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管理制度必備(15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會計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會計管理制度1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財務工作管理,發揮財務在公司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財務通則》和《工業企業財務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用于本公司各部門和員工在辦理財會事務時,必須遵守的制度。
第三條、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的各種規章制度,編制財務計劃,加強經營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檢查監督財務紀律執行情況。
第四條、積極為經營管理服務,促進公司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
第五條、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時完成需要上交的稅收及管理費用。
第六條、對有關機構及財政、稅務、銀行部門了解、檢查財務工作,主動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第七條、公司財務部由總會計師、會計、出納和審計工作人員組成組成。在沒有專職總會計師之前,總會計師職責可由會計兼任。在沒有專職審計人員之前,審計員可由總經理兼任。
第八條、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訂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辟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
第九條、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第十條、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經濟活動分析:
第十一條、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帳、復帳、報帳做到手續完備,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按期報帳。
第十二條、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并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十三條、財務工作人員辦理會計事項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并根據審核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會計、出納員記帳,都必須在記帳憑證上簽字。
第十四條、財務工作人員對本公司實行會計監督。財務工作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
第十五條、財務工作人員發現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及時向總經理書面報告,并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第十六條、財務工作應當建立內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內部審計。
第十七條、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及收入、費用、債權和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十八條、財務審計每季一次。審計人員根據審計事項實行審計,并做出審計報告,報送總經理。
第十九條、財務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條、財務工作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總經理辦公室主任監交。
第二十一條、支票由出納員或總經理指定專人保管。支票使用時須有支票領用單,經總經理批準簽字,然后將支票按批準金額封頭,加蓋印章、填寫日期、用途、登記號碼,領用人在支票領用簿上簽字備查。
第二十二條、支票付款后憑支票存根,發票由經手人簽字、會計核對(購置物品由保管員簽字)、總經理審批。填寫金額無誤,完成后交出納人員。出納員統一編制憑證號,按規定登記銀行帳號,原支票領用人在支票領用單及登記簿上注銷。
第二十三條、公司財務人員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筆款項,不論金額大小均須總經理簽字。總經理外出應由財務人員設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補簽。
第二十四條、總經理批準的其他開支。結算起點定為100元,結算規定的調整,由總經理確定。
第二十五條、除本制度第二十四條外,財務人員支付個人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會計審核,總經理批準后支付現金。
第二十六條、公司固定資產、辦公用品、勞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須采取轉帳結算方式,不得使用現金。
第二十七條、日常零星開支所需庫存現金限額為20xx元。超額部分應存入銀行。
第二十八條、財務人員支付現金,可以從公司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從銀行存款中提取,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況確需坐支的,應事先報經總經理批準。
第二十九條、財務人員從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填寫《現金領用單》,并寫明用途和金額,由總經理批準后提取。
第三十條、公司職員因工作需要借用現金,需填寫《借款單》,經會計審核;交總經理批準簽字后方可借用。超過還款期限即轉應收款,在當月工資中扣還。
第三十一條、符合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憑發票、差旅費單及公司認可的有效報銷或領款憑證,經手人簽字,會計審核,總經理批準后由出納支付現金。
第三十二條、發票及報銷單經總經理批準后,由會計審核,經手人簽字,金額數量無誤,填制記帳憑證。
第三十三條、工資由財務人員依據總經理辦公室及各部門每月提供的核發工資資料代理編制職員工資表,交總經理簽字,財務人員按時提款,當月發放工資,填制記帳憑證,進行帳務處理。
第三十四條、差旅費及各種補助單(包括領款單),由部門經理簽字,會計審核時間、天數無誤并報送總經理簽字,填制憑證,交出納員付款,辦理會計核算手續。
第三十五條、出納人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帳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帳目應當日清月結,每日結算,帳款相符。
第三十六條、凡是本公司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會計文件和其他有保存價值的.資料,均應歸檔。
第三十七條、會計憑證應按月、按編號順序每月裝訂成冊,標明月份、季度、年起止、號數、單據張數,由會計及有關人員簽名蓋章(包括制單、審核、記帳、主管),由總經理指定專人歸檔保存,歸檔前應加以裝訂。
第三十八條、會計報表應分月、季、年報、按時歸檔,由總經理指定專人保管,并分類填制目錄。
第三十九條、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外出,凡查閱、復制、摘錄會計檔案,須經總經理批準。
第四十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財務人員予以警告并扣發本人月薪1— 3倍:
(1)超出規定范圍、限額使用現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金額留存現金的;
(2)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的;
(3)未經批準,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資金(包括現金)或支付款項的;
(4)未經批準坐支或未按批準的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現金的;
(5)保留帳外款項或將公司款項以財務人員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
第四十一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財務人員應予解聘:
(1)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的會計憑證、帳表、文件資料的;
(2)偽造、變造、謊報、毀滅、隱匿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的;
(3)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或虛報冒領、騙取公司財物的;
(4)弄虛作假、營私舞弊,非法謀私,泄露秘密及貪污挪用公司款項的;
(5)在工作范圍內發生嚴重失誤或者由于玩忽職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損失的;
第四十二條、按照經濟核算原則,定期檢查,分析公司財務、成本和利潤的執行情況,挖掘增收節支潛力,考核資金使用效果,及時向總經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當好公司參謀。
第四十三條、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第四十四條、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超過部分必須及時送存銀行,不坐支現金,不認白條抵壓現金。
第四十五條、建立健全現金出納各種帳目,嚴格審核現金收付憑證。
第四十六條、嚴格支票管理制度,編制支票使用手續,使用支票須經總經理簽字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七條、監督公司財務計劃的執行、決算、預算外資金收支與財務收支有關的各項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
第四十八條、詳細核對公司的各項與財務有關的數字、金額、期限、手續等是否準確無誤。
第四十九條、審閱公司的計劃資料、合同和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便掌握情況,發現問題,積累證據。
第五十條、糾正財務工作中的差錯弊端,規范公司的經濟行為。
第五十一條、針對公司財務工作中出現問題產生的原因提出改進建議和措施。
第五十二條、財務工作人員應當會同總經理辦公室專人定期進行財務清查,保證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相符。
第五十三條、財務工作人員應根據帳簿記錄編制會計報表上報總經理,并報送有關部門。會計報表每月由會計編制并上報一次。會計報表須會計簽名或蓋章。
會計管理制度2
第1章總則
第1條為規范企業財務印章管理,減小因印章使用不當給企業帶來的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適用于涉及使用印章的所有相關人員。
第2章印章的制作、保管、廢止
第3條企業財務相關方面的印章由企業指定的部門統一制作,相關人員嚴禁私自制作印章。
第4條經相關管理人員授權后由行政部負責制作財務方面的印章,印章具體分事項印章、財務專用章與人名章三類。
第5條企業財務方面相關的事項印章由財務部指定專人進行保管,人名章由本人自己保管或本人授權他人保存,財務專用章由財務總監負責保管,未經授權的人員一律不得接觸、使用印章。
第6條印章的保管人員一律不得將印章轉借他人,否則所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員負責。
第7條企業總經理可以使用企業的所有印章。
第8條印章保管人若管理不慎使印章遺失、被盜或損毀,需立即上報行政部,由行政部登記后申明作廢并制作新的印章。
第9條財務部制訂財務方面的印章登記薄,說明印章制作時間、內容、印章發放時間、保管人等。
第10條出納人員要將財務的有關印簽薄交予銀行,當印章變動時要及時與銀行聯系,更新印簽薄。
第3章印章的使用
第11條使用印章時,使用人必須填寫“印章使用申請單”,說明使用印章的理由、起止時間、印章的種類、材質及申請人等。
第12條印章使用申請單經有關領導審批后,連同需用印蓋章的文件一同交予印章保管人蓋章。
第13條印章保管人要仔細審核印章使用申請單的事項和相關管理人員的批示,若認為不符合相關規定,可拒絕蓋章。
第14條經授權的印章代理人員使用完印章后,要將蓋章依據與印章使用申請單交予印章管理人進行審核。
第15條企業財務方面的'印章原則上不允許帶出,確需帶出企業使用,必須填寫印章使用申請單說明事由,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帶出,由兩人共同使用。
第16條印章使用申請單由各蓋章人員保存,每月月底匯總后交予企業指定部門存檔。
第17章印章保管人在使用完印章后,填寫印章使用登記薄,說明印章使用事由、使用對象、蓋章時間等并有申請人簽字確認。
第4章印章使用的其他規定
第18條印章保管人員離職或調動時,必須將保管的印章及相關文件交割,否則不允許離職或調動。
第19條企業中任何涉及財務印章的使用事項均需按本制度規定程序執行,嚴禁擅自使用印章。
第20條未經授權擅自使用企業財務方面印章所造成的后果由使用者與印章保管人共同承擔,后果嚴重者將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5章附則
第21條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制定、修訂及解釋,自總經理辦公會通過之日起執行。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財務印章的管理,加強對財務事項的監控力度,防范財務管理風險,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財務印章管理遵循“明確責任、嚴格審批、合理使用、妥善保管”的原則
第三條、公司財務印章的分類:
(一)對外專用財務印章:對外具有法律效力,并在相關部門備案的印章。包括財務專用章、法人章、發票專用章;
