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精選【15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
為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廣大職工的身體健康,全面提升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對職業衛生安全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公司成立職業衛生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工作的分工
1、xx部負責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對有毒有害崗位進行分類,建立職業危害人員的檔案。
2、xx部負責xx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安全檢測工作,督促落實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以及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申報工作。
3、項目辦負責新、擴、改建工程的職業安全衛生“三同時”具體實施工作。
4、xx部負責建立職業衛生檔案,xx有毒有害崗位人員的健康查體和職業病的醫治工作。
5、各生產單位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工作。
6、外來施工和務工人員的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由歸口管理單位負責。
三、崗位和人員的確定
按照職業病危害因素和國家有關標準,確定公司內具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和人員,并建立職業危害人員的個人檔案。
四、培訓與教育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上崗前和在崗期間要xx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遵守職業病防治的各項規定,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和防護設備。
五、健康檢查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上崗前要經過職業健康檢查,有職業禁忌的不得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在崗期間要x 檢測數據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要徹底整改整治或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確保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也要不斷增加投入,努力降低危害程度。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2
1、監護對象
本加油站的全體員工。
2、監護方式
通過對監護對象開展有計劃、有組織的健康檢查,根據健康檢查結果進行評定與分析,確定員工健康狀況,制定相應的監護措施以實現員工的健康監護。
3、健康檢查類別
3.1就業前健康檢查
對將到本單位參加工作,特別是從事有害作業活動的人員,到指定醫院進行身體基礎情況檢查和相關作業要求項目的檢查。并根據檢查結果提出合理安排工作崗位的意見和建議,避免有職業禁忌者從事與其健康狀況不相符合的'工作。
3.2定期健康檢查
定期組織本加油站員工進行健康檢查。在檢查中發現的職業病患者,經確認,予以轉崗、療養、治療意見或建議。
3.3應急性健康檢查
工作場所發生危害員工健康的緊急情況時,本加油站應指派專人立即組織危害發生時處于危害現場的員工進行健康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發現員工健康受到危害時應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治療或組織人員監護。
4、檢查項目和周期
4.1就業前健康檢查包括胸透、乙肝六項檢查。女員工增加婦科病檢查。
4.2定期健康監護項目和周期按員工年齡段確定檢查項目和周期。
a)30歲以下員工檢查血常規、尿常規、肝功能、胸透*光片。每四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b)30歲以上員工增加檢查生化全項、心電圖、腹部b超等項目;40歲以上員工增加頸部*光片檢查。每三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c)50歲以上員工和管理人員根據需要可增加ct、mri檢查。每兩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d)本加油站領導班子成員健康檢查項目不做限定,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e)女員工增加婦科檢查項目。
f)特殊情況需進行特別檢查的,經本加油站認定,主管領導審批后,可增加健康檢查項目或在其他專科醫院檢查。
4.3為防止傳染病的發生,凡長期在本加油站食堂就餐的人員,必須由本加油站組織到指定醫院按規定項目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健康檢查化驗單經審核后,方能在本加油站食堂就餐。
4.4食堂炊事人員必須取得健康合格證,方可上崗。
5、檢查地點
檢查地點由本加油站確定,員工應到指定醫院進行健康檢查。
6、職業病診斷執行衛生部《職業病國家診斷標準》,職業病診斷須由國家授予診斷權的機構進行確診。
7、本加油站應建立員工健康監護檔案,員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年齡、性別、職務、所從事專業及崗位變更記錄、歷次健康體檢結果等相關內容,以便于對員工進行監護。健康監護檔案隨員工調動而及時交付新用人單位。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確保我廠經濟的持續發展,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本管理細則適用于佛山a化工實業有限公司等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活動,本細則所稱職業病是指本企業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危化品、高溫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條:本企業所設立的職業病危害場所監測點及職業病危害因素均按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的內容對照本企業相關職業病因素而定。
第四條:企業配備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設立職業病防治管理崗位,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結合崗位建立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程序、操作規程,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五條:各分廠、車間有一名領導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依法參加針對本部門使用的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的臨時工的工傷社會保險,以分散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的風險。
第六條:本企業實行職業衛生專職管理監督制度,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和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體制,企業職業衛生行政部門(職防工作領導小組)對各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崗位,職業病防治的基礎管理及各項制度法規的落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考核。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七條:本企業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由廠級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負責職業病衛生管理的職能科室和各分廠、車間的職防管理部門組成。
第八條:設立廠級職防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職防工作的廠長擔任,副組長由生活后勤負責人擔任。組員由負責環保安全的管理人員生產部負責人、勞動人事部、安全保衛及工會等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本企業職防工作的組織管理,制定本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計劃,依照法律和本企業職防管理細則對本企業內各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及管理,實行檢查、監督和考核,負責全廠范圍的職防工作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第九條:本企業職業病防治的職能管理部門為安全監督部門,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一名,負責本企業職防工作的基礎管理,組織聯系相關的體檢、監測及評價工作,負責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的建立、完善和保管,制定相關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各用人單位的落實情況。
第十條:本企業內各分廠、車間等用人單位必須設定其專職或兼職職防管理員,負責有關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各項任務,在本單位的組織、落實,負責檢查、監督各項職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在本單位有效執行。
第三章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用人單位在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的同時應將對其所從事的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后果,職業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之對方,并在勞動合同中注明。
第十二條:本企業用人單位在錄用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位工作的職工之前需對要錄用者做專項職業健康檢查,即崗前體檢,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各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職工從事其所禁忌的職業。
第十四條: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職工應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安置,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位的職工在其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需對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有職業病危害崗位調入無職業病危害崗位時也應對其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五條: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必須是經市衛生行政部門認證的,檢查項目由醫療機構根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確定,用人單位須將職工各時期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相關資料建檔保管,并有將檢查結果告之職工的義務。
第十六條:以上十一至十五條是根據《職業病防治法》有關勞動用工過程中用人單位應遵守的職業病防治條款,凡因違反以上條款所引起的勞動爭議,職業病糾紛及因此而產生的一切后果,由用人單位承擔其法律責任。并對部門主要領導處以500元罰款。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對有職業病危害崗位,勞保及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派選專人進行曰常管理和維修并由職防管理員定期對上述設施和設備的性能和效果進行檢測,確保正常、靈敏、有效。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在大中修設備或廠房及設施改造時要同時大中修或改造改進勞保及職業病防護裝置并與主機裝備同時投入運行并確保正常有效。
第十九條:勞保及職業病防護設施設備和裝置各部門不得擅自拆除、挪用廢置不用或隨意改裝,用人單位如需對上述設施、設備裝置進行更新或改裝,必須經職能部門同意主管廠長批準,方可進行。
第二十條:為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勞保用品,保護用品應到市衛生部門認證的勞保用品商店或廠家購買。
第二十一條:勞保器具要根據作業性質、條件、勞動強度、防護器具性能和防護范圍進行正確選用,不準超出防護范圍的使用或代用。
第二十二條:建立健全勞動保護用品的購買(領取)、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并應按照勞保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和使用中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第二十三條:以上十六、二十二條是用人單位對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和個人應采用防護管理的措施,也是職業病防護工作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違反以上所列條款的用人單位的主要領導將以100—300元處罰,部門處以500—1000元罰款。
第四章職業衛生監測與職工體檢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定時、定點對有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進行檢測及評價,并向職工定期公布檢測及評價結果,違反此項條款,不對有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評價的用人單位,將承擔由此產生的職業病全部后果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職業衛生專職人員應配合用人部門管理員對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曰常觀測,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不符合標準時應及時采取措施,通報有關職能部門,并做出現場監測報告。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4
為了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我廠職工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改善生產作業環境,搞好職業衛生工作,經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討論,制定本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一、各部門、各車間在總經理、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履行各自職責,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臺帳及有關檔案,并妥善保存。
二、嚴格執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規定。
三、依法履行向勞動者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并以標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職工對職業病危害的防范意識。
四、依法執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的預評價、審查認可、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驗收認可等程序。
五、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逐步采取技術改造、配備必要的防護設施、防護用品等,落實各項防護措施,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六、定期、不定期組織對各部門、各車間職業病防治措施落實情況的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或上報領導小組處理,落實部門按期解決。
七、依法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時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組織本單位職業病患者的診療。
八、依法組織對勞動者的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
九、組織開展對本單位各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檔案,并妥善保存。
十、定期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檢測與評價結果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十一、建立應急救援預案,成立應急救援分隊,落實職責,以利急需,嚴格執行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制度。
非煤礦山職業衛生管理制度2
1、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用人單位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核心,是用人單位行政崗位責任制度和經濟責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按照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管生產的同時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將各級負責人員、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崗位生產工人在職業安全健康方面應做的事情及應負的責任加以明確規定的一種制度。
用人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核心是實現安全生產的“五同時”,就是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其內容大體分為兩個方面,一是縱向方面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即各類人員(從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到一般員工)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二是橫向方面各分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即各職能部門(如安技、設備、技術、生產、財務等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2、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制度
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制度是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有計劃地改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防止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重要措施之一。這種制度對企業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促進企業生產經營的發展都起著積極作用。
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編制的主要內容包括:(1)單位或工作場所;(2)措施名稱;(3)措施內容和目的;(4)經費預算及其來源;(5)負責設計、施工的單位或負責人;(6)開工日期及竣工日期;(7)措施執行情況及其效果。
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的范圍應包括: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傷亡事故、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等內容,具體有以下幾種:
1、安全技術措施,即預防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的各項措施,包括防護裝置、保險裝置、信號裝置、防爆炸設施等措施。
2、職業健康措施,即預防職業病和改善職業健康環境的必要措施,包括防塵、防毒、防噪音、通風、照明、取暖、降溫等措施。
3、輔助用室及設施,即為保證生產過程安全衛生為目的所必須的用室及一切措施,包括更衣室、休浴室、消毒室、婦女衛生室、廁所等。
4、職業安全健康宣傳教育措施,即為宣傳普及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基本知識所需要的措施,其主要內容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教材、圖書、資料,職業安全健康展覽和訓練班等。
編制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主要依據以下幾方面:(1)國家發布的有關職業安全健康政策、法規和標準;(2)在職業安全健康檢查中發現而尚未解決的問題;(3)造成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原因和所應采取的措施;(4)生產發展需要所應采取的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技術措施;(5)安全技術革新項目和職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議。
編制計劃時,用人單位領導應根據本企業的情況,分別向車間提出具體要求,進行布置。車間領導要會同有關單位和人員制定出本車間的'具體措施計劃,經群眾討論,送安技部門審查匯總,技術部門編制,計劃部門綜合后,由用人單位領導召開各管理、生產部門等負責人參加的會議,確定措施項目,明確設計、施工負責人,規定完成日期,經領導批準后,報請上級部門核定。根據上級核定的結果,與生產計劃同時下達各車間貫徹執行。
3、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要“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用人單位的安全教育工作是貫徹用人單位方針,實現安全生產、文明生產、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防止產生不安全行為、減少人為失誤的重要途徑。其重要性首先在于提高用人單位管理者及員工做好職業安全的責任感和自覺性,幫助其正確認識和學習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其次,是能夠普及和提高員工的安全技術知識,增強安全操作技能,從而保護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與健康,促進生產力的發展。
1995年11月8日勞動部頒布的《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勞部發[1995]405號)對生產崗位員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和組織管理作了具體規定。安全教育的形式一般包括:管理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特種作業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職工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和經常性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管理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廠長、經理主要應進行國家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知識及安全文化;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教育。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四十學時。
