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補考知識

時間:2025-07-28 08:08:49 考試

關于考試補考知識

  法規、樁、路考試第 1 次不合格的學員,可補考一次。樁、路考第 2 次考試仍不合格的學員,重新辦理報考手續,已考試合格的科目成績保留,經 10 小時訓練后,再次預約不合格科目的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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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有變動,以最新官方公布為準!

  第一條 為保證機動車駕駛員具備應有的駕駛知識和技能,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由地(市)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第三條 考試科目的順序按照交通法規與相關知識、場地、道路駕駛依次進行, 前一科目合格后, 再進行后一科目的考試。

  第四條 場地考試內容:在設有障礙的場地駕駛車輛的能力。

  第五條 考試應在車輛管理所設定的考試場或指定的道路、場所進行。并事先約定考試日期、時間。

  第六條 關于考試車輛、場地、道路的規定。

  (一)車輛:

  1、大型客車, 車長8米以上, 軸距3.9米以上。

  2、大型貨車, 車長6米以上, 軸距3.6米以上。

  3、小型汽車, 車長3.3米以上, 軸距2.3米以上, 輪距1.3米以上。

  4、二、三輪摩托車,至少有四個檔位。

  5、拖拉機帶掛車。

  6、其他考試用車, 由省級車輛管理所確定。

  有自動變速裝置的車輛不得作為考試車輛; 考試車輛必須懸掛考試車標志。

  (二)場地:

  1、場內地面平坦, 坡度小于1%,附著系數大于0.40;

  2、樁位、標線準確。

  (三)道路:

  考試路段應有彎道、坡道、交叉路口及信號燈、標志、標線等交通設施。考試大型客車、大型貨車的距離不少于5公里, 其它車輛的距離不少于3公里。考試兩輪摩托車的, 可以在考試場道路上進行。

  第七條 考試方法:科目二采用被考人單獨駕駛的方法。

  第八條 考試題目由車輛管理所按照下列規定負責出題:科目二按所考車型選定樁考圖。

  樁考圖全國統一。

  第九條 考試合格標準未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不按規定路線、順序行駛;

  2、碰擦樁桿;

  3、車身出線;

  4、移庫不入;

  5、中途停車兩次;

  6、熄火;

  7、腳觸地(兩輪車)。

  第十條 每個科目考試一次,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試終止。在學習駕駛證有效期內,可重新申請考試,重新考試的時間間隔不少于30天。

  考試結果應當場公布,對科目二或三考試不合格的,應當指出不合格的原因。

  第十一條 對考試中有舞弊行為的,應當場停止該科目考試,并視為不合格。

  第十二條 從事考試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考試員資格,持有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考試員證書。

  第十三條 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1985年發布的《城市機動車駕駛員考試暫行辦法》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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