(二)對內專用財務印章:僅供公司內部管理需要的印章。包括現金收、付訖章,支票收、付訖章,銀行收、付訖章、個人人名章、稽核章、已開發票章和作廢章等。
第四條、公司財務部設專人負責保管財務印章
(一)銀行預留印鑒必須分別保管。一般情況下,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負責人保管,法人章及相關票據由出納保管。
(二)對外專用財務印章必須存放在保險柜中保存;對內專用財務印章由保管人自行妥善保管;
(三)財務印章保管人員因請假等原因,需由他人臨時保管室,應履行代保管手續,并注明代保管時間和代保管人,在原保管人回來后,應立即將印章還給保管人。
(四)財務印章保管人員離職或調動時,須暴力印章交接手續,由相應直屬的上級領導進行監交或收回,交接手續應記錄印章交接的時間、枚數、名稱;
(五)企業名稱變更或印章損壞時,應立即更換相應印章,同時做好有關準備工作,確保及時更換銀行預留印鑒和、通知、各有關單位。
(六)財務印章如有丟失、毀損、被盜、誤用情況,應立即書面逐級上報,并迅速財務應急和防范、措施、。
(七)停用、廢舊的印章應及時送交行政部封存或銷毀,個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五條、財務印章的使用
(一)財務印章的使用必須基于真實、合法、手續完備的經營活動。
(二)銀行預留印鑒除用于日常結算票據的支付、收款外均應審批、登記;
(三)發票專用章除用于已開普通發票、增值稅票、營業稅票等稅票外均應審批、登記;
(四)加蓋財務印章時,應加蓋于規定位置;
(五)嚴禁為空白支票、發票、信函、表格、合同等加蓋公司財務印章;
(六)財務印章由專人保管,不得一章多人使用、保管;
(七)嚴禁將對外專用財務印章攜帶外出使用。若屬特殊情況,使用部門或個人須書面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或財務總監審批后,到財務部門辦理財務印章領用手續,攜帶外出使用。使用后應立即歸還印章,不得耽誤。
第六條、在財務印章保管、使用中禁止一下行為:
(一)未經允許,擅自刻制、變更、注銷財務印章;
(二)其他部門和個人以任何名義刻制財務印章;
(三)任何人以任何名義復制公司財務印章;
(四)為各種空白文檔加蓋財務印章;
(五)未經審批,攜帶財務印章外出;
(六)替他部門或個人未經審批使用財務印章;
(七)未按本制度要求及時提供財務印章變動信息;
第七條、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視情節輕重追究單位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的責任,由公司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全部或部分賠償責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總公司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明確職責權限,增強事業心和責任感,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總公司。
第二章總公司費用開支
第三條總公司各部門在日常費用開支中,要本著少花錢、多辦事的原則。盡量為總公司節約開支。
第四條總公司各部門的費用開支按預算定額辦法執行,年初總預算由財務本部平衡后報總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討論,通過后由總經理簽批。原則上半年做一次預算調整。
第五條各部門的日常費用開支中,屬預算內的,由各部門正職簽字,報財務本部審核并按下列權限簽批:一次開支300元以下的,由財務本部會計處經理審批;一次開支300~50000元的,由會計處經理審核后報財務本部總經理簽批;一次開支50000元以上的,由會計處經理審核,財務本部總經理復核后報總公司主管財務領導簽批。屬預算外的費用開支,必須提前報財務本部,財務本部審核后報總公司總經理簽批。
第六條總公司各部門的費用開支在1000元以上的,必須用支票(預借差旅費按總公司(費用報銷管理規定》執行)。在日常開支用款前,憑部門正職簽字的“經費審批單”到財務本部按權限審批,報銷時,對未超過批準范圍和金額的開支,由財務本部會計處經理審批人帳,對超過批準范圍和金額的開支由財務本部按權限重新審批或報批。
第三章投資項目用款
第七條總公司及各所屬企業公司的大型投資項目用款,必須按年、季、月上報用款計劃,由總公司平衡后于年初下達資金計劃,并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第八條大型投資項目向總公司申請的計劃內用款,一次用款100萬元以內(不含)的。,必須將用款申請及款項用途明細報總公司投資管理部和財務本部共同審批:一次用款100~1000萬元(不含)的,必須將用款申請及款項用途明細報總公司投資管理部和財務本部審核,然后報總公司總經理簽批;一次用款1000~5000萬元(不含)的'、必須將用款申請及款項用途明細報總公司投資管理部和財務本部審核、然后報總公司主管領導和總經理兩人共同簽批;一次用款在5000萬元以上(含)的,必須將用款申請及款項用途明細報總公司投資管理部和財務本部審核,然后報總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并經總公司副總經理(助理總經理)兩人以上和總經理共同簽批。
第九條大型投資項目向總公司申請的計劃外用款,一律先報總公司投資管理部和財務本部審核,然后報總公司總經理簽批,凡計劃外用款在1000萬元以上的,必須同時有總公司主管領導和總經理兩人以上的共同簽字。
第四章貿易項目用敷
第十條各所屬企業需總公司提供資金和資金擔保的貿易項目,凡一次所需資金或資金擔保在100萬元以下的,須報總公司法規室和財務本部審批;100~500萬元的,須報總公司法規室和財務本部審查,報總公司總經理簽批:500萬元以上的,須報總公司計劃部、法規室和財務本部審查,報總公司主管領導及總經理共同簽批。
第十一條總公司為各所屬企業提供信用證授信額度擔保的審批權限按(關于資金擔保和開立信用證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日常資金調動
第十二條總公司與所屬企業之間的日常資金調動,凡一次調動資金在100萬元以下(含)的,由總公司財務本部總經理簽批;凡一次調動資金在100萬元以上的,則須報總公司主管財務領導簽批。
第十三條各所屬企業向總公司臨時拆借資金或總公司為各所屬企業臨時墊付資。一次金額在50萬元以下(含)的,由總公司財務本部總經理簽批;一次金額在50萬元上的,由總公司主管財務領導簽批。
第六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財務本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會計管理制度4
一、認真執行全國總工會、省總工會及國家有關現金管理的政策法規。
二、根據會計編制的記賬憑證辦理現金收支和銀行業務結算。
三、按銀行有關規定提取庫存現金用于日常開支,收取現金及時送存銀行,不坐支現金。
四、及時準確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五、加強現金貨幣資金管理,對現金做到日清月結,并定期與不定期對現金進行盤點,及時查找原因和處理,做到賬賬、賬實相符。
六、加強銀行存款貨幣資金管理,定期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對未達賬項及時查明原因并及時處理。
七、負責保管好工會財務在銀行購買的各類支票、票據、工會財務部分印簽。
八、配合會計檢查指導基層工會會費收繳工作。九、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工會的財務管理制度3
為保證有限公司工會經費的合理運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工會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一、本制度試用范圍:有限公司工會及各分工會。
二、工會財務工作實行工會委員會領導的工會主席負責制度統籌資金、配置資源、管理經費的使用。確保工會經費合理、安全、有效運作,保障工會各項工作的展開。
三、工會財務管理原則:堅持手續完備原則;堅持量入為出、略有結余、勤儉節約的原則。
四、工會經費在職工福利、職工文體活動、職工教育、文化宣傳、工會建設等范圍內使用。
第二章預、決算管理制度
一、按照《工會預算管理辦法》編制工會預算、決算和組織預決算執行。
二、工會預算編制原則:統籌兼顧,保證重點;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真實合法,精細高效。
三、依法取得的各項收入應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四、本年度無重大支出項目,不得編制赤字預算。期末滾存經費結余不得出現赤字。
五、要認真執行上級工會批準的預算。一切開支均在經批準的預算內
執行。調整或者追加預算,要嚴格履行規定的程序。
六、預算支出的編制要遵循勤儉節約的原則,要把資金使用的重點安排在維護職工權益,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方面。
七、加強預算支出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和財務制度,不得擅自擴大經費支出范圍,提高開支標準,不得以領代報,不得擅自改變預算資金用途。
八、年度預算、決算草案,由工會財務部門編制,經工會委員會(或者會)討論通過,并經本級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后,報上一級工會審批或備案。
第三章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一、庫存現金管理
1.辦理有關現金收支業務時,應嚴格遵守《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2.應按照開戶銀行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提取和保留現金,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
3.庫存現金要專柜存放,不得與個人款項混雜,不得“坐支”現金或者白條抵庫。
4.現金收入必須開具發票或收據,并當日入賬,及時送存銀行,不得將現金收入以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不得用不符合財務制度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不得利用賬戶替其他單位或個人套取現金;嚴禁將款項擅自挪用或借給個人;禁止設立“小金庫”或賬外賬。
5.現金付款的原始憑證必須是合法憑證,付款內容真實,數字準確,不得涂改。
6.提取現金,應注明用途,并由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字蓋章。借出款項,必須執行嚴格的審批程序,且用途合法、手續完備。
二、銀行存款管理
1.按照《工會法》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規范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開立獨立銀行賬戶,實行工會經費獨立核算。
2.加強銀行賬戶管理,銀行賬戶的賬號必須保密,非因業務需要不準外泄。
3.除了在規定范圍內直接使用現金結算外,其他收付業務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結算。要嚴格按照國家《支付結算辦法》規定辦理銀行業務。
4.加強銀行預留印鑒管理。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5.定期核對銀行賬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使銀行存款余額與銀行對賬單調節相符。
第四章票據管理制度
一、銀行票據管理
1.嚴格按照《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管理使用銀行票據。
2.建立銀行票據管理制度,明確銀行票據購買、保管、領用、背書轉讓、注銷等環節的職責權限和程序,并設登記薄進行記錄。
3.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
4不得簽發空頭支票或遠期支票,不得將支票交給領用單位代為簽發。
5.蓋有印鑒的空白票據丟失,要立即向銀行掛失,并登報聲明作廢。
二、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管理
1.嚴格按照《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管理使用專用收據。
2.按照專用收據號段順序使用專用收據,安規定填寫手寫和打印專用收據。
3.不得轉讓、出借、代開、買賣、銷毀、涂改專用收據,不得將專用收據與其他財政票據、稅務票據互相串用。
4.應當妥善保管開具的專用收據存根,收據存根保存期限一般為5年。
第五章財務支出審批制度
一、堅持工會主席“一支筆”審批制度,建立嚴格的經費開支程序和授權批準制度,明確授權批準的范圍、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做到申請、經辦、審核、簽批等經費開支手續完備,原始憑證合法有效,相關附件齊全。
二、重大資金支出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三、會計人員必須認真履行《會計法》規定的監督職責,一切經費開支必須經過會計人員審核,對于原始憑證不合法、內容不完整、手續不齊全、數字不清楚的,會計人員有權拒絕報銷。
四、出納付款時要進行符合把關。主要復核報銷憑證所附單據是否齊全、合規,各項簽字、審批手續是否完備。
五、各種支出報銷憑證要合規。
(1)原始憑證要求內容完整,不得有涂改、刮擦等現象;
(2)購買物品或接受勞務必須取得正式發票。
(3)報銷附件要齊全。如會議支出要附會議參加人員名單,汽車維修要附維修清單等。
第六章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專項資金主要包括困難職工幫扶資金、困難勞模救助金、送溫暖資金、增收留成基金、財務專用基金、經審專用經費以及其他有關指定用途的專項資金。
一、按照全總、省總有關規范專項資金的文件要求管理使用各項專項資金,做到專款專用。
二、要建立各項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專項資金的使用必須實行嚴格的審批程序。
三、幫扶資金及其他各類專項資金應根據資金來源和有關規定管理使用。
四、縣以上工會增收留成基金、財務專用基金以及經審專用經費按照全總管理辦法的規定比例提取,不得變更提取比例。
第七章財產管理制度
一、財產管理范圍
1.固定資產: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使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按固定資產管理。
2.低值易耗品:單位價值在固定資產起點以下,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或單位價值在固定資產起點以上,耐用時間一年以下的財產為低值易耗品。