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人員教育內容應包括:國家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職業安全健康標準;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職業健康知識、安全文件;工傷保險法律、法規;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及調查處理程序;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一百二十學時。
企業其他管理負責人(包括職能部門負責人、車間負責人)專業技術干部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內容主要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本職安全生產責任制;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系統安全工程知識;基本的安全技術知識。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二十四學時。
班組長和安全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內容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職業健康和安全文化的知識、技能及本企業、本班組和一些崗位的危險因素、安全注意事項;本崗位安全生產職責;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搶救與應急處理措施等。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二十四學時。
4、特種作業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特種作業是指在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根據國家經貿委《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13號令)的規定,特種作業的范圍包括:電工作業;金屬焊接切割作業;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登高架設作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壓力容器操作;制冷作業;爆破作業;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壩作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并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批準的其他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和操作技能的培訓教育,增強其安全生產意識,防止由于缺乏安全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訓而引起傷亡事故。因此,國家經貿委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推行全國統一培訓大綱、統—考核教材、統一證件的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獲得證書后方可上崗。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與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兩部分,以實際操作技能考核為主。《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由國家統一印制,地、市級以上行政主管部f1負責簽發,全國通用。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者,每兩年進行一次復審。未按期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行失效。
5、用人單位員工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用人單位員工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主要有新員工上崗前的三級教育、“四新”教育和變換崗位教育、經常性教育三種形式。
1995年勞動部《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提出了“企業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廠級、車間級v班組級三級安全教育”的要求。三級教育時間不得少于四十學時。廠級安全教育由企業主管廠長負責,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內容應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通用安全技術、職業健康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識,本企業職業安全健康規章制度及狀況、勞動紀律和有關事故案例等項內容。車間級職業安全健康教育由車間負責人組織實施,車間專職或兼職安全員協助,內容包括本車間的概況,職業安全健康狀況和規章制度,主要危險因素及安全事項,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班組級職業安全健康教育由班組長組織實施,內容包括遵章守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間工作銜接配合的職業安全健康事項,典型事故及發生事故后應采取的緊急措施,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確使用方法等項內容。企業新職工須按規定通過三級安全教育和實際操作訓練,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明確指出:“企業在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必須對有關人員進行相應的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企業職工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必須進行相應的車間級或班組級安全教育。”因此,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新產品投產前,也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規程教育和培訓參加操作的崗位工人和有關人員,使其了解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的安全性能及安全技術,以適應新的崗位作業的安全要求;當用人單位內部職工從一個崗位調到另一個崗位、或從某工種改變為另一工種、或因放長假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用人單位必須進行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和教育,以使其掌握現崗位安全生產特點和要求。
6、經常性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無論何種教育,都不可能是一勞永逸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同樣如此,必須堅持不懈、經常不斷地進行,這就是經常性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在經常性安全教育中,安全思想、安全態度教育最重要。進行安全思想、安全態度教育,要通過采取多種多樣形式和安全活動,激發員工搞好安全生產的熱情,促使員工重視和真正實現安全生產。經常性安全教育的形式有:每天的斑前、班后會上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安全活動日;安全生產會議;事故現場會;張貼安全生產招貼畫、宣傳標語及標志等。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5
為了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我廠職工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改善生產作業環境,搞好職業衛生工作,經公司安全委員會討論,制定本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一、各部門、各車間在公司安全委員會的領導下,履行各自職責,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相關檔案,并妥善保存。
二、嚴格執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規定。
三、依法履行向勞動者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如實告知勞動者。并以培訓等形式提高職工對職業病危害的防范意識。
四、依法執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的預評價、審查認可、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驗收認可等程序。
五、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逐步采取技術改造、配備必要的防護設施、防護用品等,落實各項防護措施,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六、定期、不定期組織對各部門職業病防治措施落實情況的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或上報公司安全委員會事故調查分委會處理,相關部門按期落實解決。
七、依法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時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組織本單位職業病患者的`診療。
八、依法組織對勞動者的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
九、組織開展對本單位各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檔案,并妥善保存。
十、定期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檢測與評價結果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做作業人員公布。
十一、建立應急救援預案,成立應急救援分隊,落實職責,以利急需,嚴格執行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制度。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6
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一)總則:
1、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加強對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治理,提高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實保證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衛生與安全,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治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是從組織上、制度上落實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使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各生產部門和職員明確職業病危害防治的責任,做到層層有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好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為職員提供安全衛生工作環境和條件。
3、本制度規定從單位領導到各部門在職業病危害防治的職責范疇,凡單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責任。
4、在安全生產中凡涉及職業危害的場所和工作地點必須嚴格執行本制度,為保證本制度的有效執行,今后凡有行政體制變動,均以本制度規定的職責范疇,對比落實相應的職能部門和責任人。
(二)各部門和人員的職責:
1、要緊負責人職責
(1)、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確保本單位職員在勞動過程中的衛生與安全。
(2)、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治理規定》第八條的規定,設置與本單位規模相適應的職業衛生治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衛生治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職員代表大會報告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規劃和落實情形,主動聽取職員對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意見,并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和解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和意見。
(4)、每季度召開一次職業衛生領導小組會議,聽取工作匯報,研究和制訂職業病危害防治打算與方案。
(5)、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6)、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時排除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保證本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實施。
(7)、組織建立并實施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和預案。
(8)、及時、如實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
(9)、依法承擔本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領導責任。 2、分管職業衛生的負責人職責
在本單位要緊負責人的領導下,依照國家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直截了當領導和具體組織實施本單位各項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具體職責:
(1)、組織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打算與方案,完善和修訂職業衛生治理制度和職業衛生治理制度和職業衛生安全操作規程,依照各部門分工,明確各部門、各崗位人員職責并組織具體實施,督促并保證職業病危害防治經費的落實和專款專用。
(2)、組織對本單位職員進行職業衛生法規、職業衛生知識培訓與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危害防治知識。
(3)、定期組織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研究,制訂整改措施,落實部門按期解決,及時排除職業病危害事故的隱患。
(4)、定期組織職業病危害防治會議,聽取各部門、車間、職員關于職業衛生有關情形的匯報,及時采取措施。
(5)、如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要科學應對及妥善處理,及時報告,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和處理,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6)、依法承擔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截了當責任。 3、技術部門的職責
(1)、編制本單位生產工藝、技術改進方案,規劃安全技術、勞動愛護、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勞動者工作環境和條件,采取措施保證勞動者健康權益。
(2)、編制生產過程的技術文件、技術規程,制作和提供生產過程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來源、產生部位等技術資料。
(3)、對生產、防護設施進行愛護保養,檢修,確保安全運行。
(4)、對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負技術責任。 4、職業衛生治理部門職責
(1)、在本單位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領導下,推動本單位開展職業衛生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
(2)、組織開展對本單位職員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教育。(3)、組織職員進行職業衛生檢查,并建立衛生檢查檔案。(4)、認真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
(5)、協助有關部門制定崗位工作制度、操作規程,并對執行情形進行監督檢查。
(6)、定期組織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覺的隱患,有權責令改正,重大隱患書面報告領導小組。
5、專(兼)職的職業衛生治理人員職責
(1)、認真履行本單位職業衛生治理部門職業衛生治理相關職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等法規標準、規章制度。匯總和審查各項措施、打算,同時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2)、組織參與對職員開展職業衛生培訓教育,檢查督促職員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3)、組織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登記、上報、建檔。
(4)、協助有關部門制訂職業衛生治理制度、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對這些制度的執行情形進行監督檢查。
(5)、定期組織參與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覺的不安全情形,有權責令改正,或趕忙報告領導小組研究處理。
(6)、參與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7)、負責建立本單位職業衛生治理臺帳和檔案,負責登錄、存檔、申報等工作。
6、車間負責人職責
在分管職業衛生負責人的領導下工作,具體職責:
(1)、把本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制度貫徹到每個具體環節。
(2)、組織對本車間職員的職業衛生培訓、教育、發放個人防護用品。
(3)、督促職員嚴格按操作規程生產,確保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嚴加阻止違章、冒險作業。
(4)、定期組織本車間范疇的檢查,對車間的設備、防護設施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報領導小組,采取措施。
(5)、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迅速上報,并及時組織搶救。
(6)、對本車間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負全部責任。
7、職員職業病危害防治職責
(1)、參加職業病危害防治培訓教育和活動、學習職業病危害防治技術知識,遵守各項職業病危害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發覺隱患及時報告。
(2)、正確使用、保管各種器具,職業病防護用品和設施。
(3)、不違章作業,并勸阻或禁止他人違章作業行為,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向本單位負責人匯報。
(4)、當工作場所有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危險時,向監督治理人員報告,并停止作業,直到危險排除。
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為了規范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預防、操縱和排除職業病危害,防止發生職業病危害,切實愛護職員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治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為職員制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證單位職員獲得職業衛生愛護的權益。
(二)、崗前告知
1、與職員簽訂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詐。
未與在崗職員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的,按國家職業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與職員進行補簽。
2、職員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單位人事等相關部門應向職員如實告知,現所從事的工作崗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并簽訂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補充合同。
(三)、現場告知
1、在生產車間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以及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和評判的結果。各有關部門及時提供需要公布的內容。
2、在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四)、檢查結果告知
如實告知職員職業衛生檢查結果,發覺疑似職業病危害的及時告知本人。
(五)、職業衛生治理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項職業病危害告知事項的實行情形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確保告知制度的落實。
(六)、職業衛生治理部門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職員進行上崗前和在崗定期培訓和考核,使每位職員把握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預防和操縱技能。
(七)、因未如實告知作業職員的,作業職員有權拒絕作業。不得以作業人員拒絕作業而解除或終止與作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
(八)、存在粉塵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的必須在工作場所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警示線、警示信號、自動報警和通訊報警裝置。
(九)、警示標識分為禁止標識、警告標識、指令標識、提示標識和警示線。
(十)、在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規定設置警示標識:
1、可能引起塵肺的粉塵工作場所,設置“注意防塵”警示標識;
2、放射工作場所設置“當心電離輻射”警示標識;
3、有毒物品工作場所設置“當心中毒”或者“當心有毒氣體”警示標識;
4、能引起職業性灼傷和酸蝕的化學品工作場所,設置“當心腐蝕”警示標識;
5、產生噪聲的工作場所,設置“噪聲有害”警示標識;
6、高溫工作場所設置“當心中暑”警示標識;
7、可能引起電光性眼炎的工作場所,設置“當心弧光”警示標識;
8、生物因素可致職業病的工作場所,設置“當心感染”警示標識;
9、可能引起其它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設置“注意危害”警示標識。
(十一)、在工作場所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上,設置相應警示標識。
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為保證職員的職業衛生和安全,防治職業病危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治理規定》、《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方法》的規定,制訂本制度:
