應對車輛水箱、潤滑系統、制動系統以及輪胎等進行例行安全檢查,在出車途中,應確保與有關人員保持通訊聯系,及時反饋行車安全情況,遇到突發事件及時報告。

  4.1.7機動車輛使用前,必須向公安交警部門申請登記,領取號牌、行駛證并按規定辦齊隨車必備的證件。

  4.1.8車輛狀況、各項安全技術性能必須保持完好。

  并按規定進行年檢,合格后使用,不得開“病車”上路。

  4.1.9車輛裝載的貨物必須綁扎牢固,。

  嚴禁人、貨混裝。

  4.1.10運輸“超長、超高、超寬”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時,必須辦理準運證,采取安全措施,懸掛明顯標記,必要時應配有指揮車。

  4.1.11車輛在工地和廠區內部行駛,應按限速標志要求行駛。

  4.1.12車輛應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地點、場所停放,嚴禁隨意停放。

  4.1.13車輛修復后需試車時,應由持有駕駛證的車輛檢驗員或指定的正式駕駛員在規定路段試車。

  4.1.14車輛管理部門應每周組織機動車輛駕駛員進行一次安全學習,并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

  4.1.15車輛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車輛出勤的審批管理,作好出車登記,嚴禁公車私用。

  派車時要科學調度車輛,合理安排工作量,嚴格控制惡劣天氣條件下的車輛出行安排。

  4.2廠內交通安全管理

  4.2.1廠內機動車輛操作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培訓且考核、考試合格,領取廠內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準駕駛或操作。

  4.2.2廠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a)作業時應攜帶特種作業資格證,必須戴好安全帽,不準駕駛或操作與證件不相符的設備。

  b)駕駛室內不得超額載人,叉車作業不得載人。

  c)嚴禁酒后操作。

  不得在駕駛或操作時吸煙、嚼檳榔、攀談或進行其它有礙安全的活動。

  d)身體疲勞或患病等有礙安全操作時,不得駕駛或操作。

  e)廠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離開本職工作時間超過6個月,但未滿1年的,需繼續擔任駕駛工作時,應按規定重新復試。

  如超過1年的,應重新參加考核。

  4.2.3廠內機動車應按特種設備有關規定進行申報、掛牌和定期檢驗。

  4.2.4廠內機動車在工、庫房內行駛時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在廠區內行駛時不得超過8公里/小時。

  4.2.5特種設備管理部門應建立廠內機動車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包括車輛維修使用及事故記錄;

  定期開展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

  4.3交通事故管理

  4.3.1廠內機動車輛發生安全事故后應按規定立即報告本部門領導和安委會辦公室,保護好現場,積極搶救傷員,嚴禁違規、私自處理。

  4.3.2廠內機動車輛發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安委會辦公室按未遂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涉及人員傷亡時,按工傷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4.3.3發生交通事故,不論事故大小,都應及時向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和所在部門領導報告,并及時報告安委會辦公室。

  4.3.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處理由事故單位負責處理,以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為依據進行調解,無法調解時,由事故單位提出申請,將相關資料移交法務部進入司法處理程序。

  事故結案后,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會辦公室上報《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損失調解書》以及保險理賠等資料。

  4.3.4重大交通事故的善后處理由公司安委會組織安委會辦公室、法務部、人力資源部等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4.3.5發生機動車輛事故后,必須按“四不放過”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4.4安全獎勵

  4.4.1專職駕駛員工作表現突出,年度內未發生大小事故,且無嚴重違章行為記錄的,則按以下標準進行獎勵:a)安全行車達到10萬公里以上(含10萬公里),給予20xx元的獎勵;

  b)安全行車達到5萬公里以上(含5萬公里),不足10萬公里的,給予1000元的獎勵;

  c)安全行車2萬公里以上,不足5萬公里的,給予專職駕駛員500元的獎勵;

  4.4.2交通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在年度交通安全總結評比中被評為交通安全先進單位的三級機構,給予20xx元的獎勵。

  4.5違章處罰

  4.5.1駕駛員在駕車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扣分或罰款的,每扣1分,罰款100元。

  4.5.2未按規定或限速標志要求行駛,超速行車,每次罰款200元。

  4.5.3超載行車或廠內機動車輛違章載人,每人次罰款200元。

  4.5.4車輛未按規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地點或停車場所,每次罰款200元。

  4.5.5部門負責人明知司機開車前有飲酒行為,仍安排其開車或駕駛員在工作時間飲酒,部門負責人或用車人未及時制止的.,每次對部門負責人或用車人罰款200元。

  4.5.6駕駛員酒后駕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一經核實后,罰款500元,并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對部門負責人處以罰款200元。

  4.5.7車輛管理部門(三級機構)未按規定每周組織機動車輛駕駛員進行安全學習的,每少一次罰款100元以上。

  4.6交通責任事故處理

  4.6.1駕駛員負全部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20%,并罰款500元。

  4.6.2駕駛員負主要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15%,并罰款400元。

  4.6.3駕駛員負同等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10%,并罰款300元。

  4.6.4駕駛員負次要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5%,并罰款200元。

  4.6.5交通事故處罰最多不超過3000元。

  當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損失賠償超過3000元時,對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元罰款,并解除勞動合同。

  4.6.6對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交通責任事故,造成累計保險公司理賠之外經濟損失達

  1萬元以上的專職駕駛員,取消駕駛資格和解除勞動合同。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4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學校和幼兒園應該遵守有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班主任老師和科任老師是具體責任人。學校要動員全體教職員工,將責任落實到人,齊抓共管,把防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工作落到實處。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四條:學校和幼兒園本著“教育在先,預防在前”的原則,廣泛、深入地開展宣傳教育,努力增強全體師生安全第一的'意識,提高全體師生的安全素質。加強對學生的常規訓練,努力提高他們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九條:公路沿線的學生應該建立學校放學路隊制度和小黃帽路隊制度,使學生在公路上行走時佩戴小黃帽或有明顯黃色標志的帽子,確保學生的安全。