二、財產購置管理
1.購置財產要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執行。
2.固定資產的購置要有兩人以上經辦。
3.要建立完善資產登記、入庫、領用、處置、清查盤點等日常管理制度。
三、財產賬務處理
1.資產管理部門對驗收入庫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須建立《工會固定資產卡片》,并計入《工會固定資產明細賬》,按物登卡、憑卡記賬。
2.財務部門按照《工會會計制度》規定,進行具體賬務處理。
3.工會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但為了使各級工會及時掌握固定資產的變化情況,及時處置已超過使用年限的固定資產,根據《工會會計制度》規定,可以設置專門的輔助賬記錄各項固定資產的原值、購入時間、預計使用年限、應計提折舊、固定資產凈值等。
4.資產管理部門要設立低值易耗品備查薄,對購入的低值易耗品登記備查。
四、財產使用管理
1.明確專人負責財產管理,任何人不得隨意侵占、挪用本單位財產。
2.領取使用財產須辦理領用登記手續。
3.財產內部調撥、變賣、報廢、贈送等必須履行嚴格的報批手續。
4.財產使用部門要愛護公共財物,做好財產保管和養護工作,對因管理不善或失職而造成的財產丟失或損壞應賠償責任。
5.職工調動工作或退休,應先到財產管理部門辦理財產清交手續。
五、財產清查工作
1.定期對財產物品進行清理核查。核對固定資產明細賬、固定資產輔
助賬、低值易耗品明細賬、財產實務明細表,財產物品做到賬表相符、帳實相符、帳帳相符。
2.根據財產清查情況,編制《財產清查盤點盈虧情況表》,報上級工會批準后進行處理。
第八章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度
一、會計崗位職責
1.熟悉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掌握工會業務管理的有關知識,根據本單位實際制定各項財會規章制度,并組織貫徹執行。按照《工會會計制度》設置會計科目和會計賬簿。
2.按照規定設置現金日記賬,收付現金須及時逐筆登記,做到賬款相符;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管理規定,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不得“坐支”現金,不得以“白條抵庫”,不得挪用和私借現金。
3.按規定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做好銀行存款、取款和結算工作,并及時逐筆登記;銀行存款賬面余額應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有未達賬項的,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4.現金、有價證劵及出納經管的有關印鑒、支票、原始憑證等應使用專用保險柜保管,不得隨意存放。
5.嚴把“收支關”。對原始憑證要認真復核,檢查經手人簽字、會計審核、領導審批等報銷手續是否齊全。現金收付應在原始憑證上加蓋“現金收訖”或“現金付訖”印章。
第九章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一、會計檔案主要主要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報
表及其他會計核算資料。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和會計電算化管理制度的規定對會計檔案進行歸檔、保管、查閱和銷毀。
二、會計檔案應當由會計機構按照歸檔要求,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會計憑證一般每月裝訂一次,會計報表按季或按年裝訂。
三、會計檔案由會計機構負責保管,保管期滿按規定移交給單位檔案管理部門統一保管。移交時,要編制移交清冊,辦理移交手續。
四、要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保管期限保管會計檔案,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別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類。
五、會計檔案保管期滿,由單位檔案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提出銷毀意見,編造會計檔案銷毀清冊(若有未了結的債權人的原始憑證,應單獨抽出,另外立卷),經單位領導批準后,由檔案部門和財務部門共同派員監銷。
第十章會計工作移交管理制度
一、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離職。
二、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劵、支票薄、發票及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或優盤等)及有關資料等內容。
三、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
交接,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領導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四、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應在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發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五、移交清冊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會計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財務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規范財務工作秩序,提高財務管理工作水平,根據《會計法》及國家財務管理有關法規,結合管理處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財務工作要求
第二條會計工作的基本任務:
(一)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在經濟活動中,抵制一切違反國家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的行為,確保各類資金不受損失。
(二)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認真做好記賬、算賬、報賬等工作,全面、正確、及時反映資金使用情況。
(三)經常開展資金使用效果分析,全面、正確、及時分析財務計劃和預算執行情況,發現薄弱環節及存在問題,及時采取措施,保證各項財務計劃的順利執行。
(四)合理支配和使用資金,努力降低成本,促進單位在各環節厲行節約,減少損失浪費。
(五)監督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加強會計核算工作,對違規行為及時制止,保證資金的安全完整。
(六)財會人員及各級領導要嚴格執行《會計法》,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和各項財務制度,牢固樹立廉潔自律的思想,努力發揮單位資金效益,為單位經濟發展理好財、用好財。
第三條會計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國家財務制度的規定,認真編制財務計劃(預算),并嚴格執行,遵守各項收入制度、費用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合理使用資金。
(二)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賬、算賬、報賬,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賬目清楚、日清月結、按期報賬。
(三)按照銀行制度的規定,加強現金管理,合理使用資金,做好結算工作。
(四)按照會計核算原則,定期檢查、分析財務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及資金使用效果,挖掘增收節支潛力,發現經營管理中的問題,及時向領導提出建議。
(五)按照國家會計制度規定,妥善保管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會計檔案資料。
(六)積極宣傳,并嚴格遵守、維護國家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制止一切違規違紀行為。
(七)為了保障會計人員能夠更好的履行其職責,會計人員有權要求本單位有關科室、人員遵守國家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有權參與編制本單位計劃、預算,制定定額,簽訂經濟合同,參與有關生產、經營管理;有權監督、檢查本單位的財務收支、資金使用情況;有權要求有關科室提供資料,如實反映情況;對于違反財經法規、制度、計劃和預算的經濟業務,有權拒絕付款、拒絕報銷或拒絕執行;對弄虛作假、營私舞弊、欺騙上級等違規違紀的經濟活動,有權拒絕辦理,并向本單位領導或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各級領導和有關人員要支持和配合會計人員的工作,確保會計人員履行職責。
第四條會計核算的要求:
(一)會計核算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依據取得可靠的憑據進行核算,形成符合標準的會計信息,體現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和客觀性。
(二)會計核算應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對所發生的經濟業務進行核算,體現會計核算的合法性。
(三)會計對單位不同時期所發生的經濟業務進行會計核算時,要在處理方法上保持一致,保證會計指標的口徑一致和相互可比。
第五條憑證管理的要求:
(一)原始憑證必須具備的要素:
1、憑證的名稱;
2、填制憑證的日期;
3、填制憑證單位的名稱或者填制人的姓名;
4、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蓋章;
5、接受憑證單位的名稱;
6、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
此外,原始憑證一般還要載明憑證的附件和憑證的編號。
(二)原始憑證填制要求:真實可靠,內容完整,填制及時,書寫清楚,順序使用。原始憑證填制的附加要求參考《會計基礎工作規范》。
(三)記賬憑證必須具備的要素:
1、填制憑證的日期;
2、憑證的名稱和編號;
3、經濟業務的摘要;
4、應記會計科目方向及金額;
5、記賬符號;
6、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
7、填制人員、稽核人員、記賬人員和會計主管人員的簽名或蓋章。
(四)記賬憑證填制要求:
審核無誤,內容完整,分類正確,連續編號。記賬憑證填制的具體要求參考《會計基礎工作規范》。
(五)會計憑證的書寫:
填制會計憑證,字跡必須清晰、工整。阿拉伯數字應當一個一個地寫,不得連筆寫,金額數字前面應當書寫貨幣幣種符合。
(六)會計憑證的保管:
1、會計憑證的傳遞應以安全、及時、準確和完整為主要依據,不得積壓。
2、會計憑證登記完畢后應當按照分類和編號順序保管,不得散亂丟失。
3、會計憑證應當連同所附的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匯總表,按照編號順序折疊整齊,按期裝訂成冊并加具封面,注明單位名稱、年度、月份和起訖日期、憑證種類、起訖號碼,由裝訂人在裝訂線封簽處簽字或蓋章。
(七)記賬憑證采用通用式記賬憑證進行核算。
第六條賬簿管理的要求:
(一)會計賬簿的設置以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為依據,從單位的業務需要出發進行會計賬簿設置。具體設置要求參考《會計基礎工作規范》。
(二)會計賬簿登記應做到:準確完整,注明記賬符號,書寫留空,正常記賬使用藍黑墨水,特殊記賬使用紅墨水,順序連續登記,結出余額,過次承前。
(三)總賬登記可以直接根據各種記賬憑證匯總表或科目匯總表進行登記。
(四)日記賬的登記根據辦理完畢的收付款憑證,隨時按順序逐筆登記,最少每天登記一次,并做到日清月結。
(五)填制會計憑證或登記賬簿發生的.錯誤,一經發現應立即更正。常用更正錯誤的主要方法有劃線更正法和紅字更正法兩種。
(六)定期對會計賬簿記錄的有關數字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單位或個人等進行相互核對,保證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對賬工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七)結賬就是在把一定時期內發生的全部經濟業務登記入賬的基礎上,計算并記錄本期發生額和期末余額。結賬的程序及方法是:1。結賬前必須將本期內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全部登記入賬。
2、結賬時應當結出每個賬戶期末余額。
3、年度終了,要把各賬戶的余額結轉到下一會計年度,并在摘要欄內注明“結轉下年”字樣;在下一會計年度新建有關會計賬簿的第一行余額欄內填寫上年結轉的余額,并在摘要欄注明“上年結轉”字樣。
第七條其他:
(一)會計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三)根據單位性質和上級主管部門要求,使用國家統一會計制度中所規定的會計科目。
(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內容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不得設置賬外賬,不得報送虛假會計報表。
(五)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
(六)會計報表根據單位性質和上級主管部門的具體要求,采用統一的報表格式。
第八條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
(一)愛崗敬業。會計人員應熱愛本職工作,努力鉆研業務,不斷提高會計知識和業務技術。
(二)熟悉法規。會計人員應當熟悉財經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做到處理各項經濟業務時依法把關守口,并結合會計工作進行廣泛宣傳。