(一)、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要緊由職業衛生治理部門負責,相關職能部門緊密配合。
(二)、每年向安全生產監督治理部門進行申報,申報分為網上和書面兩種,申報時認真填寫《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并加蓋公章,由單位要緊負責人簽字后報相應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備案。
(三)、申報內容要緊包括以下幾方面:
1、單位的差不多情形;
2、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的情形;
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和強度的情形;
4、工作場所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形;
5、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形;
6、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從業人員的治理情形;
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四)、下列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在規定時刻內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
1、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建設項目的`,自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2、因技術、工藝、設備或者材料等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3、單位工作場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要緊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4、通過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判,發覺原申報內容發生變化的,自收到有關檢測、評判結果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5、單位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生產經營活動終止之日起15日內向原申報機關報告并辦理注銷手續。
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一)、為提高職員的自我愛護意識和能力,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治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組織對職員進行職業衛生法規、職業衛生知識、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愛護的培訓,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人事治理部門、職業衛生治理部門等相關部門負責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監督治理工作,并指定相應的職業衛生培訓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知識教育培訓。做好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實施分級治理,并對培訓成效進行評估和改進。
(三)、職業衛生宣傳
1、利用公示欄、黑板報(墻報)、廠報、公示欄、會議、培訓、張貼標語等形式定期開展職業衛生宣傳。
2、部門車間要利用班前班后會、安全報閱讀、現場崗位職業病危害講解以及職業病危害標志牌標識、公告欄等進行職業衛生宣傳。
(四)、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1、培訓內容
(1)、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與標準;
(2)、職業衛生差不多知識;
(3)、職業衛生治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正確使用、愛護職業病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
(5)、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救援措施、差不多技能等;
(6)、職業病危害事故案例。
2、培訓的對象及方式
(1)、單位要緊負責人和職業衛生治理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參加經安監部門認定的培訓機構組織的培訓,并持證上崗。依照證件有效時刻,到期進行復訓。
(2)、入廠新職員安全教育培訓
凡入廠新工人、新調入人員、新分配的大中專學生、來廠實習人員,由人事部門通知安全部門,并由安全部門組織進行廠部、車間、班組三級安全生產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工作,成績歸檔存查。
1)廠部教育培訓內容:
a.黨和政府關于職業衛生的方針、政策、法令,《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
b.單位目標、治理組織、實施措施及生產工藝差不多情形。 c.綜合安全知識,本單位要緊危險區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d.本單位的各種職業衛生治理制度和安全技術總則。 e.本單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防治知識。 2)車間級教育培訓內容:
a.本車間安全生產組織及生產工藝流程。 b.本車間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安全制度與規定。
c.本車間的要緊職業病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體會教訓以及防范措施。
3)班組級教育培訓內容:
a.本班組生產組織及生產工藝流程。
b.本班組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急防范措施。 c.本班組崗位勞動愛護用品佩戴、使用規定。
d.本班組要緊設備性能及安全規程以及要緊環節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項。
e.本班組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和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規定。
(3)、調換新崗位和采納新工藝人員的教育培訓
凡調換新崗位人員和采納新設備、新工藝的崗位人員,要重新進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作業。
1)本單位安全治理部門負責組織進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內容按“入廠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訓”要求執行。
2)采納新設備、新工藝的崗位人員,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技術培訓學習,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3)告知崗位工人,新設備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4)、一樣職員安全教育培訓
1)每年對基層領導干部、班組長、專職安全人員進行一次安全治理和職業衛生知識安全教育培訓,并考試存檔。
2)每年對在職員人進行許多于二十小時的安全教育培訓。
3)一樣“三違”人員由車間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時刻許多于一天;嚴峻“三違”人員由職業衛生治理部門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時刻許多于一周,并將安全教育培訓情形存檔。
4)培訓方式:定期教育與不定期教育相結合,采納課堂教學、觀看錄像、現場教育、參加上級組織培訓、邀請專家等形式;
(五)、建立職員培訓教育檔案資料:
1、三級安全教育卡;
2、職員的安全試卷;
3、相關培訓證書的復印件;
4、其他有關資料。
(六)、本單位要緊負責人和財務部門保證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費用的落實。
五、職業病防護設施愛護檢修制度
為確保職業病防護設施正常運行,給寬敞職員制造安全健康工作的環境,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治理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車間、部門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所使用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由使用部門專人負責設施的日常愛護和保養,并作好相應的臺帳。
(二)、定期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正確使用和愛護保養的教育培訓。職員應當學習和把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愛護職業病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職業防護用品,發覺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三)、認真執行職業病防護設施檢修的有關規定,精心愛護所屬設備,定期進行自檢自查,確保設備正常安全運行。
(四)、職業衛生治理部門應會同設備治理部門按照本單位實際情形,制定和實施職業病防護設施檢修理打算和方案,經常檢查職業衛生防護設施日常檢查、愛護以及檢修情形,并做好相關記錄。
(五)、設備治理部門要緊負責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檢修。使用部門發覺設施顯現故障時,應迅速切斷電源,及時向設備治理部門報告,不得擅自進行修理。
(六)、職業衛生治理部門每月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運行情形進行一次檢查,使用部門每周對防護設施的運行情形進行檢查,當班工人每天對設施運行情形進行檢查并做好相關的記錄。
(七)、防護設施在檢修時,嚴格按照有關操作規程進行,同時做好現場監護和有關人員的和諧和指揮工作,懸掛安全警示標志牌,切斷電源。
(八)、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愛護檢修終止后,愛護檢修部門應做好現場的清理工作,并進行確認,確認合格后,方可與使用部門進行交接,并由交接雙方簽字。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治理制度
為認真貫徹《職業病防治法》、《勞動法》、《安全生產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預防、操縱和排除職業危害,規范勞動者個體防護用品的發放和使用,愛護職員在生產過程中安全和健康,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內負責個人防護用品實施打算、采購、驗收、保管、發放的部門和使用人員。
(一)、勞動防護用品是單位免費發給職員個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財物,是愛護職員在生產過程中免遭或減輕職業病危害的一種輔助措施,必須以實物形式發放,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依照崗位作業性質、條件、勞動強度以及相關技術標準,為職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正確有效的個體防護用品。產品應具備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標志和使用說明書等,使用說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適用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三)、勞動防護用品中的服裝(含工作棉衣)結構及款式,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具備永久性安全標識,做到領口緊、袖口緊、下擺緊。一些專門場合所穿著的服裝,不應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屬附件,便于連接和解脫,適應作業時的肢體活動。
(四)、關于從事多種崗位作業的勞動者,應當按其要緊作業工種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假如從事其他工種作業時,可由部門提出申請,借用其所需要的防護用品。
(五)、凡職職員種有變動時,應及時辦理手續變更現行工種的勞動防護用品(原工種的勞防用品發放使用時刻相應延長)。
(六)、職員因某種緣故離開原崗位不從事生產工作,在六個月以上,其防護用品應按實際離開時刻相應延長使用期限或停發。
(七)、關于生產中必須佩戴的安全帽、絕緣防護用品、防毒面具、防塵(毒)口罩等專門防護用品,必須建立定期品質檢查和保養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檢查,使用中要注意愛護,使用后要注意保養。不合格或失效的防護用品嚴禁使用。
(八)、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置,應依照工作場所及崗位要求編制打算,所采購物品必須符合《職業病防治法》中的相關規定及相關產品標準的技術要求,必須具備國家安監總局的安全標志、標識,必須具備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所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
(九)、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作業的人員,應當配備具有相應防護性能的阻燃服、酸堿類化學品防護服或防靜電服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十)、職業衛生治理部門等相關職能部門應對職員如何正確地使用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教育和培訓,并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活動,提高安全防范意識。
七、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判治理制度
為做好本單位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判工作,使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有效預防職業病危害,切實保證職員健康,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治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職業衛生治理部門負責本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及評判治理制度的實施與監督,并做好制定、修訂和落實工作。
(二)、職業衛生治理部門牽頭,負責組織各個生產車間等對生產作業場所存在的粉塵、噪聲、高溫、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點進行確定和辨識,并按照職業衛生治理標準進行定期檢測及評估,確定每一個點的危害程度。
(三)、設專人負責日常監測和治理工作,建立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檔案,并妥善儲存。
(四)、職業衛生治理部門負責聯系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定期對作業現場的危害因素進行檢測及評判。
(五)、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檢測,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判。
(六)、檢測與評判結果應及時向寬敞職員公布,并上報本地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七)、檢測或者評判人員進入現場必須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護手套、防護眼鏡、防毒面罩等相關防護用品。
(八)、有新、改、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判、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操縱成效評判。
(九)、檢測結果發覺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超過職業接觸限值時,應及時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難度較大的應制訂規劃,限期整改到位。
(十)、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設備大修后,應進行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檢測和評判。
(十一)、職業衛生治理部門應制定年度檢測打算和經費預算,單位財務部門要保證檢測經費的落實。
八、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治理制度
為預防、操縱和排除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加強和規范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的監督治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情形制定本制度。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職業衛生“三同時”)。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二)、關于本單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治理部門申請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三)、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實行分類監督治理。依照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風險程度,分為職業病危害一樣、較重、嚴峻三類建設項目。
1、職業病危害一樣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判報告應向安全生產監督治理部門備案,職業病防護設施由本單位自行組織竣工驗收,并將驗收情形報安全生產監督治理部門備案;
2、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判報告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治理部門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后,由安全生產監督治理部門組織驗收;
3、職業病危害嚴峻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判報告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治理部門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治理部門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后,由安全生產監督治理部門組織驗收。
(四)、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時期托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判,編制預評判報告。
(五)、職業病危害預評判報告編制完成后,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判報告進行評審,本單位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判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六)、本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治理部門申請職業病危害預評判備案或者審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判備案或者審核申請書;
2、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判報告;
3、本單位對預評判報告的評審意見;
4、職業衛生專家對預評判報告的審查意見;
5、職業病危害預評判機構的資質證明(影印件);
6、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如涉及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建設項目,本單位需提交建設項目放射防護預評判報告。
(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判報告經安全生產監督治理部門備案或者審核同意后,建設項目的選址、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職業病防護設施等發生重大變更的,本單位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判,辦理相應的備案或者審核手續。
(八)、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本單位應當托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九)、在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編制完成后,應當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評審。
本單位應當會同設計單位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完善,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和有用性負責。
(十)、對職業病危害一樣和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在完成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評審后,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施工。
(十一)、對職業病危害嚴峻的建設項目,在完成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評審后,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治理暫行方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治理部門提出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的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2、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復印件);
3、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4、本單位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評審意見;
5、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單位資質證明(影印件);
6、職業病危害預評判報告審核批復文件(復印件);
7、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十二)、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經審查同意后,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等發生重大變更的,本單位應當依照變更的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并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相應的審查手續。
(十三)、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進行。
(十四)、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期間,本單位應當對其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對發覺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十五)、建設項目完工后,需要進行試運行的,配套建設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試運行時刻應當許多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國家有關部門另有規定或者專門要求的行業除外。