  第十條:學校和幼兒園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關于未成年人不得乘坐摩托車后座以及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的規定。同時,學校和幼兒園也應當告知學生家長禁止未滿12周歲的學生乘坐摩托車或騎自行車上下學。如果發現學生有此類行為,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告知家長。

  第十一條:學校和幼兒園嚴禁將校園、操場等出租用于停放社會車輛、從事其他非教學活動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學生安全的活動。

  第十二條:如果學校和幼兒園要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開展大型體育活動或其他大型學生活動,必須與公安交警部門共同研究安全措施并加以落實。

  第十三條:學校和幼兒園應當積極主動與交通、公安部門聯系,落實保障學生道路交通安全的各項措施,創造秩序良好、有安全保障的交通環境。

  第十五條: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檔案,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消除等情況。

  第四章安全責任

  第十六條:學校應當嚴格實行學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于措施落實、成效明顯的個人,將予以表彰;對于責任心不強、工作不落實,或因失職瀆職、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將按照《學校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如果發生學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學校應當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學校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的原則和程序等,及時實施救助,并進行妥善處理。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5

  1目的與范圍

  1.1為了規范澳泰公司交通運輸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確保企業生產經營以及相關部門運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規定了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廠內機動車輛、廠內交通道路及廠內交通事故處理的程序和管理要點。

  1.3本制度適用于澳泰公司內機動車駕駛員、廠內機動車輛、廠內交通道路及廠內交通事故處理等。

  2職責

  2.1總務辦負責企業交通安全工作的統一管理,負責組織交通安全工作檢查,組織或參與廠區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統計、分析及考核,組織廠內機動車輛檢驗及駕駛人員安全培訓。

  2.2生設部負責廠內交通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廠內機動車輛的資產管理和日常檢查,負責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的日常安全管理。

  2.3基建環保部負責廠區道路的隱患整改。

  3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3.1廠內機動車輛必須保持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3.2新增以及經大修或者改造的廠內機動車輛,投入使用前,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后的廠內機動車輛,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大修后,應當進行驗收檢驗。

  3.3全車各部位在發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3.4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氣壓制動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3.5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

  3.6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3.7駕駛人員每月必須組織對廠內機動車輛的技術狀況進行檢查并作出記錄,以確保車況良好。

  3.8機動車輛進行危險化學品運輸時,應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危險化學品準運證,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配備應急處理器材。

  3.9外出執行長途任務的駕駛員,出車前應接受安全教育,并對車輛狀況進行嚴格的檢查。凡車輛技術狀況不好或未進行安全教育的駕駛員不予派車。

  3.10廠內機動車輛由運輸部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⑴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⑵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⑶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⑷車輛事故記錄。

  4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安全管理

  4.1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駕駛證(操作證)方準駕駛與駕駛證相符的.機動車輛,嚴格禁止無證駕駛。駕駛人員必須隨身攜帶駕駛證,禁止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

  4.2駕駛人員的基本條件:

  ⑴工作認真負責,作風正派。

  ⑵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駕駛人員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⑶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具有本專業所需的安全生產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4.3駕駛人員必須遵守交通規則,禁止超速行駛、酒后開車。進入廠區內行駛的各種車輛嚴禁超高、超載、超速行駛,超車時不準妨礙被超車輛行駛和行人安全。

  4.4各種車輛均按規定乘人,未經有關部門同意,廠區機動車不得擅自開出廠外。

  4.5各類車輛必須遵守廠區內劃分的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的指示行駛,廠內機動車輛應按規定的工作路線行駛。

  4.6使用叉車作業時,凡無副駕駛員座位的叉車禁止攜帶人員行駛。

  4.7在無劃分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的廠區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輛在中間行駛,非機動車和行人靠右邊行駛。機動車輛行駛時遇有非機動車和行人橫過車道時必須停車或減速讓行。

  5廠區道路

  5.1廠區主要通道要設立明顯的交通標志,車輛停放不能影響廠區交通安全,且不得在廠大門周圍20米、車間進出口周圍10米以及消防通道的拐彎處停放。

  5.2廠區交通限速為10公里/小時,重載汽車以及進入車間的汽車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

  5.3廠區道路應保持平整、完好,廠區植樹、綠化和架空管道不應妨礙機動車輛正常通行。

  5.4廠區道路實施養護、維修時,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路段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廠區主要道路斷路施工,必須到生產辦辦理手續,且通知保衛消防部。

  5.5所有進出廠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接受門衛管理人員的檢查和登記。

  6交通事故處理

  6.1事故報告

  a.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在做好保護現場,及時搶救傷員和企業財產的同時,要立即報告當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等待處理。

  b.當事人應及時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傷亡情況等向單位領導和生產辦報告。

  c.在工廠區域內發生事故后,除保護好現場外,應報告生產辦。

  6.2事故處理

  a.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應及時趕赴現場,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態擴大,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做好事故原因和經過的調查,妥善處理有關善后工作。發生重大以上的交通事故時,生產辦應趕赴事故現場或委托有關單位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調查。

  b.對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人員,按照工傷事故進行統計上報。

  c.工廠區域內發生的交通事故,由生產辦組織運輸部、事故單位按照《職工傷亡事故管理制度》進行調查和處理。

  7考核

  對忽視廠內交通安全,違反安全生產制度、規程,違章作業的有關責任者按考核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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