(三)依法辦事。會計人員應當按照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會計工作,保證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及時、完整,敢于抵制歪風邪氣。
(四)客觀公正。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中,應當實事求是。
(五)搞好服務。會計人員應當熟悉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業務管理情況,努力為單位生產和經營服好務。
(六)保守秘密。會計人員應當保守本單位的會計秘密,除法律規定和單位負責人同意外,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不得信口吐露,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單位的會計信息。
第三章財務管理
第九條計劃管理
(一)管理處各項財務支出應遵循“量入為出、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確保重點”的原則。年初根據上級安排和本單位實際情況由計劃財務科編制年度財務收支計劃,經處務會議研究通過后執行。
(二)各項費用支出實行計劃管理,各單位(科室)必須嚴格執行管理處審定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和經費包干計劃,嚴禁超計劃支出。
(三)各項業務支出計劃由科室提出,經管理處處務會議研究通過。
(四)各項支出堅持集體決策。計劃財務科按支出計劃嚴格控制各項開支。無計劃、超計劃及其他特殊開支須經處長審批。站(隊、所)、公司開支經負責人審核后報賬。
(五)基層單位應制定年度經費支出計劃,經會議討論通過后執行,計劃財務科按各單位開支計劃按月核撥經費,不得超支超報。
(六)各單位購買超過500元的設備及低值易耗品必須報送購置計劃,經處務會議通過后執行。
第十條現金管理
(一)各單位的現金收付要嚴格執行《現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督。
(二)各單位的庫存現金除保留銀行核定的限額數外,收入全部存入銀行,不得超限額保存現金,不準坐支。現金支付,除了各類表彰獎勵、現金支票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開支、因采購地點不確定、交通不便、搶險以及其他特殊情況,辦理轉賬結算不夠方便,必須使用現金外,其他一切采購、勞務供應等不得直接用現金支付。
(三)出納員收入現金,必須出具收款收據。支出現金,必須憑審核無誤的合法原始單據;收付現金后,在原始單據上加蓋“現金收訖”、“現金付訖”戳記,并在當日入賬,不準以借據抵現金不入賬。
(四)各單位須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收付,賬目要日清月結,做到賬款相符,不準用不符合財務制度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不準謊報用途套取現金。
(五)收付現金的各種原始憑證,交會計人員整理,填制記賬憑證。
(六)各單位庫存現金如有長款或短款,要及時查明原因,按照財務相關規定處理。
(七)各單位提取或交存大額現金時,需由兩人以上陪同辦理,必要時派專車接送,以保證現金的安全完整。
(八)不準利用銀行賬戶代其他單位和個人存入或支取現金,不準將單位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不準將單位銀行賬戶外借他人、外單位或進行違規、違法活動。
第十一條往來款項管理
(一)往來賬款的核算及管理:包括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預收賬款等。
(二)往來賬應以每一往來單位或個人設置二級科目進行明細核算,正確使用會計科目,做到往來單位明確、記賬清楚、余額準確、賬表相符。
(三)建立往來款項責任制,實行催收制,經辦人為第一責任人,每月終了列出分戶清單并進行核對,督促相關科室(單位)及責任人催收或及時報賬清算,防止產生壞賬。
(四)對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應查明原因,追究責任。
(五)經批準后的壞賬,計劃財務科要建立備查登記簿,并以戶設置檔案,將經濟合同或、民事訴訟和有關法律公證文件、催款處理往來書信、發生業務的單據和會計結算憑據、往來明細賬頁復印件以及壞賬申報批準書等各項資料歸檔保管。
(六)暫付款項須一事一付,一事一清,要按時清理結算,不能長期掛賬。
(七)職工個人因公出差、購買辦公用品或材料等進行公務活動時,不予借款,使用公務卡進行結算,任何人不準挪用和私自借用公款。
(八)往來款項年終前應清理完畢,編入本年決算;年終不能及時清理的,應分析未能清理的情況和原因,并編制情況說明書。
第十二條票據管理
(一)管理處票據包括:銀行票據、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水費發票、收據。
(二)票據使用范圍
1。銀行票據主要為支票和電匯憑證,主要用于銀行結算資金。
2。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主要用于單位暫收、代收和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
3。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用于向灌區用水戶收取水費。
4。普通收款收據主要用于單位內部轉賬、非經營性收費使用。
5。從事經營活動收取款項必須按規定使用稅務機關監制的統一發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三)票據使用管理
1。計劃財務科設專人負責票據的領購、核發、使用、登記、保管、核銷等事項,設置專門的票據管理臺賬,按票據種類和使用單位如實記載領購、發出、使用、結存及核銷等具體工作。
2。票據使用單位必須設專人負責管理票據,應加強保管,防止丟失。
3。各類票據在啟用前仔細檢查是否有缺頁、漏頁或重號,發現上述情況,應及時向領購部門報告。在使用中如有填錯的票據,必須全份完整保存備查。票據丟失應及時在縣級以上新聞媒體上聲明作廢,并向相關部門報告備案。
4。必須按票據規定的使用范圍、內容和要求認真、仔細、完整填開票據。各類票據不得互相串用。票據填開人員與印章保管人員應分設。
5。各類票據必須按規定核銷,如不按規定核銷,由使用單位票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
6。對私自買賣、轉讓、轉借、代開、偷盜、偽造、自行銷毀票據,不按規定開具票據,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者除給予處罰外,由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7。使用后的票據存根應按會計檔案管理規定妥善保管。
8。各類票據使用、銷毀,都必須遵守銀行、財政、稅務部門頒布的票據管理辦法和規定,接受銀行、財政、稅務、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9。銀行票據管理應嚴格遵守銀行關于票據管理的相關制度。銀行預留印鑒要分管;嚴禁簽發空白支票、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不得換本或跳號簽發;不準將支票借給任何單位或個人辦理結算;對作廢支票,必須加蓋作廢戳記,并與存根一起保存、歸檔;稽核人員要定期檢查支票購入使用及結存情況。
10。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應嚴格遵守《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寧財(綜)發〔20xx〕418號),不得超范圍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11。水費發票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網絡發票管理辦法》。開票收費時應加蓋管理處發票專用章。
12。普通收款收據不得對外使用,不得作為報銷憑證。
第十三條水費收繳管理
(一)嚴格按照自治區物價局和水利廳批準的項目、范圍和標準向用戶收取水費,不得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或提高收費標準。
(二)收取水費必須堅持“收款開票、憑票供水”的原則,同時開具蓋有管理處發票專用章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嚴禁未收款開票或收款后不開票的做法。水費發票只能用于收取水費,不得用于收取其他款項。
(三)管理處開設水費收繳集中賬戶,用水戶繳納水費須繳入水費集中戶,單位不準以現金形式收取水費。
(四)用水戶憑銀行繳款憑據到供水單位開具供水發票。
(五)水費票據報賬時須由主管業務負責人簽字。
(六)用水戶到泵站、渠道拉水或其他各類用途的供水,都要健全水費手續和管理制度,所收水費全部繳入水費集中戶,嚴禁留作其他收入。
(七)收取的水費按規定上繳財政專戶,不準截留或挪作他用。
(八)收取水費的單位應定期公布收費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國家相關財務法規制度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計劃財務科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紅寺堡揚水管理處財務物資管理制度》同時廢止。
會計管理制度6
第一條為規范市直中小學校(包括幼兒園和直屬事業單位,下同)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中小學校財務制度》、《教育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財務管理工作的意見》(教財〔20xx〕21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市直中小學校實際,制定本制度,學校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市直公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所屬教育事業單位。
第三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按規使用資金,確保資金使用有效安全。
第四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增強資金使用的計劃性;規范教育經費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完善財務管理制度,規范學校收費和資金使用行為;加強學校經濟活動監督,維護學校正常經濟秩序。
第二章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管理體制要求,學校的財務收支嚴格按年度預算進行管理,實行主管部門統一領導、統一管理的體制。學校財務活動和國有資產、校辦產業、服務活動等項目的財務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六條學校一般設立會計、出納兩個財務專業崗位。必須選擇原則性強,廉潔奉公,熟悉國家有關財經方針、政策,有一定專業知識,愛崗敬業,并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的人員擔任學校財務;為保證財務專業人員素質,各單位財務專業人員的配備、更換必須按規定上報市教育局計財處審核,主管局長審批,學校不得擅自任免財務專業人員。
第七條學校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從事學校財務管理的記賬人員、審批人員、出納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做到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相互監督。要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財會人員要提高責任心,正確行使會計監督職權,對違反法律規定的會計事項,應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確保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八條建立健全財會人員考核獎勵制度,按照考核辦法,每年組織一次財會人員的考核,對考核優秀的,給予表彰獎勵,對考核不合格的,要及時進行調整。市教育局計財處負責對學校的財務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三章預算管理
第九條中小學預算是根據學校發展規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預算編制堅持“量入為出、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收支平衡”和真實性的原則。
第十條中小學預算編制方法:收入預算,根據市財政局和市教育局布置口徑,參考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及本年度收入增減因素測算編制;支出預算,根據學校正常開展教育教學等活動及發展需要和財力可能測算編制。
第十一條中小學校的年度預算經財政部門審批核定后,學校財務活動嚴格按預算執行。
第十二條中小學校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如果發生相關政策重大調整,可報請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調整預算。
第四章收入支出管理
第十三條收入是指中小學校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中小學校收入包括:財政補助收入(教育經費撥款、其他經費撥款、撥入專款、教育費附加),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四條中小學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各項收費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必須使用由市財政(稅務)部門統一印(監)制的專用票據;除財政補助收入和上級補助收入外的其他所有收入必須全額上繳市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項收入(特別是各項手續費、勞務費、回扣、折扣等)必須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管理,嚴禁公款私存、設立賬外賬、坐收坐支等私設“小金庫”現象,管理制度。
社會各界對學校的捐資助學款,應統一全額繳入麗水市人民教育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章程統一用于改善辦學條件、幫困扶貧、獎教獎學等,嚴禁學校擅自收取和使用。