(十六)、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本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情形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并托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操縱成效評判。
建設項目沒有進行試運行的,在完工后應托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操縱成效評判。
(十七)、在職業病危害操縱成效評判報告編制完成后,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操縱成效評判報告進行評審。本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操縱成效評判報告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十八)、職業病危害一樣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由本單位自行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竣工驗收,并自驗收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安全生產監督治理部門申請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備案,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備案申請書;
2、預評判報告備案通知書(復印件);
3、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復印件);
4、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5、職業病危害操縱成效評判機構的資質證明(影印件);
6、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操縱成效評判報告;
7、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操縱成效評判報告評審意見;
8、本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操縱成效評判報告評審意見;
9、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自行驗收情形報告;
10、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十九)、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本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治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
2、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判報告審核批復文件;
3、職業病危害操縱成效評判機構資質證明(影印件);
4、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復印件);
5、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6、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操縱成效評判報告;
7、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操縱成效評判報告的審查意見;
8、本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操縱成效評判報告評審意見;
9、職業病防護設施施工和監理單位資質證明(影印件);
10、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二十)、職業病危害嚴峻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本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治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
2、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批復文件(復印件);
3、職業病危害操縱成效評判機構資質證明(影印件);
4、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操縱成效評判報告;
5、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操縱成效評判報告的審查意見;
6、本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操縱成效評判報告評審意見;
7、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資質證明(影印件);
8、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二十一)、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配套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分期與建設項目同步進行驗收。
(二十二)、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后未經安全生產監督治理部門備案同意或者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治理制度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監護的法定職責,規范職業衛生監護工作,加強職業衛生監護治理,愛護職員健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情形制定本制度。
(一)、職業衛生治理部門依照本單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形,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等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職員有打算地到法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檢查。職員同意職業衛生檢查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擬從事有專門衛生要求作業的職員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檢查。新進廠職員必須經職業衛生檢查合格后,方可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
(三)、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職員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檢查和專門人員的復查治療。由本單位職業衛生治理部門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核實人員名單,制定體檢打算并組織實施。
(四)、對立即離崗的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職員,職業衛生治理部門協同有關部門共同組織進行離崗前職業衛生檢查,未進行離崗體檢的,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對體檢中發覺有職業禁忌證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衛生損害的職員調離原作業崗位,并妥善安置;發覺衛生損害或需要復查的,如實告知職員本人,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刻,進行復查或醫學觀看、治療。
(六)、對疑似職業病病人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治理部門報告,并安排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看。
(七)、在設備生產、檢修過程中如顯現職業病危害因素嚴峻超標,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員,職業衛生治理部門應做好個體防護并及時組織進行衛生檢查和醫學觀看。
(八)、職業衛生治理部門應當建立職員職業衛生監護檔案和本單位職業衛生監護治理檔案,并按規定妥善儲存,同意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職員職業衛生監護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1、職員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形;
2、職員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3、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形;
4、職業病診療資料;
5、需要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其他有關資料。本單位職業衛生監護治理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1、本單位申報檢測、組織職員體檢、托付醫療機構服務等活動的托付書;
2、職業衛生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判報告;
3、職業病診斷報告;
4、對職業病危害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顯現職業相關衛生損害職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5、本單位在職業衛生監護中提供其他資料和職業衛生檢查機構記錄整理的相關資料。
6、設備,設施的改進,隱患整改情形等。
(九)、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衛生檢查職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員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職員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職業衛生檢查、復查、醫學觀看、職業病診療費用由本單位負擔。
(十一)、建立參加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人員體檢制度。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一)、職業病危害事故等級
參照《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方法》,按一次職業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嚴峻程度,職業病危害事故分為三類:
1、一樣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下的;
2、重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下的;
3、特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上的。
(二)、治理分工
1、確立處理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專職機構和各部門負責人;
2、制定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處置方案,明確各類危害事故發生時,各負責人和相應機構的職責和任務。
(三)、事故處置、報告
1、依法采取臨時操縱和應急救援措施,及時組織搶救急性職業病病人,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員,及時組織救治、進行衛生檢查和醫學觀看;
2、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操縱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愛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
4、趕忙向安全生產監督治理部門報告事故,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地點、時刻、發病情形、死亡人數、可能發生緣故、已采取措施和進展趨勢等,不得以任何借口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瞞報、虛報、漏報和遲報;
5、組成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組,配合上級行政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調查內容包括:
(1)現場勘驗和調查取證,查明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通過、緣故、人員傷亡情形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罰意見;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發生所應采取的改進措施的意見;
(5)形成職業病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6、事故調查組進行現場調查取證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隱瞞或提供虛假證據或資料,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現場調查和取證工作;
十一、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治理制度
突發性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并能在職業病危為防止害事故發生后有效操縱和處理各類職業病危害事故,將事故對人員造成的損害降至最小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本著“反應迅速、處理得當”的原則,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確立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及各部門負責人,確定總負責人;
(二)、組織制定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形成書面文件予以公布,應明確事故發生后的疏通線路、緊急集合點、技術方案、救援設施的愛護和啟動、醫療搶救方案等內容。
(三)、明確職業病危害的目標分布,依照使用物品的種類、危險性質以及可能引起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特點,確定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目標;
(四)、確保應急救援設施完好。
應急救援設施應存放在車間內或臨近車間處,一旦發生事故,應保證能夠短期內盡快獵取。應急救援設施存放處應有醒目的警示標識,確保職員知曉正確使用方法。現場應急救援設施應是通過國家質量監督檢驗合格的產品,安全有效,定期檢查,及時修理或更新,保證現場應急救援設施的安全有效性。
(五)、定期演練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做出相關規定,對演練的周期、內容、項目、時刻、地點、目標、成效評判、組織實施以及負責人等予以明確。如實記錄實際演練的全程并存檔。
(六)、本單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
1、機構職責
(1)、由指揮部公布和解除職業病應急救援命令、信號;
(2)、組織指揮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實施救援行動;
(3)、及時向上級部門匯報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理情形,并向友鄰單位通報危害事故情形,必要時向有關單位發出救援要求;
(4)、組織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及善后處理,總結應急救援工作的體會教訓。
2、人員分工:
(1)、總指揮:組織指揮全公司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副總指揮:和諧總指揮,負責應急救援的具體指揮工作;
(3)、指揮部成員:
1)、生產負責人:協助總指揮、副總指揮做好職業病危害事故報警、情形通報及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工作;
2)、安全主任:負責現場醫療搶救指揮及受傷人員分類搶救和護送轉院工作;
3)、職業衛生治理部門等各職能部門負責人:負責指揮滅火、戒備、治安、保衛、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負責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通訊聯絡和對外聯系,必要時代表指揮部公布有關信息;負責車輛調配及搶救物資的運輸、供應工作;負責搶險物資及防護用品的日常儲備和應急供應;
(七)、制定應急設備治理檔案,包括:
1、應急設備治理制度書面文件;
2、應急設備臺賬;
3、應急設備中文說明書;
4、職業病危害防護應急設施臺賬;
5、職業病危害防護應急設施日常運轉記錄;
6、職業病危害防護應急設施定期檢查記錄;
7、職業病危害防護應急設施修理記錄;
8、應急救援設施配備檔案;
9、應急救援設施定期檢查記錄;
10、應急救援設施修理記錄。
十二、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詳見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
詳見本單位其它安全治理制度。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7
一、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加強對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衛生與安全,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從組織上、制度上落實本單位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使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各生產部門和員工明確職業病危害防治的責任,做到層層有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好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為勞動者提供安全衛生工作環境和條件。
三、本制度規定從單位領導到各部門在職業病危害防治的職責范圍,凡本單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責任。
四、為保證本制度的有效執行,今后凡有行政體制變動,均以本制度規定的職責范圍,對照落實相應的職能部門和責任人。
各部門和人員的職責
一、主要負責人職責
1、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衛生與安全。
2、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八條的規定,設置與用人單位規模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員工代表大會報告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規劃和落實情況,主動聽取員工對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意見,并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和解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和意見。
4、每季召開一次職業衛生領導小組會議,聽取工作匯報,研究和制訂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與方案。
5、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6、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時消除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保障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實施。
7、組織建立并實施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和預案。
8、及時、如實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
9、依法承擔本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領導責任。 10.每年11月底以報告的形式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上報本用人單位年度職業病危害管理的情況。
二、分管職業衛生的負責人職責
在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根據國家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在單位中直接領導和具體組織實施各項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具體職責:
1、組織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與方案,完善和修訂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職業衛生安全操作規程,根據各部門分工,明確各部門、各崗位人員職責并組織具體實施,督促并保證職業病危害防治經費的落實和專款專用。
2、組織對單位員工進行職業衛生法規、職業衛生知識培訓與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危害防治知識。對在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貢獻的進行表揚、獎勵,對違章者、不履行職責者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罰。
3、定期組織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研究,制訂整改措施,落實部門按期解決,及時消除職業病危害事故的隱患。
4、定期組織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組人員會議,聽取各部門、車間、員工關于職業衛生有關情況的匯報,及時采取措施。
5、如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要科學應對及妥善處理,及時報告,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和處理,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6、依法承擔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責任。
三、技術部門的職責
1、編制單位生產工藝、技術改進方案,規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勞動者工作環境和條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健康權益。
2、編制生產過程的技術文件、技術規程,制作和提供生產過程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來源、產生部位等技術資料。
3、對生產、防護設施進行維護保養,檢修,確保安全運行。
4、對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負技術責任。
四、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職責
1、在本單位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領導下,推動本單位開展職業衛生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
2、組織開展對本單位員工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教育,總結推廣職業衛生管理先進經驗。
3、組織員工進行職業衛生檢查,并建立衛生檢查檔案。
4、認真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
