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帶薪年假如何補償?
我到2010年7月31日合同到期,之前是兩年簽一次合同。單位提前一個月通知我合同到期不再和我續簽了,同時7月份不用上班,工資照發。可是我今年前半年應得的年假還沒有休,我問單位人事部能否補發到工資里,人事部說前半年的年假算在七月份里了,說是七月份應該去上班,合同到期才能不上班,這事單位給的一項福利,讓合同到期不再續簽的員工休一個月,工資照發。但是和我一樣合同到期的同事,前半年的帶薪年假已經休完,7月份同樣不用上班。我覺得這個事情有些不公平,人事部說沒辦法,之前已經休完假的人就是占了個便宜。
所以我想請問一下,人事部這樣說有法律依據嗎?如果不合法,我該如何做去爭取帶薪年假應得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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