第十五條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中小學校支出主要包括:事業支出、其他支出、專項支出、教育費附加等支出。
第十六條中小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各項支出應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白條及其他不規范票據作為報銷憑證,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支出。
第十七條學校所有支出實行校長負責制,要明確一位校級領導分管財務工作,劃定審批權限。對于招待費、單項在5000元以上的大額資金的使用,須由校領導二人以上簽字。要定期向全體教職工公布學校收支及管理情況。
第十八條中小學校支出中七項具體規定:
1.招待費支出。學校公務接待遵循熱情、節儉、文明的原則,嚴格控制招待費支出,不準學校間以任何形式輪流作東相互吃請,不準學校內部搞招待活動。招待費用按校務公開要求,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向教職工通報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招待費支出額度原則上控制在日常公用經費的10%以內。
2.考察費支出。學校嚴格控制考察費用支出,團體考察活動實行報批制度。每項考察活動實施前,須將活動主題、參與對象、人數姓名、考察地點、費用金額和委托辦理單位等內容以書面形式向市教育局申報(具體報市教育局辦公室),經市教育局批復同意后才能實施,批復單作為考察費用報銷入賬支出的附件。
3.績效工資支出。學校認真貫徹執行《麗水市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辦法》,嚴禁利用公用經費和其他收入自行發放津貼補貼,嚴禁在平臺外發放任何現金、實物或有價證券,嚴禁違反規定的程序和辦法進行分配。
4.大額支出。學校重大經濟事項,須經學校黨政班子集體討論,在意見一致的基礎上形成科學決策;大額支出報銷必須轉賬,嚴禁現金報銷;報銷的原始憑證除了具備經辦人、證明人和審批人簽字手續之外,還必須附注簡要的情況說明。
5.專項支出。學校取得的各類專項資金,不論來自于何種渠道,都必須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管好用好;專款業務核算須設置相應的明細賬戶,做到清晰、準確、效用。
6.基建、維修項目支出。學校基建、維修資金3萬元(含3萬元)以上項目,必須先向教育局辦理報批立項手續;教育基建工程項目管理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符合規定數額的小型建設工程項目,不管資金來源渠道都必須辦理公開招標或政府采購手續;5萬元(含5萬元)以上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須報送教育局,工程審計報告是結算工程款的合法依據;支付工程款時,承建單位必須提供稅務部門印制的建筑專用發票,且發票上的單位名稱和承建單位及中標采購單位必須一致。
7.公用經費支出。嚴格執行《浙江省中小學公用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財教字(20xx)84號)精神,對照有關使用標準和規定,優化公用經費支出結構,公用經費不得用于學校食堂、商店等部門發生的如水電費、管理費等與教育教學無直接關聯的支出,做到厲行節約,杜絕浪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條中小學校因教育教學需要購置器材設備、辦公用具及圖書資料等,符合政府采購條件的,必須辦理政府采購手續,政府采購批復單作為采購業務報銷入賬列支的附件。
第二十條支出票據要求。一是票據合法,原始憑證必須是合法發票或正規收據;二是內容清楚,應寫明商品和服務的詳細內容,不能只寫大類;三是要素齊全,包括日期、發票單位名稱、商品數量、單價、金額、填制人簽名、填制單位公章;四是審批手續齊全,按上述規定的程序簽批;五是無涂改現象,隨意涂改原始憑證即視為無效憑證。
第五章幫困助學資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認真做好幫困助學工作。各學校要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資料審核、保管工作,要嚴格執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不得任意擴大或縮小幫困范圍和提高或降低幫困標準。
第二十二條學校要嚴格執行《麗水市直學校助學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麗教計〔20xx〕128號)的規定,加強對助學資金的管理,對各類獎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及時發放,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各類資金發放表需由學生本人簽名。
第二十三條因流生、轉學、或其他原因引起獎助學金等款項有節余的,必須由市教育局統籌安排使用。
第六章代辦服務費和食堂管理
第二十四條學校和教師不得在為學生代辦服務過程中獲取任何利益,確有折扣,應按實進入學校賬戶,與學生按實結算,不得挪作他用;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代辦服務性收費應事先告知學生家長,書面征求學生家長意見,明碼標價,未經告知和書面征詢,不得收費;代辦服務性收費應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收取,據實結算。
第二十五條中小學校要加強對學校食堂的財務核算和管理。學校食堂要開設銀行專用賬戶,設置會計賬薄進行財務核算;學校食堂應配備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專(兼)職會計人員,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并嚴格執行;學校食堂應堅持收支平衡原則正確核算盈虧,對學校食堂財務收支情況、采購價格等學生、家長關心的熱點,學校應(每周或每月)公示并形成制度;按照非營利原則,確保向師生提供良好的膳食服務,切實維護好學生的合法利益,嚴禁學校將食堂作為侵占學生利益的“平臺”。
第七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資產是指中小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中小學校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二十七條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對應收及暫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無法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經規定程序批準后
會計管理制度7
為了更好地規范和完善學校的財務管理制度,規范財務行為,嚴密財務手續,維護財經紀律,強化財務的監督與管理,確保財務工作有序進行,使財務管理制度不流于形式,并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現將我校的財務管理制度、收費管理制度、采購管理制度制定完善如下:
一、建立財務管理制度
學校財務制度是強化財務管理的一種手段,是財經工作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令、法規的具體表現。因此,學校必須建立財務管理制度。
1、要合理安排,正確制定預算內、外資金收支計劃。
2、每學期,財會人員應及時向校長報告各項經費的收入情況,并配合校長做好預算內、外支出計劃,做到統收統支,專款專用。
3、必須做到民主理財,不得單立賬目,嚴禁公款私存。
4、嚴格財經審批手續,所有報銷發票應有經手人、驗收人或證明人簽字,并注明事理,最后由校長審批方可報銷。
5、部門或個人向財務辦理借款手續時,借款人應填寫借條,并說明借款使用原因,校長審批后,財務人員才能給予借款。
6、不管是接待還是購置設備等,報銷票據都必須具有稅務監制章的合法發票,必須具備發票的名稱、填制發票的日期、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或專用章),大小寫必須相符。其發票背面須有經辦人和證明人簽名或簽章,屬于固定資產的,必須填寫財產登記表。
7、差旅費報銷,當事人應如實填明出差事由、地點、日期、出發和到達時間、票價。車票應貼在報銷單背面,報單人簽名,學校領導審批,出納審核后才能辦理報銷手續。
9、學校的收據和發票,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和法定依據,學生票據和事業性發票均由出納購買,用完要及時上繳財政。如果開錯,此發票三聯填上“報廢”字樣,作為報廢處理。
10、學校財務要做到日清月結,每學期結束,學校要成立結帳小組,清理賬目做到民主理財。
11、自覺接受上級審計部門的審計,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12、財會人員必須嚴格執法,自覺執行財經紀律,做好財務核算,做到賬物相符,帳帳相符。
二、建立收費管理制度
1、學校每學期的收費標準由上級有關部門規定,學校嚴格執行上級的統一收費政策和收費標準。
2、認真使用省財政統一監制的事業性收費的.專用票據。
3、收取其他費用(如學前班學雜費、保育費)及時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并按規定繳存財政專戶。
4、各年級和個人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搭車收費,否則追究法律責任。
5、代辦費實行專款專用,多退少補原則,不擠用、占用、挪用、截留,并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
三、建立基建管理制度
學校搞校舍基本建設或維修必須先履行預算,編設施工投資計劃,進行投資概算,在實施過程中,嚴格把好工程質量關,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工程預算定額的取費標準,辦理工程結算,最后送審計審核。
四、加強各項制度的監督落實
1、大宗采購時操作人員認真抓四個環節:
①合理選擇供貨單位;
②確定采購方式;
③確定采購價格;
④簽訂采購合同并加強合同的管理。
2、在資金結算管理制度中,操作人員按照制度程序辦事,由經辦人簽字經辦,保管核實驗收,領導審批,會計審核后方可辦理轉帳結算手續。
3、通過財務制度的實施,做到職責分明,手續嚴密,有憑有據,有章可循,財務人員相互監督與管理,確保管理制度規范與完善,使管理不流于形式。
五、加強財務人員的法規教育
學校財務管理具有政策性強的特點,財務管理工作必須認真執行財務法規制度,堅持依法辦事。因此,學校堅持加強對財務人員進行思想和法制教育,經常組織財務管理人員參加各級培訓學習,增強法制觀念,使財務人員遵守財務制度,履行職責,接受監督,嚴于律己,防患于未然。
會計管理制度8
為加強財務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建設局財務制度,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財務管理工作必須在加強宏觀控制和微觀搞活的基礎上,嚴格執行財經紀律,以提高經濟效益、壯大企業經濟實力為宗旨,財務管理工作要貫徹“勤儉辦企業”的方針,勤儉節約、精打細算、在企業經營中制止鋪張浪費和一切不必要的開支,降低消耗,增加積累。
財務機構與會計人員
二、公司設財務部,財務部主任協助總經理管理好財務會計工作。
三、出納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保管和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四、財會人員都要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各司其職,互相配合,如實反映和嚴格監督各項經濟活動。記帳、算帳、報帳必須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日清月結、近期報帳。
五、財務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中,必須堅持原則,照章辦事。對于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事項,必須拒絕付款、拒絕報銷或拒絕執行,并及時向總經理報告。
六、財會人員力求穩定,不隨便調動。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或因故離職,必須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亦不得中斷會計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經管的會計憑證、報表、帳目、款項、公章、實物及未了事項等。移交交接必須由建設局財務科監交。
會計核算原則及科目
七、公司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人員職權條例》、《會計人員工作規則》等法律法規關于會計核算一般原則、會計憑證和帳簿、內部審計和財產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項的.規定。
八、記帳方法采用借貸記帳法。記帳原則采用權責發生制,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九、一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中各種文字記錄用中文記載,數目字用阿拉伯數字記載。記載、書寫必須使用鋼筆,不得用鉛筆及圓珠筆書寫。
十、銀行帳戶印鑒的使用實行分管并用制,即財務章由出納保管,法人代表和會計私章由會計保管,不準由一人統一保管使用。印鑒保管人臨時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十一、銀行帳戶往來應逐筆登記入帳,不準多筆匯總高收,也不準以收抵支記帳。按月與銀行對帳單核對,未達收支,應作出調節逐筆調節平衡。
十二、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限額,不得以白條抵作現金。現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結,確保庫存現金的帳面余款與實際庫存額相符,銀行存款余款與銀行對帳單相符,現金、銀行日記帳數額分別與現金、銀行存款總帳數額相符。
十三、因公出差、經總經理批準借支公款,應在回單位后七天內交清,不得拖欠。非因公事并經總經理批準,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