5、協助有關部門制定崗位工作制度、操作規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定期組織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有權責令改正,重大隱患書面報告領導小組。
五、專(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職責
1、認真履行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職業衛生管理相關職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等法規標準、規章制度。匯總和審查各項技術措施、計劃,并且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2、組織參與對員工開展職業衛生培訓教育,檢查督促員工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3、組織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登記、上報、建檔。
4、協助有關部門制訂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對這些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定期組織參與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情況,有權責令改正,或立即報告領導小組研究處理。
6、參與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7、負責建立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臺帳和檔案,負責登錄、存檔、申報等工作。
六、車間負責人職責
在分管負責人的領導下工作,具體職責:
1、把本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制度貫徹到每個具體環節。
2、組織對本車間員工的職業衛生培訓、教育、發放個人防護用品。
3、督促員工嚴格按操作規程生產,確保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嚴加阻止違章、冒險作業。
4、定期組織本車間范圍的檢查,對車間的設備、防護設施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報領導小組,采取措施。
5、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迅速上報,并及時組織搶救。
6、對本車間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負全部責任。
七、員工職業病危害防治職責
1.參加職業病危害防治培訓教育和活動、學習職業病危害防治技術知識,遵守各項職業病危害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發現隱患及時報告。
2.正確使用、保管各種器具,職業病防護用品和設施。
3.不違章作業,并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作業行為,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向用人單位負責人匯報。
4.當工作場所有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危險時,應向監督管理人員報告,并停止作業,直到危險消除。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8
一、企業各級人員的職業病防治職責與義務
(一)主要負責人職責與義務
1、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衛生與安全。
2、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八條的規定,設置與用人單位規模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員工代表大會報告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規劃和落實情況,主動聽取員工對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意見,并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和解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和意見。
4、每季召開一次職業衛生領導小組會議,聽取工作匯報,研究和制訂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與方案。
5、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6、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時消除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保障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實施。
7、組織建立并實施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和預案。
8、及時、如實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
9、依法承擔本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領導責任。
10.每年11月底以報告的形式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上報本單位年度職業病危害管理的情況。
(二)分管負責人職責與義務
在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根據國家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在本單位直接領導和具體組織實施各項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具體職責:
1、組織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與方案,完善和修訂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職業衛生安全操作規程,根據各部門分工,明確各部門、各崗位人員職責并組織具體實施,督促并保證職業病危害防治經費的落實和專款專用。
2、組織對員工進行職業衛生法規、職業衛生知識培訓與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危害防治知識。對在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貢獻的進行表揚、獎勵,對違章者、不履行職責者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罰。
3、定期組織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研究,制訂整改措施,落實部門按期解決,及時消除職業病危害事故的隱患。
4、定期組織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組人員會議,聽取各部門、車間、員工關于職業衛生有關情況的匯報,及時采取措施。
5、如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要科學應對及妥善處理,及時報告,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和處理,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6、依法承擔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責任。
(三)專(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職責與義務
1、認真履行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職業衛生管理相關職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等法規標準、規章制度。匯總和審查各項技術措施、計劃,并且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2、組織參與對員工開展職業衛生培訓教育,檢查督促員工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3、組織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登記、上報、建檔。
4、協助有關部門制訂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對這些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定期組織參與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情況,有權責令改正,或立即報告領導小組研究處理。
6、參與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7、負責建立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臺帳和檔案,負責登錄、存檔、申報等工作。
(四)車間管理人員職責與義務
1、生產中,認真貫徹落實各項勞動保護、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法規和規章制度,對所管車間或作業場所的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2、組織落實職業健康安全技術管理的各項措施,嚴格執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和設施、設備驗收使用的有關規定。
3、組織職工學習職業健康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教育工人遵章守紀,不違章作業。
4、經常組織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認真消除危險源。定期研究分析工程項目施工中存在的職業健康安全問題(危險源),提出改進措施,并組織實施。
5、發生工傷事故、未遂事故要立即上報,保護現場,并組織本項目職業健康安全領導小組成員對事故進行調查,提出事故處理報告,總結事故經驗教訓。
(五)生產工人的職責與義務
1、認真學習和掌握本工種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及有關方面的職業健康安全知識,嚴格執行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2、積極參加各項職業健康安全活動,認真執行職業健康安全交底,聽從施工人員、職業健康安全人員的指導,不違章冒險作業。
3、愛護和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和職業健康安全設施。
4、搞好生產設備的維護保養,保持作業現場的清潔衛生。
5、對不安全作業要積極提出意見,對違章指令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職業健康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6、發生工傷事故,未遂事故要保護現場并立即上報;積極配合工傷及其他事故的調查處理。
二、企業各職能部門的職業健康安全責任
(一)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職責與要求
1、在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領導下,推動用人單位開展職業衛生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
2、組織開展對用人單位員工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教育,總結推廣職業衛生管理先進經驗。
3、組織員工進行職業衛生檢查,并建立衛生檢查檔案。
4、認真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
5、協助有關部門制定崗位工作制度、操作規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定期組織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有權責令改正,重大隱患書面報告領導小組。
(二)制造部職責與要求
1、負責編制本公司技術改進方案,規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勞動者工作環境和條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健康權益。
2、負責組織對生產、防護設施進行維護保養,檢修,確保安全運行。
3、引進低耗能、噪聲低、無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設施。
4、擬訂建設項目采用的工藝、技術和設備或材料。
5、參與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專篇的編制。
6、組織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的設計。
7、負責組織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設置的檢修與維護。
8、參與本單位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申報。
9、負責對本部門員工進行職業病危害防治有關知識教育培訓。
10、對本公司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負技術責任。
(三)質檢部職責與要求
1、貫徹落實國家職業病防治的工作方針、法律、法規、政策及方針和公司有關職業衛生規章制度,對本部門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2、督促員工嚴格按職業衛生操作規程生產,確保個體防護用品發放及時,并正確使用。
3、負責本車間范圍的檢查,對車間的設備、防護設施中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維修。
4、負責做好本部門內灰皿、酸類化學藥劑使用過程中的預防工作,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5、織制定本車間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并進行定期演練。
6、完成公司交辦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工作任務。
(四)采購部職責與要求
1、負責考察合格的供應商,建立合格供方資質檔案。
2、負責按采購計劃要求,采購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并配有相關的警示標識、中文警示說明,無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材料。
3、采購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三證”(安全鑒定證、出廠合格證、安全標志)齊全。
4、供應商運送的危險化學品必須提供有關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5、負責對本部門人員進行職業病防治相關知識的教育培訓。
6、完成公司交辦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工作任務。
(五)市場部職責與要求
1、貫徹執行國家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和公司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對本部門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2、組織對本部門人員進行職業病防治相關知識的教育培訓。
3、完成公司交辦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工作任務。
(六)總裁辦職責與要求
1、貫徹執行國家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和公司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對本部門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2、負責將新錄用人員上崗前的體檢、條件審查和勞動合同的簽訂。
3、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如實告知員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4、負責定期組織涉及職業危害作業崗位的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查體。及時將已診斷為職業病的員工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5、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查體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
6、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7、負責退休退養職工的職業病管理工作。
8、負責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發放。
9、完成公司交辦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工作任務。
(七)財務部職責與要求
1、貫徹執行國家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和公司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對本部門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2、負責職業病防治、員工查體、職業病防護用品采購、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等專項經費的及時提取,做到專款專用。
3、負責對本門人員進行職業病防治相關知識的教育培訓。
4、完成公司交辦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工作任務。
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為了規范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止發生職業病危害,切實保護員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單位應當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的權益。
二、崗前告知
1、用人單位人事管理部門與新老員工簽訂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未與在崗員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的,應按國家職業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與員工進行補簽。
2、用人單位員工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人事管理、職業衛生管理等部門應向員工如實告知,現所從事的工作崗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并簽訂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補充合同。
三、現場告知
1、用人單位在生產車間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公布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以及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和評價的結果。各有關部門及時提供需要公布的內容。
2、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在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四、檢查結果告知
如實告知員工職業衛生檢查結果,發現疑似職業病危害的及時告知本人。員工離開本用人單位時,如索取本人職業衛生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五、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項職業病危害告知事項的實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確保告知制度的落實。
六、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員工進行上崗前和在崗定期培訓和考核,使每位員工掌握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預防和控制技能。
七、因未如實告知從業人員的,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用人單位不得以從業人員拒絕作業而解除或終止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
八、存在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必須在工作場所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警示線、警示信號、自動報警和通訊報警裝置。
九、警示標識分為禁止標識、警告標識、指令標識、提示標識和警示線。(二)警告標識:提示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圖形文字符號;
(三)指令標識:提示必須做出某種動作或采用防護措施的圖形文字符號;
(四)提示標識:提供某種信息(如標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等)的圖形文字符號;
(五)警示線:提示工作場所控制區、監督區或者事故現場救援分隔的線帶。
十、在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規定設置警示標識:
(一)可能引起塵肺的粉塵工作場所,設置“注意防塵”警示標識;
(二)放射工作場所設置“當心電離輻射”警示標識;
(三)有毒物品工作場所設置“當心中毒”或者“當心有毒氣體”警示標識;
(四)能引起職業性灼傷和酸蝕的化學品工作場所,設置“當心腐蝕”警示標識;
(五)產生噪聲的工作場所,設置“噪聲有害”警示標識;
(六)高溫工作場所設置“當心中暑”警示標識;
(七)可能引起電光性眼炎的工作場所,設置“當心弧光”警示標識;
(八)生物因素可致職業病的工作場所,設置“當心感染”警示標識;
(九)可能引起其它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設置“注意危害”警示標識。
十一、接觸有毒的化學品的作業崗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作業崗位有毒物質職業病危害告知卡”。
十二、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場所應當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高毒工作場所應當設置紅色區域警示線。
十三、開放型放射工作場所監督區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控制區設置紅色區域警示線;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場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儲存場所應設置相應警示線。
十四、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設置警示線,劃分出不同功能區:
(一)紅色警示線設置在緊鄰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將污染源與其外的區域分隔開來,僅特殊專業人員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具進入此區域;
(二)黃色警示線設置在污染范圍的四周,其內外分別是污染區和潔凈區,此區域內的人員要(三)綠色警示線設置在救援區域的四周,將救援人員與公眾隔離開來。患者的搶救治療、支持指揮機構設在此區內。
十五、在工作場所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上,應設置相應警示標識。
十六、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質的原材料或產品包裝必須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十七、中文警示說明應參照《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內容和項目順序》(GB/T16483-20xx)編寫,明確產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職業中毒危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項、職業中毒危害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十八、貯存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場所,應在入口和存放處設置相應警示標識。
十九、高毒工作場所應急撤離通道和泄險區應設置相應的提示標識或者禁止標識。
二十、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發生故障時,應設相應的禁止標識。
二十一、維護和檢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裝置時,應在工作區域設置相應的禁止標識。
二十二、在放射性工作場所的入口處應設置紅色信號燈,在加速器輻照加工、放射治療和工業探傷等使用強輻射源的作業場所內,應當設置劑量報警裝置和通訊報警裝置。在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場所,或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裝置和儀表以及射線裝置使用和調試維修場所,應當設報警裝置或通訊報警裝置。報警裝置是能夠根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者強度產生光、電、聲等提示信號的設備;通訊報警裝置是能夠根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者強度產生光、電、聲等提示信號并能夠將光、電、聲等傳輸到工作場所以外的地方的設備。
二十三、警示標識應當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號、報警裝置保持功能完好。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9
為了做好項目部職業衛生檢測工作,使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
強度或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有效預防職業危害,切實保障員工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項目部安全環保部在項目部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組織開展對本項目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和監督檢測,建立本項目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檔案,并妥善保存;監督檢測由項目部安全環保部每年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點的設定和檢測周期的確定應符合GBZ 《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釆樣規范》等規范要求,由安全159-環保部、檢測人員和被檢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共同確定,所有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檢測一次,高毒物質至少每季度檢測三次。檢測方法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三、檢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主要包括作業場所空氣中毒物
氨、氯、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氮氧化物、二甲苯、硫化氫等毒物和粉塵、噪聲、熱輻射、電離輻射等危害因素。
四、檢測人員進入現場必須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護手套、防護眼鏡、防毒面罩等相關防護用品,環保衛生監測站和委托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根據檢測結果,比對國家有關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標準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評價并出具《監測報告》,并根據檢測周期向公司職業健康安全部報告,由安全環保部填制《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檢測結果告知書》,按月向受檢測的各單位通報,并由受檢測的`單位將檢測結果進行公示。
五、項目部各部門接到《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檢測結果告知書》后,應立即組織對檢測結果異常的作業場所進行整改。對跑、冒、滴、漏引起的現場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必須采取有力的防護措施,責成專人處理,及時消除,杜絕事故的發生。對暫時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達標的作業場所,所屬部門應專題報告項目部立項進行整改。
六、在生產裝置檢修期間的密閉空間、受限空間、粉塵、焊接等作業場所,安全環保部門要按照作業證的要求及時進行分析檢測。如遇生產不正常,項目部各部門確定有必要臨時增加檢測項目,可向安全環保部提出申請并說明原因,由職業健康安全部安排臨時檢測任務。
七、安全環保部應及時將作業場所或崗位職業危害因素測定結果報送安質科,由其整理后存入公司職業衛生檔案。
八、對發現職業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安全環保部應及時下發整改通知書給有關單位,督促其采取相關的治理措施,如仍不達標的應通知立刻停產,治理達標后方能生產。
九、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制定年度檢測計劃和檢測經費預算,財務部門要保障檢測經費的實施。
十、本制度解釋權歸項目部安全環保部。每年按其流程對其合規性進行評估修訂。
十一、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關職業衛生檢測的其他規定按照國家現行的職業衛生法規、標準和公司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執行。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0
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公司職工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改善生產作業環境,搞好職業衛生工作,促進我公司的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的規定,經公司領導研究,決定成立公司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和職業健康管理機構。
一、職業健康管理機構
(一)職業衛生健康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xx
副組長:xxx xxx
成 員:xxx xxx
(二)職業健康工作管理機構
組長:xx
成員:xx xx xx
(三)領導小組和工作管理機構職責
1、制定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2、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和應急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時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落實職業病病人和疑似職業病人的診斷、救治、康復和安置工作。
3、組織開展對本公司各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定期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檢測與評價結果及時向上級監管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4、為勞動者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積極改善勞動者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5、組織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教育與培訓,落實各項職業病危害告知制度,建立、健全本公司職業衛生管理檔案及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
6、定期、不定期組織對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開展情況的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或上報領導小組處理,落實部門按期解決。
7、組織和協助有關部門制訂制度、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對這些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8、定期組織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情況,有權責令改正,或立即報告領導小組研究處理。
9、負責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參加事故調查處理。
10、負責建立企業職業健康管理檔案和檔案,負責登錄、存檔、申報等工作。
二、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一)主要負責人的職責
1、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
2、設置與企業規模相適應的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建立三級職業
衛生管理網絡,配備專職或兼職職業健康專業人員,負責本公司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3、根據“三同時”原則,企業新、改、擴建或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應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方可進行建設,切實做到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4、對本企業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二)專(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職責
1、組織對全公司干部、職工進行職業危害法規、職業危害知識培訓與宣傳教育。對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有貢獻的進行表揚、獎勵,對違章者、不履行職責者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罰。
2、經常檢查全公司和各部門職業病防治工作開展情況,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研究,制訂整改措施,落實部門按期解決。
3、經常聽取各部門、分廠、班組長、職工關于職業健康有關情況的匯報,及時采取措施。
4、對企業內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并協助有關部門調查和處理,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三、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一)崗前告知
1、企管部與新老員工簽訂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2、員工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 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時,職業健 康管理部門應向員工如實告知,現所從事的工作崗位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并簽訂職業危害因素告知書。
(二)現場告知
1、在生產分廠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負責公布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以及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和評價的結果。各有關部門及時提供需要公布的內容。
2、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在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三)檢查結果告知
如實告知員工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發現疑似職業危害的及時告知本人。員工離開本企業時,如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企業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四)監督落實
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項職業危害告知事項的實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確保告知制度的落實。
(五)培訓
職業健康危害管理機構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上崗前和在崗定期培訓和考核,使每位員工掌握出職業危害因素的預防和控制技能。
(六)從業人員權利
因未如實告知從業人員的,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不得以從業人員拒絕作業而解除或終止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
四、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一)機構職責
職業危害申報工作主要由安全機電部負責,相關職能部門密切配合。
(二)申報程序
企業每年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申報,申報以書面形式,申報時認真填寫《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并加蓋公章,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后報安監部門備案,備案結束后從安監部門取回《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回執》。
(三)申報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
2.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的情況;
3.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和強度的情況;
4.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況;
5.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6.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人員的管理情況;
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五、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一)培訓與宣傳
企管部和安全機電部對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培訓和在崗期的定期職業健康培訓,宣傳普及職業健康知識,督促員工遵守職業病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指導員工正確使用預防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
(二)建檔與分級管理
企管部和安全機電部應根據法律規范等的要求、企業實際情況及崗位需要,定期識別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檔案,實施分級管理,并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和改進。
(三)職業健康宣傳、培訓對象及內容
1.宣傳:利用公示(公告)欄、墻報、會議、培訓、張貼標語等形式開展職業健康宣傳。
2.培訓對象:
(1)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經安監部門認定的培訓機構進行培訓,并持證上崗。根據證件有效時間到期進行復訓。
(2)新工人由公司企管部委托安全機電部組織進行廠級安全生產教育,經培訓合格后,方準上崗工作,培訓記錄建檔保存。
(3)一般員工安全教育培訓由單位每年對基層管理人員、班組長、專(兼)職安全人員進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職業健康知識安全教育培訓,并考試存檔。
3.培訓內容:
(1)職業健康法律、法規與標準;
(2)職業健康基本知識;
(3)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正確使用、維護職業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的使用防護用品;
(四)培訓方式
定期教育與不定期教育相結合,采用現場教育、參加上級組織的培訓、發放資料等形式。
六、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1.有職業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所使用的職業健康防護設施應由使用單位專人負責設施的日常維護和保養。
2.定期組織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正確使用和維護保養的教育培訓。員工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健康知識,正確使用、維護職業危害設備和個人職業防護用品,發現職業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3.認真執行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檢修的有關規定,精心維護所屬設備,定期進行檢查,確保設備正常安全進行。
4.安全機電部應按照單位實際,制定和實施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檢維修計劃和方案,經常檢查職業健康防護設施的維護以及檢修的情況,并做好相關記錄。
5.使用單位發現設施出現故障時,應迅速切斷電源,及時向安全機電部報告,不得擅自進行修理。
6.安全機電部每月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運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使用部門每周對防護設施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當班工人每天對設施運行情況進行記錄。
7.防護設施在檢修時,嚴格按照有關操作規程進行,同時做現場監護和有關人員的協調和指揮工作,懸掛安全警示標志牌,切斷電源。
8.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維護檢修結束后,維護檢修人員應做好現場的清理工作,并進行確認,確認合格后,方可交與生產單位使用。
七、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1.防護用品是無償發給勞動個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財物,是在生產過程中減輕職業危害的一種輔助措施,以實物形式發放,不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2.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主要依據實際需要,參照工種相應條件發放。
3.當更換工作崗位時,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退回原崗位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現行崗位的勞動防護用品。
4.因某種原因離開原生產崗位不再從事生產工作,需退回勞動防護用品或不再發放。
5.對于生產中必須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防護用品、防毒面具、防塵(毒)口罩等特殊防護用品,必須定期進行品質檢查和保養。使用前要注意檢查,使用中要注意維護,使用后要注意保養。對發現有磨損、疵點的特種防護用品,應及時更換。不合格或失效的防護用品嚴禁使用。
6.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購置,所采購的物品必須符合《職業病防治法》中的相關規定及相關產品標準的技術要求,必須具備國家安監總局的安全標志、標識,必須具備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所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
7.對于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作業的人員,應當配備具有相應防護性能的阻燃服、酸堿類化學品防護服或防靜電服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八、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1.安全機電部負責本單位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管理制度的實施與監督,并做好制定、修訂和落實工作。
2.由安全機電部牽頭,負責組織各個生產分廠對生產作業場所存在的粉塵、噪聲、高溫、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點進行確定和辨識,并按照職業健康管理標準進行定期檢測及評估,確定每一個點的危害程度。
3.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日常監測和管理工作,建立相關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檔案,并妥善保存。
4.安全機電部負責聯系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定期對作業現場的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及評價。
5.對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檢測,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
6.檢測與評價結果應及時向勞動者公布,并上報當地安監部門備案 。
7.檢測或者評級人員進入現場必須佩戴安全帽、防護手套等相關防護用品。
8.有新、改、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9.檢測結果發現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超過職業接觸限值時,應及時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難度較大的應制訂規劃,限期整改到位。
10.安全機電部應制定年度檢測計劃和經費預算,財務部要保障檢測經費的落實。
九、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1.安全機電部根據單位所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到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3.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應組織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由安全機電部和企管部負責核實人員名單,制定體驗計劃并組織實施。
4.對即將離崗的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企管部通知安全機電部,并共同組織其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5.對體檢中發現在職業禁忌癥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調離原作業崗位,并妥善安置;發現健康損害或需要復查的,應如實告知員工本人,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進行復查或醫學觀察、治療。
6.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安監和衛生部門報告,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進醫學觀察。
7.在設備生產、檢修過程中如發現職業危害因素嚴重超標,對造受者可能造受急性職業危害的勞動者,安全機電部應做好個防護工作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