十四、嚴格現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余投資、工程支出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帳結算,不得直接兌付現金。
十五、領用空白支票必須注明限額、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報總經理報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廢支票均必須存放保險柜內,嚴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蓋上印章。
十六、正常的辦公費用開支,必須有正式發票,印章齊全,經手人、部門負責人簽名,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報銷付款。
十七、未經董事會批準,嚴禁為外單位(含合資、合作企業)或個人擔保貸款。
十八、所有辦公用具、用品的購置統一由辦公室造計劃、報經領導批準后方可購置。
十九、所有用具必須統一由辦公室專人管理。辦理登記領用手續、辦公柜、桌、椅要編號,經常檢查核對。
二十、個人領用的辦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隨意丟棄和外借,工作調動時,必須辦理移交手續,如有遺失,照價賠償。
會計管理制度9
第一條 固定資產報銷:
1.購置固定資產,必須先有批準的購置計劃,控購商品必須經董事會向有關部門辦理專項控制證明單才能購買;
2.在當日內購置,經領導批準可借用空白支票在計劃范圍購置,如能事先知道價格、單位名稱及賬號者,可辦理借款手續,經領導批準,由財務部開支票;
3.固定資產報銷時須建立固定資產卡片,并有資產編號,財務才準予報銷;
4.固定資產經財務報銷后,財務部列入“內部往來成本費用”科目。
第二條 流動資產報銷:
1.采購部門提出次月原材料及備用品、備件購置的購料計劃,經領導批準后報財務部作出次月定額用款計劃;
2.凡購入材料物品,必須填寫入庫驗收單(一式三聯,采購、倉庫、財務部各一聯)后,才予以報銷;
3.材料物品領用時,必須填領料單(一式三聯,領用人、倉庫、財務部);
4.倉庫保管員兼材料會計,每月與財務核對賬目,發現問題及時找原因更正;
5.年終物資部應盤點一次,列出材料清單與財務部核對,并作出盈虧表;
6.采購部門可借支備用金,作為零星購料周轉,工程部也可以借支備用金,作為急需采購維修物品用,年終備用金全部交財務部,第二年再借;
7.采購人員經領導批準可借支空白支票(限制一定數額內開支),必須在三天內到財務報銷。如果取得正式發票,可辦理報銷手續,不再借支空白支票;
8.各項預付款先填借款單,經企業主管領導批準,按合同要求付款。
會計管理制度10
一、總則
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適用于小區或物業管理范圍內的業委會及其成員單位。
1.3 業委會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業委會財務安全、合規運營。
二、財務管理機構
2.1 業委會設立財務管理部門,具體由委員會成員指派成員負責。財務管理部門直接向業委會主席匯報工作。
2.2 財務管理部門的職責:
(1)開立銀行賬戶,管理現金和銀行存款;
(2)處理業委會各項收支事務;
(3)編制預算,并監督實施情況;
(4)制定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財務風險控制;
(5)組織會計核算、審計工作,保證財務信息真實可靠。
三、財務管理流程
3.1 收款管理
(1)業委會成員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繳納業委會費用;
(2)接受業主或者業主委托的業務,應當與業主或者業主委托人簽訂書面合同,并告知有關費用標準。
3.2 付款管理
(1)業委會成員應當依據預算和審批的項目,按照規定程序批準費用報銷;
(2)資金支付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進行,并留存相關憑證。
3.3 財務報告
(1)業委會財務管理部門每月制定業委會財務報表,匯報收支情況;
(2)年度末,編制年度財務報表,公開披露。
四、財務風險控制
4.1 管理成本,避免浪費。
4.2 嚴格審核各項支出。
4.3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會計核算管理。
五、違規處理
5.1 對于違反本財務管理制度的行為,業委會應當給予警告、罰款等處罰。
5.2 嚴重違法行為應當報案處理,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六、附則
6.1 本制度由業委會財務管理部門制定,經過業委會審議后生效。
6.2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業委會所有。
總結:
1. 本文檔所涉及簡要注釋如下:
(1)業委會:指由業主自愿組成的.自我管理組織。
(2)財務管理部門:指業委會設立的專門負責財務管理的部門。
(3)預算:指在一定時期內對業委會的收支情況進行合理安排和規劃,以達到預期目標的計劃。
(4)審計:指對業委會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活動進行檢查、評估和審查的過程。
2. 如下本文檔所涉及的法律名詞及注釋: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是物業管理領域的基本法規,詳細規定了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2)財務風險控制:是指為了保證財務安全和合規運營,在實施財務工作過程中采取一系列風險管理措施。
(3)相關憑證:指用于記錄業委會各項支出事項的發票、收據等憑證。
(4)公開披露:是指將業委會的經濟財務信息、管理決策和行為等內容向社會公眾充分公開,保障業主知情權和監督權。
會計管理制度11
1、中心財務由集團財務部統一管理,中心的各種收入必須開據蓋有財務處或集團專用章的票據,支付現金必須經領導批準、財務人員審核、經手人簽字方可后支付,嚴禁白條沖抵;
2、所有款項如數上交集團財務部,任何人不得坐支現金,做到日清月結、賬賬相符、賬實相符等;
3、外聘人員工資每月由專人負責上報中心主任核查,核查無誤后由財務人員上報集團財務部,發放到員工個人工資卡中;
4、職工加班費等,由各部門管理人員上報中心,經主任審定簽字后,由財務人員上報集團財務部,隨個人月工資一塊發放,發放到員工個人工資卡中;
5、各項計劃內經費的`開支,部門上報計劃,經主任審定后方可實施。報帳時必須做到票物相符,手續齊全,經主任簽字后方可報帳;
6、各種票據資料、賬本財務人員必須妥善保管、不得丟失;按月搞好財務收支報表;
7、嚴格遵守相關財務制度和有關規定。
會計管理制度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事務所醫療保險基金的財務行為,加強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維護保險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計法》、《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縣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第三條本制度所稱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為了保障參保險對象的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縣有關規定,由個人分別按繳費類別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基金財務管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籌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努力搞好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并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基金安全。
第五條 基金納入單獨的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第六條 基金按照國家要求實行同一辦理,建賬、分賬核算,專款專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擠占和調解。
第二章 基金預算
第七條 基金預算是指醫保事務所按照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計劃和任務編制,經規定程序審批的年度基金財務收支計劃。
第八條 每年度終了前,由醫保事務所按縣財政部門和縣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表式、工夫和編制要求,按照本年度預算履行情況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預測,編制下年度基金預算草案。
第九條 醫保事務所編制的年度基金預算,由醫保事務所審核匯總后送縣財政部門審核,縣財政部門同意并報縣政府核準后,由縣財政部門及時告訴縣社會保障部門履行,并報財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備案。縣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將核準的年度基金預算書面告訴醫保事務所。
第十條 事務所要嚴格按批準的年度基金預算執行,并認真分析基金收支情況,定期向縣財政部門和縣社會保障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縣財政部門和縣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基金運作的監控,發現問題迅速糾正。
第十一條 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年度基金預算時,醫保事務所要編制調整方案,由縣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并送縣財政部門審核,縣財政部門同意并報縣政府批準后,由縣財政部門及時通知縣社會保障部門執行,并按照要求報財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縣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將批準的調整方案書面通知醫保事務所。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十二條 基金按國家和本縣有關征繳規定按時、足額地籌集,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減免。
第十三條 基金收入包括社會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其他收入。
(一)社會保險費收入是指繳費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
(二)利錢收入是指用社會保險基金采辦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所獲得的利錢等收入。
(三)財政補貼收入是指財政給予基金的補貼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滯納金及其他經縣財政部門核準的收入。上述基金收入項目按規定形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
第十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按規定分別計入基本醫療保險兼顧基金。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包括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統籌賬戶基金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五條 醫保事務所要定期將征收的基金及時繳存縣財政專戶。縣財政部門和醫保事務所憑該憑證記賬。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六條 基金要按照社會保險的兼顧范圍,按照國家和本縣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出,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項目和提高開支標準。
第十七條 基金支出包括社會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
(一)社會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支付給社會保險對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
(二)上解下級支出是指下級經辦機構上解下級經辦機構的基金支出。
(三)其他支出是指經縣財政部門核準開支的其他非社會保險報酬性質的.支出。
上述基金支出項目按規定組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
第十八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統籌賬戶中列支。
第十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項目按規定形成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待遇支出。
社會兼顧醫療保險報酬支出是指按本縣醫療保險辦法規定,在基本醫療保險兼顧基金支付范圍以內支付的醫療費用。
第二十條 醫保事務所應根據工作需要,在縣財政部門和縣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銀行分別設立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以下簡稱“支出戶”)。
支出戶的主要用途是:接受縣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暫存社會保險支付費用及該賬戶的利息收入,支付各類社會保險待遇的支出款項,劃撥該賬戶資金利息收入到財政專戶,上解上級經辦機構基金。支出戶除接收財政專戶撥付的基金及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
第二十一條 醫保事務所應根據批準的基金年度預算,按月填寫縣財政部門統一的用款申請書,并注明支出項目,加蓋本單位用款專用章,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縣財政部門。對不符合規定的憑證和用款手續,縣財政部門有權責成醫保事務所予以糾正。縣財政部門對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資金撥入醫保事務所支出戶。