8.企管部應當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并按規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9.企業不的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作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一)粉塵作業防護管理
1.本規定適用于本單位的所有員工和外來施工人員。
2.由安全機電部負責本單位粉塵作業防護管理制度的實施和監督。
3.公司采取綜合防治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4.要保證生產分廠粉塵吸收裝置的良好運行,督促員工正確佩戴防塵口罩,做好職業健康防護工作。
5.生產分廠應保持好的通風,在易揚塵場所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6.企業對易產生粉塵的作業場所應委托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并將檢測和評價結果予以公布。
7.對生產過程,應逐步實行自動化、連續化、密閉化控制,以減少粉塵的產生。
8.粉塵作業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清潔。
9.單位應配備必須的急救器材和藥品,編制好《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10.單位應安排接觸粉塵作業的從業人員參加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1.職業病的管理和診斷按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對疑似或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
(二)噪聲作業防護管理
1.本規定適用于本單位所有員工和外來施工人員。
2.由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噪聲作業防護管理制度的實施與監督。
3.單位應采取綜合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4.生產區域和作業場所的噪聲要符合標準規定,超過標準要限期整改。
5.對易產生噪聲的生產過程和設備,技術部門設計時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以及機械化、自動化、密閉化措施,用低噪聲的設備和工藝代替強聲的設備和工藝,從聲源上根治噪聲。
6.當班工人每天對噪聲進行日常監測,并做好記錄,企業應委托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并將檢測和評價結果予以公布。
7.新、改、擴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及技術改造和引進項目、及時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噪聲控制,必須嚴格執行職業危害“三同時”評查,沒有評查或評查不合格的一律不準施工和投產。
8.對于噪聲超過標準規定的生產分廠和作業場所,必須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達到標準要求。在無法徹底消除噪音的情況下,必須給員工發放個體防護用品,如耳塞、耳罩等,以減少或減輕對員工的聽力損害。
9.單位應安排接觸噪音的從業人員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0.職業病的管理和診斷按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對疑似或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
(三)高溫作業防護管理
1.高溫作業指工業單位和服務行業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時,其工作地點氣溫高于室外氣溫 2℃或 2℃以上的作業。
2.高溫作業場所綜合溫度應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20xx)的要求。
3.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設計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中有關防暑的要求。
4.安全機電部在暑期要深入生產一線,對生產分廠施工、檢修工地進行巡回醫療,發現情況及時診治并及時向公司領導匯報,同時報告上級衛生部門。
5.防暑降溫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按時檢修維護,每年在暑季前檢維修一次,并進行效果評價,制定切實可行的使用辦法和管理制度。
6.應盡量實現機械化、自動化,改進工藝過程和操作過程,減少高溫和熱輻射對員工的影響。
7.應對高溫作業場所進行定時檢測,包括溫度、濕度、風速和輻射強度,掌握氣象條件的變化,及時采取改進措施,并將檢測結果在作業場所向職工公布。
8.對封閉、半封閉的工作場所,熱源盡可能設在室外常風向的下風側,對室內熱源,在不影響生產工藝過程的情況下,可以應用噴霧降溫。當熱源(爐子、蒸汽設備等)影響員工操作時,應采取隔熱措施。
9.高溫作業場所的防暑降溫,應首先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使用送風風扇、噴霧風扇或空氣淋浴等局部送風裝置。
10.根據工藝特點,對產生有害氣體的高溫工作場所,應采用隔熱、強制送風或排風裝置。
11.對高溫作業員工應進行上崗前和入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疾病、嚴重的呼吸、內分泌、肝、腎疾病患者,均不宜從事高溫作業。
12.發現有中暑癥狀患者,應立即到涼爽地方休息,除進行急救治療和必要的處理外,還應到職業病診斷機構診療。
13.從事高溫作業的員工應有合理的勞動休息制度,根據氣溫變化,適當調整作息時間,避免加班加點。
14. 高溫作業的分級應符合《高溫作業分級》(GB/T4200-1997)的規定,對高溫超標嚴重的崗位,應采取輪換作業等辦法,盡量縮短一次連續作業時間。
15.高溫作業場所應設有休息室。休息室應隔絕高溫和輻射熱,室內有良好的通風,休息室內氣溫應低于室外氣溫,設有空調的休息室室內氣溫應保持在 25-27℃。
十一、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1.本公司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等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安全機電部將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做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并提交衛生行政部門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審核。
2.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3.設計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可研報告應有職業衛生專篇的內容,初步設計中應有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內容。
4.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設計單位應按照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書的要求在初步設計中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往篇,安全機電部將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衛生審查,經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5.設計單位要嚴格按照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和審查批復的要求,在設計圖紙中落實各項職業病防護措施,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設計圖紙進行施工,確保職業病防護設施質量可靠。
6.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安全機電部將委托具有資質的評價單位在 12 個月內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并按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當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對不符合職業衛生標準和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項目部必須整改直至符合規定,否則不得投入生產。
7.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安全機電部應委托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8.安全機電部按照《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規定》和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在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審查、竣工驗收中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
9.安全機電部應組織相關部門參加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評審,并建立相應的“三同時”審批檔案。
10.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防護設施審查、控制效果評價、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報告書、批復文件或函等原件由安全機電部移交給設計單位和項目部,并做好相關交接手續。
11.本規定解釋權歸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每年公司將對其合規性進行評估修訂。
12.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關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其他規定按照國家現行的法規、標準和公司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執行。
十二、職業衛生獎懲制度
(一)職業衛生安全工作應納入單位總結、評比。應對下列生產經營過程中職業衛生安全工作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1.工作區域內發現安全隱患,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安全裝置完整好用,無各類職業衛生事故、工作成績突出的。
2.由于認真檢查,及時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立即采取措施,轉危為安,避免重大事故、裝置停產、主要設備損害以及制止違章和誤操作事故,有顯著成績者。
3.對改善勞動條件,消除塵毒和噪聲危害,預防職業病發生,對勞動保護貢獻較大者。
(二)應對下列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職業衛生安全管理行為的部門和個人進行批評和處罰。
1.違反各項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技術規程的。
2.職業衛生設備設施長期失修,帶病運轉,或者棄而不用的。
3.事故隱患嚴重,接到整改通知書后逾期不改的。
4.未穿戴好防護用品或將防護用品丟失。
5.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勸阻不聽,或者違反勞動記錄的。
6.發現隱患不及時排除,并且遲報,謊報或隱瞞不報者;發生事故,隱瞞真相,甚至工作正常進行的。
(三)獎懲辦法和數額按本公司的具體規定執行。
十三、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一)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xx公司所屬各部門
(二)職責
1.公司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生產作業場所配置滿足需要的現場救援設施,應按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時報告設施配置與管理情況。
2.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時,現場人員要立即向單位領導匯報,單位領導立即向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匯報。
3.發生事故后,單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消除職業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措施的擬定與實施要隨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請示匯報,并接受該部門的指導。
4.對事故中遭受職業危害人員,要及時了解掌握其具體情況,并組織采取有效救治措施。
(三)公司嚴格按照“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對職業危害事故進行調查并形成事故分析報告。
(四)對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部門,要根據安全目標責任制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處理結果全公司通報。
(五)建立職業危害事故臺帳,事故調查的報告有關資料存檔保存,同時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六)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十四、職業危害應急救援預案
(一)指導思想
為認真貫徹落實《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防止突發性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并能在職業病事故發生后有效控制和處理,結合本公司實際,本著“反應迅速,處理得當”的原則,制定本公司的應急救援預案。
(二)職業病危害的目標分布
根據本公司分廠崗位存在的噪聲及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種類、危險性質以及可能引起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特點,確定以下單位為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目標。
(三)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公司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安全機電部。由主要負責人任總指揮,專(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任副總指揮。當發生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若總指揮不在公司,由副總指揮全權負責應急救援工作。
(四)職業病危害事故級別
可分為一般職業病危害事故和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兩種。一般職業病危害事故:可因分廠及崗位防護設施損壞、物料泄露、防護品不合格或損壞、人員未及時巡查及早發現,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予以處理,而引發小范圍的職業病危害事故。 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雖能及時發現,但職業病危害事故較難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后,有可能發展為更大范圍或更嚴重的破壞及人員傷害事故。
(五)應急救援措施:
1.最早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的部門及人員,應立即向安全機電部報警,并采取一切措施切斷職業病危害事故根源。
2.安全機電部接到報警后,應迅速通知有關部門,快速查明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地點、范圍,下達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的指令,同時發出警報,通知指揮部成員及醫療救護隊伍和各專業隊伍迅速趕往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3.指揮部成員根據職業病危害事故性質和規模,通知專業對口科室迅速向上級公安、勞動、保險、環保、衛生等部門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情況。
4.指揮部成員到達職病危害事故現場后,根據職業病危害事故狀態及危害程度作出相應的應急決定,并命令各應急救援隊立即開展救援。如職業病事故擴大時,應請求支援。
5.當職業病危害事故得到控制,立即成立兩個工作小組:
(1)在主管安全的指揮下,組成由保衛、人力資源和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部門參加的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小組,調查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2)組成由安全機電部和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部門參加的搶修小組,研究制定搶修方案并立即組織搶修,盡早恢復生產。
6.公司救援信號主要是用電話報警聯絡。消防火警電話119,醫療急救中心 120。
十五、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為了搞好我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促進我公司的經濟發展。使作業環境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要求,逐步改善作業環境,保護職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經公司領導小組研究,特制定本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一)成立職業衛生防治機構或組織
組織部門:企管部、安全機電部
組織分工: 企管部負責編制職業病防范措施、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員工檔案的管理,組織員工學習、培訓、體檢。安全機電部負責落實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對各個車間職業病防范工作進行不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二)作業場所的改善計劃
我單位操作人員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工種包括: 收塵、調溫、雷蒙磨、混捏鍋、成型、破碎等工種。危害及防范要求: 勞保穿戴齊全,嚴格按照崗位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三)勞動者職業健康體檢計劃
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員,由本公司企管部與綜合部相結合(人員)于9 月統一組織在烏魯木齊百姓醫院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確保本公司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將體檢結果納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監護檔案。 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由單位統一建立,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是職業病診斷鑒定的重要依據之一,也是區分健康損害責任和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的重要依據。做到早預防、早治療。已有患病者,及時診斷,及時治療。嚴重的脫離工作崗位,進行全面治療。
(四)職業衛生培訓計劃
1.培訓對象:公司所有新員工
2.培訓時間:新員工入崗前
3.培訓內容:
(1)職業病的概念。
(2)職業病的危害。
(3)職業病的防范。
4.培訓目的:讓員工在享受工作樂趣的同時,了解工作環境中給自身帶來的負面影響,從而加以防范,更有力的保護自身的健康及安全。
(五)資金保障
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職業病防治措施的落實,各部門將積極配合公司職業病防護計劃,公司在年初計劃實施初期,將把職業病防護計劃所需資金全部落實,以確保計劃的實施。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1
(1)職業衛生評價科管理制度
①嚴格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及相關法規、規章和標準及醫院的質量管理體系相關要求,公正、科學、嚴謹、優質地開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工作;
②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工作相關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工作的組織和協調;
③做好建設項目記錄材料及技術資料的收集、整理匯總和歸檔管理,以及客戶資料的保密工作;
④開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新方法、新技術的研究和應用,不斷提高評價技術服務水平;
⑤指導區(縣)級職業衛生技術機構開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工作;
⑥負責全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職業病危害評價技術人員的培訓;
⑦指導工礦企業開展職業病危害防護工作,提供職業病危害防護咨詢服務;
⑧合理制定本科室人員培訓計劃,并組織落實。
⑨完成本院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務。
(2)職業衛生環境監測科管理制度
①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和職業衛生技術標準。
②嚴格執行本院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質量管理體系,按《質量管理手冊》、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書要求開展職業衛生環境監測及其與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相關聯的活動。
③負責客戶委托的'工作場所或室內空氣有害因素的現場采樣、現場監測與評價。
④按職業病報告相關要求及時上報監測結果。
⑤合理制定本科室人員培訓計劃,并組織落實。
⑥負責本市區(縣)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評價的技術指導和培訓工作。
⑦負責各類運行中儀器設備動態檔案管理。
(3)職業衛生實驗檢測科管理制度
①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和職業衛生檢測技術標準。
②嚴格執行本院職業衛生檢測質量管理體系,按《質量管理手冊》及相關的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書的要求開展職業衛生實驗檢測工作及其與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相關聯的活動。
③負責客戶委托的資質認定項目范圍內的實驗室檢測工作。
④合理制定本科室人員培訓計劃,并組織落實。
⑤負責本市區(縣)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職業病危害因素實驗檢測與評價的技術指導和培訓工作。
⑥負責各類運行中儀器設備動態檔案管理。
(4)放射衛生防護評價檢測室管理制度
①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和放射衛生相關防護、評價和檢測標準。
②負責開展射線裝置(醫用X射線診斷設備和工業X、γ射線探傷裝置)工作場所的防護檢測,特別對醫用X射線診斷設備進行性能檢測與評價,指導放射工作單位做好放射工作場所的防護檢測工作。
③負責非密封源α、β放射性表面污染的放射防護工作。
④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放射事故的應急監測等現場調查處理工作。
⑤負責各類運行中儀器設備動態檔案管理。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2
1、職業衛生安全設備設施系指為保障員工身心健康、預防職業衛生事故、防止事故擴大,以及在應急情況下搶險救災而設置的設備、設施、器材等.
2、職業衛生安全設備設施實行部門監督和專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方法.
3、設備管理部門(人員)要建立完整的職業衛生安全設備設施檔案,制定其檢修、維護、保養及更新制度.
4、設備管理部門(人員)負責組織職業衛生安全設備設施施工及投用前的檢查、驗收;負責審核制定年(季)度檢修計劃;負責運行狀況、檢維修質量的檢查;將職業衛生安全設備設施的完好使用情況列為設備考核評比的內容,確保安裝率、使用率、完好率達到百分之百.
5、組織編制、修訂職業衛生安全設備設施的技術操作規程,其工藝指標必須符合相關要求.
6、根據工藝要求,如有必要,須建立嚴格的'安全聯鎖系統的管理制度.生產期間安全聯鎖系統應100%投入使用.
7、報警器應由取得國家和行業規定的相應資質的單位校驗.
8、職業衛生安全設施設備的使用部門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按照安全裝備和安全附件的用途及配置數量,安裝、放置在規定的使用位置,確定管理人員和維護責任,不允許挪作他用.
9、結合生產實際,組織對操作人員進行正確使用職業衛生安全設備設施的技術培訓,定期開展崗位練兵和應急演練,提高員工使用安全裝備的能力.
10、執行職業衛生安全設備設施的更新、檢修、停用(臨時停用)、報廢、拆除申報程序,未經主管領導和部門批準,嚴禁擅自拆除、停用(臨時停用)職業衛生安全設備設施.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3
1、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各單位應當制定本制度。
2、職業病是指單位的員工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發的疾病。
3、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4、員工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5、單位應當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員工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6、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7、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確保員工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
8、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開展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9、單位應當對員工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員工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操作規程,指導員工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10、員工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4
1、資料與范圍
1.1.為貫徹執行《中國職業病防治法》,體現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職業病防治方針,保證企業建設項目的設計貼合衛生要求,控制生產過程產生的各類職業病危害因素,改善勞動條件以保障職工的身
體健康,促進生產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1.2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是指從業人員在從事職業活動中,由于接觸粉塵、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對身體健康所造成的各種損害.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按照《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
1.3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
1.4定義:
1.4.1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1.4.2職業危害作業人員:是指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化學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的勞動者。
2、職責
2.1公司主要領導全面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
2.2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并參與公司制度修改。
2.3安全生產管理部
2.3.1負責制定公司年度職業衛生目標和方策計劃。
2.3.2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各事業部中心每年度進行的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與確認,對外協調聯系檢測,結果數據分析、評價存檔,杜絕公司三、四級職業危害。
2.3.3負責指導各事業部中心正確識別職業病危害作業和特種作業人員,分別建立作業人員登記臺帳,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每年及特種作業人員每兩年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全健康檔案。
2.3.4負責組織安排疑似職業病病人的觀察治療、診斷和處理。
2.3.5負責協調配合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現場調查取證及職業病診斷.負責上報公司年度職業健康年報表、職業病病人相關信息、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至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2.3.6配合工藝工程院實施公司新、改、擴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及竣工驗收前的職業病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2.3.7負責組織協調實施公司年度作業環境專項治理項目的立項、報批并監督完成。
2.3.8負責實施對各專業廠分管安全和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定期培訓;配合指導對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崗前、崗中定期職業衛生專業知識培訓。
2.3.9負責審核發放平臺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的保健費。
2.3.10負責對各事業部中心上報的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基礎數據進行審核、整理、匯編、匯總。
2.3.11負責填報公司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及報批工作,電子版本報合肥市安全監督管理局,上報材料整理歸檔。
2.4事業部中心
2.4.1依據公司年度職業衛生目標方策進行分解,制定職業衛生年度工作計劃。
2.4.2負責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識別、登記并上報安全生產管理部備案,組織實施現場檢測,數據存檔。
2.4.3負責職業病危害作業場所公告欄的設置,公布相關職業衛生操作規程、管理制度,設置危險化學品使用場所的安全告示牌、MSDS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告知牌。
2.4.4負責識別職業病危害和特種作業人員并上報安全生產管理部備案,組織實施定期的職業健康體檢,并建立個人健康檔案。
2.4.5負責組織實施從事職業病危害和特種作業的新員工上崗前、離崗人員健康體檢,結果分析并建檔,杜絕職業禁忌癥。
2.4.6負責承擔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并按公傷審批程序上報。
2.4.7負責組織實施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的經常性回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并做好記錄.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
2.4.8負責實施對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保健費的審核、發放.(標準見附表)
2.4.9負責組織實施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定期職業衛生知識的培訓。
2.4.10負責對職業病患者或職業禁忌癥者的調崗。
2.4.11負責為從業人員供給貼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導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2.4.12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2.4.13負責每年一次申報本單位的職業危害,提交《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和下列有關資料:
(一)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景;
(二)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的情景;
(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和強度的情景;
(四)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景;
(五)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景;
(六)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人員的`管理情景;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2.4.14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采取電子方式,報安全生產管理部。
2.4.15下列事項發生了重大變化,負責向安全生產管理部申報變更:
(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的,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20日內進行申報;
(二)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資料發生重大變化的,在技術、工藝或者材料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2.5技術中心工藝工程院
2.5.1負責組織實施公司新、改、擴建建設項目中職業衛生的設計、施工和評價驗收,投產使用須貼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和《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要求并經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評價驗收。
2.5.2負責根據公司年度作業環境專項治理計劃承擔職責項目方案設計評審及實施移交。
2.6人力資源部
2.6.1督促各事業部中心職業病危害及特種作業人員體檢后,崗位禁忌癥、職業病患者的崗位調離工作。
2.6.2負責組織安排公司平臺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新員工崗前體檢工作,杜絕發生職業禁忌癥者上崗。
2.6.3負責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
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繳納保險費。
3、工作程序
3.1職業病危害及特種作業人員體檢管理
3.1.1各事業部中心統計人員名單并上報安全生產管理部。
3.1.2安全生產管理部與合肥疾病控制中心、醫院聯系,確定體檢項目和日期,組織實施,體檢結果分析建檔。
3.1.3安全生產管理部輸出體檢結果處理報告,人力資源部及各事業部中心對職業病患者或職業禁忌癥者出示調崗證,安排調離原崗位。
3.1.4安全生產管理部安排職業病患者或觀察對象進行醫治或療養并上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3.1.5人力資源部及各事業部安排將要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新員工進行崗前體檢,醫院實施體檢,體檢結果報告安全生產管理部及各事業部,并分析剔除職業禁忌癥,信息反饋人力資源部并組織安排新員工上崗.3.1.6各事業部中心安排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在退休、離崗或變換工種時到醫院進行體檢,體檢結果報告各事業部備案并建檔.3.2職業病危害作業場所的監測、治理管理
3.2.1各事業部中心填報職業病危害作業登記表并制作平面布置圖上報安全生產管理部。
3.2.2安全生產管理部與合肥疾病控制中心聯系,確定檢測項目和時光,組織實施,檢測結果存檔。
3.2.3各事業部中心分析檢測結果,對不貼合國家《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要求的職業病危害作業場所,提出綜合治理計劃并立項報公司領導審批,技術中心工藝工程院和事業部組織制定治理方案并落實,安全生產管理部監督實施并驗收。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5
為履行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的法定職責,規范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職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等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本礦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本企業職業衛生主管部門,根據企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職工有計劃地到法定衛生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健康體檢。職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職工(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職工進行上崗前健康檢查。新進職工必須經職業健康體檢合格后方可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新錄用職工名單由人事科提供。
三、職防辦對長期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職工應組織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健康檢查。要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進行登記,每年制定計劃進行體檢。
四、各生產單位必須向職業衛生主管部門通報即將離崗的員工,職業衛生主管部門應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職工進行離崗前的體檢;如最后一次在崗期間健康檢查是在離崗前90日內,可視為離崗體檢。在未對其進行體檢時,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職工可以選擇放棄進行離崗前體檢,并簽訂相關協議。
五、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癥與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職工應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發現健康損害或者需要復查的,除及時通知用人單位外,還應及時告知職工本人,按有關部門的要求,進行復查和醫學觀察。
六、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職業衛生主管部門應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進行職業性健康體檢。
七、在生產、檢修中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嚴重超標,對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員工,所在單位應立即報告,職業衛生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八、若發現有疑似職業病員工的職業衛生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向相關部門報告,并按要求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醫學觀察。
九、職業衛生主管部門應將體檢結果及時告知相關單位及個人。除職業禁忌證外,其他體檢結果不得公開,確保醫學資料的機密,維護職工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體檢結果存入個人健康袋內保存。
十、對各單位管理崗位、輔助崗位的職工每3~5年由職防辦組織進行一次健康性體檢。各生產單位要配合職防辦開展作業場所健康促進工作,開展健康教育、健康風險評估,改善作業條件、改變員工不健康作業方式、控制健康危險因素、降低病傷及缺勤率。
十一、各單位不得安排未經崗前體檢、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和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十二、各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從事對個人、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十三、職業衛生主管部門應將年度職業健康檢查的資料整理歸檔,按規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定期監督檢查與考核。
十四、職業健康體檢、檢查、醫學觀察和職業病診斷、鑒定、治療等費用由職業衛生主管部門、財務部門按法規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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