第五章 基金結余
第二十二條 基金結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額。
第二十三條 基金結余除按照經縣財政部門和縣社會保障部門約定、最高不超過規定預留的支付費用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基金結余舉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
第二十四條 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按下列順序辦理:
(一)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中的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保證支付需求的,可轉讓或提前變現用基金采辦的國家債券,具體按財政局規定辦理;
(三)轉讓或兌付國家債券仍不能保證支付需求時,由縣財政部門給予適當支持;
(四)在財政給予支持的同時,根據需要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報批后調整繳費比例。對國家未規定統一繳費比例的,可由縣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經縣財政部門審核并報縣政府批準后,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調整相應的繳費比例。
第六章 財政專戶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所指的財政專戶,是縣財政部門按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基金專用計息賬戶,在經縣XXX認定、招投標確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銀行開設。
縣財政專戶、支出戶只在國有或國有控股銀行開設。
第二十六條 縣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醫保事務所征繳醫療保險費收入,該賬戶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戶轉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縣財政補貼收入等。
第二十七條 縣財政專戶發生的利錢收入,直接計入縣財政專戶。醫保事務所支出戶產生的利錢收入,及時劃繳縣財政專戶。
縣財政部門憑銀行出具的原始憑證記賬。同時,出具財政專戶繳拔憑證,并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醫保事務所記賬和備查。
第二十八條 財政補貼收入由國庫直接劃入財政專戶。
縣財政部門憑國庫出具的撥款單記賬,同時,縣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并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醫保事務所記賬和備查。
第七章 資產與負債
第二十九條 資產包括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現金、銀行存款(含財政專戶存款、支出戶存款)、債券投資、暫付款項等。
醫保事務所負責現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現金的收付和管理,要嚴格遵守國務院發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醫保事務所要及時辦理基金存儲手續,按月與開戶銀行對賬。醫保事務所和縣財政部門要定期相互對賬,保證賬賬、賬款相符。
第三十條 負債是指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借入款項和暫收款項等。借入款項和暫收款項要定期清理,及時償付。因債權人等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償付的,由醫保事務所查明原因提出申請,經縣財政部門批準后,轉入相關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章 基金決算
第三十一條 每年度終了后,醫保事務所應按照縣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工夫和要求,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有關附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和分析基金的財務收支及辦理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醫保事務所可按照工作需要,增加基金當年結余率、社會保險費實際收繳率等有關財務分析指標。
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必須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手續完備、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三十二條 醫保事務所編制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在規定期限內經
縣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后,送縣財政部門審核,經縣財政部門同意后報縣政府批準。批準后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為基金決算。
第九章 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三條 醫保事務所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并接受社會對基金管理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縣社會保障、財政和審計部門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支出戶和財政專戶內的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舉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改正,并向縣政府和縣社會保障基金監督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五條 下列行為屬于違紀或違法行為:
(一)截留、擠占、挪用基金;
(二)擅自增提、減免社會保險費;
(三)未按時、未按規定標準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有關款項;
(四)未按時將基金收入存入財政專戶;
(五)未按時、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有第三十五條所列行為的,應區別情況、限期改正,并作財務處理:
(一)即時追回基金;
(二)即時退還多提、補足減免的基金;
(三)即時足額補發或追回社會保險待遇的有關款項;
(四)即時繳存財政專戶;
(五)即時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
(六)國家法律、法規及財政部規定的其他處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 對有第三十六條所列違紀或違法行為的單位以及主管人員的直接責任者的處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執行。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單位和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者處以的罰款,應及時上繳國庫。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僅對其內容體系的核心要點舉行了準繩性的概括,涉及財務會計的具體辦理辦法或操作規范,在不違背國家財務會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 、規定的前提下,按照本制度編制,經事務所主任核準后履行。
會計管理制度13
為了規范預算單位的收支憑證管理,使原始憑證合理、合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預算收支憑證(包括外來憑證和自制憑證)必須經記賬會計審核蓋章方可入賬。
二、憑證審核必須以國家財經政策法規、會計制度以及單位的收支預算為依據,對憑證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核。
三、原始憑證必須是正規的發票,自制的原始憑證要符合會計憑證的有關規定。
四、對原始憑證內容的完整性進行如下審核:
1、經濟業務的內容摘要、數量、單價、金額、日期填制是否完整。
2、外來憑證是否填寫接受單位,有無憑證的填制單位的公章和開票人簽章。
3、原始憑證的日期和編號是否準確。
五、對憑證的真實、準確性進行審核。
1、原始憑證上是否注明事由和有關依據,形成實物是否有實物驗收人簽章。
2、發票份數與所附附件是否相符。
3、原始憑證上有關數量、單價、金額計算是否準確,大小金額是否一致。
六、審核報賬憑證手續是否齊備,單位蓋章、主管領導人簽字是否與預留印鑒相符,經手人、證明人是否齊全。
七、支出憑證的`支出數額與預算口徑的預算指標進行核對,審核單位支出是否按照部門預算口徑開支。為保證資金安全,對單項大額支出按審批制度辦理。屬政府采購支出項目,必須辦理采購手續。
八、審核中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憑證拒絕報賬,及時退回,發現重大經濟問題嫌疑的要及時報有關部門處理。
會計管理制度14
第一條為規范協會的財務行為,加強協會財務管理,保障協會健康發展,依據財政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鄢陵縣誠信花木企業協會章程》,特制定協會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條協會財務管理工作遵守《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鄢陵縣誠信花木企業協會章程》,切實履行財務職責,如實映財務狀況,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財務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三條協會為非贏利性組織,協會經費來源主要為:
1、會員交納的.會費;
2、企業和個人的捐贈;
3、政府和有關單位的資助;
4、協會資金的銀行利息;
5、協會開展有償服務的收入等。
第四條協會的支出主要用于購買辦公物資和日常辦公費用、主辦各類活動的費用和各次召開會員會、理事會的相關費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條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專業財務人員,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單設立銀行賬戶,經費立,不與其他部門或單位混管。
第六條協會的合法報銷憑證必須由經辦人、證明人簽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經會計人員審核后,報財務負責人和協會會長審批。嚴格控制開支,緊縮管理費支出。協會經費收支每季度通報一次,由秘書長在理事會會議上通報,并接受審議。
第七條協會實行理財,財務公開,協會會長每年向會員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如實映協會收支,并接受審議。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鄢陵縣民政局社團登架理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八條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鄢陵縣誠信花木企業協會
會計管理制度1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事業發展,根據《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和國家有關法規,結合我校的特點和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學校的發展需要與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系。
第三條 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依法多渠道籌集事業發展資金;合理完整編制學校預算,并對預算執行過程進行嚴格控制和管理;加強核算,實施績效考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閑置、流失;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規范校內經濟秩序;進行財務分析,如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對學校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第四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
“統一領導”是指在學校統一領導下,統籌安排和使用學校辦學資金和資源。在校內統一財經方針政策,統一財務收支計劃,統一財務規章制度,統一資源調配,統一財務會計業務領導,統一財會人員管理。
“分級管理”是指學校財經工作和財務收支在學校“統一領導”的基礎上,根據事權與財權相匹配的原則,由學校和二級院部分級管理。即:各二級院部有權對管理的經費和分配的資源按規定進行統籌安排,按照規定使用學校預算分配的資金;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按照加強財務管理工作的要求,擬定本單位辦理經濟事項和執行學校財經規章制度的實施辦法;編報專項資金收支計劃等。
“集中核算”是指由學校財務處集中組織全校的會計核算,二級單位不設立銀行帳戶,不另設財務機構,不設專職會計人員。
第五條 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具體工作由一位副校長分管。
第六條 財務處作為學校的一級財務機構,在校長和分管財務副校長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學校的各項財務工作,學校不在財務處之外設置同級財務機構。
第七條 財務會計機構,必須配備專職財會人員。財會人員的調入、調出、專業技術職務評聘,須由財務處會同有關部門辦理。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八條 學校預算是指學校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目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學校必須在預算年度開始前編制預算,預算的內容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
第九條 學校成立預算與投資委員會,預算與投資委員會是學校實施全面預算管理和投資決策的咨詢機構,以工作會議的形式審議預算草案、討論預算項目的變更以及提供投資決策建議。
第十條 預算編制原則。學校編制預算遵循“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總原則。收入預算堅持積極穩妥原則;支出預算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原則。
第十一條 預算編制方法。各教學、教輔、科研、機關、直屬單位等為預算編制單位。各預算編制單位在上一年度或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基礎上,根據學校預算年度的發展計劃和目標及財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減因素、以前年度可動用結余、資產運行等情況進行編制并匯總至財務處。
第十二條 預算編制和審批程序。財務處根據各單位上報的預算編制學校的預算建議方案,經學校預算與投資委員會審議通過后,提交學校校長辦公會議審核,再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最后報學校黨委常委會議審定后發文執行。
第十三條 預算調整。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原則上不得進行預算的變更與調整。確因學校事業發展計劃及財力變化需要調整的,由相關預算單位提出書面說明,經學校預算與投資委員會審議后,報學校審核批準后方可進行預算調整。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條 收入是指學校通過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捐贈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十五條 學校取得的各項收入,按照有關資金管理制度規定進行管理和安排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嚴格執行國家“收支兩條線”的管理規定,嚴禁坐收坐支。
第十六條 學校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各項收費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收費范圍和標準,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條 支出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開支及損失。包括事業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第十八條 學校的基建和維修等資本性支出,應在保持預算收支平衡的基礎上,統籌安排,按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九條 學校從有關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單獨核算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要求定期報送資金的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并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條 學校各單位應加強對支出的管理,各項支出應據實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或預算數代替。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下達的預算項目中,除預算列明可用于接待性和個人消費性開支的項目(如對外交流費、管理費等)外,其他公用經費不允許報銷接待性和個人消費性用品。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依法加強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嚴防使用虛假票據,一旦發現虛假票據入賬,必須及時糾正。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應加強支出的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六章 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 結轉和結余資金是指學校預算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因故終止,當年剩余的資金。
第二十五條 學校的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的使用,按照財政廳有關規定執行。非財政撥款結轉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按原有用途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余資金可首先用于彌補以后年度收支差額,轉入學校的事業基金,支持學校的事業發展,不得用于分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 資產是指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基建工程(含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二十七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貨幣資金、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貨幣資金是指學校以貨幣形式存在的資金,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等。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學校在開展教學、科研活動和其他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項債權,包括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款項、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等。
存貨是指學校在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八條 學校各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貨幣資金的內部控制制度,加強資金監管。對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及預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核銷。對存貨應當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存貨的盤盈、盤虧按規定程序及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九條 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規定金額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質,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在建工程是指已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可交付使用狀態的各類建設工程。達到預定使用狀態時,應當計算交付使用固定資產的實際成本,辦理竣工決算,并按照規定及時轉入固定資產。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對外投資是指學校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學校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對外投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審批。
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資產價值。
不得使用財政性資金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和其他對外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學校出租、出借資產,應當按照規定報批。資產的出售、轉讓、報損、報廢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鑒定或者評估。
第三十三條 學校對外投資收益和出租、出借收入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三十四條 財務處應加強對資產的價值管理,資產與設備管理處應加強對資產的實物管理,并建立健全相應的資產管理辦法或制度。
第三十五條 學校各單位應加強資產管理,建立資產共享、共用制度,完善資源有償使用成本補償機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八章 負債管理
第三十六條 負債是指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包括借入款項、應付及預收款項、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三十八條 學校應建立負債的風險控制機制,規范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控制財務風險。
第九章 凈資產管理
第三十九條 凈資產是指學校資產減去負債后的余額。
第四十條 凈資產分為長期資產占用資金、限定性凈資產、非限定性凈資產等。
第四十一條 長期資產占用資金是指學校的基建工程(含在建工程)、固定資產、長期投資、無形資產等長期資產所占用的資金。
第四十二條 限定性凈資產是指財政撥款結轉或結余、其他項目結轉和專用基金。
第四十三條 非限定性凈資產是指除上述之外的凈資產。
第四十四條 學校凈資產的管理,從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章 財務清算
第四十五條 學校及下屬各單位發生劃轉、撤銷、合并、分立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第四十六條 學校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做好相關的財務清算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十一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四十七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包括資產負債表、預算收支表、基建投資表、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及各種財務情況說明書等。
第四十八條 財務分析是學校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財務處應根據學校財務管理的需要,設置財務分析指標,編制財務分析報告。
學校各單位應根據財務處提供的相關預算資金使用信息,編制本單位的資金使用報告。
第四十九條 財務分析指標主要包括反映學校財務綜合實力、財務運行績效、財務發展潛力等方面的指標。
財務分析報告的內容包括學校事業發展和預算執行、資產使用以及財務管理情況、存在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第十二章 財務監督
第五十條 財務監督是指財務處及學校相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對各單位及個人的財務活動及相關經濟活動進行審核、檢查的行為。對違反財經紀律的追究相關責任。
第五十一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等監督制度。
第五十二條 學校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預算編制、執行和財務報告的科學性、真實性、完整性進行監督;
(二)對各項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督;
(三)對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四)對資產使用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實行監督;
(五)對違反財務規章制度的問題進行檢查糾正。
第五十三條 學校財務監督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接受財政、審計、稅務和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四條 逐步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規定向學校教職工公開。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會計管理制度】相關文章:
(經典)會計管理制度06-09
會計的管理制度05-19
會計管理制度(經典)07-27
會計管理制度02-02
會計管理制度06-09
會計管理制度(精選)01-17
【優秀】會計管理制度06-09
【集合】會計管理制度11-29
【熱】會計的管理制度05-19
(實用)會計的管理制度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